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与银保监签署合作备忘录 浙江自贸区信用监管再发力
舟山海事局与舟山银保监分局于近日共同签署《关于助力浙江自贸区建设促进航运业安全发展合作备忘录》。这是全国海事系统与银保监机构的首次合作,标志着海事监管信用信息在银行、保险行业的应用迈出了坚实一步。 航运业是舟山重要支柱产业,目前在舟山落户的航运公司就有近600家,船舶整体运力规模已突破750万载重吨。 随着浙江自贸区等国家战略叠加实施,航运金融、海事法务、国际船舶管理等现代航运服务业也加快发展,自贸区营商环境亟待优化。 在签约仪式上,舟山海事局局长池方庆表示,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正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具体实践,也是服务浙江自贸区建设、推动新区航运业健康发展的创新之举。 据舟山海事局执法督察处负责人介绍,合作备忘录于本月起试行,内容涵盖服务国家战略、开展业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席合作机制等4个部分。合作备忘录将通过建立起信用监管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信贷额度、保费定价等方面给予航运企业差异化对待,充分发挥市场信用机制推动作用,促使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促使航运企业落实相关船舶保险,降低企业金融风险,并在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船舶出险理赔等方面给予企业便利和支持;通过建立联席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谈论阶段性工作重点,并在多方面展开业务交流,共同破解舟山航运业发展难题。 据了解,在舟山海事局的倡议下,近年来浙江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船用燃料油加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并于去年将舟山市银保监分局吸收为合作成员单位。经过实践,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局面正在形成。 池方庆表示,未来将继续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信息的共享与互通,深入挖掘海事信用管理在航运、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应用潜力,为企业在融资和保险方面提供便利,有效推动舟山航运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修复“信用裂痕”福建率先试行激励机制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不动产交易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遭遇种种不便。如今,在福建,这些被执行人有了修复“信用裂痕”的机会。 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这是福建省法院首次推出这项工作机制。 据介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该《细则》指出,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三是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四是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五是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六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或有证据证明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写明应明确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事项、范围和理由,同时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并提供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相关证明等材料。 宁德中院执行局负责人郑江毅表示,信用修复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多部门联手共建资本市场诚信生态 失信者将受到多处约
“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在加大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生态、推进放管服改革、引领行业诚信文化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诚信办)负责人近日在“2019年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座谈会”上表示,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采集信息数量不断丰富。截至2019年11月底,诚信数据库共收录主体信息106万余条,包括市场机构7.7万余家和人员92.9万余人;行政许可信息3.1万余条,监管执法信息3.1万余条;部际共享失信信息两千余万条。 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证监会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下一步,“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诚信建设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抓好抓实。”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增加了关于诚信档案的规定,要求将证券市场行为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要列入诚信档案。 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阶段将从六方面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具体包括: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应用均依法依规进行;同步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联动机制,畅通守信绿色“通道”;更好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查询、了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与诚信状况;把诚信建设嵌入监管业务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从信用建设初期政府主导下的外在激励约束转化为机构、行业的内生机制;进一步做好信息共享与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保障。 净化注册制试点诚信生态 法律部(诚信办)负责人强调,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监管核心,权威高效的信息查询渠道可以为核验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入口关提供重要支持。 为此,证监会扎实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会同七家中央单位出台专门的科创板信息共享与失信约束文件,加大对注册制试点的信用信息服务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约束。 2019年6月28日,证监会联合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共同印发《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协调发改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专门开通信息核查服务,支持上交所技术公司与部分地区征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将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披违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有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违法失信关键责任人员的部际监管约束合力,为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提供更为良好的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2019年,法律部(诚信办)为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委员遴选提供13批次核查服务,为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提供184批次专项查询服务,上交所去年依托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开展的诚信自助查询数量是去年的17.2倍。 业内人士认为,为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提供有力的信用信息支撑与失信约束威慑,进一步净化了注册制试点的诚信生态。 两类资本市场“老赖”被“限乘限飞” 记者了解到,2019年7月份,证监会在官网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主界面上设立专门的公示模块,对部分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到期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进行专项公示,以震慑违法失信主体,并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除了专项公示之外,证监会还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约束。