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7月16日 住房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第十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第四章 经纪机构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并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二)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三)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四)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七)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辽宁:纳税信用激活“金名片”
良好的纳税信用是助推企业发展的“加速器”,是众多企业所重视的“无形资产”。近年来,辽宁税务系统不断完善诚信纳税绿色通道,让A级纳税人这张“金名片”持续发力,帮助企业行稳致远。 绿色通道正向激励诚信纳税企业 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是一家瑞士全资企业,出口业务占比超20%。作为往复式压缩机行业的领军企业,连续10年获评A级纳税人的卓越信用。 为更好为A级纳税人服务,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打造“专人专办”的绿色通道服务模式,实现随报随审、提速办理、一站跟踪,打通受理、审核、复审、核准、开票的完整链条,加快出口退税从“纸面数据”到“账上资金”的转化速度。 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晓刚说:“资金快速回笼,研发经费充足,我们突破了技术瓶颈,做出新的业绩。”目前,沈阳远大压缩机研发生产了8个系列上千种型号压缩机产品,是全球业内屈指可数的全能型选手。 坐落于“中国镁都”辽宁省大石桥市的中民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诚”字为立足之本,以“信”字为经营之道,连续11年在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得A级。 去年,该公司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税务部门组建专业税收服务团队,针对企业研发创新特点,为企业制定辅导方案,帮企业及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笔资金充实了企业的现金流,为后续研发提供动力。 “近期,我们再次荣获信用A级纳税人,创下了‘11连A’的佳绩。A级纳税信用这张‘通行证’,给公司的日常工作带来诸多方便和快捷,在资金筹措、品牌形象和涉税业务办理、政策享受等方面相当于获得了绿色通道,进一步巩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企业财务负责人刘琳表示。 信用背书上下游互信增强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纳税信用A级作为政府认证的信用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增强了上下游企业的互信,为企业带来效益。 在位于辽阳市宏伟区的辽阳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最新产品18米超长钢管正在穿孔机、连轧机、定径机等设备协同作业下定型下线。公司2020年至2024年度连续5年纳税信用被评为A级企业。该企业财务部主任胡琳说道:“信用连A让我们尝到了很多甜头,因为是连A企业,有纳税信用做背书,上下游链条企业对我们的认可度高,认为我们公司更可靠,也因此达成了很多合作,比如成功中标国家管网招标等,我们会坚持诚信纳税,让连A的‘金字招牌’一直延续下去。” 被业界誉为“速冻一哥”的辽宁安井,连续8年获评A级纳税人,多年跻身鞍山民营企业纳税十强,不仅帮助农民致富增收,还提供近千个就业岗位,积极推动台安县关联产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在深入企业调研时,发现企业账务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农产品期初成本,无法准确反映库存实际采购价值,若以此方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存在风险。税务部门研究发现通过对企业的账务核算方式、库存成本结构等细节的分析,参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以企业最近采购单价作为期初库存的计价基础可以解决企业的问题。“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给我们的成本核算和税务申报带来了很大挑战。有了税务部门这套核算方法,我们的问题解决了,这一调整也促使我们与上游农户或供应商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稳定供应以降低采购成本。在销售时,给下游客户的产品成本真实、准确,也有助于增强客户对企业的信任,提高企业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辽宁安井总经理丁浩宸说。 评价体系为企业注入资金活水 辽宁税务系统积极拓展“信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应用场景,推出联合激励措施,让守信企业在融资信贷、项目合同签订等方面获得更多便利和支持。 鞍山钢峰是一家专业的风机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是国家风机行业标准制定单位、国际ISO风机标准参编单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1%。企业从2017年至2024年连续8年被评为A级纳税人。作为“8连A”企业,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合规经营的“底牌”成了“金字招牌”。不仅中标率大幅提升,而且投标过程中只需缴纳30%的投标保证金,其余70%可以用企业信誉背书,充足的现金流让企业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生产和研发,发展越来越好、越来越快。 在丹东,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凭借多年纳税信用评级保持A级这一“金字招牌”,通过“银税互动”平台累计获得银行授信超5000万元。“A级纳税信用不仅让我们享受到‘绿色通道’服务,更成为融资的‘通行证’。”公司财务负责人葛锡龙感慨道。为帮助企业解资金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凤城市税务局联合辖区内6家金融机构,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推出银税互动金融产品,纳税信用A级企业可享“免抵押、低利率、快审批”等措施。 在葫芦岛,有一家从事水泥制品生产的大型企业——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该企业自2014年起,连续11年获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财务负责人张宝瑞说道:“A级信用让我们在行业市场上拥有了更强的竞争力,在资金借贷方面,让我们能从银行获得更多的短期贷款,帮助缓解企业暂时性的资金紧张,增强我们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 今后,辽宁税务系统将持续落实一系列守信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塑造良好纳税信用形象,让更多诚信纳税的企业收获实实在在的便利,让纳税信用真正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熠熠生辉的“金名片”,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纳税。
