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年11月28日,经商中央编办同意,商务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2016年,北京、广州、福州、贵阳、蚌埠、忻州、大庆、徐州、鹤壁、荆门10个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10个试点城市在梳理执法职责、整合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5种典型模式和17项可复制经验和做法,有效集中了执法权,提高了监管效率。10个试点城市纳入试点执法范围的领域平均增长150%;市级执法人员数量同比增加45.0%,县级执法人员数量同比增加52.2%;平均办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221.4%,结案数同比增长了29%。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全局看,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资源配置不优、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多等问题依然存在,商务执法工作与新时代商务工作要求比还存在着差距和不足。为此,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意见》,在全国深入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新时代商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将商务领域作为推行综合执法的重点领域之一。二是落实好新时代商务工作新要求新部署的现实需要。商务领域行业监管对象多、领域宽、专业性强,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各个方面。通过深化商务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提高执法效能,构建“大商务”格局,保障新时代商务工作新部署贯彻落实。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秩序、市场环境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商务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提升商务领域执法能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而有利于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四是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变革新趋势的迫切需要。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渗透融合,这些变化对商务执法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新机遇。
三、《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是什么?
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树立大商务观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加快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分散的单项监管转向整合力量、综合监管,从注重行政手段转向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推进建立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的商务综合执法监管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执法保障。
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商务执法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坚持权责一致,制定权力清单,理清职责边界,落实执法责任。
基本目标是2020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初步形成与商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执法监管格局。
四、《意见》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意见》基于当前商务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出六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整合综合执法职能。这是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整合执法职能和理顺运行机制。要求各地集中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同时理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能分工和互动运行机制;二是优化综合执法力量配置。这是改革的难点。结合行业实际,要求各地按照内部整合等方式,减少执法条线和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同时对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这是促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要求各地制定职责清单,依法行政。制定并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流程标准等,确保执法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强调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关于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四是创新执法方式。这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途径。鼓励地方探索符合工作实际的执法方式,要求各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依托互联网、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监管能力的改革精神;五是强化执法协同配合。这是形成监管合力的抓手。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树立大商务观念,建立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六是发挥社会行业监督。这是实现社会共治的基础。要求地方发挥好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的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树立社会共治的理念,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五、怎样组织实施《意见》?
保障目标和任务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是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抓好试点经验复制推广。10个试点城市总结提炼了5种监管模式和17项典型经验做法。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借鉴,着力抓好复制推广。抓住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牛鼻子”。商务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交由一个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健全双随机监管改革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内部监管实效;与风险评价、信用建设等工作结合,实施分类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高联合监管实效。
三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推广徐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经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大商务观念抓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成立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专门抓,有效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列入重要改革议程,纳入当地执法体制改革总盘子,积极争取编制、法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有利条件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切实解决基层执法改革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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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突出监管重点,对超出约束指标标准的国有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在综合评价企业各类财务指标和业务发展前景基础上,根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管控措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掌握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国有企业要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稳妥有序开展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
二、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继续执行现行要求,实践中再予以调整完善。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二)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
(三)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四)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四、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性、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二)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并大幅压减各项费用支出。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
(三)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将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五)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充分运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五)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六、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落实本指导意见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指导意见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监督约束机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债务风险状况,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基础信息。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监督问责,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案件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复核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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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信用是市场监管的金钥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名称的修改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主要考虑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二)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三)关于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第七条增加如下表述:“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条款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增加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3.延长公布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四)关于信用修复的修改
1.规范信用救济程序
规范信用救济程序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的信用修复按照公布前、公布后,分别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相应的操作程序。
2.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也成为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第九条第三款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五)关于惩戒措施的修改
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扶持企业稳存量、鼓励创业扩增量、加强培训提能力——
这波就业“红包雨”请收好
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稳中有进。但是,个别地区、个别企业还面临着一些新挑战。为稳定就业,扩大帮扶范围,增强支持力度,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12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将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稳企力度将不断加大
“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稳中有进。”张义珍说,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核心指标运行良好。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至10月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同比增加9万人。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9%,与上月和去年同期持平。
——重点群体稳中向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中有进,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加大。特别是前10个月,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新就业149万人,同比增加了2万人。
