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推广“信用+”应用场景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先生,了解一下‘信用+家政’服务,您的信用可以直接抵钱用。”日前,海南省三亚市商务局联合天涯区儋州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三亚启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儋州村社区开展“信用+家政”应用场景宣传活动,向过往的行人讲解如何利用金椰分享受家政优惠服务。 活动现场,三亚市商务局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及小礼品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家政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同时,邀请业内人士讲解如何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现场解答市民疑问。 据介绍,市民可通过“海易办”查看自己的金椰分,金椰分≥1000分的市民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分值,在家政小程序上享受不同面值的家庭服务通用券、家电清洗专用券、甲醛治理专用券等多重优惠。 此前,三亚已推动“信用+医疗”“信用+就业”“信用+装修”“信用+观影”“信用+免税”等多个“信用+”应用场景落地,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下一步,三亚将持续推广“信用+”应用场景,积极推广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日,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回头看”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送审稿)》,强化质量监管,进一步高水平推动耕地保护。 会议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程,资金投入量大,项目点多面广,必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全过程全环节质量监管,努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建一块成一块。要对2019年以来新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拉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各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彻底整改到位。 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施工中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完善工程验收制度、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严把验收关。要强化农田建设监管力量,发挥好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实效。 相关专家介绍,面对“人均耕地少、高质量耕地少、后备耕地少”的国情,我国通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好管好高标准农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一系列举措,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
两部门发文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意见明确,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围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在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意见明确,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构造与规制
人类社会的形成发展离不开群体或个人之间的资源交换,为实现共同目标彼此合作所建立的信任关系是资源交换的前提。获取受信方准确及时的信用评价对于授信方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便捷具有显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包含对民事主体信用的社会评价,将“信用”归属于名誉权范畴。鉴于比较法上有规定信用权的立法模式,因此不妨以“个人信用权”的学理概念指代私法上个人名誉权的信用评价内容。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个人信用权的构造发生重大变化,个人在信用评价系统下的“数字化声誉”成为个体身份的重要标志,并演变为市场交易与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私法法教义学层面塑造和规制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成为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制度边界;二是个人信用权的主要内容以及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个人信用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界分 (一)个人信用权的体系定位困境及其破解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所采取的不完全列举模式表明我国立法不排斥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并非各自分离独立,而是同一人格权的构成部分。在此模式下,数字信用下的个人信用权本质上可解释为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其并非名誉权的类型之一,而是对名誉权财产价值部分的表达。依此,传统民法上被视为典型精神性人格权的名誉权在数字化时代得以重构:一是反映个人人格尊严和道德层面的社会评价(包含品德、声望、才能),即狭义的名誉权,属于固有的人格要素,归属于名誉权的精神利益部分;二是反映个人在偿债能力及其意愿方面的社会评价,即个人信用,属于非固有的人格要素,并非为人人享有,归属于名誉权的财产利益部分。 (二)个人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的制度界分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的进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当前,我国所进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经济信用范畴,因此有必要廓清私法上个人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的联系及其边界。 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是两种不同类型个人自我形象的呈现,公共信用评价已经超出了民法上个人信用权指涉的范围。在数字化背景下,个人的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就评价目的而言,个人经济信用旨在判断自然人于债务履行方面的诚信度;个人公共信用旨在提升行政效能和社会诚信水平。其次,就运行机制而言,个人经济信用评价制度属于私法领域中个人信用权的行使机制,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则属于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制。最后,就法律后果而言,个人经济信用惩戒属于社会性制裁,而公共信用的惩戒属于规范性惩戒。 个人信用权的权利结构与典型表达 (一)个人信用权的权利结构 个人信用权的建构具有两面性。首先,个人信用权具有相对权的结构。一方面,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依照法定的程序采集、保存、整理和识别个人信用信息,并负有保障信用评价客观真实和公正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个人信用权人针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享有诸多权利。由此形成的信用权法律关系是“权利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结构。其次,个人信用权亦具有绝对权的属性。由于人格权保护个人私生活领域不受非法侵犯,在这个范围内,非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许干涉。换言之,个人信用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由此形成的信用权法律关系是“权利人—第三人”结构。 (二)个人信用权人的同意权及其范围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个人信用权人的同意授权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商业化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必要条件。为实现个人信用权人的人格尊严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商业化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两个价值维度之间的均衡,同意要件的认定通常具有很大的弹性,在严苛与宽松之间徘徊不定。 当前意义上的征信目的范围已经不限于个人的银行信贷领域,而是抽象地涵盖了各种个人金融活动,旨在为市场主体预防和控制金融借贷的交易风险提供信用支持。经同意可供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遵循征信目的限制原则。对此,可以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从服务于金融活动的征信目的角度,如果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某个敏感个人信息的收益大于侵害该敏感个人信息的成本,且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该敏感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则应当将其列入有条件同意的范畴;反之则应将之排除在同意权的范围之外。我国征信系统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形成的是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个人信用权体系亟待完善,因此,对目的限制原则应当采取比较宽松的价值标准,以利于数据企业财产权和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个人信用权人不良信息的特殊处理 个人的不良信息系指对其信用状况构成消极影响的信用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采集无需个人的同意。不良信息尽管对个人信用状况不利,却是个人信用评价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可或缺的内容,对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的意义重大。法律应确认不良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以维护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客观公正,这属于个人信用权同意的例外情形。 