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100%山羊绒衫”0羊绒:虚假宣传寒了冬日,也寒了人心
羽绒服刚刚出事,羊绒衫也陷入争议。据《扬子晚报》12月5日报道,苏州的戚先生以188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标称为“100%山羊绒”的针织衫,收到的却是100%绵羊毛的产品。所谓的羊绒衫,变成了“0羊绒”的羊毛衫,戚先生颇为气愤:“是羊毛就标羊毛,不能骗人啊。” 戚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除了不久前的“羽绒骗局”外,还有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纯银饰品”经检测后发现为合金材质,以及消费者购买的“进口奶粉”实为国产贴牌等情况。近年来,商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问题频发,让不少消费者深感忧虑。羊绒衫变成羊毛衫,不仅让冬日寒冷,更让消费者寒心。 首先应当明确,商家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面临着违法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戚先生不接受平台提出的“仅退款”的处罚完全合理,或者说,“仅退款”这样的力度无异于鼓励更多的虚假宣传。毕竟像戚先生这样自费检测的人是少数,概率小、处罚小,那就会有更多商家铤而走险、跨越红线。 此外,商家应当意识到,消费者的信任一旦破裂就难复原。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路上,一旦企业失了良心,就会失去人心,此前因为虚假宣传而跌落神坛的钟薛高就是前车之鉴。而且,这种不信任甚至会影响整个市场。据《在线虚假评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研究》,消费者在面对虚假信息较多的购物环境时,会花费更多时间阅读评论,从而显著影响购买欲望。 同时,商家的不诚信也会伤害自己赖以生存的电商平台。频繁发生的欺诈事件会让消费者对电商平台产生畏惧和抵触心理,导致购物意愿下降。普华永道《2023全球消费者信任调查》指出,超过一半的消费者(54%)选择在实体店购物或在店内取货,主要因为他们可以亲自检查产品是否破损或有问题。换言之,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缺失,会直接促使他们转向实体店购买。 诚然,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常识。188元的价格,显然与真正的山羊绒衫市场价格相去甚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应该为此买单。毕竟,无论是高价还是低价商品,消费者都有权获得与商品描述相符的产品。 电商平台作为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桥梁,有责任对商家上传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政府增强监管、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也已然是老生常谈。但处罚力度仍需加大,减少商家获得高利润的可能才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的乱象。当然,只靠外界监管也是不够的,根本问题仍在于商家的诚信缺失。尊重消费者权益、树立社会责任感不仅是长久之计、也是基本准则。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虚假宣传透支的是消费者的信任、损害的是市场的环境、践踏的是基本的道德原则。期待未来,每位消费者都可以在电商平台上放心选购,轻松地获得一件既实惠又保暖的羊绒衫——商品的真材实料不仅能够温暖身体,更能温暖人心。
【风险提示】天降扶贫资金和补助?当心成为电诈帮凶
近日,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多起以“领取巨额扶贫金”为名义的诈骗案件。诈骗团伙为将诈骗来的赃款转移,大肆寻找中老年人,以发放扶贫金的名义索要其银行账户,并要求将收到的钱取现后转存到其他银行卡中,从而实现诈骗赃款的转移,导致中老年人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2024年10月15日,薛某(男,现年52岁,霍州市人)在手机微信添加了一个陌生微信好友。此人给薛某发了一个乡村振兴扶贫的链接,让薛某通过链接下载“大业追梦”App。该App“工作人员”以给薛某讲课形式称,能给薛某提现168万元的扶贫资金。当薛某操作完成后发现无法提现,该“工作人员”又称需要提高薛某的银行卡流水,让薛某将自己的另外三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发给对方,对方再给薛某的银行卡里转账,然后让薛某将钱提现出来后打入指定的银行卡中,以此可以增加薛某的银行卡流水。薛某先后共转账165000元。薛某通过在该App每日签到非法获利1200余元,后被诈骗分子微信拉黑,薛某贪图巨额利益诱惑,成为涉诈分子“洗钱”的工具人。薛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霍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8月24日,郭某(男,现年59岁,霍州市人)在手机微信上添加一名陌生人为好友,在微信聊天时收到对方发来的一份“国家乡村振兴局密函”。郭某随后联系密函上的“工作人员”,被对方邀请进入到所谓“国家乡村振兴局”App。对方谎称经过大数据审核,郭某符合发放“补助”标准为279万元,并给郭某买了到合肥的往返机票。在合肥约好的地方见面后,对方称因郭某的银行卡流水少,这笔资金容易被银行封控。随后对方利用郭某的银行卡进行多次转账刷流水72万余元,后被诈骗分子微信拉黑。刘某贪图巨额利益诱惑,成为涉诈分子“洗钱”的工具人。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霍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1.收到此类扶贫“政策”文件时,一定要从官方平台向有关部门致电求证,不要轻信网上非官方的报道信息。 2.收到陌生快递要保持警惕,遇到陌生二维码、陌生链接不要随意扫描或点击,更不能下载来历不明的App,以免落入骗子的圈套。 3.诈骗分子常以“补缴个人所得税”“修复征信”“验证身份”等托词要求受害者向指定账户转账,声称需要先行垫付资金,后续才能进行“发放补贴”“退费”。凡是使用此类说辞的,一定是诈骗! 4.请广大群众妥善看管、保存好自己的医保卡和银行卡,不要出租、出借,不要帮助陌生人流转资金。请提高警惕,擦亮双眼,不要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成为电诈犯罪分子的“帮凶”。如发现此类情况,请立即报警。
【风险提示】当心,别上了“统筹险”的当!
