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信用修复承诺书
2019/09/11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中诚信用评估认证有限公司
丹东中诚信用评估认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经丹东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是丹东最早一家具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2010年12月经辽宁省“发改委”备案,备案证书编号为“辽发信备字第45号”。并具有“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主营:企业信用评级、企事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咨询与服务。我公司信用评级人员由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信用管理师、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等组成,对各行业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环境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我公司建立了包括《信用等级与评价标准》、《信用评估信息保密管理》、《信用评估执业准则》、《信用评估流程与评价方法》等严谨、规范的信用评级执业规程和管理制度,有效的保证了我公司“公正、客观、严谨、高效”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公司将始终把诚信、规范摆在第一位,严把业务质量关,并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独立的办理委托企业的各项信用评级业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确保评级结果的权威性。
2019/09/10 信用服务机构
- 绿盾征信(丹东)有限公司
绿盾征信(丹东)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是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可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等级评估、信用报告出具、信用档案建立和信用修复等服务。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认真执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多年来始终秉承诚信、高效、创新的管理理念,恪守“客观、公正、中立第三方”国际征信准则,依托全国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竭诚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信用评估、评级服务。本公司拥有一支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信用评估人员全部拥有中级以上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做到专业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和积极钻研业务操作,学习先进征信服务理念,加强企业信息保密管理。我公司专注于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2015年成功中标丹东市工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项目,为丹东市工业企业建立了信用信息数据库。随着社会进步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企业信用建设已经是企业树立社会信用形象、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公司愿为各类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征信服务,为“诚信辽宁”建设做出积极的努力。
2019/09/10 信用服务机构
- 信息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使用管理工作,降低数据被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信息是指丹东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内的各类信用数据。第二节信息保存管理第三条重要的业务数据要保证物理上的安全,存放数据的介质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第三节数据录入和修改第四条数据导入指信用数据通过后台数据库,将数据导入运行环境的操作。第五条数据修改指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在后台数据库中进行的修改。数据修改包含数据内容的修改以及数据库结构的变更。第六条数据导入/修改必须遵循统一的数据导入/修改申请流程,经过部门领导同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导入/修改的操作。第七条数据导入/修改流程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执行,导入/修改权限须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八条数据库中的数据操作日志保存。第四节数据提取第九条数据提取需按照要求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从后台数据库中进行提取。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提取和发布操作。第十一条数据提取的操作只能由指定人员进行,提取权限应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五节数据传输管理第十二条应对数据传输进行控制:一是数据传输须有身份认证;二是敏感数据传输需要保留相关记录。第十三条当数据在系统之间传输时,系统中必须增加数据检查功能,确保所传输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第十四条应通过对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设置,限制访问权限及控制数据传输路径。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对数据传输路径的设置进行规范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当前的设置能够满足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需求。第十六条传输路径需要变更时,必须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第十七条在数据传输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通过权限设置,防止对数据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以及通过数据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第六节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丹东市信用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9/09/02 本市政策法规
-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丹东市信用中心部门及所有系统使用部门和人员。第二章系统安全策略第三条权限分配,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管理员权限:维护系统,对数据库与服务器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应权限分离,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普通操作权限:对于各个系统的使用人员,针对其工作范围给予操作权限。查询权限:对于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以此权限查询数据,但不能输入、修改数据。特殊操作权限:严格控制单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将权限赋予相关科室负责人,例如退费操作等。第四条加强密码策略,用户使用是需要输入登录名和密码。第五条定期安装系统的最新补丁程序,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测试,并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第六条每月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最新安全问题,通过升级、打补丁或加固等方式解决。第七条关闭信息系统不必要的服务。第八条做好备份策略,保障系统故障时能快速的恢复系统正常并避免数据的丢失。第三章系统日志管理第九条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值参数的修改,必须征得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条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管理,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第十一条审计日志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事件。第四章个人操作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账户权限需填写《系统注册申请表》,经系统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开通。账号申请表上应详细记录账号信息。第十三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需交回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经系统管理员删除或变更账号后方能离职或调职。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软件,以免造成病毒感染。严禁私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及安全策略。第十五条严格管理口令,包括口令的选择、保管和更换,采取关闭guest和匿名用户、增强管理员口令选择要求等措施。第五章惩处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报请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责任。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09/02 本市政策法规
-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平台系统更好地服务于运营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第三条掌握运行质量情况,制定质量指标,并对平台系统各级维护进行定期检查;第四条定期对平台、基础软件、应用软件、配套网络和的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日常维护作业计划并认真执行,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于系统的所有维护(包括日常作业计划、故障处理、系统改进、数据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善增加)都必须填写维护记录;第五条系统出现故障,维护人员首先进行处理,同时判断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根据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向中心报告。对无法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软硬件最终提供商、代理商或维保服务商(以下简称厂商)提出技术支持申请,督促厂商安排技术支持,必要时进行跟踪处理,与厂商一起到现场进行解决。第六条厂商技术人员现场处理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全程陪同并积极协助,并在故障解决后进行书面确认。第七条参与故障处理的各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故障处理单,现场技术支持还须当地维护人员予以签字确认或维护部门盖章。第八条建立重要紧急信息上报渠道,对于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应该立即逐级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九条平台系统维护部门负责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等。第十条无关人员未经管理维护人员的批准严禁进入机房。第十一条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睡觉、闲谈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污染物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2019/09/01 本市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2019/07/24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9/07/11 国家政策法规
-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2019/07/0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2019/07/04 本市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