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甸县发改局“信用宣传月”活动
宽甸发改局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于9月20日上午在中心路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现场宣传活动采取发放诚信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大家争做“诚信宽甸”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传播者。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单300余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是每个社会公民的立身之本,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都要为创造“诚信宽甸”贡献一份力量。
2024/09/2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0号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现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7月22日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第三条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反欺诈智能化工具有效应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第五条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创新发展,依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必要的人员和资源投入,采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反欺诈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运行。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反欺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效,引导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消费者等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参与保险活动,营造良好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章反欺诈监督管理第七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第八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第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三)参与反欺诈行业协作;(四)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第十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五)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六)反欺诈协作情况;(七)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八)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第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组织反欺诈宣传教育,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可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欺诈办公室等。第三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履行报告义务。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九)反欺诈宣传教育;(十)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十一)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按照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反欺诈职能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各关键业务单元,强化承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提升理赔质效。保险机构应加强诚信教育与合规文化建设,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严防内部人员欺诈。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业务相关的外包服务商,加强反欺诈监督。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内部标准与行业标准衔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保险机构应依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行业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等开展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发现欺诈线索可能涉及其他保险机构的,应报请银保信公司或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对欺诈线索进行核查与串并。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线索协查机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线索串并、风险排查、案件处置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举报、调查、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第四章反欺诈行业协作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二)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三)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四)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五)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七)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第二十五条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对发现的欺诈线索交由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可参照上述模式组织开展辖内大数据反欺诈工作。