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 (一)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构成要件判断 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认定应当结合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场景与侵害名誉权的特别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判断。对过错的判断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般社会观念下的注意义务。征信机构对于信息提供者报送的“严重失实信息”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高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机构的合理核实义务,其注意标准应当达到“专家级的谨慎注意义务”程度。个人与平台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强势的平台机构作为信息提供者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在“红旗规则”中的“注意义务”。 名誉权受到侵害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必要,而社会评价的降低要求侮辱诽谤行为为第三人知悉。个人信用评价发生作用的范围主要是金融领域,一旦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个人就会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直接导致个人在金融领域的评价和信誉的降低或贬损,其实际效果与公开状态无异。因此,个人信用评价是否降低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不良信用信息已被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采集、整理和保存,并使个人的经济能力、履约意愿在征信系统处于不利的信用评价状态即可,而无须要求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个人信用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以个人信用权人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的非自愿丧失。除个人信用评价降低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损害后果还包括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关于精神损害的判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达到严重程度,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的信用权受侵害的救济措施,除了消除因信用信息不实所造成的评价贬低之外,尤为重要的是恢复因权利被侵害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因个人信用权被侵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本质上属于非物质性人格权中财产价值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受害人因失信惩戒产生的可赔偿损失属于所失利益,系指假如个人信用权人未被错误认定为失信人,受害人的财产应该有所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实际财产损失数额应当结合个人的社会影响力、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可获得盈利额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均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多部门联合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贸促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从夯实基础、提升效益、强化协同、防范风险4个方面部署了10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发挥知识产权赋能支撑作用,推进产业强链增效。 在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增强重点产业竞争力方面,《若干措施》强调,要培育一批基础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强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储备;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发布共享导航成果,提升服务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综合效能;梳理重点国家(地区)和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规则,制定出台标准与专利协同政策指引。 在加速专利产业化进程,提升重点产业规模效益方面,《若干措施》强调,要综合运用各类线上线下对接手段,推动存量专利向重点产业加速转化;实施一批重点领域专利产业化项目,健全完善推进专利产业化的促进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和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 在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优化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生态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引导企业、园区等牵头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转化对接、投融资、专利池运营以及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组建等方面提供服务;以知识产权利益高度关联的经营主体为基础,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推进产业链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鼓励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强化专利池产业链整体布局,促进产业有序竞争、协同发展、强链增效。 在统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竞争,有力保障产业安全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从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和加强产业风险管控两个方面,着力增强我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提升企业国际竞争能力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部署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由此,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REITs正式迈入常态化发行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负责人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出台基础设施REITs申报格式文本、评估工作指引等配套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申报推荐各环节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申报推荐工作质量和效率。 从2020年4月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到2021年6月份首批9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挂牌上市,再到过去三年REITs市场初步经历的完整周期,无论是规模、资产类型,还是市场表现,基础设施REITs均具备了开启下一个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基础与条件。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中国证监会推荐67个项目(含扩募项目),其中44个项目发行上市,共发售基金1285亿元,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超过510亿元,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6400亿元。据统计,上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已累计向投资者分红超130亿元,2024年上半年中证REITs全收益指数上涨8.65%。 记者了解到,《通知》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构建常态化发行机制为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为遵循,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原则,全面改进和优化申报推荐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核内容和申报要求,优化政策空间,简化申报推荐程序,压实各方责任。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负责人介绍,与试点阶段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有四方面重大变化。一是进一步聚焦重点,明确审核内容和把关标准。常态化发行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对项目未来收益率提出要求,更多交由市场自行判断、自主决策;不再对国资转让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转让事项作出要求,改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办理。 二是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申报推荐效率。《通知》简化工作流程,取消前期辅导环节,改为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企业直接申报;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严格限定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退回或受理时间、咨询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次数以及项目方反馈时间,进一步提高申报推荐效率。 三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严明惩戒纪律,对于申报时敷衍塞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受理、函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措施。 四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空间,激发市场活力。《通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回应有关方面的实际诉求,适当扩大发行范围,增加了清洁高效的燃煤发电、养老设施等资产类型。调整优化规模要求,明确对于行业共性原因导致缺乏可扩募资产的项目,以及首次发行规模超50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的规模要求。提高回收资金使用灵活度,取消用于存量资产收购的30%比例上限,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15%。
