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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24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三)彻底整治隐患。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四)加强安全管理。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2022/06/13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丹东市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市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2022/06/10 本市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日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2022/06/0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2022/05/06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6.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0.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1.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3.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二、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16.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7.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9.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0.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1.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三、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22.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3.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4.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18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5.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2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6.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7.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直机关工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8.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0.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联合金融机构或平台类企业发放文旅消费优惠券,引导旅游企业同步推出各类优惠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五、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31.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2.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3.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4.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航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5.支持机场平稳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民航辽宁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六、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动政策执行落实工作力度,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要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地方事权的,各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关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帮扶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预期。在按照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1.第1条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第10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3.第14条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第1、5、8、9、12条措施提到的小微企业和第7、12、18、24、29条措施提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②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5.第2、4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04/26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推进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趋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全省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托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进出口占全省进出口总额15%以上。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取得显著成果,形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为推动辽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助力外贸创新发展(三)提升外贸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按照“一国一业一展”原则,举办“辽望全球品行天下”辽宁进出口商品线上展示交易会,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展会、线上直播、短视频和电商平台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数字化营销。推广使用外贸智慧型管理工具,提升辽宁企业外贸业务管理数字化水平。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增强市场分析研判能力,满足各类客户个性化需求。引导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广。(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完善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通关、税收、结汇政策。优化跨境电商退换货流程,建立高效、安全、便捷退换货通道。积极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积极引导辽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商户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以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建设。沈阳、大连综试区着力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吸引跨境电商龙头企业落地运营,打造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抚顺、营口、盘锦等综试区加快补齐跨境电商软硬件短板,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各类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区域自主品牌。支持省内其他城市申报国家综试区。(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外贸新业态融合,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五)培育壮大海外仓网络。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提升海外仓体系化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外交部“外事信息交流机制”渠道,将辽宁参与海外仓建设的企业纳入“一带一路安保机制”企业数据库,积极争取我驻外使领馆指导帮助辽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对标国家级优秀海外仓案例,鼓励企业面向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欧班列重要节点城市和东北亚地区建设海外仓。支持海外仓企业不断完善海外市场品牌推广、市场运营、物流配送、产品售后服务等功能,构建新型跨境物流网络。(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支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企业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对外推介,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推进辽宁出口产品展示中心建设,扩大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融合发展。持续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监测和信息共享。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鞍山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物流、外贸代理、供应链等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型,鼓励综服企业建设、完善融合基础服务和特色服务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加快培育涵盖机械、纺织服装、农产品、钢铁等具有辽宁产业特色的专业综服企业,推动建设综服企业联盟。