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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谨防这些租房陷阱
近日,市民张女士在租房过程中,通过网络交易被骗取3000元租金。据张女士说,这次受骗是由于她没有实地看房,就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才损失了租金。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要谨慎选择中介、警惕不正常租金,并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谨防落入租房“陷阱”。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采访了解到,近期,多起长租公寓和房屋租赁企业“爆仓”“跑路”案件的发生,导致房东、租客双方利益受损。由于部分长租公寓和房屋租赁企业,采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即: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收取租客的租金周期长于支付房东的租金周期)的方式,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租客或房东不同程度受损。 为了防范风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在出租、承租房屋过程中,要注意多个租房事项。其中,要谨慎选择房屋中介公司或住房租赁公司,要查看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多渠道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要警惕不正常租金的诱惑,房东将住房委托给租赁企业、房屋中介公司时,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提高警惕,切勿被过高租金所吸引;租客租赁住房时,也要了解并比较周边或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也要慎重选择。 同时,要查看房源信息,租客在租房过程中应当实地查看出租的房屋,核实房东的身份,验看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等,由房屋租赁企业或房屋中介公司委托的出租房源,租客还应查看房东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并且要使用规范的租赁合同,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要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租客支付房租和押金时,切勿向合同约定之外的企业账户、业务员个人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要防范“租金贷”等风险,租客承租房屋时,要注意查看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房租分期”等相关条款,防止贷款合同嵌入到租赁合同中,避免“被租金贷”。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东、租客要与其签约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屋中介公司保持联系,如发现企业有不良经营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风险提示】“扒私”行为越界 如何更好保护个人信息?
新闻背景: 一场对一个普通人的大型网络“围猎”活动,让一位20岁成都女孩以独特的方式登上热搜,这一过程不超过24小时。“铁蹄”过处,“寸草不生”,女孩14天内的活动场所在地图上被一一标示出来,继而其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也在网络江湖上流传开来,谩骂、诽谤、骚扰等一齐向她袭来。无怪乎有评论说,“比病毒更可怕的是网暴”。 网暴之下,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行为轨迹图谱”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行为主体的行踪彻底暴露、无所遁形,外界对图谱进行多维解读、想象补充之后,一个合乎网络暴民审美观的“人物画像”便出炉了。更可怕的操作是,一些网民在失实基础上对行为主体进行“道德画像”乃至“道德审判”! 不幸染疫已对当事人身心构成严重损害,还要遭受网暴轰击、荼毒,何其残忍,说好的“让世界充满爱”呢?网暴中每一句恶毒的话语,都是一把扎向受害者心口的刀;每一盆泼出去的脏水,都是一瓢滚烫的热油。你以为自己是“高尚者”,有权对别人指手画脚、说三道四,谁敢保证下一个倒霉的人不是你?放过他人,就是放过自己,对于网上行为,我们还要有规则意识、文明意识,自觉做到“三不”——不确切的信息不转、不负责任的话不说、不经大脑的事不做。 追究责任以儆效尤很有必要 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严密保护,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致使她的个人隐私遭泄露,这是她在网络暴力面前“裸奔”的根本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势在必行。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既然有严格的立法,为免以后有人再受其扰,以儆效尤很有必要。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肉搜索属于违法行为。但如今,人肉搜索如此猖獗,正是由于我们对于信息泄露的始作俑者追责不到位,平台也缺乏对内容审核管理。试想一下,如果患者的隐私得不到保护,人人都对其私生活指手画脚,在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阴影下,还有几个患者勇于在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坦诚相告自己的活动路线呢?我们的防疫工作只会越来越艰难,害人终害己。 科学防疫才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 一个20岁的成都姑娘,在被确诊之前,她不过是这个人口超2100万城市中一个普通的年轻人,活动范围大如何、喜欢与朋友聚会又如何,那都是她的私人生活。诚如其言,只要其在法律边界内行事,别人无权干涉。即便不幸成为确诊病例,也不能上升为对个人私生活的指指点,于情于理于法,这理应是底线所在。 与“网暴”受害者相比,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比如,科学佩戴口罩,注意卫生习惯,保持社交距离,保持通风清洁,注意食品卫生,注意安全出行等。做到科学防疫,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负责,更是对家人对他人的负责。而这才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毕竟,唯有每个人做到位了,才能让国家疫情防控越有力度。 疫情常态化的社会,本就是无数平凡人的生活细节,所汇聚成的一幅人间烟火画卷。我们已经受过疫情的残酷考验,看到了生死离别的凄惨场面,才会更加珍惜这难得的平静生活,享受社会经济复苏带来的快乐。而无数防疫工作者所付出的辛苦努力,不就是为了守护大众,让大家都能够正常工作、生活、学习嘛。
【风险提示】谨防“征信修复洗白”骗局
近日,有西宁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们从微信圈、网络上看到有一些“征信修复”的广告,说是可以对一些征信逾期人员的征信给予修复。市民想通过热线了解,征信逾期真的可以修复吗? 征信真能修复吗? 据市民反映,这种广告中声称个人征信逾期修复的内容包括:信用卡逾期,网贷、房贷等贷款逾期等。修复的基本条件是所有欠款及逾期均已还清;无法院执行程序、无个人犯罪记录等。需提供资料有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实名制手机SIM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待修复的信用卡账单及流水等材料。市民质疑通过一些机构来完成所谓的修复真的可靠吗?就此,记者联系到了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 有错误遗漏可提出异议 据介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心误入骗局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多种以“征信洗白”、“逾期铲单”、“征信修复”等为噱头的广告,号称花钱就可以修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上的逾期还款记录。这是不法分子打出的广告噱头,并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任何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幌子,要求转账汇款的行为都是骗局。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向人民银行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是唯一的处理信用报告错误、遗漏的途径,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记录真实无误,提出异议也无法进行更改和删除,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删除真实无误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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