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有力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区分级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领导下,根据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原则,立即全面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中风险地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尽快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护人员、公共事业运行一线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必要出行,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稳妥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湖北省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北京市的省际道路客运服务,按照首都进京人员防控机制的决策执行。除湖北省和北京市以外,其他暂未恢复省际道路客运服务的地区,不得阻碍其他非高风险县(市、区、旗)发出的客运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等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客运场站和交通工具消毒通风、乘客测温和信息登记、发热乘客移交、从业人员和乘客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中、高风险地区客运场站和出入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要在落实上述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疫情防控期间,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包车要在客车后两排设置留观区域;出入高、中风险地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要将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严禁客运班车、包车在途经的高风险地区上下客。三、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者接驳运输规定,强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提升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和信息共享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违规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民工返岗包车,要强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强行驶路线规划、车辆检测维护、司乘人员培训、运输过程监控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营安全。交通运输部2020年2月27日
2020/03/05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政策落地,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更大力度做好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作用,及时纾困助企(一)应对疫情影响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各地要积极出台相关应急性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快速开发符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要的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组织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冲击较大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需求进行全面摸排,调查掌握存量质押项目的企业还款能力,做到政策上门和服务上门,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积极协调银行予以贷款或续贷,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引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加快已有储备项目的投资进度,缩短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周期,优先投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研发企业,有效纾解企业资金困难。(二)坚持特事特办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便利化服务。设立专利商标质押登记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网上和邮寄方式提交,提供电话预约和专人指导等服务,根据有关企业和银行需求,即收即办、快速办理,力争1个工作日完成电子化登记。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推出即刻办理、立等可取等加急措施。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针对知识产权处置周期长的特点,鼓励地方采取先风险补偿后处置清算等方式,使补偿资金更快惠及企业。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和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三)紧盯全年目标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扎实做好全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研究谋划和启动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开好局、起好步,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全年增长20%以上。及时调整优化现有政策,未实现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的地方要抓紧完成政策制修订工作。要提高中央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机制和流程设计,放大资金引导效果。积极复制推广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和有关地方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保险助融”“协商估值”等质押模式落地。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质押融资工作模式,创新互联网、新媒体等政策宣传和项目对接方式,鼓励知识产权与企业、信用、市场的大数据综合运用,实现精准对接、精准施策。二、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创新成果惠企强企(四)加速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转化。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相关技术需求和有关科研单位研发动态,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等发布技术需求,组织快速转化相关专利技术,满足疫情防控一线需要。鼓励高校院所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积极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费或低成本许可专利技术。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发挥平台功能、资源优势和业务特色,主动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追踪分析和需求收集对接,开放平台工具和数据资源,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运用相关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有关地方要切实加快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力争早投入早见效,确保原定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完成。要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奖项评定、贯标引导、优势示范企业及专利导航等各类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有条件的项目可提前执行,及时足额兑现惠企资金。要优化专利资助资金支出结构,进一步从申请创造向转化运用阶段倾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支持力度。(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密切掌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和春耕备耕情况,对存在生产困难、产品滞销和物流受阻等问题的,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发挥地理标志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服务机构等作用,以地理标志为纽带,共享生产技术、品牌资源和销售渠道,组织受困企业和农户共同抗击疫情。鼓励有关电商企业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开设“抗疫”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加大展示推介力度,做好产销对接。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措施,更大程度便民利企(七)完善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项目管理措施,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等措施,解决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材料等问题。优化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考核管理措施,简并表格材料要求,减轻地方和企业负担。落实好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要求,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查便利化政策,根据地方分区分级防控的新形势,及时调整窗口服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八)发挥专利导航的研发引导和决策支撑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跟踪分析新冠肺炎药物专利申请动态,指导有关企业、科研单位用好现有各类疫情防控专利信息和运营平台,助力科研攻关和专利技术转化。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研发单位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充分运用专利信息提高研发效率,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做好疫情防控相关专利信息平台和专利分析项目统筹,加强平台开放和成果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九)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抗击疫情。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复工复产,充分依托线上平台,创新“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确保服务“不掉线”、质量“不打折”。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科研单位,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免费服务。要及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现实困难,用好地方政府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吸纳就业。发挥专利代理人(师)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收集并回应服务机构政策诉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迅速向上反映。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统筹协调、政策供给和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方和有关单位,在今年的知识产权运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相关项目安排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表扬中予以倾斜。地方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联系人及电话:运用促进司余博吕律010-62086575/3864
2020/03/05 国家政策法规