据报道,近期有很多车主通过电话热线反映,他们本打算购买车辆商业险,买到手的却是所谓的“统筹险”,并且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理赔。这些出售“统筹险”的公司甚至打着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的旗号,以混淆视听、谋取利益。 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统筹险”并非正规保险产品,从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正规的保险公司也不允许参与所谓的“统筹险”业务经营。此类“高仿车险”业务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车主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投保车险变成“统筹” 据报道,近日,山西李先生的车险即将到期,一位自称是“人保”车险业务员的人联络他说,从他那里买车险价格更低。李先生交完钱才发现,只有交强险是人保财险的,商业险却变成了所谓的“统筹”合同,销售方是“国昌(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 无独有偶。江苏的韩先生,被一名自称是“平安车险”的人联系,以优惠价格吸引他购买车险。支付了4000多元后,韩先生发现自己买的是“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提供的“车辆统筹服务”,韩先生要求对方退款,对方却只退了70%。韩先生查收款方才发现,该公司在他付款的前一天刚刚注册。 类似的套路在“统筹险”的销售模式中十分常见。这些销售中介打着正规保险公司的幌子,利用低价优势,向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等商业保费较高的群体扩散,有的甚至通过保险中介卖给普通车主,涉及范围不断扩大。记者在企查查经营范围中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关键词搜索,近3年来(2022年1月至今),共有371家类似企业成立,远超此前数量。其中,多家公司名称中含有“大地”“平安”“国寿”“众安”“众保”等字样。最新数据显示,像这样名为“统筹”实则变相销售违规保险的公司已经超过2000家。 “所谓的‘统筹险’并非正规的保险产品,而是一种原本限于运输企业内部互助的机制,每位成员缴纳一定费用,事故司机可从这笔费用中获取赔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很多企业注册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通过销售中介在各地销售此类产品,混淆视听。这些公司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中介,它们更像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者,通过销售所谓的“统筹险”来谋取利益。 出险后无法获得理赔 近年来,有关“统筹险”的纠纷时有发生。不久前,福建省永泰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显示,2023年2月,鄢某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永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余某为某制砂公司驾驶员,其公司为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深圳某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互助统筹10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制砂公司赔偿鄢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等49万元(包含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交强险)。后制砂公司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统筹公司对交强险不足的31万元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互助制度,不属于保险。安全统筹中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实质上是普通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有关规定,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终,永泰法院对这起涉及安全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一般合同确定管辖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案例中,已有法院将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判为无效合同。2022年7月,河北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典型案例显示,该案认定,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保险并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认定的保险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无法替代被告完全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商业保险。”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也就是为什么事故发生后,相关赔偿并不能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规范来进行,导致法律诉讼频发。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车主的个人利益,还破坏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到底应该谁来管?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2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曾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但两年过去,为何安全统筹业务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还在最近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这背后,一方面是消费者不了解或者贪便宜,甚至可能被误导。近几年,运营车辆投保难、保费高的问题一直备受消费者关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统筹服务公司打擦边球,在监管所不能及的灰色地带冒充正规的保险产品。 “这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监管缺位的问题。”龙格进一步对记者表示,在安全统筹业务的监管中,一些“统筹公司”仅利用“一网通办”便民服务,通过书面提交资料便成立公司,且不在注册地运营,使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即使收到投诉举报,也只能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无法直接注销其营业执照。