按照《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信息共享与监管互认机制,证监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重组交易各方等违法失信信息共计8700余条,包括行政处罚3300余条、市场禁入170余条、纪律处分信息5300余条。 针对证监会共享的信息,公安部、药监局、交通运输部等有关单位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内部数据系统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海关总署下调了多家违法企业的海关认证信用等级,提高其报关货物抽检率,将其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财政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限期整改等措施。多个地方政府在政府釆购、补贴性资金支持、企业评优等领域,依法对资本市场严重违法主体依法进行限制或约束。各地工商联和直属商会对被处罚企业加强教育。 此外,在发改委、民航局、国铁集团大力支持下,还对逾期不履行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和逾期不缴纳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两类资本市场“老赖”,组织民航和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特定服务。 数据显示,自2018年6月份启动以来,证监会共公布18批共191名特定严重失信人,包括29名“不履行公开承诺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162名“不缴纳罚没款当事人”。截至2019年12月中旬,已主动缴纳罚没款共计1.5亿元。10名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慑于信用约束履行承诺,有的按照业绩补偿承诺,有的最终履行久拖不决的减持或增持承诺,有的解决了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还有的履行了对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 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发挥风险预警与化解功能 据法律部(诚信办)负责人介绍,为了及时防范化解风险,证监会定期内部公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监管总局异常经营企业名录的资本市场活动主体,提示信用风险。定期将两类特定失信或异常名录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收录主体开展交叉比对,形成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证券期货市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名单,在诚信数据库内网公示。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证监会系统各单位(部门)对上述高风险失信主体依法采取措施151次。 在开展涉金融失信专项治理方面,证监会协调基金业协会对失信私募基金依法开展治理,对545家失信私募机构采取了失信公示、在自律管理中予以重点关注、暂停备案申请、列入私募机构异常经营名单等措施,通过集中整治化解部分风险点。 在加强专项治理的同时,证监会进一步推进和服务行业诚信建设,为基金业协会建立、完善私募机构信用报告制度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证券业协会推动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在开展有关信用业务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1月份,证券公司在机构诚信建设与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共享方面也有较大进展:已有56家证券公司建立诚信建设治理框架,46家证券公司出台针对展业或人事管理的诚信管理规范,97家证券公司建立员工信用档案,37家公司建立客户信用档案;91家证券公司在开户时通过中央单位违法失信查询平台、交易所重点监控名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黑名单等进行客户信用核查,49家证券公司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时查询诚信档案,84家公司开通了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其他外部信用信息核查渠道。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0年起,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要进一步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诚信建设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抓好抓实,一是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应用均依法依规;二是将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相结合,共同发挥引导作用;三是更好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市场主体查询了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与诚信状况,选择合作方;四是把诚信建设嵌入监管业务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从初期政府主导下外在的激励约束转化为市场活动的内生机制;五是进一步做好信息共享与机制共建,打破信息壁垒,推动全社会应用;六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保障。
从诚信教育入手,寻找信用管理的路径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思想向来是炎黄子孙秉承的重要修养守则和道德规范,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诚信观萌芽于春秋,自秦至汉,随着儒家思想的形成,逐渐确立为修身立命的价值观。它建立在个人自律和社会约束的基础上,是人际交往、商业合作的前提,是创造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多种价值观的冲击下,有人在追逐私利的洪流中渐渐迷失自我,社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如何充分挖掘和运用信用元素,加强诚信教育?无疑是现代信用体系建设进程面临的重要课题。 教育乃万本之源,解决诚信 教育体系不健全、教育普及度不够的现实问题,构建一套健全且行之有效的诚信教育模式既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又是市场的内在需求。教育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积极制定科学的规划,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媒体单位、各行业协会、社区管理机构等单位的职能,开展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的成果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但经过持续的孕育、积累和沉淀,诚信就会落地生根。 随着信用融入现代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程度越来越高,“诚信无价,信用有价”的社会秩序逐渐显现。信用不仅是衡量道德素质水平的标尺,更是一种资产形式,前者是抽象、定性的,后者是具体、定量的。守信人处处畅行,失信人寸步难行;守信人可便捷地、以低成本获得更多社会资源,失信人则需付出更高代价才能获得同等机会,甚至被剥夺某些权利。因此,诚信教育的外延十分宽泛,它不仅是诚实守信观念的灌输,更是信用管理能力的培养。诚信教育涵盖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宣传教育,让学习者学会如何建立、维护、运用、保护和修复个人信用,懂得如何利用良好信用记录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 面对群体差异和需求差异,社会诚信教育体系应呈现全方位的特点,通过多层次、多渠道提供不同层面的诚信教育,让其覆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经营者诚信教育、社会普及教育等全领域,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为构筑人人守信、合理用信、科学评信、安全授信、监管有度的信用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民众信用知识的基础不一,知识需求也不尽相同,构建服务于不同群体、多层级的诚信教育体系,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符合供给侧改革方向。在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发展期和三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给予他们正能量的指引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高校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桥头堡”,在这片阵地开展诚信教育既要涵盖通识教育,又要包括专业教育。目前,我国信用管理的专业人才需求和供给缺口较大,加快构建全日制高等教育及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多维度教育体系势在必行。对经营者开展准入前的诚信教育,在经营者办理相关准入业务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及信用知识教育,强化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理念;对于社会的多数民众而言,普及教育更为合适,满足生活需要即可。提供差异化的教育服务是获取优质教育成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重要举措。 “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信息化手段扩大了现代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诚信氛围。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资源,开展校企合作,建立产学研融合机制,以学为先,以学促用。教育基于课堂,但不限于课堂,通过报刊、影视、新媒体等渠道,定期推送相关知识;充分利用基层力量,将诚信种子播撒到社区的每家每户。 事前承诺制亦为诚信教育 事前承诺制,即在办理适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若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配套材料,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对后期不履约的申请人,依据失信程度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联合惩戒措施。它是引导经营者“一诺千金”,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诚信教育方式的尝试,强调市场主体的诚信道德自律,宣扬“做人做事,诚信先行”的理念。随着承诺制适用范围的不断拓宽,关涉的民众数量不断扩大,“以信接人,天下信之”的思想必定会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 失信联合惩戒是一种监管手段,也是一种教育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护守信人一路畅行,让失信人一路遇卡,同时发挥着“戒尺”和“航向灯”的双重作用。通过联合惩戒,教育失信主体及时修正失信行为,教育其他市场主体需遵循诚实守信的处世原则,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然而,惩戒终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当不再有市场主体因失信受惩戒,才真正达到了惩戒的根本目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给予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机会,何尝不是一种教育?构建联合惩戒、信用教育、信用整改的协同联动机制,准确筛选信用修复的对象,明确信用修复的范围和路径,给予部分失信主体迷途知返的机会。失而复得的经历往往会让人记忆深刻,教育效果会更加显著。“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既是社会包容和温度的体现,也是诚信教育的有效方法。 诚信彰显着高度的自尊、自重和自爱,之于个人,是人格的体现;之于民族,是精神的传承;之于国家,是治国的法宝。为诚信中国,吾辈当立信、立言、立德,从我做起,上下而求索。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显效 部际联动震慑失信主体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2019年共为公众提供4890万余次查询,日均15万余次,较2018年增长10余倍。 这是证监会着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个缩影。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形成合法合规、履约守诺、诚实守信的氛围,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监管机构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市场治理的重要抓手。 2019年以来,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在加大违法成本、推进放管服改革、助力分类监管、净化市场生态、引领行业诚信文化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证监会法律部(诚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在路上 2019年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启动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专项公示,加大通过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对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的服务保障力度,加大对“放管服”改革的支持服务力度,会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约束,督促有关特定严重失信人履行法定义务与公开承诺,引导和推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诚信建设。 证监会法律部(诚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诚信数据库釆集信息数量不断丰富,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共收录主体信息百万余条,包括市场机构7.7万余家和人员92.9万余人;部际共享失信信息2000余万条。截至当年11月底,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在开展行政许可审核、分类监管、稽查执法、风险监测过程中,查询诚信信息超过3.9万批次。另一方面,证监会诚信信息查询平台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方便系统单位与市场主体获取公共信用信息。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证监会进行专项公示,自去年7月起,在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主界面开设专区,涉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到期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公示违法违规者就是为了震慑市场主体,奠定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使每个从业者都自觉加入到资本市场诚信建设队伍中。 证监会法律部(诚信办)还为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委员遴选提供13批次专项核查服务,为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提供184批次专项查询服务。 此外,依托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上交所开展的自助诚信查询数量是2018年的17.2倍;联合发改委等七家中央单位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建立有关监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推送、信用记录应用、失信约束机制,对重点责任人群形成有效震慑,发挥预防违法作用;按《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推动证券公司在开展有关信用业务中落实有关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证券公司在机构诚信建设与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共享方面也有较大进展。截至2019年11月,已有56家证券公司建立诚信建设治理框架,46家证券公司出台针对展业或人事管理的诚信管理规范,97家证券公司建立员工信用档案,37家公司建立客户信用档案;91家证券公司在开户时通过中央单位违法失信查询平台、交易所重点监控名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黑名单等进行客户信用核查,49家证券公司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时查询诚信档案,84家公司开通了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其他外部信用信息核查渠道。 部际联合奖惩机制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 随着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证监会构建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大力推进部委间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加大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约束与守信激励联动机制。 证监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全年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信息8770余条。公安部、药监局、交通运输部等有关单位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内部数据系统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海关总署下调了多家违法企业的海关认证信用等级,提高其报关货物抽检率,将其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财政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限期整改等措施。多个地方政府在政府釆购、补贴性资金支持、企业评优等领域,依法对资本市场严重违法主体依法限制或约束。各地工商联和直属商会对被处罚企业加强教育。 “老赖”不仅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干扰,而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造成显著影响,是对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二次危害。证监会全年报送96名逾期不履行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和逾期不缴纳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的特定严重失信主体。截至2019年12月中旬,基于“限乘限飞”的约束,共有多名不缴纳罚没款当事人缴纳罚没款1.5亿元。