第二十六条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导下,秉承“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辖内反欺诈合作机制;(二)发布辖内欺诈风险提示、警示,探索建立辖内欺诈风险指标体系;(三)组织协调辖内保险机构配合银保信公司等开展欺诈线索核查、串并工作,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相关机制;(四)探索建立地方反欺诈信息平台,为辖内欺诈风险分析与预警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针对区域性欺诈线索组织开展排查、研判,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工作;(五)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反欺诈合作与协调,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为反欺诈工作提供便利;(六)组织开展辖内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七)建立辖内反欺诈专业人才库和案例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八)每年一季度向属地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九)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第二十七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制度机制,明确信息使用用途和信息处理权责,严格管控信息使用的范围和权限。未经信息主体授权或法律法规许可,任何机构不得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对外公开、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定期就反欺诈信息系统建设、欺诈指标和监测模型设计、欺诈案件调查、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第五章反欺诈各方协同第二十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第三十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欺诈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第三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三十三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反欺诈职能的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风险特点参照本办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和指标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2024/09/23 国家政策法规
- 【风险提示】新手找“陪驾”要当心哪些法律风险
金九银十,很多网络平台上汽车陪驾、陪练的咨询量不断攀升。想要重拾驾驶技能的“本本族”、刚出驾校不敢开车的“菜鸟族”、车况路况不熟练的新车主都希望找一个专业“陪驾”,不仅能积累驾驶经验,而且可保行车安全。然而,汽车陪驾虽然算不上新兴行业,但并未形成明确的行业规范和标准。那么,在陪驾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乱象和法律风险呢? 乱象1陪练不靠谱 法官支招:应设立统一的监管制度 选择陪驾服务,本意是为了将来上路更安全,但如果遇到不靠谱的陪驾教练,带给消费者更多的是安全隐患。 为购车后顺利上路,小陈找到了一家汽车驾驶陪练中心,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陪练服务费为150元。小陈一次性支付了1200元后,陪练中心指派王某指导小陈练车。途中,小陈因超速驾驶,转弯时处理不当翻入路旁水沟,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陪练人王某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并未取得汽车教练员资格。 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管是陪驾公司提供的教练,还是个人兼职陪练,最难确定的是他们是否合格,是否有资质从事该项工作。有些陪驾公司招聘的教练员仅要求实际驾龄一年以上,大量的个人兼职陪练因缺少陪驾公司的管理与约束,准入门槛甚至更低。总的来说,市场上不少陪驾教练都未达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合格者可能无法提供专业的驾驶指导和安全保障。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按要求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中规定,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把控陪驾资质的认定,尽量减少消费者在接受陪驾服务时面临的“两眼一抹黑”,尤其对于大量的个人兼职陪练要设立统一的监管制度。陪驾公司应建立合格的教练员准入门槛,约束管理陪驾人员。消费者在选择陪驾服务时,应核查教练员是否取得驾驶证、取证的年限以及是否发生过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乱象2低价揽客虚假宣传 法官支招:订立书面合同很必要 笔者在“天眼查”网站上检索,看到有上万家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陪驾服务”。很多购物平台、直播网站上也有可提供“带练”“陪驾”服务的店铺,还有很多兼职的个人也在招揽生意。 笔者发现,陪驾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是否需要提供车、用什么车,或者针对停车移库、市区通勤、夜间驾驶、长途驾驶等专项课程进行划分,每小时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定价并无标准。在某平台上,销量最高的是两小时100多元的体验课。但低廉的价格,或许只是“诱饵”。曾有媒体报道,有的陪驾公司宣传“十公里免费”“100元陪驾5小时”等,利用低价招揽客户,但实际陪驾过程中一直在推销套餐或变相收费。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有的陪驾公司、平台店铺还存在预交费行为,如设定“预约陪驾需3小时起”的门槛,或“预交10个小时的费用、免费赠送1.5小时学时”的诱导性方式,但一些陪驾公司或个人陪驾多以口头方式约定,存在降低服务质量、任意加价的风险,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因此,陪驾公司或个人陪练在宣传提供陪驾服务、收取费用时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变相收费等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也应坚持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形要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乱象3“黑陪驾”私家车、改装车充数 法官支招:应关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众所周知,上路行车最怕车况出问题。然而,不少陪驾员为降低成本,在陪练车上动起歪脑筋。正规公司陪练车需定期保养或更换,花费较高,而私家车、改装车甚至二手车、报废车等因无需更多养车费用,成为一些“黑陪驾”的首选。但这些车在安全性能上难以满足教学需求,还可能因制动系统失灵引发交通事故。 