鼓励省级综服企业进各类园区服务中小外贸企业,推动综服企业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引导、支持综服企业代办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收汇,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支持综服企业开展海外风险资讯、全球买方对接、贸易融资等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机床、盾构机、船舶、航空零部件等维修业务。发挥辽宁装备制造业优势,有序开展保税再制造业务,延伸制造产业链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探索支持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强化进境维修过程产生的无法复运出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培育和发展外贸细分服务平台。推动辽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农产品等领域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数字技术重塑上下游产业链。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与专业建站平台合作,通过自建行业性平台,培育自主品牌、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推进网络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深度融合,重点加快特色产业、品牌企业、优质产品与电商对接,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沈阳、大连建立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加快二手车转移、出口及注销登记等流转手续办理。支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备品备件库。支持丹东加快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打造落地加工产业链和产业园区。(省商务厅牵头,沈阳、大连、丹东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保障(十)优化监管服务。加强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检力度。开展虚假贸易监控,依法重点审核高风险企业统计数据。积极参与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依托辽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监管信息,持续优化监管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用好财税政策。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相关政策专项资金,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无纸化纳税申报。优化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进度监控,缩短退税周期。推进跨境电商税款电子支付工作,实现税务与海关数据对接,同步做好线路和设备运维保障,确保链路畅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强化金融支持。鼓励信保、银行、担保等机构围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特点配置新产品。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积极推广“辽贸贷—政银信担”“信保贷”等模式,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的市场主体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外汇结算。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开展离岸贸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新型外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处理中心布局。对中欧班列开行给予优先运力保障,积极扩大辽宁中欧班列开行规模。支持中欧班列同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综试区等平台有效对接。依托辽宁海陆大通道,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维护良好外贸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及联动机制,完善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聚焦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省内相关主体参与制定外贸新业态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交流合作,强化组织实施(十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推动设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全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数字经济、网络与新媒体等新兴专业和实习实训基地,推动高等院校、互联网平台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联合开发数字商贸人才培训课程,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及地方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立足辽宁在东北亚地区的区位优势,积极打造向北开放的窗口,充分发挥莫斯科别雷拉斯特物流中心境外枢纽港作用,加快东北海陆贸易新通道建设,汇聚物流、商流、资金流,深化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大力发展丝路电商,推动辽宁扩大与RCEP成员国贸易合作规模。组织辽企参加境内外展会,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发挥省“两稳”协调机制作用。依托省“稳外贸稳外资”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助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省“两稳”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4日
    2022/04/15 省内政策法规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3月25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二)工作原则——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三)主要目标——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四)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六)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三、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九)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十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十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十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十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五、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十六)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十七)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十八)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六、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十九)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二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二十五)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八、组织实施保障(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二十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二十九)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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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31日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着力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继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协同发力,发挥沈阳、大连“双核”牵动辐射作用,坚持陆海统筹、内外联动,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合理分工、优化发展,形成各展所长、协同共进的“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支撑。(二)基本原则。——尊重规律,发挥优势。提高经济发展优势区域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业和人口向优势区域集中,提升沈阳、大连“双核”发展能级,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引领、完善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作用,增强区域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坚持战略协同,加快推进区域产业创新协同共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对外开放携手共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市场体系统一高效,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发展动能。