10名不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履行了业绩补偿承诺。其中,某责任人最终同意由上市公司以1元每股价格回购并注销股份近650万股。 杨德龙表示,通过与有关部委和企业的联动约束,有效解决了失信治理制度供给不足、监管抓手不够的状况,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证券期货领域违法成本偏低、行政罚没款执行情况较差、监管公信受损的难题,通过透明规范的操作,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证监会还定期内部公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监管总局异常经营企业名录的资本市场活动主体,提示信用风险,加强重点监管。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证监会系统各单位(部门)对上述高风险失信主体依法采取措施151次,采取提高检査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处理决定,及时防范相关风险蔓延。 证监会法律部(诚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把诚信建设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抓好。一是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信息的采集、公开、共享、应用均依法依规;二是将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相结合,共同发挥引导作用;三是更好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市场主体查询了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与诚信状况,选择合作方;四是把诚信建设嵌入监管业务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从初期政府主导下外在的激励约束转化为市场活动的内生机制;五是进一步做好信息共享与机制共建,打破信息壁垒,推动全社会应用;六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保障。
消费品召回新规五看点:取消目录管理适用扩围,实施信用监管
2020年1月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将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废止。 12月30日晚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博发布图解《召回规定》,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召回规定》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增加了生产者为安全负责的总原则,重申生产者是消费品召回第一责任人。 《召回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消费品具备安全性是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最基本要求,向市场投放安全的产品是生产者首要业务。《召回规定》强调召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二、在实行国家和省级二级监管的基础上,赋予各地更大的自主权。 我国消费品品类众多,实行国家和省级二级监管的消费品召回管理体系。《召回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取消目录管理,并调整适用产品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召回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具体适用产品上,《召回规定》取消了现行消费品召回的目录制管理方式,并废止《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儿童玩具一并纳入《召回规定》调整范围。同时,对排除在外的消费品范围,《召回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取消目录管理,将进一步拓宽消费品监管的范围,所有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必须召回。《召回规定》还明确,除消费品以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明确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消费品重大事故及危险报告义务。 信息收集是消费品召回监管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工作,消费品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危险的情形是发现消费品缺陷的重要线索。 《召回规定》第八条明确,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防止危害再次发生。 五、明确违规法律责任,实施召回信用监管。 《召回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召回规定》相关义务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将按照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最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召回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自2004年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品召回工作进展迅速。截至目前,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活动2077次,召回产品6344万件,涉及电子电器、儿童用品、家具、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文体教育用品、家用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纺织服装、五金建材等主要消费品。 对于《召回规定》的实施,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召回规定》与2016年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相比,《召回规定》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还新增了罚则,约束力更强。此外,召回品类范围扩大,原来是食品、儿童玩具、汽车缺陷有召回。《召回规定》实施后,只要是消费品且存在缺陷,不论你是哪一类,都得召回。” 在媒体报道中,《召回规定》的实施,被认为是家电召回制度首次进入实施阶段,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消费品的定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冰箱、电视机等家电产品也被包含在内。 对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计量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包含了家电,《召回规定》意味着有了实施细则,更好操作了。”
筑牢打赢疫情阻击战的诚信防线
“信者,行之基也”、“行非信无以立”。一直以来,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诚信都是做人处世的根本,关乎一个人的形象和声誉。而在打赢疫情阻击战中,诚信更是保护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是增强全社会万众一下、众志成城“抗疫”的重要来源。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北省多地采用交通管制、全体党员干部集体取消休假走村入户摸排疫情、专家一再号召人民群众自觉进行居家隔离、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药店的监督检查等等,都是为了以最大的力度、最快的速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少数诸如上述案例中的人却因一时的“私心”,隐瞒个人的返乡信息、密切接触患者信息、发热咳嗽等症状信息,高价销售口罩等用品。这些失信甚至是不法行为,不仅会给疫情防控增加“空白区”,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而且会加剧民众的恐惧心理,为防控工作增加更大阻碍。 “克私念,守诚信”。疫情当下,必须以诚信立身。各地政府要率先垂范,践行诚信,及时如实公布疫情相关数据;药店等经营主体要坚持诚信为本,保证口罩等用品或药品的价格稳定;人民群众要坚持以诚信立身,认清敌人是疫情不是同胞、隔离的是病毒不是人心,暂时地放弃亲情、友情不是无情,要相信政府、相信同胞,保持诚信、积极配合,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为防控疫情贡献诚信力量。 特殊时期,防控疫情,不仅需要需要个人的自觉守信,也需要辅助的督促手段。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的手段,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人员流动信息的监控和沟通,提高对离汉人员、即将到来的返程人员信息的掌握精准度和防控的针对性;要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肃的法律制裁倒逼更广大人民群众守住诚信底线。 恪守诚信胜千金。坚信当当人人都做诚信者之时,我们就一定能筑起更坚固的诚信防线,凝聚更强的“抗疫”合力,汇聚更大的“抗疫”的信心,最终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从信用建设高峰论坛,看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趋势
