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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肇庆市举办诚信教育及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
      为推动信用修复工作,畅通信用修复渠道,11月15日下午,市信用办举办肇庆市诚信教育及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市直相关部门、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相关协会等140多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市发改局副局长、市信用办主任范贵裕介绍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分享了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指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意义重大,有利于弥补失信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失信者重塑信用形象,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随后,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3位专家分别对国家相关信用政策和制度解析、联合奖惩机制及重要惩戒措施、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程序和要求等内容进行授课,对政策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阐述了信用修复的必要性、如何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等内容,并对现场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作答。  此次培训,对于我市相关部门和失信企业了解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学习信用修复政策知识,掌握信用修复流程和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失信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了解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01/07 信用修复
  • 海南推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在海南登记注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是记者日前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的。  根据该局近日印发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海南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适用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补报年度报告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者“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企业信用修复按照企业申请、受理审查、检查核实、批准决定、立卷归档等程序进行。
    01/07 信用修复
  • 诚信可以重来!山西省推行纳税信用修复机制
      12月12日凌晨,当大家忙着清理网上购物车的时候,山西某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屈晓霞(化名)却盯着电脑,陷入了惆怅。  原来,企业要扩大规模,准备向银行申请300万元的贷款。但是却没想到,以往顺畅的办理过程这次竟然卡了壳。仔细一查,原来是因为他们的纳税信用等级降级了。与此同时,由于信用等级不足以申请退还留抵退税额,导致有巨额的留抵退税额不可申请退还。到当地税务局查实情况后,才发现2018年申报税款时,少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  焦急万分的屈晓霞连忙咨询了当地税管干部。得知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她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但是却要等到明年1月份。她因此惆怅,看着购物车都没有了消费的欲望。  屈晓霞说:“如果可以进行信用等级的修复,享受这个政策,我们就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申请贷款。这对企业的资金流有很大影响,我们可以用这些税款购进新设备,实现创新突破,还能获得贷款的机会。”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公司对应的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为了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发展难题,晋城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企业落实生产状况,核实企业是否满足修复信用等级的条件,如果符合信用等级修复为A级或B级的条件,将可以给企业实现将近600万元的退税。  幸运的是,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表示,从明年1月1日起,部分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并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等到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就可以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管理服务。  目前,我国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按优良程度分为A、B、M、C、D五级,等级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多少。一旦失信,不只是影响贷款,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无法享受。  根据公告,被税务机关认定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这19项失信行为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也较大。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服处处长闫海龙表示,信用修复机制的推出,对这些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给出相应的修复条件,在规定期限内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这能很好地鼓励纳税人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让诚信“可以重来”。这对于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来说,都是好事。“宽严相济”的良性互动还能消除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紧张,增进双方的信任度。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信用修复不是“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在一定的修复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让失信者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目前,信用修复尚处在初始阶段,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范围界定、过程监督等环节中还需持续细化,制定更详细的标准,加大相关监督力度,如此才能激活信用修复的巨大潜力。税务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助推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01/07 信用修复
  • 2019年泉州市信用修复培训班开班 近200家企业为信用集中“充电”
      近日,由市信用办、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办的2019年泉州市信用修复培训班开班。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当前,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建设给予了更高的重视度,企业信用意识不断增强。此次培训共吸引近200家企业前来参训,数量是近两年来历次信用修复培训班之最。参与培训的人员当中,有的是需要修复失信记录的企业代表,有的是需要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的企业管理人员,还有不少是从泉州市域外闻讯而来的企业家。  持续近4个小时的信用修复培训班,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及来自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的专家轮番登台授课。课程紧凑、内容丰富,既有不久前国务院新出炉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宣讲,也有《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解读,以及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和注意事项提醒。  主持本次培训班的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主任井华认为,通过国家政策规划、重点措施、修复流程等多层次的讲解,让企业全体系学习掌握信用修复知识,有助于企业防范失信行为、及时“纠错复活”,对市场主体的良性发展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对失信企业不能‘一棍子打死’,也要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市发改委党组成员、主任助理陈其昌在宣讲《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告知企业,有任何营商环境及信用建设方面的困难问题或金点子,均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营企业诉求受理服务窗口”,或关注“泉州市发改委”微信公众号、点击“营商意见征集”专栏反映诉求。他向参训企业发出倡议,希望广大企业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积极做条例的宣传者、建设者和监督者,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01/07 信用修复
  • 兰州市落实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1月1日,记者从兰州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强化对企业的信用关爱,协助企业重塑自身信用。兰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线上线下修复机制,完善《兰州市关于开展“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信用修复的通知》修复制度。同时,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对全市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各行业失信主体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工作,提高各行业监管部门工作水平,促使失信主体提升信用意识、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时修复信用“污点”、规避失信风险、掌握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通过拓宽信用修复渠道,提高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积极性。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37家失信主体申请线上信用修复、9家失信主体申请线下信用修复。其中102家失信主体已完成信用修复,并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中退出;有41家失信主体不符合信用修复要求,拒绝修复。
    01/07 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给失信纳税人改过机会