——补齐短板,改善民生。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守底线,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三)战略定位。——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我国北方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现代化都市圈协同创新样板区,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引领区。——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和海洋经济发展合作区,打造国家开放合作新高地。——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建设东北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协作区、京津冀辽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打造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辽东绿色经济区。建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四)发展目标。经过三年努力,“一圈一带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高质量发展的板块支撑体系和动力系统基本形成,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沈阳现代化都市圈。1小时交通圈基本建成,一批具有引领性超千亿特色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一体化水平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引领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核心增长极作用显著增强。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0%。沈阳市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辐射带动更加有力,城市竞争力、影响力和美誉度大幅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万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15%,城镇化率超过85%。——辽宁沿海经济带。对外开放新前沿建设迈出新步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成为引领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主引擎。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5%,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力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大连市海洋强市建设成效显著,进入全国创新型城市第一方阵,亚太对流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特质更加彰显,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力争超过全国计划单列市平均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与京津冀地区梯级联动、协调互补、互利共赢格局初步形成,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清洁能源供给地、旅游休闲目的地基本建成,对全省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更加健全,农产品加工能力显著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15%,农产品加工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50%以上。——辽东绿色经济区。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显著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辽宁绿肺”作用日益显现,“辽宁水塔”功能不断增强,生态安全屏障重要地位更加稳固,绿色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全域旅游知名度显著提升,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森林蓄积量增长7.7%,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二、提升沈阳、大连“双核”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沈阳、大连率先发展,探索开展高质量发展试点试验,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开拓创新,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打头阵、当先锋,更好发挥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打造东北重要增长极。(一)建设沈阳国家中心城市。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奋斗目标,建强省会,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定位,苦练内功、提质强核,加快“一枢纽四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创新型、开放型、服务型、流量型、总部型经济,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打造东北数字经济新高地,提升城市品质、能级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对都市圈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1.建设国家现代综合枢纽。高水平建设航空、铁路、公路、物流、信息枢纽网络,高起点规划创建沈阳临空经济区,创建国家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班列开行数量力争进入全国前5名,高质量发展枢纽经济,加快沈阳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构建国际国内战略通道。(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中心。做大做强汽车及零部件、通用机械、集成电路、机器人、航空等优势产业,装备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本地配套率力争达到60%,依托优质企业提高产业丰厚度,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大国重器”,建设运营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3.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争取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力量,打造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浑南科技城、辽宁材料实验室和辽宁智能制造实验室沈阳分中心建设,推进高端稀土钢特种材料研发测试平台、高能射线多束源材料多维成像分析测试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提升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等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始创新科技供给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9000家,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4.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平金融街等高标准建设金融集聚区,健全完善金融体系,积极引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企业和区域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功能,支持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辽宁服务基地,促进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等)5.建设区域性文化创意中心。充分利用沈阳历史文化名城“金字招牌”,深入挖掘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等资源,做强“九·一八”历史博物馆、中国工业博物馆等“文化沈阳”旅游品牌,建设辽宁革命军事馆、辽宁工人运动文化馆等文化场馆,打造盛京古城、老北市等文化产业集群,构建文化创意产业体系,推进文创产业融合发展,集聚“文化+”新动能。(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二)建设大连东北亚海洋强市。以创建东北亚海洋强市和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为目标,以建设海陆大通道为引领,舞好龙头,加快提升自贸片区“五自由一便利”水平,深入推动制度性开放,加快建设智慧、绿色、高效国际性枢纽港,建设亚太对流枢纽、创新策源中心、东北亚经贸合作中心,在畅通循环、实现更高层次对外开放上作出示范。1.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大连国际性枢纽港效能,加快新机场建设,推进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港口货物总吞吐量达到4亿吨以上。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健全航运服务体系,拓展商贸交易、航运保险、资金结算等功能,巩固提升集装箱和大宗货物区域枢纽地位。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打造国际邮轮母港。(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2.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加快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健全以港航物流为龙头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航运物流、智慧物流、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建设一批专业化物流中心,打造国际国内冷链体系核心节点,完善物流网络,提高跨境通道运输效率,建设畅通的国际物流通道。(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港口集团等)3.