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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城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信用办关于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9月份,凤城市交通局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信用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信用宣传月”主题培训学习,让每一个交通人都深知,诚实守信方可一路畅行;采用悬挂宣传标语,广泛宣传信用交通方面的知识;将学习信用体系建设重点知识纳入理论学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诚实守信意识;充分利用单位宣传载体,运用LED显示屏、微信群等新媒体,推送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知识以及学习资料,扩大活动覆盖面,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此次活动围绕学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与成效重点内容,从多个方面入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一系列颇有成效的宣传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在信用宣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认识到了存在的不足。今后,交通局将根据上级单位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个人品德素质自律管理,树立起以诚待人、以诚服人的良好品行。在整个交通运输系统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推进信用中国、信用公路建设贡献力量。
    2024/09/2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元宝区发改局开展9月“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宣传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长效机制,培育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9月19日,元宝区发改局深入馨悦社区开展2024年信用宣传月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单位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发放诚信宣传手册,联合金山派出所相关同志为社区居民普及手册内容,针对性讲解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三大领域的信用知识及法规政策,强调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典范,倡导诚实守信的蔚然成风,邀请太平洋保险公司围绕金融征信主题开展宣讲,与居民展开问答互动,为居民答疑解惑,进一步引导居民宣传、践行、捍卫社会诚信。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100余份,为20余名群众解答征信问题,筑牢广大群众守信意识。下一步,区发改局将常态化开展信用宣传活动,为创建文明元宝、构建诚信社会贡献力量。
    2024/09/2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诚信统计宣传月:筑牢数据质量之基
    今年是我国第17个“信用宣传月”,也是第15个“全国统计开放日”,为深入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引导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近日,市统计局多举措开展2024年统计宣传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统计信用环境。活动期间,市统计局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一是利用“9.20全国统计开放日”的契机,在安东老街设立了宣传展板,用生动形象的图表、简洁易懂的文字和现场有奖问答的形式相结合,向过往群众介绍统计诚信的重要意义,以及新修改的《统计法》对诚信的要求和虚假统计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展板前,不少市民驻足观看,认真聆听工作人员的讲解,对统计诚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市统计局在局机关宣传长廊上摆放“诚信统计”宣传展板,利用局机关学习会等时间节点,做好新修改《统计法》诚信建设工作的宣贯讲解。三是主动送诚信上门,结合统计“服务千企”等工作,向企业发放《诚信统计承诺书》和统计手册,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知晓度,维护统计法治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做好诚信统计培训,在各企事业单位新入库培训中,充分利用市局法治第一课形式,结合新修改的《统计法》,专门组织统计诚信培训讲座,系统讲解统计工作的规范流程、数据采集与科学上报的统计方法,以及如何在日常统计中坚守诚信底线。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分析,让参会人员明白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而诚信则是保障数据质量的关键基石。本次诚信统计宣传月活动,如同一场及时雨,滋润着统计工作的土壤。它不仅提高了公众对统计诚信的认知度,也为统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统计诚信的理念将深入人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2024/09/2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宽甸县发改局“信用宣传月”活动
    宽甸发改局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于9月20日上午在中心路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现场宣传活动采取发放诚信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大家争做“诚信宽甸”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传播者。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单300余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是每个社会公民的立身之本,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都要为创造“诚信宽甸”贡献一份力量。
    2024/09/23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0号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现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7月22日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第三条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反欺诈智能化工具有效应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第五条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创新发展,依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必要的人员和资源投入,采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反欺诈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运行。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反欺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效,引导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消费者等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参与保险活动,营造良好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章反欺诈监督管理第七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第八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第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三)参与反欺诈行业协作;(四)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第十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五)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六)反欺诈协作情况;(七)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八)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第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组织反欺诈宣传教育,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可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欺诈办公室等。第三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履行报告义务。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九)反欺诈宣传教育;(十)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十一)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按照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反欺诈职能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各关键业务单元,强化承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提升理赔质效。保险机构应加强诚信教育与合规文化建设,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严防内部人员欺诈。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业务相关的外包服务商,加强反欺诈监督。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内部标准与行业标准衔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保险机构应依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行业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等开展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发现欺诈线索可能涉及其他保险机构的,应报请银保信公司或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对欺诈线索进行核查与串并。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线索协查机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线索串并、风险排查、案件处置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举报、调查、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第四章反欺诈行业协作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二)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三)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四)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五)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七)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第二十五条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对发现的欺诈线索交由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可参照上述模式组织开展辖内大数据反欺诈工作。