自2017年起,为交流城市信用建设优秀经验,探讨城市信用建设有效路径,每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新华社和城市政府合作主办“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以下简称“高峰论坛”)。高峰论坛作为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全国性高端论坛,政府、专家和学者在此进行经验交流和思想碰撞,论坛形成的观点、共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风向标。一、历届高峰论坛的内容解析及特点总结(一)从论坛主题及议题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变化一是从主题来看,2017-2019年论坛分别聚焦“城市”“生活”“未来”三个不同主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的转变。2017年,论坛交流主题聚焦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理论和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处于“搭框架、打基础”的阶段。2018年,论坛交流主题聚焦在信用生活,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向着“惠民便企”的应用方向发展。2019年,论坛交流主题首次聚焦信用科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依托科技力量,为自身发展注入新能量。二是从议题来看,2017-2019年的议题主要呈现出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反映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下沉、落细落小的趋势。如在法制建设方面,2017年的议题是“社会信用法治建设”,2018年是“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建设”,议题由面向点聚焦。在信用应用方面,2017年的议题聚焦在“城市信用治理与服务创新”大的主题框架,2018年重点关注“信用产品创新与应用”,2019年则进一步细化到了“信用+园区”建设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二)从论坛内容变化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心变化1、信用基础建设开始注重质量和创新。信用基础建设始终是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信用基础建设包括系统建设、运行机制和支撑体系等方面。从2017-2019年论坛的话题总量结构来看,信用基础建设话题内容总量占比较大,话题量占总量超过70%,其中,运行机制的探讨占30%,支撑体系探讨占比占20%、系统建设探讨占20%。2、信用应用和信用宣传教育开始起步。过去几年信用应用和信用宣传教育话题量较少。从2017-2019年论坛话题内容来看,信用应用和信用宣传教育话题总量仅占20%,其中,信用应用话题量占比12%,信用宣传教育仅占8%。但信用应用和信用宣传教育话题总量逐渐上升,信用应用话题量占比从8%增长到15%,信用宣传教育话题量从8%上升到16.6%。3、共享、协同、惠民成为关键词。随着信用应用的不断深入,数据共享、协同协作、惠民便企成为信用应用趋势。对2017-2019年论坛话题内容的词频进行分析,发现近80%的信用应用案例都注重信用信息共享;近50%的信用应用案例中是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城市协同合作,多政府部门合作,多市场主体合作以及政府和市场深度合作。二、从历届高峰论坛看我国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趋势结合历届高峰论坛的内容和特点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由全面推进阶段进入精耕细作阶段。在运行机制、系统建设、信用宣传教育等方面日臻完善,下一阶段要加快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依托5G、区块链等科技加快信用应用创新,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1、信用监管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注点。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完成“搭框架、建平台、归数据”等基础工作,为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国家层面的一系列要求变化也形成了新的助力。截至201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建立健全分领域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2、科技变革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新动力。5G网络的通讯技术发展变革,为信用大数据应用传输提供强大支持。5G技术的高频段直接传输,无需基站转发,极大提高数据传输效率,为大数据的获取与处理提供有效支撑。区块链实现“跨时间”共识机制,有效解决信用危机。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让信用信息自动记录、不可篡改,有效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尤其能够有效控制交易和金融方面的信用风险。3、应用创新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创新是信用应用的重要推动力,从趋势看信用应用创新也呈现出了新特点。一是信用场景创新聚焦群众获得感。信易贷、家政服务行业、垃圾分类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应用场景创新发展,有效提升群众对信用的感知度和满意度。二是信用应用环节创新聚焦一站式服务。在2019年的高峰论坛上,多个城市都搭建了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与政务一体化平台系统、互联网+政务监管、政务大厅监管、公共资源等一系列的政务服务的平台和系统无缝连接。三是信用应用机制创新聚焦协同合作。在2019年的高峰论坛上,举行了“沿黄河六城市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启动仪式,推进区域信用制度一体化建设、重点领域实现跨区域联合奖惩。
【新华财经年报】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及2020年展望
2019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信用建设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关键性突破,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实现飞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形成,信用支撑社会治理创新纵深推进,信用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信用建设组织力量逐步壮大,社会信用立法取得积极进展。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将持续发力。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出台,社会信用立法有望加快推进,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望取得更大成效,信用支撑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信用支撑各地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信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更上一个台阶。1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一)信用建设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2019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国家层面信用建设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2019年,多层次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赋码主体超过1亿,存量代码转换率达到100%。信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作用,目前已联通44个部委、所有省区市和70家市场机构,并与国家法人库、人口库等建立了信息核查与叠加机制。截至2019年7月底,平台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约1.56亿条,行政处罚信息4063万条。截至2019年6月底,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9.99亿自然人、2757.5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截至2019年10月底,百行征信个人征信系统已收录自然人信息主体数突破1亿人,信贷账户数超过1.2亿个,并成功向市场推出个人信用报告、特别关注名单和信息核实核验三款产品。截至2019年5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归集1.15亿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涉企信息并向社会开放公示。(二)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关键性突破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务必着力解决好这一难题。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价值,大力推动企业信用资产变现,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妙招良方。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就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从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以及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等六个方面做出部署。为落地“信易贷”相关政策,2019年9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正式启动。