笔者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陪驾”时看到,在车辆使用方面,可以自行选择公司车或学员自备车。如果是自备车,由陪练中心或陪练人配带副刹车,不改动车辆5分钟即可完成安装。经询问,多家店铺所谓的公司车也都并非标准的教练车,仅强调车辆带有安装的副刹车。根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有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已经取得驾驶证寻求陪练的人员尚无专门的身份认定,法律也未专门规定陪驾教练与学员的责任认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驾驶人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 如果驾驶员已经取得驾驶证,陪驾过程中使用的是驾驶员的私家车,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驾驶员使用的是陪驾公司或个人陪驾教练提供的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陪驾教练存在过错,如有妨碍司机正常驾驶、指使、强令司机违法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甚至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陪驾服务时,应特别关注陪驾车辆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与陪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服务内容、陪驾时间、行驶里程、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项。 法官提示:应明确陪驾准入门槛 陪驾服务兴起后仍然存在大量法律风险,需要监管部门、企业、个人协同发力,共同保障陪驾行业的市场秩序,合力维护道路安全。 首先,应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与标准。有关部门应明确陪驾公司与个人兼职陪驾的准入门槛,建立陪驾车辆质量评估制度,确保陪驾教练车符合安全、技术、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使用私家车、改装车及二手车、报废车进行陪驾服务的监管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学员和社会公众对陪驾人员的资质、陪驾车辆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陪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宣传页面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教练员资质、教练车评估证明等信息,制定陪驾教练的任职资质标准,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个人兼职陪驾教练应积极进行登记备案,主动参加专业培训,为学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保护。 最后,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驾校,及时检查私自安装副驾驶刹车的车辆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订立服务合同时,要认真查验陪驾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合同条款,充分了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陪驾教练资质、陪驾车辆质量后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2024/09/23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不能再让天价修理背刺消费者了
近日广东一女子80元预约了马桶上门疏通服务。实际操作时,维修工称堵塞严重,需要使用强酸疏通,最后要价超过了1000元。最终经过协商,女子实际支付了380元。无独有偶,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北京海淀区的刘先生,家里冰箱坏了,要更换温度传感器。该器件网上报价4.8元,维修方却索要修理费1600元。 修理修配服务本是城市生活中的一项基础服务,是基本的民生需求,其价格透明度和服务规范性理应得到严格保障。然后,修理人员以超低报价揽活、修理服务结束后随意加价漫天要价的价格欺诈现象屡见不鲜,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最后还是免不了被天价修理费“背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 像马桶疏通遭遇天价,明显不合理。一方面,马桶用强酸疏通是否真的是必要手段,还是仅仅为了提高收费而采取的借口?另一方面,即使确实需要使用强酸,其报价和用量应该合理。从事件细节可知道,女子同意维修师傅使用1瓶报价380元的强酸。但维修师傅却擅自用了3瓶。况且强酸价格也不甚合理。像强酸这种常见的化工产品,一瓶价格一般也就十多元或几十元。可修理人员却1瓶收380元,几乎是10倍暴利了。疏通马桶一次收费1000多元,怎么说也不合生活认知与逻辑,难怪网友说这维修费都够买一个新马桶了。 像疏通马桶这样的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修理服务中,维修工往往利用消费者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不了解,以及面对突发问题的焦虑心理,加之市场规范性不够,因此才敢随意加价、漫天要价。遇到忍声吞气好说话的顾客,狠狠赚一笔。遇到据理力争硬刚维权的,即便修理价格被拦腰砍一刀,修理方也不吃亏。 小小的修理居然要天价,这既不厚道,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否则视为违法。 消费者遭遇天价修理费“背刺”,暴露出修理修配服务市场监管的缺失。目前,该行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服务质量和价格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商家便趁机浑水摸鱼,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加强修理修配服务市场的监管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无照经营、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还可更大一点,而不是在修理方要价的基础上双方各让一步,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比如,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标价80元的马桶疏通,最后付了380元;换4.8元的冰箱温度传感器,最后付了近1000元,消费者为普通修理依然付出了不菲的代价。消费者及公众从举报处理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感略显不足。这样的处理恐怕也在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修理方“套路”消费者的气焰。
2024/09/23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以为赚得多,却被骗得狠!这样的网络“投资理财”可要当心