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优化金融生态,积极吸引金融总部资源,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自贸区为载体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引进一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研究推出东北亚原油期货可行性,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金融业增加值力争实现千亿元。(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4.建设先进制造基地。加快推动优势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品牌化升级,打造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汽车、中高端消费品工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一批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生命安全、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增材制造、第三代半导体等未来产业和先导产业。打造4000亿级石化产业集群、2000亿级高端制造业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提高创新能力,构建创新生态,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大连建设英歌石科学城,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策源中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集聚一批一流科研机构,培育一批“雏鹰”“瞪羚”“独角兽”和领军企业,加快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6000家。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三)加强“双核”协同联动。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增强沈阳、大连协同联动效能,发挥沈大交通沿线城市密集、创新资源丰富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广空间顺畅流动、合理配置、高效集聚,联合打造区域高质量发展主引擎。1.协同推动辽中南城市群建设。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城镇体系,提高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促进留白留璞增绿,打造城市间生态安全屏障,为城市发展留足生态空间。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多层次深度融合,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厚植产业发展优势,构筑沈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轴,提升城市群发展能级,与哈长城市群合力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的城市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沈阳、大连等相关市政府)2.协同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唱好沈阳浑南科技城和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双城记”,构建全过程科技创新重大平台体系,建设重大创新平台主承载地。在材料、智能制造、精细化工与催化三个方向高标准建设辽宁实验室。共同争取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落地,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着力培育一流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打造重大科研成果原创地和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主阵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沈阳、大连市政府)三、加快建设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更好发挥城市组团集聚辐射、产业协同和同城化效应,科学有序推动产城布局,着力培育连接、聚合、扩散能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布局分工协作、公共服务一体高效、生态文明共建共享,打造新型工业化示范区、东北振兴发展重要增长极。(一)优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布局。1.推进沈抚同城化发展。加快沈阳、抚顺市及沈抚示范区同城化步伐,完善合作机制,加强战略协同,共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现代产业体系,打造数字产业高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10%。发挥沈抚示范区纽带作用,大胆先行先试,推出更多制度性创新成果,率先在规划对接、产业协同、生态环境共治、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实现突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沈阳、抚顺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推进沈辽鞍、沈本、沈铁、沈阜一体化发展。沈阳、辽阳、鞍山市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金属材料精深加工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共建产业合作通道,打造科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沈阳、本溪市强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对接合作,依托重点园区平台,打造装备制造配套基地和医药健康产业带,实现医药健康产业总产值超千亿。沈阳、铁岭市加强保税物流、农产品深加工、特种汽车等领域合作,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共建汽车零部件等产业园区。沈阳、阜新市以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为重点,共建现代农业示范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政府)(二)构建一体联通基础设施网络。1.打造互联互通综合立体交通网。着力建设轨道上的都市圈,加快沈白高铁建设,开展沈辽鞍、沈铁、沈本、沈抚等城际、市域(郊)铁路前期研究,推进沈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动9号线向沈抚示范区延伸。完善公路交通网络,打通国家高速公路网待贯通路段,启动沈阳至秦皇岛、京哈高速公路盘锦至沈阳段改扩建、鞍山至台安等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推进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改造。加强综合运输通道建设,推进沈阳国际陆港、沈阳桃仙机场二跑道、沈飞机场搬迁、桓仁古城机场等项目建设,谋划推进阜新海州、铁岭腰堡等通用机场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创建以沈阳为核心的国家信息枢纽,加快沈阳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建成国家“双千兆”城市。推动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一体化协同布局,共同争取国家级数据服务中心、算力中心落地。协同发展“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打造跨行业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3.完善能源水利设施体系。打造清洁能源基地,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快抚顺清原、本溪桓仁大雅河、本溪太子河、阜新海州露天矿、岫岩县龙潭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推进鞍山析木、阜新川州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实施辽宁现代化水网工程,推进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二步、辽河干流防洪提升、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改造、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等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相关市政府)(三)打造区域创新共同体。1.强化创新平台建设。争创深部工程与智能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省部共建新能源通航电动飞机、高性能建筑与灾害防控、设施园艺生产与环境调控等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超大型深部工程灾害物理模拟实验装置、未来工业互联网创新基础设施、高端稀土钢特种材料研发测试平台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国家建设序列。在内分泌、心血管及皮肤等优势领域培育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建设国家医学检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建设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沈抚数字经济育成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省重点实验室提质增效,培育建设航空产业等6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一批省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加强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加强工业软件、集成电路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积极推进钢铁、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完善东北科技大市场服务范围和模式,设立都市圈各城市分支机构。联合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活动。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一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示范基地,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达到300个。(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1.加快产业集群建设。