据介绍,作为全国性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具有三方面突出特点。一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重要枢纽,在企业合法授权和数据安全保障下,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企业自主填报信息和金融信贷信息的互通共享,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二是综合运用“信用、科技、金融”手段,汇聚各类信用服务和“信易贷”创新产品,实现多场景支持、全流程覆盖的一站式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三是创新“政、银、企、信”多方合作,共建风险分担和风险缓释机制,面向全国、对接地方,形成“开放、兼容、共享、共赢”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体系。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底,全国已有104个城市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开发“信易贷”产品,累计发放包括“银税互动”在内的信易贷资金超过1.5万亿元。(三)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实现飞跃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愿意公开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还可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极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平均缩短审批时间50%-90%,为企业开办发展赢得了宝贵时间和充分便利,为更大力度的“放管服”改革创造了条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归集的信用承诺记录已经超过了600万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广大企业从中持续受益,社会各界高度认可,国际社会也给予充分肯定。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2018年从此前78位跃至46位,2019年再度升至第31位,跻身全球前40,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形成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意见强调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相应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仅让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而且让失信主体付代价、增压力,最重要的是,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增便利,这是一举多得、多方共赢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于2019年9月初推送至全国各省区市,并就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出部署。(五)信用支撑社会治理创新向纵深推进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社会信用体系及其特征来看,它具备了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符合度和诸多优势。历经二十载,社会信用体系的设计和运行已经相当成熟,在社会领域的实践经验也有了相当多的积累。社会信用体系拥有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能适应数字化精确治理的要求。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广泛推进。2019年以来,信用管理与家政、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领域深入结合,很好地实现了社会治理目标。2019年8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推广应用和逐步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三项工作任务。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六)信用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2019年,信用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公布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榜上有名”。9月19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召开全国“信用交通省”创建阶段总结暨现场观摩交流会。会议要求,2020年是“信用交通省”建设工作阶段性收官之年,也是成规模、出成果、显价值的关键之年。要部省合力着力夯实政策制度基础、平台网站基础,着力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教育机制、事中信用评价监管机制、事后信用奖惩应用机制,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程、信用融合服务工程、交通运输政务诚信工程、行业诚信文化宣传工程,持续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取得新作为、新成效,打造出响当当的“信用交通省”品牌。(七)信用建设组织力量逐步壮大2019年,包括部委信用建设司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在内的信用建设组织力量逐步壮大。部委信用建设司局再“扩容”。继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信用监管司、科技部设立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之后,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设立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逐步壮大。2019年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文称,为加快推进相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拓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增强工作合力,增加能源局、铁路局、档案局、中国残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因机构改革部门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再保留外国专家局。至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量更新为46家。信用服务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截至2019年10月末,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的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在2018年国家发改委认定26家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基础上,2019年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和《关于发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分别有13家和62家机构入选。(八)社会信用立法取得积极进展信用入法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近30部法律和30多部行政法规中明确了信用建设的相关条款。地方立法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者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5个省市先后出台并实施了地方性信用法规;山东、甘肃、河南、贵州、广东等地已就社会信用立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或者提交地方人大审议。全国信用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根据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2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对推动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一)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出台2014年,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2020年是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收官之年。从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展很好地完成了规划纲要确立的目标,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将实现完美收官。进入2020年,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有望在年内出台。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阶段来看,信用建设新的国家级规划有望突出“应用导向、立法先行”。在应用导向方面,有望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石作用,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信用监管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做出明确部署;在立法先行方面,有望在总结提炼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工作部署。