——市场供求基本平稳,100个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数据显示,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保持在1.25,环比和同比均有所上升,这说明招聘岗位数量依然大于求职人数。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个别地区、个别企业还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张义珍指出,今年以来国内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会带来一些影响。再加上就业领域固有的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劳动者对高质量就业、自主创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些都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都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完善措施保障。
当前,稳企业已成为实现稳就业的重要一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认为,《意见》的一项重要政策内容,就是扶持企业稳就业存量。“要通过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返还、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帮扶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以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用工稳定,不出现规模性的集中裁员减员,以保持就业规模和局势稳定。”莫荣说。
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50%确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确保大学生高水平就业
莫荣表示,相比过去,政策目标突出“稳”,政策对象范围“宽”,政策扶持力度“大”,成为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同时,《意见》将措施标准通过数字化加以明确和细化,使《意见》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加强,为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比如,《意见》在确定政策对象方面,抓住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点。比如,针对失业青年、就业困难群体、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扶持措施。”莫荣说。
在重点就业群体中,大学生就业形势如何,一直备受瞩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达到834万人,比2018届增加14万人。对此,张义珍表示,从目前情况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总体平稳。具体表现在,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去年同期相比略有提高,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目前存在的矛盾,主要是结构性矛盾,毕业生技能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存在不一致,使得个别高校毕业生在寻找工作时面临较大压力。”张义珍表示,为了使更多毕业生找到心仪工作,人社部门将狠抓政策落实,包括抓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城乡、到中小企业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务院新一轮就业政策“组合拳”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意见》首次提出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见习计划重点为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而且这一见习计划不仅仅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16岁到24岁的失业青年也将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张义珍说。
做好政策协调落实
如何确保就业新政顺利落地?张义珍表示,抓好政策落地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政令畅通的关键环节,也是夯实就业工作基础、实现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在文件出台后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部署上,人社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
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措施,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切实抓好政策服务,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并向申请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实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加强经费保障。用足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渠道。
指导企业等各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
莫荣指出,就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此,《意见》突出强调在做好就业工作方面要做好政策的协调落实,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在政策主体上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关系,要强调发挥企业、劳动者和高校及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共同推进就业工作,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
“目前,人社部已经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作为国务院文件的配套措施。除此之外,人社部及相关部门还会有一些配套措施陆续出台,细化相关要求,形成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统筹推动的局面。”张义珍说。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
(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办法》第八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办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五)关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六)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查询范围
《信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七)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复核制度
《信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另外,根据《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共包括9项,分别为: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满分为500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分配相应分值。部分指标使用“相对值”“人均值”“变动值”作为积分标准,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自律性服务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商会协会也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创新服务内容。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商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商会协会探索新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提高其在行业中的权威性,提升商会协会形象;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该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便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
二、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服务会员企业。商会协会要从自身性质定位出发,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会员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为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二)自主建设。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通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倡导和组织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培育自身的公信力,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增强在会员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商会协会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另外,商会协会也要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诚信宣传教育
结合本行业实际,以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托各种新闻媒体和商会协会内部刊物,广泛对会员企业进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服务品牌创建、行业诚信创建等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主题创建工作,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商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理念和自觉行动。
(二)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
商会协会要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需要的相关制度,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保护、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不良信用信息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以及对守信企业的鼓励制度和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等,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同时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和以倡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为核心内容的行规行约。
(三)利用信用信息开展服务
商会协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和记录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包括会员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通过建设行业信用数据库和重点企业的信用档案等手段和方式,开展对会员企业的服务。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在会员企业间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凡是向行业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的会员企业可免费查询数据库中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行业信用数据库可以向社会有偿开放。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可以拓展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更多地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帮助会员企业在经营中减少风险。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以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原则。
(四)对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作为鼓励企业守信的重要手段,商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企业的守法守规情况、履行行规行约情况等信用信息,对会员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内容可以依法进行公示,使信用优良的企业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评价结果,只有经过被评企业授权后才能披露。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针对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要做到科学规范、公正、公开,要有相应的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要广泛宣传商会协会制定的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以及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向会员企业通报商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
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五)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掌握企业信用文化的建设、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信用管理工具的应用等知识,使会员企业了解并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的知识,增强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六)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会员企业的申请,商会协会可以以强化信用意识,促进诚信经营,防范交易风险为目标,协助企业建立以客户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投放、帐款追收为核心,涵盖企业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内容,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
四、切实保障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实施