三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方案》要求,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运输违法车辆上路通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坚决遏制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营现象反弹,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中,在加强路面执法检查方面,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强化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周边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检查,严查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行为,严禁使用临时号牌挂车运输乘用车。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违法车辆纳入高风险车辆清单,实施重点拦查教育。要在执法中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核查,核实并采集装载单位、运输企业以及运载乘用车品牌等信息。 《方案》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方案》强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治理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推动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
7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向群总结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与监督并重,连续三年持续发力,助力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省政府研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基础上,举行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围绕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政策资源盘活社区资源、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等方面问题提出询问。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省发展改革、工信、民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医保等部门负责同志回答了询问。省人大常委会指出,老龄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动全省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将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列为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全力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课题中展现辽宁作为,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部署要求,着眼助推民生保障,紧盯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紧紧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支持的有利契机,坚持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完善举措,破解难点,补齐短板,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养老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让全省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省政府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把老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树牢改革思维、破解养老难题,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淑萍主持会议。副省长李强回答询问并作表态发言。
习近平会见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马卓言、许可)7月24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举行第二十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的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7月24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举行第二十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的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习近平指出,中欧建交50年来,交流合作成果丰硕,既成就彼此又惠及世界,其中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就是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开放合作、互利共赢。这也是中欧关系未来发展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和努力方向。今年是中欧建交50周年和联合国成立80周年,中欧关系又站在一个关键历史节点。中欧都是主张多边主义、倡导开放合作的建设性力量,国际形势越是严峻复杂,中欧就越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深化合作。面对加速演进的世界百年变局和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中欧领导人应再次展现远见和担当,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战略抉择,牢牢把握中欧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努力开辟中欧关系更加光明的下一个50年,为世界提供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习近平就中欧关系未来发展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坚持相互尊重,巩固伙伴关系定位。中国是热爱和平的国家,主张和谐、包容、合作、共赢。如果用西方走过的路来衡量中国,对中国的认知就会失之偏颇。中欧历史文化、道路制度、发展阶段的确不同,但这种差异过去没有成为中欧建交和关系发展的障碍,今后也不应该阻碍双方关系发展。当前欧洲面临的挑战不是来自中国。中欧之间没有根本利害冲突和地缘政治矛盾,合作大于竞争、共识多于分歧的基本面和主基调没有变。中方始终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发展中欧关系,将欧洲视为多极世界中的重要一极,一贯支持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战略自主。