-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印发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公共函〔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 2020年2月25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有关精神,指导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继续实施疫情防控、稳步做好恢复开放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恢复开放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分区分级,不搞“一刀切”。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继续闭馆。疫情中风险和低风险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 (二)坚持防疫优先,做好恢复开放的预案和准备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继续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毫不放松地抓好防控工作。拟恢复开放的场馆,要提前做好预案,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措施,并根据当地防控部门最新指导意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安全。场馆及邻近区域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暂不恢复开放。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 (三)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对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员工入馆(站)前要检测体温,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报告。 (四)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员工应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减少员工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做好场馆防控工作 (六)分区域分项目恢复开放服务。各场馆要根据实际,分区域分项目逐步恢复开放,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场地以及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等,应暂不开放。 (七)配备防护物资。各场馆要配备口罩、手套、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护物资,为员工和到馆群众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八)保持场馆通风。各场馆要保持通风状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 (九)加强清洁消毒。各场馆的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展览厅、会议室、报告厅、餐厅、卫生间等区域以及图书期刊、自助借还机、演出器材、展览设备等,要进行定期消毒。 (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各场馆通过设置提示牌、LED显示屏播放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和到馆群众充分了解掌握防治知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一)持续做好线上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在逐步恢复场馆服务的同时,要继续通过公共文化云等数字平台,加强内容更新,为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四、加强对群众进出场馆的管理和服务 (十二)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各场馆要安排专人对所有进出通道严格管理,对进入人员进行登记;确保进馆人员佩戴口罩,并在入口处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体温超过正常温度的,应禁止其入内并及时上报疫情防控部门;对不配合或干扰防疫工作的,要依法依规报告相关部门处置。 (十三)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各场馆可视情况实行实名预约服务,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对每日入馆人数进行总量控制。 (十四)避免形成人员聚集。各场馆要对到馆群众进行疏导、分流,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展厅等公共空间,人与人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举办线下讲座、培训、演出、比赛等人员聚集活动。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五)明确场馆防控责任。各场馆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六)做好发现疫情的应对处置。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场馆,要立即配合疾控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等工作,暂时关闭场馆。
2020/0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 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为更好落实第二十六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我们对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发改社会〔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激励省份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激励省份予以资金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 政 部财 政 部2020年2月14日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2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三、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跨部委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进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2月14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读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以下简称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规范管理,指导地方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特制定本方案。一、隔离对象集中1.首诊医疗机构判断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2.有生活自理能力,年龄≤65周岁。3.无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性疾病及精神疾病。4.知情同意,自愿前往。二、首诊隔离点要求1.在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周边就近选择场所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步行前往。2.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当单人单间居住。隔离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活动。3.房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卫生间。4.首诊隔离点电梯应当具有容纳急救转运担架条件。5.首诊隔离点应当具备独立的可封闭管理的医疗废物暂存地。6.非隔离对象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三、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1.首诊隔离点应当配备适当的急诊急救物资与医护人员。2.结合首诊隔离点的布局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观察流程。3.首诊隔离点应当配有相应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四、转诊、解除隔离等情形隔离观察对象视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观察、转诊或者解除隔离。病情加重或出现其他突发病情时应当及时转至首诊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五、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明确隔离点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部门分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2月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指导有需要的地区,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以加强对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规范管理,控制疫情的蔓延。方案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隔离对象集中、首诊隔离点要求、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转诊或解除隔离等情形以及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隔离工作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2020/02/05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公开期限:长期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生成日期:2020/01/25文 号:肺炎机制发〔2020〕2号是否有效:是名 称: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过交通工具造成传播的问题,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降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风险,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并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不得拒收。三、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目的地机场做好留验准备。同时,督促有关运营企业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对与病例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信息通过实名购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四、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和追踪管理等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五、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病措施。海关要做好出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流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立即转运至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边检机关要配合海关开展工作,严密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边防检查,协助做好防控工作。六、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相关场所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对来自武汉人员的体温检测并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记相关健康信息和联系方式,做好健康提醒,提示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后及时就医。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当地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七、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协助寻找需要追踪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八、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旅客和本系统员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为旅客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的供应,并向社会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留验站的设置地点和联系方式,对留验站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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