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这不属于其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业务范畴,因此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此外,相关部门可能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空白和漏洞。 亟须引起重视 如何规范规模日益增长的交通安全统筹市场,减少消费者被误导购入“高仿车险”? “尽快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乃至经济执法部门等的协商研讨和通力合作。”在王国军看来,最重要的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把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入口关,还需多方发力,打好‘组合拳’。”龙格建议,一是要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冒牌车险”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此类“冒牌业务”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同时,加大对违规销售“冒牌车险”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三是要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避免被虚假宣传所误导。同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遇到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四是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同时,加强市场监测与预警,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和通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风险提示】开好“法律药方”,破解“代退费”骗局
为切实破解“代退费”骗局,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需开好“法律药方”,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护责任。 近期,上海、南京、厦门等多地公安部门公布了一种新型财产诈骗的案例,引发了公众热议。案件显示部分犯罪分子谎称能代未成年人向游戏平台申请退还已充值的游戏金额,精心编织了中介骗局,然而签约付费后,当事人才发现对方并未进行任何实质行为,他们不仅未能退费反遭二次诈骗。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上述“黑中介”行为涉嫌犯罪,已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类违法犯罪我们应坚决打击,并开好法律“调理药方”。 黑中介骗局多发的原因有很多。直观来讲,未成年人游戏退费的纠纷多,那么黑中介实施犯罪的机会就多。根据某消费者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9月,涉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有效投诉高达54768件。犯罪分子巧妙利用未成年人不敢告知家长的心理,提前设计专业话术,借用“法律公司”名号,伪造退费律师函。这些精心编制的骗局,连阅历丰富的家长尚不能识破,对心智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则更像是救命稻草,岂不知一抓就落入了圈套。 应当说,关于规范未成年人游戏及充值,当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法规,树立起第一道防火墙。如网络安全法规定使用网络应当实名认证,《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游戏平台落实防沉迷措施,限制游戏时长和消费额度。但是,就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应履行何种流程、产生纠纷后如何厘清各方责任及退费比例,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虽然2024年5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公示《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也涉及退费纠纷解决,但其性质是团体标准,只是行业自律,无法律强制性。 另外,当前游戏平台未成年人识别机制尚停留在形式审核阶段。平台在用户注册时通过身份证号、姓名的实名验证来识别“未成年账户”,并对其在游戏时长、充值程序等方面进行限制。但生活中时常出现孩子借用家长信息实名注册的情形,而目前审核机制无法综合游戏习惯、充值记录等因素实质识别,家长在孩子已多次充值后才发现,造成退费纠纷频发。 从更深层次看,家长陪伴的缺失使得孩子依恋网络游戏则是当下退费纠纷频发的核心原因。未成年人毕竟还处在三观建立的过程中,人生阅历较浅,难以抵御诱惑。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忽视关注孩子内心,缺乏亲子陪伴教育,极易使孩子沉溺虚拟世界,甚至偷挪家长存款以充值,沾染不良恶习乃至违法犯罪。 为切实破解“代退费”骗局,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需开好“法律药方”。一是健全法律体系,做好法治引领。建议出台涉未成年人退费法律规范,为退费渠道、纠纷解决等提供法律指引;做好普法教育,归纳典型案例,梳理相关风险,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二是完善监管体系,释放监管效能。建议加强对“代退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斩断产业链条;加强对游戏平台的支持,鼓励推出综合在线时间、游戏习惯等因素的实质审核机制,并对异常账户实行人脸识别二次检验。三是强化监护责任,筑牢家庭防线。呼吁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加强沟通、教育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理性对话、主动关怀未成年人,持续陪伴、共同寻找健康爱好,必要时可共同寻求心理咨询。
【风险提示】假羽绒制品满天飞,消失的不只是羽绒