第二十六条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导下,秉承“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辖内反欺诈合作机制;(二)发布辖内欺诈风险提示、警示,探索建立辖内欺诈风险指标体系;(三)组织协调辖内保险机构配合银保信公司等开展欺诈线索核查、串并工作,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相关机制;(四)探索建立地方反欺诈信息平台,为辖内欺诈风险分析与预警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针对区域性欺诈线索组织开展排查、研判,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工作;(五)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反欺诈合作与协调,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为反欺诈工作提供便利;(六)组织开展辖内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七)建立辖内反欺诈专业人才库和案例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八)每年一季度向属地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九)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第二十七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制度机制,明确信息使用用途和信息处理权责,严格管控信息使用的范围和权限。未经信息主体授权或法律法规许可,任何机构不得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对外公开、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定期就反欺诈信息系统建设、欺诈指标和监测模型设计、欺诈案件调查、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第五章反欺诈各方协同第二十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第三十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欺诈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第三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三十三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反欺诈职能的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风险特点参照本办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和指标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2024/09/23 国家政策法规
  • 凤城市红旗镇2024年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待人、诚信做事、诚信立身”的工作氛围。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与群众打造“廉洁诚信、阳光透明”的环境,红旗镇在今年9月开展了“诚信宣传月”实践活动。活动期间,红旗镇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布置,充分利用政府和便民服务中心LED电子显示屏、滚动电子屏、各村信息公开栏及镇村、中小企业微信工作群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氛围。镇党委政府向全镇居民、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宣传主题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及信用惠民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做诚信守法经营公民,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共同塑造“诚信红旗”美好形象。通过本次教育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大大加强了全镇公民道德建设,让广大群众了解现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愈加离不开“诚信”二字,“言必信,行必果。互信共赢”已成为当今人与人和谐共处发展的基本准则,营造了良好的诚信教育环境。红旗镇党委政府将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为重点,继续按照市信用办关于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通知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做诚信倡导者、传播者、践行者,以实际行动继续推进红旗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
    2024/09/20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市数据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市数据局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搭建宣传阵地,提升诚信素养。市数据局以“爱征信、惠民生、助发展”为主题,在市民服务大厅电视屏上投放“信用记录”知识宣传,引得办事市民驻足观看,引导群众诚信办事,增强信用意识,助推政务诚信建设走深走实。利用政务新媒体,营造浓厚氛围。市数据局利用政府网站,以第17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为契机,大力宣传征信知识。鼓励公民主动关心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健康的信用消费习惯,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信用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快“信用宽甸”建设步伐,县信用办以全国第17个“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为契机,将今年9月定为“信用宣传月”;宽甸县局接到活动通知后,局党委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了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开展此次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提前进行周密的安排部署,召开全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将具体责任明确到股,将详细工作落实到人,确保了今年诚信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二、专题会议,加强认识宽甸县局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旨在提高全局税务干部的诚信文化教育意识,为扎实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打下思想基础;会议上强调:诚信不仅是干部职工的优秀品质,也是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能够得以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精髓所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三、广泛宣传,活动多样(一)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利用办税服务厅LED显示屏、税企微信群、抖音、快手、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诚实守信案例的正面宣传;通过树立模范典型的方式鼓励干部职工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培养干部们恪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在全局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第一税务所+2024.9.12+办税服务大厅+“诚信宣传”主题教育活动(二)走访企业,入户宣讲各征收单位专管员定期入户走访,通过向纳税人缴费人解读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现场为企业普及税法知识,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针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内容进行重点讲解,号召企业注重个人征信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争做诚信经营的先行者;此外,宽甸县局还组建专业化服务队伍,为信用等级评级为A级的纳税人提供“一对一”服务,为企业诚信经营保驾护航。牛毛坞税务分局+2024.9.10+企业入户走访+“一对一”宣传辅导(三)开展诚信学习教育充分利用纳税人大讲堂、青年干部初任培训等多种学习途径,进行诚实守信学习教育活动,强化契约精神教育、专题法制教育,积极培育诚信文化。诚信教育是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养成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局通过开展多项诚信教育活动,已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干部、职工互动的良好态势;接下来,宽甸县税务局将持续重视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开展,以详实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以扎实细致的组织措施作为载体,注重并巩固教育成果,加强对诚信教育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信用宣传月 市市场监管局在行动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快“信用丹东”建设步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局于9月2日至9月30日在辖区内集中开展“厚植诚信思想建设信用丹东”为主题的信用宣传月活动,取得较好效果。一是精心策划,保证活动有效开展。我局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月活动,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信用宣传月活动专班,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领域特点,精心安排,整合资源,强化指导,为活动有效开展提供坚实保障。二是聚焦信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9月12日,我局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局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发布《关于提醒93户市场主体限期补报2023年度报告并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告》,提醒名单中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重视信用,依法依规及时补报年报并进行信用修复,厚植诚信兴商经营理念,提升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水平。三是广泛宣传,弘扬诚信文化。活动期间,我局在一楼大厅、局办事服务窗口等人员流动量大、往来频繁的区域醒目位置通过LED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诚信为本一诺千金”“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等诚信相关图片、标语,向社会公众推广诚信理念,使诚信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市知信、重信、守信的氛围,打造良好的营商和消费环境。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丹东市林草局开展2024年“信用宣传月”活动
    2024年是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是实现“十四五”信用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一年,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丹东市林草局于今年6月利用公共LED屏,9月利用公共大会议室屏广泛宣传有关信用制度体系。弘扬诚信文化。在我市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以《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丹东市“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引领,强化政务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优化信用环境,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强化政务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优化信用环境,为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作出更大贡献。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