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世界级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重点建设5000亿级装备制造、3000亿级汽车和千亿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整车制造和动力电池产业,加快建设沈阳汽车城,推动鞍山、本溪、阜新、辽阳、铁岭等地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加快发展以大型压缩机、大型矿山设备、运输设备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提升机床制造、燃气轮机、电工装备等产业竞争力;推进冶金产业精深加工、菱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鞍本联合打造世界级钢铁冶金新材料产业集群,支持鞍山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抚顺新型原材料基地、辽阳金属材料精深加工基地建设。优先布局人工智能产业,培育发展5G产业和大数据产业链,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星火·链网”超级节点建设和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发展合作示范区,创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积极发展新材料、航空、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集群,推动沈抚示范区龙芯智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推动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大宗商品、冷链、快递等现代物流业,支持沈阳综合保税区、铁岭保税物流中心等建设。发展旅游业,开辟跨省精品旅游线路,提升城市品牌知名度,打造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发展商贸流通和会展业,建设一批核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办好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辽宁国际农业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大力发展冰雪经济,打造沈阳国际冰上运动中心、抚顺雪上运动中心。建立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体育产业联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3.培育壮大现代高效特色农业。打造粮食安全保障基地,共建粮食安全产业带,实施地力保护提升工程、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行动。支持沈阳、铁岭市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铁岭县、海城市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阜新市建设辽育白牛选育扩繁基地。加强农作物和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施品牌强农工程,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15个现代农业产业园、3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5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政府)(五)打造开放合作新高地。1.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深化都市圈口岸合作,推动以沈阳为集结中心的中欧班列跨境通道建设,加强与大连市衔接,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实施新一轮巴新铁路“路矿一体”战略重组,打通中蒙俄走廊的重要后方通道,保障辽宁能源供给,促进经济振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沈阳、阜新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提升贸易投资合作效能。办好辽宁出口商品(日本大阪)展览会、辽宁跨国采购洽谈会、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鼓励沈阳五爱、鞍山海城西柳、辽阳佟二堡和小北河等开展内外贸结合业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水平。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年均增长1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3.共建高能级开放合作平台。高水平建设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加快制度创新步伐。鼓励都市圈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和共用型保税仓库。围绕创建沈阳临空经济区,加强主要货运站场、物流节点和园区协作,支持沈阳、本溪市合作共建沈阳临空经济区配套服务产业园。推进沈阳、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中德产业园、中日产业园和中韩科技园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建设境外科技研发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六)共筑绿色宜居大家园。1.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推动共建辽河、浑河、太子河流域生态走廊,开展柳河流域(辽宁段)水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强化跨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和监管,实施干支流综合治理、天然湿地恢复、矿山治理与修复、草原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协同共建辽河国家公园,推进棋盘山创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建立低碳发展融资平台。有序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实施资源节约利用工程,推进铁岭电厂向沈阳智慧化长输供热、抚顺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鞍钢矿业东部尾矿再选、阜新百万亩农业节水提质增效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七)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1.推动教育合作发展。巩固集团化办学改革成果,发挥沈阳市中小学校工作坊、工作室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都市圈中小学校合作新模式。支持东北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大学等高校,建设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教育联盟。推动建设“互联网+教育”大平台。深入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建立一批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加强“数字职教”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打造特色职业教育基地,建设产业学院50个左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提升医疗卫生合作发展水平。建设都市圈医疗联合体,深化跨市专科联盟合作。全力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创建国家肿瘤和心血管区域医疗中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建设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力争儿童、呼吸、癌症等不少于3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户辽宁。探索建立一体化门诊通用病历、双向转诊等机制,推动各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院前急救一体化协调机制。加快省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沈阳基地建设。实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探索发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医疗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鼓励合作建设医、养、康综合体。(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四、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做足沿海开放大文章,加快“两先区”建设,加强产业分工协作,做大做强海洋经济、临港经济,高水平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打造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的产业和贸易集聚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引领东北开放合作的新高地,带动东北腹地转身向海,以高质量发展推动辽宁、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一)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1.畅通海陆大通道。发挥港口资源和腹地运输资源优势,以海铁联运为主要方式,以大连港为枢纽、营口港为骨干,以大连—沈阳—满洲里—欧洲、大连—沈阳—霍尔果斯—欧洲运输通道为主轴,以长(春)白(山)通(化)丹(东)、锡(林郭勒)赤(峰)朝(阳)锦(州)等运输通道为支撑,联通蒙俄和欧洲铁路干线,连接沿线口岸,形成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港口集团等,相关市政府)完善海陆通道集疏运体系。建设中欧班列沿海集结中心,优化运营组织,创新物流模式,提升通道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整合优化既有交通运输资源,补齐通道内铁路、公路、物流园区(场站)等设施能力短板,推进大连、营口、丹东等国家物流枢纽及口岸设施建设。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支持锦州港扩能建设辽西蒙东枢纽港。加快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深化通关便利化,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为国内东部靠北地区及日韩货物通过辽宁港口北上、西进通达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加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比达到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辽宁港口集团等,相关市政府)2.建设高质量对外开放平台。