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德谱食品有限公司
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政府履约践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频发,且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非法集资人利用被害人缺乏法律意识,盲目追求高利润、低风险等特点,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今年6月是第12个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6月11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安东老街,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检察官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过往市民重点宣传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防范及处置?并结合所办案例向市民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引导市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本次活动共接受群众现场咨询5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400余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是一件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下一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能动履职,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深入推进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元宝区教育局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位公民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准则。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诚信意识,培养诚信品质,元宝区教育局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开展了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局工作人员深入培训机构,重点围绕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收费标准公示、树立诚信经营典型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对培训机构收费、培训时段、广告宣传、信息公示等办学行为进行了检查,鼓励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自觉践行诚实做人、认真做事,打造诚信教育品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向学生家长发放《关于校外培训之家长一封信》,提醒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谨慎支付培训费用,自觉抵制违规培训。为了让诚信主题教育活动更加落实,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LED屏滚动播放诚信宣传标语及开展绘画活动,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此次活动,共发放《关于校外培训之家长一封信》100余份,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教育长效机制,将诚信建设更好地融入到青少年成长教育中。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第四章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投诉、举报程序,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其他类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十三条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丹东海关开展“信用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
丹东海关在6月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宣传活动。此次诚信宣传活动累计向160余家企业进行了宣传。此外,该关还利用关企交流微信群平台开展政策宣讲,为企业推送深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在通关业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宣传手册,现场讲解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文件精神,让企业进一步了解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通过深入调研和走访重点企业,加大企业信用培育工作,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加快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经济运作效率,但它也改变着传统经济模式和商业模式。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体系,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逐步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出现了一批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其建立健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二是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信用信息难以实现全面共享和整合,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四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使用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五是意识和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信用重视不足,缺乏必要的意识和素质。 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把握数字经济新机遇,不断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一是要加大对信用信息保护的力度。目前,我国在采集、存储和使用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一定保护漏洞,国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这样才能构筑新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安全防护网。二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惩罚性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提高信用违法的成本。同时,对一些失信行为也应当制定法规条例,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失信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信用监管体制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只有进一步推动监管体制及立法的完善,才能形成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与整合。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整合。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进程,建立国家级信用大数据平台,打破数据壁垒,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要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模式。首先,国家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效能和预警能力。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在监管环节,不仅仅要发挥政府的力量,还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市场信用的监管中来,以有效发挥各行各业的协同力量,进而形成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再次,进一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之前,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进而再依据信用评级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以及信用评级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信用主体进行差异化监管。 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要建立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使用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信息质量和使用价值。二要进一步强化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加强标准的执行力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要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素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教育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比如,可以对一些典型企业、典型个人的守信失信案例进行宣传,进而提高公众对信用的认识和理解。二要树立诚信榜样。通过评选诚信企业、诚信个人等典型榜样,弘扬诚信文化,促进信用主体形成正确信用观,形成履约守信的市场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三要强化信用培训与教育。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可以开展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信用培训,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素质。与此同时,要加强信用文化的教育。例如,应当让相关学者与市场监管者研究社会信用的相关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修订相关的信用教材,对于不同教育阶段的人群开展与其相对应的信用教育,在潜移默化里把信用文化渗透到国民教育的体系中去。 要提升信用信息技术水平。一是加强信用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二是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覆盖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 要培育多元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一要放宽信用服务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开展多元化的信用服务,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信用需求。二要普遍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通过加强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向高质量、高效率方向发展。同时,也可以鼓励政府与优秀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准,加快其做大做强的步伐。三要为信用行业培育一定数量的优秀专业人才。信用服务机构可以积极与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在合作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研学,打造一支高素质、全方位发展且专业化的人才团队。 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发展。要加强与国际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化发展。 (作者:刘超河北金融学院)
【风险提示】警惕求职“十大陷阱”
眼下正值求职旺季,个别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布设骗局、坑害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提醒求职者警惕10大求职陷阱,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警惕非法职业中介陷阱。求职者不要轻信中介机构的口头承诺,务必签订正式服务协议。如遇“黑中介”,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若个人财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立即报警。 警惕入职前先交钱陷阱。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不能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作为求职者的录用入职条件。 警惕求职“内推”陷阱。收费“内推”、保offer等多属虚假宣传,涉嫌违法违规,求职者千万不可抱着“走捷径”“靠关系”等心态轻信骗子的话术,应通过正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用人企业官网求职。 警惕招聘“套路贷”陷阱。求职者对有应聘意向的企业,最好事先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核查其相关资质,若企业在求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 警惕入职捆绑付费培训陷阱。员工培训成本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经过付费培训可录用、包就业等要求,求职者一定要谨防既被坑骗一笔培训费又得不到理想工作的骗局。 警惕兼职刷单陷阱。兼职刷单是诈骗更是违法行为,不要下载不明App、扫描可疑二维码或是缴纳押金。 警惕传销“拉新”陷阱。求职者要掌握辨别传销的基本常识,避免误入。一旦被骗、遭受侵害,求职者要立即报警求助。 警惕色情招聘陷阱。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从事色情服务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是近年来的典型骗局。遇到“活少钱多、轻松来钱、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踩雷、掉坑。 警惕盗用个人信息陷阱。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和支付密码等信息,提供证件复印件时在合适位置注明用途。 警惕“猫腻”合同陷阱。求职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若属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资料。若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一旦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电子秤计量作弊提出“八个严禁”
近期,一些不法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行为,严重违背诚信经营理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近日,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严禁利用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八个严禁”,明确了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全链条各环节禁止事项。 例如,严禁生产未经型式批准的电子计价秤产品。严禁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擅自改变批准型式,为非法改装“留后门”。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规格型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合格标志、完好铅封等信息的电子计价秤。 此外,严禁销售具有作弊特征的电子计价秤。严禁违法违规修理、改装电子计价秤或为改装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使用未经过检定、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检定合格标志以及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严禁利用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欺骗消费者。 而对于集贸市场主办者,严禁不履行计量管理责任,包括不制定计量管理制度、不设置公平秤、不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登记造册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全链条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如发现有相关禁止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司法部: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监督力度
为加强行政复议依法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司法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同时,司法部还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一批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此次专项行动推出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5个方面18项具体举措。 一是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比如,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开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专用通道,开展涉企宣传等。让企业更愿意、也更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二是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比如,加大涉企行政复议的案件调解、和解力度,邀请工商联、商会等共同做实行政复议案前、案中调解等。 三是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比如,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监督力度等。同时要求各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选取1-3件重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四是发挥行政复议预防涉企行政争议的作用。比如,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涉企共性执法问题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加强行政复议类案规范;建立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制定发布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点提示单等,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五是强化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跟踪问效。比如,建立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工作机制等。专项行动期间,对将近五年内的涉企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调解书的履行情况作全面梳理,建立台账,逐案督促履行到位。 司法部介绍,去年以来,各地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大量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司法部遴选了一批公正高效解决涉企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事项,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