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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图
    09/10 信用修复
  • 首批62家!官方认可的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名单出炉
    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些机构修复信用?官方于日前给出了具体名录。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以及《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方金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首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其中还有13家机构同时成为首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公告显示,上述13家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及62家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北京地区机构数量最多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公告表示,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这份名单共包括有62家信用服务机构,分布在全国20个地区。其中来自北京地区的机构数量最多,达到了21家,占比近34%;其次是上海地区,共有6家入选;深圳地区、山东地区旗鼓相当,分别有4家。公告显示,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在信用报告内容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公告中强调,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社会公众可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此外,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还可能继续“扩容”。公告显示,未在首批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可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13家机构亦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除了公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外,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还在7月2日发布了《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等13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公告指出,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上述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公告显示,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结合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并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名单的公布,也意味着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进入到有章可循的阶段。今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通知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09/10 信用修复
  •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信用办〔2019〕1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1日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又要鼓励失信企业法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按照《丹东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丹信办发〔2017〕1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丹信办发〔2018〕1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公布(公示)与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状况机制的统称。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是指被丹东市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归集、记录、公开发布与使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第四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负责监督信用信息修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市级和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关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失信企业法人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信用丹东”网站建设和运维,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第五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信息或者缩短失信信息公开发布与使用期限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纠正失信行为、该失信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和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用修复应当向最初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机构受理后,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信用修复处理意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处理意见经备案后,委托市信用中心进行信用修复。第二章信用修复限制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系列部署要求,企业法人失信行为涉及有以下6种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且不得适用信用修复:(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三)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五)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六)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信用修复标准和条件第八条信用修复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本行业、本部门有关规定受理失信企业法人信用修复申请。第九条企业法人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丹东”网站、“信用中国(辽宁)”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或者查询期限最短不少于6个月,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二)失信企业认为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基本消除。(三)接受信用修复机构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得到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构认可同意。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修复机构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四)拟信用修复结果须发布于“信用丹东”网站或者信用修复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一)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进行整改的;(三)3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四)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五)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失信企业法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贡献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诚信培训教育和第三方信用协同监管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第四章信用修复程序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由市信用中心1个月内出具的《丹东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二)信用承诺。失信企业法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应包括且不限于“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做到履约守信”“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等。(三)诚信约谈。信用修复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约谈失信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四)诚信教育培训。失信企业要参加信用修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活动。有关第三方机构向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企业失信风险防范规划等服务,辅导失信企业通过规范途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就失信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建立诚信教育培训档案。(五)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经审查和评估后,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同意修复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六)社会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须在“信用丹东”网站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七)信息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依法依规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出具公函,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经备案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信用中心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信息处理。第十三条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第十四条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从公示或者查询页面删除,并转为档案保存。第五章信用修复管理第十五条信用修复机构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市信用中心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相关企业法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企业法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丹东”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国家、辽宁省省级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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