商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任务,切实做好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并争取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
商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自身定位,摸清本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目标,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以及每一项具体工作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稳步推进,提高工作质量;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改善行业经营秩序的信用管理工具的创新,创造出适合行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新手段;要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向其提供本行业的会员信用信息,以便行业主管部门以较低的行政成本更好地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使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更多地获得各种便利和市场机会。同时,要向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传递行业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产品的社会认可程度和守信行为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从而鼓励守信守法行为。
为规范商会协会行为,保证商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全国整规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商会协会开展信用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并与商会协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对商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一、“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风气改善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于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的新进展,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抓教育,树立诚信意识;立规范,建立诚信机制;攻重点,整治突出问题;推典型,营造诚信氛围。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
二、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把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贯穿活动始终。要围绕诚信主题,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城乡基层要运用市民学校、社区讲座、农村文化活动等阵地,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诚信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 “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诚信意识,使人们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讲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要把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与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要引导各行各业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解决在诚信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要把诚信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创建活动“名牌项目”,并把诚信建设列为重要标准。
三、紧紧抓住“共铸诚信”活动的工作重点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抓起,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共铸诚信”活动要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要加强党政机关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执政为民的良好作风为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做出表率。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诚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多办好事实事。对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坚决做到,不打折扣。对直接服务群众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逐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与群众畅通的联系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
要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针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整治力度,促进问题解决。近期要努力在解决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宣传、不守合同、逃废债务、偷逃骗税、虚假账务等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要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对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餐饮卫生、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屋装修、通信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做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增加服务透明度,真正做到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要积极探索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职业中介、租赁中介、出国中介、婚姻中介等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要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协会、职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要逐步推进中介组织执业公示制度,将中介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纠纷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制止信息误导、合同违约、价格欺诈、伪造凭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保证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着力形成讲诚信的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各项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科技、教育、文化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促进学界自律。要健全学术规范,强化学术监管,坚决反对和严肃处理各种沽名钓誉、投机取巧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为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供保障。要加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
要积极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人际交往中讲诚信,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要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引导每个社会成员从不说谎、不作弊、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在社会做个诚信的公民、在单位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保证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行各业、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价格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行业规章制度。
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得到好处和便利,让不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受到制约和处罚。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把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完善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管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要把诚信建设的目标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把诚信建设实践活动的成果巩固下来,形成规范,坚持经常。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加强行业自律与完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通过聘请专门的监督员、群众评议行风、企业评议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评议上级机关、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反映群众呼声,保护人民利益,推进诚信建设。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诚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以社会监督促进诚信机制的健全。
今年内,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建立以下诚信建设的机制。
1.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使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推进税收诚信机制建设。
2.工商部门制定《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根据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分为不同信用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即对守信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
3.质检部门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研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广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诚实经营、以质取胜。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与促进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联系起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诚信问题,惩治失信行为。开展“计量诚信”系列活动,重点建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机制。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宣传,把“共铸诚信”在全社会叫响,努力营造讲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共铸诚信”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宣传讲诚信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方、各行业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要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批评,抓住重点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起到警示作用。
中央电视台和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要创作播出一批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思想道德电视公益广告,在黄金时间播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中央文明办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工作示范点,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市、县命名的文明单位,各级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都要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做好表率。
六、切实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列入重要日程。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找准活动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发动群众,面向全社会把“共铸诚信”活动迅速开展起来。
各级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职责。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各地可设立联合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铸诚信的合力。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工商业联合会、各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共铸诚信”活动中的职责,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发挥他们的作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注意与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范化服务”、“社会服务承诺制”、“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共铸诚信”活动开展的情况和经验,发现和培养一批诚信建设的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表彰,以鼓励先进,示范带动,推动“共铸诚信”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
12/26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