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发改局开展9月“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宣传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长效机制,培育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9月19日,元宝区发改局深入馨悦社区开展2024年信用宣传月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单位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发放诚信宣传手册,联合金山派出所相关同志为社区居民普及手册内容,针对性讲解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三大领域的信用知识及法规政策,强调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典范,倡导诚实守信的蔚然成风,邀请太平洋保险公司围绕金融征信主题开展宣讲,与居民展开问答互动,为居民答疑解惑,进一步引导居民宣传、践行、捍卫社会诚信。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100余份,为20余名群众解答征信问题,筑牢广大群众守信意识。下一步,区发改局将常态化开展信用宣传活动,为创建文明元宝、构建诚信社会贡献力量。
诚信统计宣传月:筑牢数据质量之基
今年是我国第17个“信用宣传月”,也是第15个“全国统计开放日”,为深入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引导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近日,市统计局多举措开展2024年统计宣传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统计信用环境。活动期间,市统计局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一是利用“9.20全国统计开放日”的契机,在安东老街设立了宣传展板,用生动形象的图表、简洁易懂的文字和现场有奖问答的形式相结合,向过往群众介绍统计诚信的重要意义,以及新修改的《统计法》对诚信的要求和虚假统计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展板前,不少市民驻足观看,认真聆听工作人员的讲解,对统计诚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二是市统计局在局机关宣传长廊上摆放“诚信统计”宣传展板,利用局机关学习会等时间节点,做好新修改《统计法》诚信建设工作的宣贯讲解。三是主动送诚信上门,结合统计“服务千企”等工作,向企业发放《诚信统计承诺书》和统计手册,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知晓度,维护统计法治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做好诚信统计培训,在各企事业单位新入库培训中,充分利用市局法治第一课形式,结合新修改的《统计法》,专门组织统计诚信培训讲座,系统讲解统计工作的规范流程、数据采集与科学上报的统计方法,以及如何在日常统计中坚守诚信底线。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分析,让参会人员明白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而诚信则是保障数据质量的关键基石。本次诚信统计宣传月活动,如同一场及时雨,滋润着统计工作的土壤。它不仅提高了公众对统计诚信的认知度,也为统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统计诚信的理念将深入人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宽甸县发改局“信用宣传月”活动
宽甸发改局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于9月20日上午在中心路组织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现场宣传活动采取发放诚信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大家争做“诚信宽甸”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传播者。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单300余份。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是每个社会公民的立身之本,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都要为创造“诚信宽甸”贡献一份力量。
省政协举行党组扩大会议
近日,省政协举行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及省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总结省政协党纪学习教育开展情况,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周波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征程上进一步深化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省政协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及省委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总目标,组织省政协委员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铸就忠诚之魂、增强敬畏之心、凝聚攻坚之力,党纪学习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要继续深化拓展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持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为建设教育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要团结带领教育界委员,围绕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等重要课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资政,推动形成建设教育强省的强大合力。会议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发挥政协优势作用,在扩大内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积极献计出力,为持续巩固我省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的明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以上率下,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在第七个“中国农民丰收节”到来之际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强调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在第七个“中国农民丰收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习近平指出,今年,我们克服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利影响,实现夏粮增产、早稻稳产,全年粮食有望再获丰收,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习近平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切实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希望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积极行动起来,一步一个脚印,把乡村全面振兴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奠定基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0号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现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7月22日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第三条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反欺诈智能化工具有效应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第五条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创新发展,依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必要的人员和资源投入,采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反欺诈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运行。