(二)信用建设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制基础将更加扎实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红黑名单认定和失信联合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内容将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尽管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社会信用立法有望加快推进。整体上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法律环境已经基本成熟。首先,现有法律体系为社会成员履约、守法提供了法律遵循,到2018年底,我国除宪法外,国家有效法律263件,行政法规755件,此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这些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对于诚信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信用立法体系正在形成。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立法确立了相关领域信用建设的法律准绳,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立法也确立了信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上海、湖北、浙江、河北、陕西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立法,为社会信用上位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反哺了上位法的制定。第三,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共享,联合惩戒机制,信息技术支撑等社会信用实践更加丰富,信用立法的社会基础更加扎实。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整体立法模式,即社会信用法应当既包括民商事主体的信用问题,也包括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这个立法模式突出强调公权力主体也要诚实守信,把公权力主体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对象。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关于信用立法的建议。预计除了信用综合性立法将加速以外,还有有一些个人信息保护、信用破产等方面单项立法也有望加快推进。(三)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望取得更大成效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以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随着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深度融合,判断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保监会大力推广的“信易贷”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可以说,“信易贷”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价值、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支撑、帮助守信主体便利获得信贷支持的具体手段,是创新信用应用和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合力、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2020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扎实深入推进,横向联通各部委、纵向贯通各省区市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加大各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市场化信用评价机制将有助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可以预见,随着公共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共享的稳步推进,银行尽调成本将进一步降低,银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比重将进一步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望取得更大成效。(四)信用支撑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加强信用监管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措施,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它的基本理念是对高信用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增大检查频次力度,真正做到对诚实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2020年我国将务实推进信用监管各项工作,做好十个“落地”:一是让信用承诺落地,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二是让诚信教育落地,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突出个人诚信教育、法定代表人诚信教育和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三是让自愿注册落地,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四是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让信用报告应用落地,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率先应用信用报告。六是让市场禁入措施落地,用好行业禁入机制,及时发现、记录行业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者坚决清理出市场。七是让信用修复落地,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八是让联合惩戒落地,增加报送联合惩戒案例,降低黑名单企业数量占全部市场主体的比例。九是让信用自净建设落地,坚决治理不良信用服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却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十是让法治建设措施落地,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2020年,随着“十个落地”的扎实推进,信用将支撑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五)信用支撑各地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信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十三条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第二十六条提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第十九条提出,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可以预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支撑各地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六)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将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更上台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转化对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这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党政部门、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及公众都要积极参与;治理方式多样化,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方式;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化,更多地引入包括信用在内的新型治理手段。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信用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信用应该像水一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渗入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实现有效监管、按需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目标,形成信用治理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局面。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信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将更上一个台阶。(新华社经济分析师胡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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