冬季来临,羽绒服、羽绒被等羽绒制品成为市场上的香饽饽,但一部分假羽绒制品却在线上、线下市场肆意泛滥。央视财经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商家为降低成本、追逐更高利润,便在生产过程中动起了歪脑筋,选择以“飞丝”冒充“羽绒”,这些不达标的假羽绒被除了被消费者买回家中,也会流向酒店、民宿等场所。 “2888元不要,888元也不要!”“95%的绒子,像葡萄串一样,很蓬松”“贴身去睡,真的像睡在云朵里一样的感觉,摸起来像摸婴儿的肌肤一样”“98鹅吊绒,一等品”……直播间内,那些促销价仅需几百元的羽绒被,在主播们激情四溢的叫卖声中,被赋予了诸多诱人特性。但在记者调查走访的过程中,直播间工作人员披露了惊人的内幕:各种产品质量标识都是假的,“让他做啥标就做啥标”;检验检测报告、羽绒充气标是成批采购的,“牌牌1元钱,2块钱”;以次充好之所以成为“公开的秘密”,是因为“基本上客户是摸不出来,一般他不懂的,看不出来。” 直播宣传天花乱坠,产品质量一塌糊涂,劣质羽绒制品消失的不只是羽绒,同时还有监管——网络主播鼓动唇舌为劣质商品营销造势的时候,网络平台有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当劣质羽绒制品成为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利益链的时候,监管部门到底在做什么?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及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广告违法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8项直播带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虽然相关规则已经出台,但在现实中,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直播带货乱象仍然频发。不良直播间里的套路如出一辙,主打的就是利用话术诱导消费者下单。这显然已经不是虚假宣传那么简单,而是涉嫌欺诈消费者。随着直播电商规模的爆发式增长,投诉量也与日俱增,由此难免会给行业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作为技术提供者、规则制定者、流量分配者,电商平台集多种角色于一身,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都应该主动扎紧管理机制的篱笆,避免给假冒伪劣产品留下可乘之机。无论如何,不应该任由直播间夸夸其谈、自说自话,肆无忌惮地“挂羊头卖狗肉”。 此外,近期媒体还曝光了各类消费欺诈行为,比如不合格的电热毯、假黄金、假进口水果、假品牌蟹……综合来看,这些商家都是将低成本、货不对板甚至不合格的产品通过虚假宣传、假冒标签等方式,进行高价售卖或是当成合格产品售卖,严重坑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威胁其生命安全。这些消费乱象的“病理表现”虽然在线上,“病灶”却是在线下——造假行为之所以成为某些行业内部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实际上也意味着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和缺位。 相关制度规则已经明确,监管部门不能总等着乱象曝光后再介入调查。铲除假冒伪劣商品的滋生土壤,既要重视媒体监督和消费者举报,也要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借助多种渠道和手段,主动查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同时不能继续纵容虚假标签扰乱市场。只有线上线下齐发力,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企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风险提示】警惕“4S店”突然闭店下的消费风险
近日,福建省消委会关注到福州中宝、福建星德宝等多家宝马4S店突然关门,人去楼空,导致众多车主面临下订后无车可提、汽车配件无法取回、售后服务无法进行等困境。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车主们的强烈不满。针对此事,福建省消委会发布消费提醒:警惕“4S店”突然闭店下的消费风险。 1.涉事4S店及汽车供应商应承担主体责任 根据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福建省消委会强烈要求涉事企业应切实承担起第一主体责任,尽快采取措施,与消费者联系,明确解决方案和时间表,妥善解决车主们面临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寄存配件、恢复售后服务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解决。 2.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对于消费者而言,面对4S店突然关门的情况,应保持冷静理性,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采取以下措施:收集所有与4S店签订的合同、购买凭证、付款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使用。并尝试联系4S店的负责人或客服,要求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联系到4S店,可以向供应商或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或拨打12345、12315寻求相关部门介入解决,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组织涉事4S店、其背后的供应商以及消费者代表,共同参与多方协商会议,推动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的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和执法力度。对于存在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问题的4S店,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和相关服务时提高警惕,注意合同条款、关注服务条件设置、违约责任、退订规则等重要条款,并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遇到纠纷时应积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福建省消委会也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积极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呼吁各方共同努力协商解决,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助力“放心消费在福建”消费环境建设。
【风险提示】警惕!专门“忽悠”老年人!
随着智能手机和新媒体平台的迅速发展,许多老年人往往都是通过刷短视频等方式来打发无聊时间,却对基本操作一知半解,有的诈骗分子就专门盯上了老年人。 11月13日,家住淄博、65岁的温女士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提示她“开通了快音听歌App的会员,从当天开始自动扣费”。温女士对智能手机操作不太熟悉,以为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于是赶忙拨打短信中“客服”的电话号码询问情况。得知温女士是一名老年人后,对方“贴心”地表示可以通过语音通话一步步指导。温女士以为遇到了好心人,于是按照对方要求开始操作。 “客服”称,取消自动扣费前需要先“走几笔账”,这样“平台就不会多扣费用”,操作完成后就会把钱再返还回来。听到要给对方转钱,温女士犹豫了起来。为了进一步获取温女士的信任,对方发来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工作证”和身份证照片,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没有骗人”。 温女士担心打子女的电话会给他们添麻烦,于是不再纠结,向“客服”指定账户转账3万元。收到钱后对方又以种种理由要求继续转钱,温女士方才发觉被骗。 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老年人不仅钱财上受了损失,还会生出自责、后悔、沮丧等大量的负面情绪,极大地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常回家看看,多陪陪父母,引导他们多学习反诈知识,不能让受骗经历成为广大中老年人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风险提示】买演唱会溢价票?警惕“假黄牛”!