内蒙古呼和浩特:提升信用软实力,夯实发展硬支撑
今年以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力实施诚信建设工程,全面启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对标国家考核要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第五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举措55项,构建“432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即: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持续推进部门、行业、区域三方联动,依托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呼和浩特)”网站两大载体,织密织牢数据汇集、惠民便企、社会共建的信用一张网。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呼和浩特市大力实施“行政执法质量三年提升行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79件,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4835项,审核认证行政执法主体40家单位3000余人。动态调整160项处罚事项纳入免罚、轻罚清单,开展包容性执法697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式联合执法、交叉执法3093次。 今年,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了政务服务改革,优化了服务效能。截至目前,全市共设立“一件事一次办”窗口49个,全市首批下放政务服务事项236项,第二批拟取消和下放政务服务事项189项,形成集约高效的“1+5+9+N”政务服务体系,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围绕立信、管信、用信环节,呼和浩特市出台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编制了《呼和浩特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梳理6大类219类子项信息,归集不动产、水电气等各类信用信息1935.1万条,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呼和浩特市积极拓展评价应用,创新开展“信易阅”“信易行”等15个“信用+N”激励场景,依据信用评价报告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信用+电子保函”聚焦节本增效,一季度降低企业投标成本1.46亿元,占投保企业工程保证金总量的34%。“信用承诺+视频勘验”助力审批提速,压缩勘验环节时限90%以上。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近6万家诚信企业实现“亮码经营”。 同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集中整治行动,归集公示“红黑名单”信息2万余条,在各领域实施联合奖惩,目前共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3673人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305人次;1至6月份,“助保贷”业务已为45户企业融资3.49亿元,“银税互动”为2836家民营企业发放贷款20.63亿元,是去年同期的4.5倍。“信易贷”平台累计为136家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43亿元。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已刊播诚信建设公益广告7650万条(次),发送诚信公益短信300余万条,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开设“诚信青城”等专题栏目,刊播发新闻报道690余篇。 目前,呼和浩特市共选树青城好人、诚信示范企业、示范街区等诚信主体99个。向社会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17条、曝光失信案例78个。同时,持续开展诚信典型上媒体上新闻、进公园广场和街道社区、进各行各业光荣榜活动。“信易阅”向5.5万名市民读者办理免押金读者证。“信易行”向守信市民推出乘车优惠服务,惠及64.25万人次。 以公开促公信,推动执法司法流程信息点对点公开。目前,法院系统公开裁判文书7930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99.51%;检察系统公开程序性信息2303件;公安系统公开行政处罚5230人次;推进司法公正,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各政法单位记录报告信息6456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开展各类监督、陪审、听证活动2635件次。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呼和浩特市加入“呼包鄂乌司法公信建设联盟”,出台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2条措施,设立全区首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了诚信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同时,集中执行攻坚,纵深推进“法院+N”执行联动机制,政法各单位协同配合,破解查人找物堵点。全市受理执行案件2.2万件,执结1.2万件,实际执行到位66.27亿元。
关于“信用”和“诚信” 《决定》提及6次
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记者梳理发现,关键词“信用”“诚信”共提及6次,其中包括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等。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多措并举,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决定》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强调,要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同时,《决定》提到,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记者关注到,近年来,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决定》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和“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也都提及了“信用”的字眼。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方面,《决定》提出,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决定》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关于“诚信”,《决定》也提及了2次。 在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决定》表示,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在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决定》则指出要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
四川资阳:拓展“税务+”模式,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四川省资阳市税务局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满足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涉税诉求多样化、非接触式办税需求常态化为导向,通过积极实践拓展“税务+”服务模式,以更加便利化、精细化、智能化的税费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成本做“减法”,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税务+网络”,升级办税缴费新体验。积极推广“资阳税务”微信公众号,整合“办税服务、社保缴费、税法查询”等功能,支持纳税人缴费人“微办税”“微缴费”,实现办税缴费“指尖”体验,吸引粉丝12.58万人。运用征纳互动平台,实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智能咨询及在线辅导,实现申报提醒、缴款提醒、个性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搭建起征纳良性互动桥梁。打造“资税云厅”直播平台,以“现场直播答疑+系统操作演练”方式,将课堂从线下搬到线上,业务骨干化身政策主播开展答疑解惑。 “税务+邮政”,打造便民办税新体系。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深挖税邮合作潜力,在全面整合双方资源的基础上,发挥邮政“点多面广”优势,在全市高质量打造3个旗舰店、12个示范点、80个便民服务点,作为实体办税缴费服务的有效延伸和补充,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快办”的现实需求。丰富税邮合作职能,合力构建“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文书送达+税法宣传”的服务机制,实现高频业务“全覆盖”,为纳税人缴费人打造家门口的“办税服务厅”。同时畅通日常联系交流渠道,落实好双向沟通交流,优先解决直接影响纳税人体验的问题,研究改善服务措施,实现税务、邮政、纳税人三方共赢。 “税务+银行”,做优以信换贷解难题。“出新”信贷产品,联合银行推出“云税贷”“银税通”等优质信贷产品,同时积极推广“税电指数贷”,实现“税电指数”向“信贷资本”的有效转化。“升温”金融服务,立足“银税互动”聚焦小微、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在全市建立起金融主动服务企业发展的公益性机制,为纳税信用评级高、经营管理规范、融资需求迫切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服务、风险防范等个性化服务。“升值”纳税信用,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做好潜在优质客户推送,实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多方面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该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通知要求从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等多方面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