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反欺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效,引导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消费者等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参与保险活动,营造良好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章反欺诈监督管理第七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第八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指导,推动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第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三)参与反欺诈行业协作;(四)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第十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五)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六)反欺诈协作情况;(七)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八)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第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组织反欺诈宣传教育,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可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欺诈办公室等。第三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履行报告义务。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九)反欺诈宣传教育;(十)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十一)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按照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反欺诈职能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各关键业务单元,强化承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提升理赔质效。保险机构应加强诚信教育与合规文化建设,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严防内部人员欺诈。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业务相关的外包服务商,加强反欺诈监督。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内部标准与行业标准衔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保险机构应依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行业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等开展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发现欺诈线索可能涉及其他保险机构的,应报请银保信公司或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对欺诈线索进行核查与串并。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线索协查机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开展线索串并、风险排查、案件处置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举报、调查、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第四章反欺诈行业协作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二)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三)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四)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五)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七)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第二十五条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对发现的欺诈线索交由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可参照上述模式组织开展辖内大数据反欺诈工作。第二十六条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导下,秉承“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的工作方针,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辖内反欺诈合作机制;(二)发布辖内欺诈风险提示、警示,探索建立辖内欺诈风险指标体系;(三)组织协调辖内保险机构配合银保信公司等开展欺诈线索核查、串并工作,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相关机制;(四)探索建立地方反欺诈信息平台,为辖内欺诈风险分析与预警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针对区域性欺诈线索组织开展排查、研判,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工作;(五)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反欺诈合作与协调,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为反欺诈工作提供便利;(六)组织开展辖内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七)建立辖内反欺诈专业人才库和案例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八)每年一季度向属地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九)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第二十七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制度机制,明确信息使用用途和信息处理权责,严格管控信息使用的范围和权限。未经信息主体授权或法律法规许可,任何机构不得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对外公开、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银保信公司、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定期就反欺诈信息系统建设、欺诈指标和监测模型设计、欺诈案件调查、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第五章反欺诈各方协同第二十九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第三十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欺诈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第三十一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第三十二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第三十三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反欺诈职能的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风险特点参照本办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和指标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风险提示】新手找“陪驾”要当心哪些法律风险
