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管理,促进中朝互市贸易健康发展,为边民从事互市贸易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位于丹东国门湾科技五金城,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朝边民开展互市贸易的海关监管区域。
第四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管理坚持依法监管、通关便捷、文明服务、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丹东市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保障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正常运转。丹东市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贸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互市贸易发展规划、管理制度,负责对朝联络、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发放和管理边民证,登记备案互市运输车辆,指导边民参与互市贸易,为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丹东海关、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并加强“三互”工作。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进出通道由丹东海关会同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互贸区管委会监督管理。
丹东海关负责对区内海关监管场所及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区内走私违规案件的处理。
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区内检验检疫监管场所及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台《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互市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丹东国门湾互市贸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负责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及物业管理工作,建设区内海关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所、物流场所、查验场所等基础设施,为联检查验部门提供办公场所,为边民参与互市贸易提供服务。
第八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域为互市商品的交易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确认的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不得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
第九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交易的商品,应当符合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目录的规定,并接受查验部门的监管。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应当经过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销售环节。互市贸易商品出区时,海关不再核验检验检疫手续,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出区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边民证由互贸区管委会确认,限于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使用。在交易中边民应当由本人持证申报所购商品品名、数量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件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边民每人每天购买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朝鲜商品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设立结算中心,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进入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游客对其观光购物的具体要求由互贸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朝鲜边民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依法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朝鲜边民享有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朝鲜边民可依法进入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朝鲜边民凭批准文件等到相关部门办理具体业务并接受管理。
第十五条 朝鲜边民购买边民互市商品出境时,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履行申报义务并接受监管。
第十六条 丹东口岸至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运输车辆,由运营公司统一组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运输车辆应经互贸区管委会确认,由经营公司统一组织运营,并报丹东海关和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或运输公司在丹东市边民互市贸易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互贸区管理委员会申请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由经营公司收取,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的治安管理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经营公司及各进驻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的中朝双方边民、运输车辆及其他交易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处理。对于朝鲜边民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由互贸区管委会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和朝方。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互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18/11/06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污染的防控,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设置环保绿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环保绿标区:
丹东市城区面山以南,五道河以东,滨江路以北,曙光路以西区域。
丹东市新城区黄海大街以东、国门大道以南、鸭绿江大街以西、中心北路以北、体育馆周围区域。
东港市东起青年路西到仁达路,南起人民大街北至迎宾东大街西大街区域。
宽甸县阮国长大街以南,董鄂妃街以北,天桥沟路以东,花脖山路以西区域。
凤城市凤山路以南,苗克秀街以北,石桥路以西,邓铁梅路以东区域。
二、禁止未取得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区内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环保绿标区禁行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丹政发〔2012〕14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丹政发〔2012〕43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丹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11/06 本市政策法规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更好地服务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涉企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省级子系统,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公示系统(山东)主要由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公示系统(山东)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涉企信息无障碍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及时、必要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有关工作。
省级工商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牵头推进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示系统(山东)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省级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公示系统(山东)运行管理的评估办法及标准,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必要时,可由第三方实施专项评估。
第二章 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
(五)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六)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
(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八)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九)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本条规定的数据格式规范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行政许可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四)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内容应符合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示系统(山东)相关数据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第十四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由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工商部门应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 (山东)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息通过省信用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山东)。
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以下称“协同监管门户”),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
非我省行政机关产生的涉及我省企业的信息,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方式提供的,由省级工商部门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用户名和登录密码,支持其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行业)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将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按有关规定时限要求,汇总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保全省企业公示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向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信息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及安全审查机制。
第十九条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至企业名下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时,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一律不予公示。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的涉企信息产生日期上溯至2014年10月1日,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效信息归集公示完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归集时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后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路径,及时归集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第三章 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工商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有关要求,依托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公示系统(山东)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支持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
各级行政机关共享获取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报经省级工商部门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各级行政机关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山东)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工商部门依托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由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使用协同监管门户,与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协同监管信息;开发大数据分析功能模块,共享运用分析结果,支持各部门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失信企业信息,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直接推送的方式,推送至协同监管门户,由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供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和社会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由省级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涉及“多证合一”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时共享,及时推送至省信用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第三十条 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升级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山东)信息系统,建立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扶持政策申请导航、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公示等功能模块,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山东)提交并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省级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依托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第四章 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对涉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应用,按流程设置系统登录、信息访问和应用权限。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和容灾备份。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测。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和流程。