希望欧方也能尊重中国人民选择的道路和制度,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支持中国发展繁荣。中欧关系不针对、不依附、也不受制于第三方。双方要深化战略沟通,增进理解和互信,树立正确的相互认知。二是坚持开放合作,妥善处理分歧摩擦。历史和现实证明,相互依赖不是风险,利益交融不是威胁,提升竞争力不能靠“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只会孤立自己。“降依赖”不能减合作。中欧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应该也完全能够在发展中实现动态平衡。中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为中欧合作提供新机遇、拓展新空间。中欧要深化绿色和数字伙伴关系,促进相互投资合作。希望欧方保持贸易和投资市场开放,克制使用限制性经贸工具,为中国企业赴欧投资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三是践行多边主义,维护国际规则秩序。面对战争与和平、竞争与合作、封闭与开放的重大选择,多边主义、团结合作才是正确答案。中欧要共同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建立起来的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与时俱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中欧要支持通过政治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方一贯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主张劝和促谈,倡导标本兼治。中方愿同欧方加强协调,推动今年联合国气候变化贝伦大会取得成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绿色转型作出更大贡献。中方也愿同欧方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沟通和务实合作,共同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7月24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举行第二十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的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新华社记者李响摄欧方表示,习近平主席有关欧中关系的三点主张至关重要。建交50年来,欧中在广泛领域开展合作,规模和深度不断拓展,成为彼此重要合作和贸易伙伴,助力了各自经济繁荣和人民福祉提升。中国已成为制造业和科技大国,让数亿人脱贫,中国的发展令全球震撼,给世界重要启示,欧方相信并支持中国取得更大发展。欧盟和中国都是世界上的重要力量,欧中关系对双方和世界都极为重要。欧方致力于深化欧中关系,建设性处理分歧,推动双方合作在平衡、对等、互惠基础上持续取得更多积极成果。欧方不寻求与中国“脱钩断链”,欢迎中国企业到欧洲投资兴业。面对动荡不安、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欧中要担负责任,共同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推动解决地区热点问题,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欧方期待同中方一道,续写欧中关系下一个50年更加精彩的篇章。王毅参加会见。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风险提示:警惕“职业背债”陷阱
近期,社会上出现以“快速致富”“无需偿还债务”为诱饵的“职业背债”骗局,部分消费者因轻信此类虚假宣传陷入困境。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远离“职业背债”陷阱。 “职业背债”陷阱主要有以下套路: 虚假宣传引诱。以“无需还款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只需贡献自己征信”“短时间轻松获得高额酬劳”“不用本人偿还债务”等话术为诱饵,吸引目标人群。 伪造材料骗贷。制作虚假职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将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人包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 抽取高额分成。获取银行贷款后,不法分子抽取高额分成,将相关债务和风险全部转嫁给背债人承担。 一旦成为“职业背债人”,将面临诸多风险隐患: 一是承担高额债务。背债人作为借款人,需依法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将面临催收、罚息,甚至被起诉。从实际案例看,背债人到手的“背债费”只是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大量资金被不良中介和不法人员瓜分,而背债人却要背负远超自身所得的债务。 二是个人信用受损。一旦背债人无力偿还贷款,个人征信将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未来获取正规金融服务,甚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出行、就业等正常生活将受到限制。 三是法律风险极高。协助伪造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等刑事犯罪,沦为不法分子的共犯,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示: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切记任何承诺以个人名义贷款,却声称“不用你还”的话术,本质都是骗局。面对“职业背债”这类看似轻松赚钱的“好事”,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铤而走险,贪小失大。 二是珍惜个人信用。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要合理规划收支,按时偿还各类债务,不随意为他人担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贷或信用卡套现。发现信用记录异常,及时联系金融机构核实处理。 三是审慎对待“代办”业务。在面临资金需求时,警惕非法中介虚假宣传,务必选择正规、可靠的渠道办理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易将个人证件原件交由他人“代办”业务,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在任何合同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四是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求助举报。目前,公安部和金融监管总局正在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依法严打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如公众发现有人兜售“背债赚钱”门路,或身边有类似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行为的,一定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不慎卷入骗局,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最高法: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今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中,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2109.2万件,与上年同期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在内的各类案件相比下降8.52%。