金九银十,很多网络平台上汽车陪驾、陪练的咨询量不断攀升。想要重拾驾驶技能的“本本族”、刚出驾校不敢开车的“菜鸟族”、车况路况不熟练的新车主都希望找一个专业“陪驾”,不仅能积累驾驶经验,而且可保行车安全。然而,汽车陪驾虽然算不上新兴行业,但并未形成明确的行业规范和标准。那么,在陪驾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乱象和法律风险呢? 乱象1陪练不靠谱 法官支招:应设立统一的监管制度 选择陪驾服务,本意是为了将来上路更安全,但如果遇到不靠谱的陪驾教练,带给消费者更多的是安全隐患。 为购车后顺利上路,小陈找到了一家汽车驾驶陪练中心,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陪练服务费为150元。小陈一次性支付了1200元后,陪练中心指派王某指导小陈练车。途中,小陈因超速驾驶,转弯时处理不当翻入路旁水沟,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陪练人王某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并未取得汽车教练员资格。 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管是陪驾公司提供的教练,还是个人兼职陪练,最难确定的是他们是否合格,是否有资质从事该项工作。有些陪驾公司招聘的教练员仅要求实际驾龄一年以上,大量的个人兼职陪练因缺少陪驾公司的管理与约束,准入门槛甚至更低。总的来说,市场上不少陪驾教练都未达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合格者可能无法提供专业的驾驶指导和安全保障。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按要求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中规定,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把控陪驾资质的认定,尽量减少消费者在接受陪驾服务时面临的“两眼一抹黑”,尤其对于大量的个人兼职陪练要设立统一的监管制度。陪驾公司应建立合格的教练员准入门槛,约束管理陪驾人员。消费者在选择陪驾服务时,应核查教练员是否取得驾驶证、取证的年限以及是否发生过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乱象2低价揽客虚假宣传 法官支招:订立书面合同很必要 笔者在“天眼查”网站上检索,看到有上万家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陪驾服务”。很多购物平台、直播网站上也有可提供“带练”“陪驾”服务的店铺,还有很多兼职的个人也在招揽生意。 笔者发现,陪驾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是否需要提供车、用什么车,或者针对停车移库、市区通勤、夜间驾驶、长途驾驶等专项课程进行划分,每小时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定价并无标准。在某平台上,销量最高的是两小时100多元的体验课。但低廉的价格,或许只是“诱饵”。曾有媒体报道,有的陪驾公司宣传“十公里免费”“100元陪驾5小时”等,利用低价招揽客户,但实际陪驾过程中一直在推销套餐或变相收费。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有的陪驾公司、平台店铺还存在预交费行为,如设定“预约陪驾需3小时起”的门槛,或“预交10个小时的费用、免费赠送1.5小时学时”的诱导性方式,但一些陪驾公司或个人陪驾多以口头方式约定,存在降低服务质量、任意加价的风险,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因此,陪驾公司或个人陪练在宣传提供陪驾服务、收取费用时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变相收费等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也应坚持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形要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乱象3“黑陪驾”私家车、改装车充数 法官支招:应关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众所周知,上路行车最怕车况出问题。然而,不少陪驾员为降低成本,在陪练车上动起歪脑筋。正规公司陪练车需定期保养或更换,花费较高,而私家车、改装车甚至二手车、报废车等因无需更多养车费用,成为一些“黑陪驾”的首选。但这些车在安全性能上难以满足教学需求,还可能因制动系统失灵引发交通事故。 笔者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陪驾”时看到,在车辆使用方面,可以自行选择公司车或学员自备车。如果是自备车,由陪练中心或陪练人配带副刹车,不改动车辆5分钟即可完成安装。经询问,多家店铺所谓的公司车也都并非标准的教练车,仅强调车辆带有安装的副刹车。根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有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已经取得驾驶证寻求陪练的人员尚无专门的身份认定,法律也未专门规定陪驾教练与学员的责任认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驾驶人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 如果驾驶员已经取得驾驶证,陪驾过程中使用的是驾驶员的私家车,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驾驶员使用的是陪驾公司或个人陪驾教练提供的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陪驾教练存在过错,如有妨碍司机正常驾驶、指使、强令司机违法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甚至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陪驾服务时,应特别关注陪驾车辆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与陪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服务内容、陪驾时间、行驶里程、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项。 法官提示:应明确陪驾准入门槛 陪驾服务兴起后仍然存在大量法律风险,需要监管部门、企业、个人协同发力,共同保障陪驾行业的市场秩序,合力维护道路安全。 首先,应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与标准。有关部门应明确陪驾公司与个人兼职陪驾的准入门槛,建立陪驾车辆质量评估制度,确保陪驾教练车符合安全、技术、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使用私家车、改装车及二手车、报废车进行陪驾服务的监管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学员和社会公众对陪驾人员的资质、陪驾车辆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陪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宣传页面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教练员资质、教练车评估证明等信息,制定陪驾教练的任职资质标准,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个人兼职陪驾教练应积极进行登记备案,主动参加专业培训,为学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保护。 最后,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驾校,及时检查私自安装副驾驶刹车的车辆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订立服务合同时,要认真查验陪驾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合同条款,充分了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陪驾教练资质、陪驾车辆质量后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风险提示】不能再让天价修理背刺消费者了