第三十六条 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的企业信息变更、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将更正结果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山东)并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涉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涉企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核实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将更正结果信息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山东)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在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期间,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暂停公示该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公示系统(山东)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公示系统(山东)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或社会公众未经工商部门同意,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公示系统(山东)数据信息,对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修改删除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山东)的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2018/11/0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商秩函〔2017〕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深入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理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规范市场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商务部与中央编办在10个城市联合开展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在梳理执法职责、整合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集中了执法权,提高了监管效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商务系统仍然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执法体制不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领域缺位、保障条件不足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建发〔2016〕430号)和《商务部关于推进商务基本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商综发〔2017〕281号)要求,经商中央编办同意,现就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树立大商务观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加快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分散的单项监管转向整合力量、综合监管,从注重行政手段转向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推进建立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的商务综合执法监管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执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有效整合商务领域执法职能和资源,科学合规设置执法层级,强化商务监管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初步形成与商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执法监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清理减少执法事项,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商务执法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推进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3.坚持权责一致。制定权责清单,明确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减少职责交叉,落实执法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综合执法职能。商务执法职责原则上由机关承担,可依托内设机构开展综合执法。要清理减少、整合归并执法事项,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相对分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准入许可、行业促进等行政管理职能,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综合执法。厘清综合执法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加快形成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之间既分工明确、又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
(二)优化执法力量配置。理顺省、市、县三级执法职责,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除承担法定监管执法职责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划商务执法工作制度,监督、指导大案要案的督办和协调工作。市、县两级应通过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挖掘潜能等方式,加强基层执法力量配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市级和市辖区原则上实行一级执法。充实优化人员力量,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保证队伍专职化与人员专业化。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并公布商务执法权责清单。对照每项执法责任,明晰履职内容,明确执法方式,优化操作流程。制定商务执法工作规则,细化岗位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执法监督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与激励机制。
(四)创新执法方式。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趋势,改进传统执法方式,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提升统计分析与监测预警能力。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推进分类监管。
(五)强化执法协同配合。加强商务执法的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提高执法协作监管效能。
(六)发挥社会行业监督。建立健全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畅通电话、窗口、电子邮箱等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案件受理、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关行业组织的相互协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强自律性,引导企业成为行业秩序的监督者和维护者。调动第三方、行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维护市场秩序的监管新格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是落实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商务、编制等部门参加的跨部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商务部跟踪和督导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健全商务执法保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将商务执法工作经费与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加强交流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商务执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宣传普及商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商 务 部
2017年11月24日
2018/11/06 国家政策法规
-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住权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将“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丹东或调离丹东的,可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手续”调整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需满足“职工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
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停止执行“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期间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2.停止执行“职工在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停止执行“职工具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停止执行丹公积金委字〔2015〕2号、丹公积金委字〔2015〕3号文件关于“划转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规定。
5. 增加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惩处的规定。
(1)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调整内容
1.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以缴存基数计算的基础上,增加同时与缴存余额挂钩,综合测算取最低值。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停止执行“现役军人和已退休人员,缴存基数按有效收入计算,还贷能力系数为20%”的规定。
3.调整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4.调整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5.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8/11/01 本市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01 省内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提供的水、电、气、公共交通、通讯、网络传媒等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政务服务范畴。 “互联网+政务服务”即搭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市、市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无缝对接。 二、全面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一)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面梳理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要区分线上线下办理,线下办理的,要注明未上线原因。做到在全市范围内,服务内容相同的事项,名称一致。按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范,实行编码管理,做到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规范完善办事指南。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列明办理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做到全市同一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要素标准一致,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要在2017年12月底前,集中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一)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丹东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服务入口,纳入市政府门户网站框架体系。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纳入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预约、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2019年12月底前,实现75%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全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加快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整合。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业务系统要于2018年12月底前,主动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未建的,原则上要积极利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本地区、本部门业务系统,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整合至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避免重复分散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1.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有线电视等延伸。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体系,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督。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3.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与网上服务融合。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能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加强对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4.推进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融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资源,贴近需求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 (三)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力争2017年6月底前,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2018年9月底前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以市政府办协同办公系统为基础,不断丰富完善系统功能,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市行政机关推广使用,实现办公业务在线协同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一)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构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尤其要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互联互通,建设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梳理编制网上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目录,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需开放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接口,支撑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打造动态市情数据库。 围绕市政府决策需要,市政府数据中心充分整合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数据资源,建设动态市情数据库,利用各类专业系统和智能分析模型,开展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和评估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各地区要加快本地区数据中心建设,并与市政府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交换。(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五、强化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 1.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清理修订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建立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我市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平台架构,以及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互联互通。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大幅降低上网资费水平。尽快建成一批光网城市,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明确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等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提高平台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创新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统筹,注重实效,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加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做好分级分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丹东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政务服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群众反映的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评价低、实际效果差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向投资运营商购买网上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加大培训推广力度。 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面向公众办事服务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备案。
2018/11/01 本市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附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2018/11/01 国家政策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
《决定》明确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三、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
根据《决定》要求,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四、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相关技术方案,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做好登记信息的传输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目标,推动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待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后,按照修订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18/11/01 国家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2018/11/01 省内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