高水平建设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和营口片区。启动实施自贸区2.0版,实施更高水平贸易便利化措施,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高水平对外开放引领作用。推进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自贸区协同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着力提升重点开放平台功能。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对外开放,加强产业、经贸、科技创新等方面国际合作,打造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中英(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等重点园区。支持丹东外贸创新发展,有序建设边民互市贸易区,培育互市贸易商品二级市场。着力发挥展会开放平台功能,支持大连举办中国国际海洋博览会,办好达沃斯夏季论坛、中国国际数字和软件服务交易会等,推动会展中心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推进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建设。大力发展临港经济,建设高端船舶及深海装备制造基地、粮油供应链产业园,构建智慧能源体系,打造集“港产城融创”于一体的国家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央地合作示范区、东北亚对外开放桥头堡。(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3.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立多渠道国际联络机制,推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加强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加快中日(大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市政府)(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1.加快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辽宁精细化工与催化研究中心、辽宁智能制造实验室大连分中心。创建国家高端精密制造等重点实验室,争取省部共建食品科学与营养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推动基于高亮度极紫外自由电子激光的前沿科技研究(大连先进光源)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推动建设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推进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辽宁(锦州)产业基地等区域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发展环渤海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试基地,支持营口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达到200个。(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相关市政府)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精细化工、清洁能源、高端数控机床、现代农业及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能源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施石化、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形成若干国际国内领先技术和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三)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1.改造升级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建设千亿级船舶与海工装备、300亿级轨道交通、百亿级数控机床等产业集群。发展集装箱船、LNG加注船、海洋油气生产平台制造,加强智能船型开发设计以及海洋综合平台和邮轮研发应用,加快发展绿色智能城轨车辆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推动大船、大机车等央企易地改造升级。发展多轴联动数控机床,开发数控系统等核心功能部件及应用软件,支持国产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制造基地建设。加快汽车、仪器仪表、纺织服装等产业发展,壮大汽车后市场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市政府)2.深度开发资源型产业。建设长兴岛(西中岛)—辽东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推进大石化易地改造升级、盘锦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减油增化”,培育完善烯烃、芳烃、精细化工等产业链,积极发展化工新材料、催化剂、医药中间体等产业。推进冶金、菱镁产业发展,做强做大粮油、畜牧水产、特色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推进锦州、营口、盘锦东北粮食集散和精深加工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3.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开发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子等智能终端产品或零部件,打造大连2000亿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推进盘锦北斗、葫芦岛激光芯片等项目建设。发展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药物、细胞工程与基因技术等产业,建设高端医学影像等先进医疗器械集群、医药产业集群。推动化工新材料产品研发应用,发展新型绿色化纤、可降解包装材料、新能源电池等产业,推动大尺寸半导体级硅单晶抛光片国产化。加快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4.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实施蓝色经济区建设工程,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发展建设31个现代海洋牧场,支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打造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和海洋渔业生产基地,创建辽宁刺参等特色产业集群,提升水产品品牌影响力。发展水下机器人、海洋无人机、无人潜航器等智能海洋装备。引进培育一批港航信息、船舶代理、航运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推动海洋数据中心建设。海洋生产总值力争实现4500亿元,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13%,海洋经济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2%。(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相关市政府)5.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物流发展,打造“北粮南运”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加快大连和营口等国家物流枢纽、营口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推进东北快递(电商)物流产业园、东北新发地农产品供应链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园区,成立文化旅游联盟,建立滨海旅游合作机制,提升大连浪漫海湾名城等品牌影响力,打造红色、滨海、边境等主题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市政府)(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1.构建区域交通网络。支持大连建设区域航空枢纽,开工建设大连新机场,打造临空经济示范区,推动丹东、锦州、营口等机场改扩建。推进阜盘铁路等项目建设,加快金州至普兰店湾城际铁路、大连地铁、疏港铁路等项目建设。推进京哈高速绥中至盘锦段改扩建、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大连渤海大道、锦州疏港铁路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2.加快能源水利设施建设。推进引洋入连、辽西北供水盘锦应急支线供水等工程建设,实施江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防洪工程,加快营口、东港、凌海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加快徐大堡核电二期、辽河储气库群等重点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海上风能资源和沿海光伏资源,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建设。推进锦州至盘锦、营口至盘锦输油管道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相关市政府)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创新中心、云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大连建设超算中心、锦州建设区域数据中心,布局国家航运、物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数字孪生城市和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开展大连智慧城市医联体应用示范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4.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边海防安全稳定。支持智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边境地区军警民联合管控、抵边乡(镇)群防群治、固防基础条件支撑等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族和宗教委等,相关市政府)(五)提高生活品质。1.大力保障改善民生。