近日广东一女子80元预约了马桶上门疏通服务。实际操作时,维修工称堵塞严重,需要使用强酸疏通,最后要价超过了1000元。最终经过协商,女子实际支付了380元。无独有偶,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北京海淀区的刘先生,家里冰箱坏了,要更换温度传感器。该器件网上报价4.8元,维修方却索要修理费1600元。 修理修配服务本是城市生活中的一项基础服务,是基本的民生需求,其价格透明度和服务规范性理应得到严格保障。然后,修理人员以超低报价揽活、修理服务结束后随意加价漫天要价的价格欺诈现象屡见不鲜,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最后还是免不了被天价修理费“背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 像马桶疏通遭遇天价,明显不合理。一方面,马桶用强酸疏通是否真的是必要手段,还是仅仅为了提高收费而采取的借口?另一方面,即使确实需要使用强酸,其报价和用量应该合理。从事件细节可知道,女子同意维修师傅使用1瓶报价380元的强酸。但维修师傅却擅自用了3瓶。况且强酸价格也不甚合理。像强酸这种常见的化工产品,一瓶价格一般也就十多元或几十元。可修理人员却1瓶收380元,几乎是10倍暴利了。疏通马桶一次收费1000多元,怎么说也不合生活认知与逻辑,难怪网友说这维修费都够买一个新马桶了。 像疏通马桶这样的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修理服务中,维修工往往利用消费者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不了解,以及面对突发问题的焦虑心理,加之市场规范性不够,因此才敢随意加价、漫天要价。遇到忍声吞气好说话的顾客,狠狠赚一笔。遇到据理力争硬刚维权的,即便修理价格被拦腰砍一刀,修理方也不吃亏。 小小的修理居然要天价,这既不厚道,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否则视为违法。 消费者遭遇天价修理费“背刺”,暴露出修理修配服务市场监管的缺失。目前,该行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服务质量和价格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商家便趁机浑水摸鱼,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加强修理修配服务市场的监管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无照经营、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还可更大一点,而不是在修理方要价的基础上双方各让一步,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比如,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标价80元的马桶疏通,最后付了380元;换4.8元的冰箱温度传感器,最后付了近1000元,消费者为普通修理依然付出了不菲的代价。消费者及公众从举报处理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感略显不足。这样的处理恐怕也在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修理方“套路”消费者的气焰。
【风险提示】以为赚得多,却被骗得狠!这样的网络“投资理财”可要当心
“低风险、高回报”“专家带飞、稳赚不赔”“内部消息、平台漏洞”……如此诱惑的“生财之道”是不是很令人心动?要当心!你很有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当中掉入了骗子精心谋划的骗局。 网友荐股投资多收益高?骗局! 今年8月2日,在广东省顺德北滘工作的陈女士(化名)突然收到一陌生“好友”在某网络平台的留言,对方称有意购买陈女士公司的产品。陈女士工作忙碌,为方便沟通,在对方推荐下,她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连日来,对方通过该聊天软件致电陈女士询问其公司产品的情况,其间不经意透露其有“超高收益、稳赚不赔”的渠道,陈女士听了很好奇,两人详聊了2个多小时后,对方将其拉入了群聊。 8月10日,该网友向陈女士推荐一个交易黄金的股票网址及账号给她。第一次,陈女士按指引投了7000元“试水”,果然该股票一路连涨,收益可观。此时,对方告诉她,投得越多,赚得越多,投超10万元,获7个点的回报……投入超过200万元,收益高达15个点。此时,陈女士心动了,她开始追加投资。其间,她顺利提现了第一笔现金。“收益高,提现快”,尝到甜头的她很快就放下防备,连续不断追加多笔巨额投资到网站的股票账户,账面“收益”相当可观。 “千万别再转账了,这是骗子的圈套。”8月11日下午,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北滘派出所的反诈民警接到预警线索后,迅速找到陈女士,打破了她的“发财梦”,反诈民警提醒她极大可能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并对她进行了反诈宣传。陈女士一开始并不相信,认为自己是正当的投资理财,还准备继续投资,幸好民警及时劝阻,提醒她线上联系该“好友”,却发现无人回应,股票网址也无法进入并提现,她才醒悟过来。 “专家”带飞买期货赚大钱?陷阱! 8月28日,顺德北滘的王女士(化名)到北滘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了。据王女士回忆,7月15日,她经前同事介绍,认识了一位陌生好友,对方透露自己有“专家带飞,内部消息”,并发送了自己近日多张投资期货的盈利截图给她。看到图片上的收益额,王女士颇为心动,对方趁机询问她是否愿意跟着一起赚大钱,王女士欣然答应。于是,对方给她发送了一个链接,引导她下载了指定软件进行交易。 7月16日,王女士通过该平台操作成功进行了第一笔交易,发现账面盈利颇丰,时间短收益高,这让她高兴极了。于是,短短一周里,她连续追加了多笔投资。直到7月30日,她尝试申请提现,平台告知需要先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账后,对方又称其违规操作,要交纳保证金才能提现,此时王女士才意识到被骗。 办案民警提醒,首先网上交友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加入投资理财群,不要轻信所谓的“专家”“大师”,冲动跟随投资。此外,网络投资需谨慎,不要被所谓的高回报诱惑,“内幕消息”“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的网络投资理财陷阱多。最后,市民要保护好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并要通过正规平台、官方渠道投资理财,不扫描陌生人发来的“二维码”,不点击来历不明的网页链接,切勿安装来历不明的投资App,谨防被骗。
商务部: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近日,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成功举办,此次的主题为“诚实守信利企惠民”。据了解,宣传月期间,各部门将协同配合,组织各地集中开展14项主题活动。商务部将组织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创新开展“信用惠民”“银企对接”等特色主题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企措施,进一步支持居民消费,助力企业经营,释放信用红利。 活动现场分享了“聚焦正品好货打造诚信品牌”“全程可视化打造全链路食品安全”“信用应用助力家政行业扩容提质”等18个“诚信兴商”典型案例,发布了“诚信兴商”银企对接成果,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企业代表发表了诚信倡议。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表示,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全面掀起诚信宣传的热潮,营造“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 “诚信兴商宣传月”自2005年发起以来已经连续举办20年,成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培育的重要平台。202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