“低风险、高回报”“专家带飞、稳赚不赔”“内部消息、平台漏洞”……如此诱惑的“生财之道”是不是很令人心动?要当心!你很有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当中掉入了骗子精心谋划的骗局。 网友荐股投资多收益高?骗局! 今年8月2日,在广东省顺德北滘工作的陈女士(化名)突然收到一陌生“好友”在某网络平台的留言,对方称有意购买陈女士公司的产品。陈女士工作忙碌,为方便沟通,在对方推荐下,她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连日来,对方通过该聊天软件致电陈女士询问其公司产品的情况,其间不经意透露其有“超高收益、稳赚不赔”的渠道,陈女士听了很好奇,两人详聊了2个多小时后,对方将其拉入了群聊。 8月10日,该网友向陈女士推荐一个交易黄金的股票网址及账号给她。第一次,陈女士按指引投了7000元“试水”,果然该股票一路连涨,收益可观。此时,对方告诉她,投得越多,赚得越多,投超10万元,获7个点的回报……投入超过200万元,收益高达15个点。此时,陈女士心动了,她开始追加投资。其间,她顺利提现了第一笔现金。“收益高,提现快”,尝到甜头的她很快就放下防备,连续不断追加多笔巨额投资到网站的股票账户,账面“收益”相当可观。 “千万别再转账了,这是骗子的圈套。”8月11日下午,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北滘派出所的反诈民警接到预警线索后,迅速找到陈女士,打破了她的“发财梦”,反诈民警提醒她极大可能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并对她进行了反诈宣传。陈女士一开始并不相信,认为自己是正当的投资理财,还准备继续投资,幸好民警及时劝阻,提醒她线上联系该“好友”,却发现无人回应,股票网址也无法进入并提现,她才醒悟过来。 “专家”带飞买期货赚大钱?陷阱! 8月28日,顺德北滘的王女士(化名)到北滘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了。据王女士回忆,7月15日,她经前同事介绍,认识了一位陌生好友,对方透露自己有“专家带飞,内部消息”,并发送了自己近日多张投资期货的盈利截图给她。看到图片上的收益额,王女士颇为心动,对方趁机询问她是否愿意跟着一起赚大钱,王女士欣然答应。于是,对方给她发送了一个链接,引导她下载了指定软件进行交易。 7月16日,王女士通过该平台操作成功进行了第一笔交易,发现账面盈利颇丰,时间短收益高,这让她高兴极了。于是,短短一周里,她连续追加了多笔投资。直到7月30日,她尝试申请提现,平台告知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账后,对方又称其违规操作,要交纳保证金才能提现,此时王女士才意识到被骗。 办案民警提醒,首先网上交友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加入投资理财群,不要轻信所谓的“专家”“大师”,冲动跟随投资。此外,网络投资需谨慎,不要被所谓的高回报诱惑,“内幕消息”“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的网络投资理财陷阱多。最后,市民要保护好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并要通过正规平台、官方渠道投资理财,不扫描陌生人发来的“二维码”,不点击来历不明的网页链接,切勿安装来历不明的投资App,谨防被骗。
2024/09/23 风险提示
- 商务部: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近日,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成功举办,此次的主题为“诚实守信利企惠民”。据了解,宣传月期间,各部门将协同配合,组织各地集中开展14项主题活动。商务部将组织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信用惠民”“银企对接”等特色主题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企措施,进一步支持居民消费,助力企业经营,释放信用红利。 活动现场分享了“聚焦正品好货打造诚信品牌”“全程可视化打造全链路食品安全”“信用应用助力家政行业扩容提质”等18个“诚信兴商”典型案例,发布了“诚信兴商”银企对接成果,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企业代表发表了诚信倡议。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表示,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全面掀起诚信宣传的热潮,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 “诚信兴商宣传月”自2005年发起以来已经连续举办20年,成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培育的重要平台。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共同举办。
2024/09/23 行业信用
- 黑龙江哈尔滨:打造19条“诚信示范街”
近日,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局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诚信示范一条街”建设工作方案》,与全市9区9县(市)共同发力,重点选择中心步行街、主要商贸街、“网红”早夜市等共19条街区,以“诚”立街、以“信”兴业,建设形成“诚信示范街”矩阵,打造商家诚信经营、信用监管到位、来哈游客和群众消费满意的“城市会客厅”。 据介绍,“诚信示范街”从街面最小“细胞”商家的进驻“入口”,到售后理赔的“出口”,全链条贯彻“诚信”理念,硬件软件“两手抓”。目前,19条街“诚信示范街”的2926家经营主体共同打造聚人气、引流量、兴业态的“网红”打卡地。 准入审核,健全信用信息记录。 按照工作方案,谁管理、谁记录、谁负责,认真审核入驻的经营主体,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建立经营主体“经济户口”“信用档案”,整合形成覆盖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 主动承诺,强化诚信经营服务。 引导经营主体向社会做出“诚信承诺”,公示承诺内容,安全生产,明码标价,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杜绝消费陷阱和欺诈,经营环境卫生整洁,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公开亮码,深化“码上诚信”应用。 鼓励企业申请“码上诚信”,赋码亮码,消费者扫码即可获取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提高来哈游客和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让消费者放心、安心、舒心。 柔性执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健全市场组织管理,完善硬件配套设施,消费维权措施有力。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首违不罚”;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无事不扰”;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帮助修复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清除出市场。 融媒宣传,营造诚实守信风尚。 通过“守信重诺”公示、抖音直播等形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经营,让人人都成为“信用哈尔滨”的推动者、践行者和宣传者,让每条“诚信示范街”都成为“尔滨”的靓丽名片。 经申报,19条街区分别是道里区中央大街、道里区红专街早市、道外区中华巴洛克历史文化街区、南岗区哈师大夜市、香坊区幸福路、平房区建安头道街、松北区世茂大道、呼兰区人民广场、阿城区龙华路、双城区金融街、五常市建设大街、尚志市步行街、巴彦县人民大街、宾县英杰温泉风景区一条街、依兰县越里吉路、延寿县金街、木兰县通江路、通河县人和大街、方正县中央大街。据悉,街区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各类经营主体2926家,是感受“尔滨”历史文化、体验美食购物和旅游休闲的好去处。