    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给了失信纳税人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可以在第一时间纠正其失信行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允许其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此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发挥信用管理的正向激励作用。  【受关注热度】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23,400个,相关新闻约4,574条。  【主要关注点】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给了失信纳税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  税收征管是一个复杂的事情,有大量的税收检查、发票申领等日常事务需要处理,为了便捷企业和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依据企业的纳税行为记录建立指标体系,对企业纳税人进行分层管理。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纳税便捷,信用等级低的则要经受更高频次的税务检查和限制。  2014年,国税总局发布更新版本的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先后出台《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和《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细化管理办法,使之更有操作性。  新近的《公告》既是前述管理办法的后续补充,又开启了全新的信用管理思路。此前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信用是依据过往纳税行为记录评定的。这意味着企业纳税人做出不当行为影响其信用等级之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只能承受低信用等级的限制——即使其当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想痛改前非,也只能等来年信用重新评价。  《公告》则给出了企业纳税人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给出相应的修复条件(如限时纠正纳税违规违法行为等),并赋予相应的信用分值,且该分值要低于原违规违法行为扣除的信用值。这既鼓励纳税人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也保障原本就守法合规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给了失信纳税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从而可以在第一时间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对于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来说,都是好事。这样的互动,还可以消除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紧张,增进双方的信任度。问题在于,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声音】@建德统计:你知道吗?行政处罚可以信用修复啦!  【点评】  宏观上讲,从纳税信用管理中的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间的互动中,我们可以看到,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单向的。即纳税人是被动的接受者,税收征管机关评价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享受便利或者接受惩罚。  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这意味着税收征管机关的评价就是最终结果。  这一税收管理思路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共通之处。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存在大量的互动,包括征税范围、税率适用、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多项要素。由于商业活动五花八门、涉税事项也很难在法律里面穷举,尽管在税法之外,财税部门会因时因事出台大量的细则去明确税收征管,但仍有大量的税收征管存在争议。  企业纳税是义务,但恰当地处理纳税和税收征管的争议,是保障纳税人的必要前提。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有争议时,纳税人需要“先缴税后复议”“先复议再诉讼”“先缴税后复议”,某种程度上抬高了纳税人复议的门槛,削弱了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回过头来看,这次新出台的纳税信用修复,是一个很好的补充细则。不过,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纳税行为,相关规定还可以细化。比如,纳税信用管理也应当优化对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的处理机制,在纳税人不服复核结果后,引入司法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这样才能更好地缓解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间的关系,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12/09 信用修复
  • 人民时评:以创新精神探索“信用修复”
    购房申请贷款遇阻,无法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行为受限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起来。相关制度举措,对于弘扬诚信精神、培育信用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然而,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者,是不是就意味着终身要顶着“失信”的帽子?被列入黑名单后,是不是就等于“一失全无”?事实上,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现实中,对于失信的认定也存在“误伤”情况。对绝大多数失信主体来说,也都期待改善自身形象、消除不良影响,能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为顺应社会诉求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必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推动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也应看到,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多,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成效,也容易累积社会矛盾。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不断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主体“断后路”,而是“谋出路”。其目的,不在于简单惩戒失信者,而是帮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进而推动建设更加诚信、更加公平的社会。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失信行为“打补丁”,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可以说,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让信用修复激发更多正能量,不仅仅是为失信者提供纠错的制度化渠道,也将从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治理。当然,从整体上看,目前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结果认定等诸多环节,还相对缺乏明确规范和统一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着力推进法治建设、明确主体责任、统一信用标准、拓宽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流程,让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才能激活信用修复机制,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不断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刚性力量,在创新中努力探索信用修复机制,我们就能更好弘扬诚信的价值观念,迎来更加文明和谐的诚信社会。
    11/29 信用修复
  • 收好这张表!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都在这里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那么,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11/28 信用修复
  • 失信企业应珍惜信用修复
    继山东、江西、浙江等省之后,青海最近也建立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越来越多的地方给知错能改的企业送去一粒“后悔药”。  这几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创建初见成效……  这当中,“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人拍手称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从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到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出境,失信者受限的范围越来越广。  然而,有关部门联合向失信者“亮剑”,严惩失信者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手段,并不是目的。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和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从这个角度来看,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应该是这个初衷向另一个方向的延伸。  实际上,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提出,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可以说,各地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  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地方已经有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脱离了“黑名单”,有的还给监管部门送去了感谢信。在替这些修复了信用的企业点赞的同时,应该认识到取消对这些企业的限制,恢复这些企业的自由同样是为了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较为严重的企业失信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留下深刻记忆,失信成本远超想象。企业从经营行为上恢复信用容易,但是重拾公众的信心并非易事。因此,信用修复机制应当谨慎前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地细则,制定严格的操作方法,防止利益输送的发生。比如规定信用修复的次数,明确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等。  从各地发布的信用修复办法来看,都对相关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希望越来越多愿意改过的企业按照规定,通过实际行动重获信任。而这些企业也应该珍惜信用修复这粒来之不易的“后悔药”,守法经营,不再失信,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工人日报|2019/10/21文章搜索
    11/01 信用修复
  •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图解
    09/15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