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大连、锦州集中救治中心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持锦州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支持大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改造提升大连东关街、丹东安东老街、营口辽河老街、葫芦岛宁远古城等历史文化城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完善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升海洋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开展沙滩整治、岸线修复以及湿地保护联合行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市政府)五、建设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发挥区位优势,深化与京津冀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着力引进创新资源,共同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面向京津冀地区的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清洁能源供给地、旅游休闲目的地,打造辽宁开放合作西门户和新增长极。(一)加强通道融合对接。1.完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体系。建设陆海空一体化综合交通走廊,优化畅通进出关通道,推进干线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开工建设凌源至绥中高速公路等工程,建成阜新至奈曼高速公路。推进秦沈客专提速运行。合理开发利用阜新、朝阳机场资源,优化枢纽功能,促进多式联运和高效中转,提升物流运输综合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2.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徐大堡核电、朝阳龙王庙抽水蓄能、兴城抽水蓄能电站等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核能、抽水蓄能、风电、光伏、氢能等能源产业多元发展,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提高面向京津冀地区电力外送能力。支持朝阳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3.加快构建区域供水保障网。实施省重点输供水内蒙古支线工程,推进城乡供水、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沟治理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喀左县等县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等,相关市政府)4.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网络、物联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一批智慧惠民工程,深化与京津冀地区重要客货运输领域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大数据分析等管理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市政府)(二)加强产业融合对接。1.推进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与京津冀地区产业融合,加快数字化赋能和升级改造,巩固提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成套装备、汽车零部件、通用航空等产业,推动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医疗器械和海洋生物产业集群建设。推动资源型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支持阜新创建全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示范市、能源综合创新示范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2.加强农业全产业链对接合作。围绕京津冀地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旱作农业和畜禽养殖,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和食用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快阜新花生油中速灌装生产线扩建等项目建设,建设白羽肉鸡、小粒花生、良种奶牛等3个国家级优势特色集群,做大特色种植业,做强优势畜牧业,做精多宝鱼、对虾、贝类等海洋渔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3.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仓储物流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推进兴城等专业会展中心建设。推进旅游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朝阳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进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兴城古城世界文化遗产申遗工程,加强阜新查海文化遗址、三燕龙城遗址等保护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三)加强平台融合对接。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吸引京津冀科技成果带土移植,鼓励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平台、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加快葫芦岛(东戴河)“带土移植”转化中心等项目建设,建设阜新、朝阳科技大市场,推进中国原子能研究院京外基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相关市政府)(四)加强市场融合对接。1.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畜产品、水产品、特色杂粮、绿色果蔬等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重点承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项目,推进农副产品加工标准化体系建设,做大做优绿色食品、营养品、保健食品制造等高附加值产业,创建高品质食品品牌,打造特色农副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开拓京津冀消费市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相关市政府)2.推动文旅康养市场融合。聚焦京津冀消费需求,推动辽宁产品进入京津冀市场。加强旅游、康养合作交流,搭建区域文旅合作平台,谋划精品旅游线路,建设辽西文化旅游大环线,共同培育生态观光、温泉旅游、康养旅游等特色业态,打造京津冀居民休闲旅游康养“后花园”。(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相关市政府)(五)加强生态融合对接。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推动与京津冀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构筑陆海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实施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草原生态修复、生态防护林等工程,加快大凌河流域综合整治,支持彰武“生态+”示范区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相关市政府)六、加快建设辽东绿色经济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强化水资源保障作用,打造合作共赢、富有活力、开放富裕的绿色发展示范区。(一)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1.全面提升森林生态功能。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与布局,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低效林改造,培育二氧化碳吸收能力强的植物品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支持丹东建设国家林产品交易中心东北分中心。推进森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开展油松退化林林地修复和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市、县政府)2.强化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治理。实施水资源管控与水源涵养提升、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强化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观音阁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和水源涵养地建设与保护,加强鸭绿江、浑江等水生态保护修复,打造“辽宁水塔”。(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市、县政府)3.加强湿地保护和绿色田园建设。加强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封育保护、退耕还湿、湿地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重点推进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宽甸蒲石河等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土地综合整治,促进生态化农田景观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县政府)4.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生态廊道体系、林区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实施珍稀野生动植物拯救工程,打造候鸟迁徙绿色通道,加强东北红豆杉、野生人参等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推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人工种群保育基地和基因库、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工程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等,相关市、县政府)(二)建设绿色低碳产业集聚区。1.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做优做大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观光农业,建设一批标准化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培育壮大道地中药材、梅花鹿、林下参、山野菜等特色产业。推进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治理,推进绿色标识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和溯源。