2024/09/23 行业信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重点做到“三个加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9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金贤东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金贤东介绍,“信易贷”是解决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一项政策工具,推动实现企业“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推动“信易贷”工作由“扩面”向“提质”转变。具体看,有3方面进展—— 一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大幅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促进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以清单形式,明确将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费等74项涉企信用信息纳入归集共享范围,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为银行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打好基础。 二是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快对地方功能重复、运行低效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归并整合,推动形成了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在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直达、融资增信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服务企业融资能力显著增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专线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指导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有关银行机构联合开发“信易贷”专项产品,面向具体领域精准供给金融服务。 金贤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重点做到“三个加强”。 加强平台优化整合。加快整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确保年底前完成整合任务。推动整合保留的地方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管理。推动各地依托地方平台汇聚金融便民惠企政策,力争实现在线办理,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 加强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范围,推动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17类、37项信用信息及时高质共享。加大国家层面“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 加强与金融机构务实合作。金融机构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度合作,才能把数据价值转化为融资优势。将进一步深化地方平台与银行机构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数据治理、联合建模等方面的务实合作,把信用信息真正转化为企业的增信手段。同时,针对特色产业开发专项“信易贷”产品,为链主企业及上下游交易方提供信贷支持,激活全产业链条活力。
2024/09/23 行业信用
- 凤城市红旗镇2024年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待人、诚信做事、诚信立身”的工作氛围。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与群众打造“廉洁诚信、阳光透明”的环境,红旗镇在今年9月开展了“诚信宣传月”实践活动。活动期间,红旗镇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布置,充分利用政府和便民服务中心LED电子显示屏、滚动电子屏、各村信息公开栏及镇村、中小企业微信工作群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氛围。镇党委政府向全镇居民、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宣传主题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及信用惠民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做诚信守法经营公民,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共同塑造“诚信红旗”美好形象。通过本次教育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大大加强了全镇公民道德建设,让广大群众了解现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愈加离不开“诚信”二字,“言必信,行必果。互信共赢”已成为当今人与人和谐共处发展的基本准则,营造了良好的诚信教育环境。红旗镇党委政府将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为重点,继续按照市信用办关于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通知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做诚信倡导者、传播者、践行者,以实际行动继续推进红旗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
2024/09/20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市数据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市数据局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搭建宣传阵地,提升诚信素养。市数据局以“爱征信、惠民生、助发展”为主题,在市民服务大厅电视屏上投放“信用记录”知识宣传,引得办事市民驻足观看,引导群众诚信办事,增强信用意识,助推政务诚信建设走深走实。利用政务新媒体,营造浓厚氛围。市数据局利用政府网站,以第17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为契机,大力宣传征信知识。鼓励公民主动关心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健康的信用消费习惯,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