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党日活动,“三会一课”,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重要论述,同时运用电子大屏等宣传载体进行宣传,营造诚信氛围,让诚实守信成为干警的自觉行为,使诚信价值观根植于干警的思想深处,在各项工作上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数据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快“信用凤城”建设步伐,按照市信用办统一部署,市数据局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成效,凤城市数据局采取了多项举措,加大信用宣传月活动推进力度。活动中,通过讲解信用政策知识、诚信典型等内容,促进工作人员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采用张贴悬挂标语宣传,在办公场所、窗口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形成人人关心信用体系建设浓厚氛围;通过此次活动,数据局将持续深入开展信用宣传工作,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诚信文化,为进一步推动“信用凤城”建设做出贡献。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丹东市供销社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快“信用丹东”建设步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于9月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市供销社以建设“诚信供销”为目的,全面开展诚信经营宣传,现将活动总结汇报如下。一、不断加大“诚信供销”建设力度为优化消费环境,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市供销社要求各基层供销社及相关企业要坚持守信践诺,着力推进“诚信供销”建设,同时要求各企业把好进出货物关口,保证经营产品质量,规范经营程序,净化供销经营网格环境,积极打造供销诚信品牌,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二、持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引导活动中,利用LED屏幕标语进行宣传,张贴诚信宣传海报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及诚信服务意识,把诚信理念与工作服务相结合,确保全体机关干部做到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做到“内强文明素质,外树文明形象”。
2024/09/19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共筑“知产”保护屏障,守护企业健康发展——丹东市司法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9月9日上午,丹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龙云川受丹东市知识产权局邀请为全市20多家企业代表进行专题授课,为进一步深化仲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难题“保驾护航”。龙云川主任介绍了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重点讲解了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势。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分享了近些年仲裁机构的案件审理情况,对可以提交仲裁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以及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独特优势做了具体分析,帮助企业在涉企矛盾纠纷方面实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效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打赢丹东全面振兴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下一步,丹东仲裁委员会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仲裁服务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的作用,与丹东市知识产权局共筑知识产权保护屏障,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2024/09/18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凤城市水利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进一步强化职工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待人、诚信做事、诚信立身”的工作氛围。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为群众打造“廉洁诚信、阳光透明”的环境,凤城市水利局在今年9月开展了“信用宣传月”实践活动。活动充分利用挂横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线上线下媒体,进行诚实守信案例的正面宣传;并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下乡送政策和文明创建等活动机会,组织人员到企业、社区、乡村宣传诚信的重要性,让广大群众了解现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愈加离不开“诚信”二字,“言必信,行必果;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强调诚信不仅是干部职工的优秀品质,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能够得以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精髓所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各科室,积极收集相关材料,结合水利相关诚信工作开展情况制作诚信宣传教育展板;通过树立模范典型的方式鼓励干部职工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培养全局干部职工恪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在全局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通过此次“信用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水利局干部职工信用意识,加强了水利系统信用建设工作,在局机关形成了良好的氛围。凤城市水利局将持续强化对干部职工的信用宣传教育,打造水利诚信形象,为建设诚信社会氛围贡献水利力量。
2024/09/14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元宝区委政法委持续开展信用宣传活动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美德,营造“讲诚信,守信用,促文明”的良好氛围,近日,区委政法委通过“元宝政法”公众号推送征信条例等相关文章的形式做好信用宣传月的宣传工作。组织各街(镇)将公众号文章转发朋友圈,推送居民群,宣传引导群众树立诚信意识,号召大家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做人,守信践诺,争做诚实守信践行者。本次公众号推送文章共计阅读5000余次,点赞100余次,此次活动让诚信建设深入人心,让群众了解到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有效提升了群众文明素质和文明水平,以信用建设推进社会基层治理,服务全区经济发展。
2024/09/12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振兴区数据局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快“信用丹东”建设步伐,区数据局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领会,积极部署 区数据局党组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相关部门对“信用宣传月”活动开展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责任分工,统一了整体思想,要求积极营造信用建设的社会风气。 二、广泛宣传、注重成效充分宣传信用数据理念。一是在振兴区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屏展示“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醒目字样。二是开展专项讲座,强化全体人员信用数据意识。三是提倡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大力倡导遵守信用诚信的工作行为、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努力营造浓厚的信用数字化氛围。三、提高认识、总结提高 通过本月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区数据局更加深入了解了信用的重要性,增强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诚实信用和安全意识。同时,全体干部职员深刻感受到,信用数据建设工作可以有效规范数字化秩序的建设,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推动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今后,区数据局将持续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大力倡导道德规范,弘扬诚信文化,在全单位范围内营造良好的信用数据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数字化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2024/09/11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9号《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8月30日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第三条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第七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第八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第九条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第十条 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月公布目录。编辑出版法规、规章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法规、规章目录为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主动审查一般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2个月内完成;情况疑难复杂的,为保证审查质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法规、规章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三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二)是否超越权限;(三)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五)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第十四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第十六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规章应当予以纠正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第二十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高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
2024/09/09 国家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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