刀郎巡回演唱会厦门站活动即将在本月底举办。以前,记者了解到,已有网友疑似购票被骗。 11月18日上午,家住岛内的邵先生在其所在小区业主群看到,辖区派出所的反诈警力在群里发送了一条新的提醒:近两日,辖区已陆续接报3起涉“刀郎演唱会门票”普通诈骗警情,请辖区居民朋友千万不要从非官方渠道购票,谨防被骗。“这个提醒很及时。”邵先生表示,他这两天正琢磨着是不是找“黄牛”加价买张票。 此前据相关媒体报道,刀郎巡回演唱会厦门站门票预售开放后,门票被迅速抢光。记者昨日登录大麦网,网页显示该场演唱会门票为“缺货登记”状态,有75.1万人标注“想看”,超过98%同类演出,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时刻关注演唱会动态的不仅有歌迷,还有骗子。记者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已有厦门网友为购票而疑似陷入骗子圈套。网名为“心平气荷”的网友11月17日发帖称,被人在网上以出售刀郎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6600余元。在对方要求再次转账时,猛然惊醒发觉被骗,后报警求助。在该网友帖子下,有其他网友留言称,几乎是同样的骗术,但好在她及时醒悟没有被骗。 诈骗有套路 近期的刀郎演唱会门票诈骗,骗子主要以冒充“黄牛”称有“平台预留溢价票”为由行骗。网友提醒,当对方要求下载小众聊天软件或在线会议软件时,就要提高警惕了。 第一步,骗子会冒充“黄牛”,或主动或被动与事主取得联系后,先让事主转账“票钱”; 第二步,诱导事主转账“保证金”,称转了才能登录骗子的购票平台账户操作转票; 第三步,会以“保证金”没有“备注”或其他操作失误为由,诱导事主再次或多次转账。 购票请注意 厦门警方针对演唱会门票骗局再次提醒:不要绕开官方渠道购票,不要相信所谓“内部票”、“渠道票”,对订票信息有任何疑惑,及时向演唱会官方进行咨询;不要点击陌生链接,发生链接跳转时更要提高警惕;对于屏幕共享等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风险提示】别在以旧换新上动“歪心思”
今年以来,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地纷纷出台补贴细则,让真金白银的实惠直达消费者。但在活动火热进行的同时,有媒体报道个别商家存在骗补、套补和突击涨价等行为,引发公众关注。 从新闻中来看,这些商家耍的还是“老套路”——要么采取突然涨价的方式提高商品的价格,把本应优惠给消费者的价差,通过涨价填平的方式套取到自己手中;要么是以一机多卖、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以旧换新国家政策补贴。如此行为,不仅使政策效果打折扣,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任其发展,市场秩序被扰乱,“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很有可能出现。 “看得见的手”要发挥作用。比如,湖北省商务厅已开出首张针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骗补”“套补”的罚单,取消了5家公司及其线下门店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实施企业资格。又如,四川省商务厅也发布公告,对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以旧换新国家政策补贴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公司进行清退。监管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将会对不法商家形成震慑作用。 商务部全国家电以旧换新数据平台显示,截至11月8日24时,2025.7万名消费者购买八大类家电产品3045.8万台,带动销售1377.9亿元。把好政策继续落实好,对于各地和有关部门来说,一方面应当适时加强对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及早发现个别商家在价格上“动手脚”的情况,方便快速处理。此外,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全过程监管,以此进一步提高对平台和商家的约束力。 再奉劝个别想动“歪心思”的商家,在大数据时代,你们那些“小把戏”骗得了多久呢?做生意,诚信经营第一位。无数的事情已经证明,“背刺消费者”没什么好下场。想薅以旧换新补贴的羊毛,还是省省心吧。
【风险提示】警惕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法院以案释法发布防骗贴士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了“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和“霸王条款”有关的案例,四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网购陷阱。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590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且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