做强做优鹿、林下参、蓝莓、冰葡萄酒、水饮料等知名产品品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市、县政府)2.做优做强林下经济。实施红松果材兼用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建设工程,建设落叶松、红松等良种基地和榛子、板栗等特色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加快发展一批森林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基地,推进丹东杜鹃木本花卉基地等项目建设。培育5个省级以上森林康养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县政府)3.培育壮大绿色加工产业。推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打造康养、中医药、绿色农林产品加工、绿色饮品产业集群,培育“大伙房”“鸭绿江”“桓仁山参”等地理标志品牌,每年新增10户使用地理标志的市场主体。建设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基地。推动有机参等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壮大桓仁山参产业园、西丰梅花鹿现代农业产业园、功能和保健食品产业园、柞蚕种繁育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市、县政府)4.加强绿色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施绿色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产品供应链渠道,发展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加强绿色农产品上行能力建设,培育建设桓仁山参、西丰中药材等绿色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健全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供应链体系。加快西丰鹿产业精深加工产品贸易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县政府)(三)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健全旅游配套体系,推动红色、森林、冰雪、温泉、沿边、民俗、赏玉等特色旅游加快发展,培育一批休闲农业“网红打卡地”。做强东北抗联、抗美援朝等红色旅游品牌,加强抗战纪念设施、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打造森林旅游精品线路,加强森林营地建设,培育一批森林康养基地。提升辽宁特色温泉—冰雪旅游品牌,发展“冰雪+温泉+民俗”旅游,打造冰雪文化节、冰雪旅游节。推进鸭绿江边境旅游带建设,发展宽甸天桥沟、桓仁枫林谷、凤城大梨树等乡村生态游和民俗文化游,推动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鼓励中医药与养老、文化、养生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健康旅游试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相关市、县政府)(四)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旅游交通网络,优化旅游“快进”通道布局,加快推进本溪至桓仁(宽甸)高速公路等通道建设,加强干线公路与重点景区间连接线建设改造;打造“慢游”生态景观路,依托穿越风景优美地区的干线公路,拓展完善通达、游憩、体验、运动、文化等复合功能;完善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桓仁古城运输机场、溪田铁路电气化提级改造项目建设。推进农村清洁能源供暖系统改造。加强水土保持,加快推进中小河流和山洪沟治理,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和县域备用水源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等,相关市、县政府)七、增强区域发展活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造性谋划实施一批改革举措,形成一批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破除制约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不断增强区域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一)推进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以诚信政府建设为切入点,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重点整治不履约不践诺、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建立政务诚信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政府)(二)推进科技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科技创新评价制度,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健全完善产学研市场化利益联结机制,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试点,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政府)(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扎实推进辽宁沈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因企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支持,坚持问计于企,支持营口在民营经济发展上为全省作出示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政府)(四)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依法依规取消省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促进社保、医保、人力资源等业务跨区域协同办理。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政府)(五)创新绿色一体化发展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绩效考核体系。支持开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动建立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相结合的制度。完善林业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制度,推进东北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各市政府)(六)深化港口运营机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沿海港口规划布局,推进管理运营一体化,统一优惠政策,科学定位沿海6港功能,差异化发展航运业务。建立完善合作共赢机制,促进央地融合发展,增强港口集群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抓好大连试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辽宁港口集团等,相关市政府)(七)加快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加快制度集成创新,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改革、贸易转型升级、金融领域开放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支持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市政府)(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接工作,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市政府)(九)完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强化战略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合作共建和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区域板块相互融通、协同发展。支持沈阳、抚顺、沈抚示范区建立同城化发展机制,支持沿海经济带“渤海翼”建设辽河三角洲高质量发展试验区、“黄海翼”建设北黄海经济合作区。建立长效普惠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差别化支持机制,推动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资源型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加速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族和宗教委等,各市政府)八、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省级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省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一圈”“一带”和“两区”专项推进组,负责研究部署本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及各推进组办公室均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二)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抓落实。着力提升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具体行动的能力,围绕重点任务谋划推进一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高质量项目、重大工程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定期调度。(三)注重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着力提升利用外部资源和社会资本发展壮大辽宁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组建产业联盟、智库、央地合作、金融协作等平台,推动区域发展重点任务落实。统筹用好区域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营造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四)强化督导考核。完善区域统计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采取季调度、半年小结、年终总结以及不定期通报、组织开展评估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区域发展情况,推动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2022/04/11 省内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