在执行案件办理方面,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同比下降2.46%,连续五个季度下降。 在立案和先行调解方面,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机衔接登记立案、委托调解、依法审理,持续深化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先行调解案件231.6万件,调解成功149.3万件,先行调解成功数量逐月明显增长,第二季度先行调解成功107.2万件,环比增长176.1%,前端解纷活力和效能持续释放。截至6月底,2883家基层法院派出诉讼服务团队入驻综治中心,促推纠纷化解从“多头跑”向“一站解”转变。指导“总对总”合作单位调解纠纷40万件,其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合作单位自行调解27.2万件,同比增长10.3倍,“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深化。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贯穿纠纷化解全流程,促推调解和案件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72%的当事人、律师主动应用要素式示范文本开展诉讼,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保证保险合同等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超80%,当事人应用体验感持续提升,全国法院立案满意率达90.07%。 在刑事案件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2.9万件,同比下降10.4%。判处生效被告人70万人,同比下降9.03%。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5.1万人,同比下降4.65%。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237.2万件,同比上升38.87%。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最高法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加强劳动就业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9.7万件,同比上升78.42%。人民法院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全市12345热线半年工作讲评会议召开
7月23日,全市12345热线半年工作讲评会议召开,总结上半年12345热线办理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12345热线规范管理,更好发挥窗口作用,解决群众和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市委书记宋诚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陈福茂出席会议。 宋诚指出,全市12345热线半年工作讲评会议的召开,是今年围绕热线工作召开的第三次专题会,这种高频次的调度彰显了市委对这项工作一抓到底的决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热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好用好联系群众的“连心桥”,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 宋诚强调,要总结经验,深化认识,在实践中把握做好热线工作的规律。要坚持高位推动,及时跟进工作重点,切实解决疑难问题,确保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到位;要坚持“方法为王”,在体制机制上持续发力,创新精准解决各领域具体问题;要坚持人民至上,持续深化“诉求人就是我亲人”服务品牌,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正视问题,找准差距,清醒认识当前工作的短板与不足。要对照中央及省委最新要求,对照人民群众更高期盼,聚焦民生领域、办理质量、责任落实等方面,健全协同机制,严肃整改到位,确保形成“一盘棋”工作闭环。要强化担当,狠抓落实,奋力开创热线办理工作新局面。聚焦“治标”“治本”“保障”三大关键,在解决存量问题上动真格、见实效,在强化源头治理上出硬招、求突破,在压实各方责任上拧螺丝、强执行,确保群众获得同质、高效的服务。 蒋冰强调,一要真心服务,不能流于表面。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持续提升“未诉先办”工作质效。二要高效执行,不能拖泥带水。要充分发挥“接诉即办”“急诉快办”机制作用,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三要通力协作,不能单打独斗。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好“难诉共办”工作机制,主动上手处理疑难复杂问题。四要持续跟进,不能虎头蛇尾。要做到全流程闭环办理、跟踪问效、挂牌督办,及时总结规律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力争解决一个、化解一片,有效遏制投诉增量、化解存量。 会议听取了12345热线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宽甸满族自治县、振安区、市人社局、市民政局作经验交流。 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各县(市)区、合作区、高新区主要负责同志,市(中省)直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县(市)区、合作区设分会场。
东港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大海社区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7月22日,东港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大海社区以”守住钱袋子诚信护万家”为主题,组织开展了一场诚信文明宣传活动。旨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活动期间,工作人员通过向辖区群众代表发放诚信读本,并结合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为居民讲解诚信金融的概念、价值和重要性,不仅有效提升了居民对诚信理念的认知水平,还帮助大家深化了对“诚信社会”建设的理解。下一步,东港市发展改革局将持续大力弘扬诚信文明新风尚,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和切实有效的举措,致力于提升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
省领导到丹东调研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7月22日,受省委书记郝鹏、省长王新伟委托,副省长李强来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青山沟镇,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听取受灾情况汇报、检查受灾点位情况。 在青山沟中华满族风情园景区,李强实地察看景区受损情况及修复进展,听取青山沟镇防汛救灾工作汇报,亲切看望慰问一线抢险救援人员。在强降雨影响下,青山沟村道路多处出现边坡塌方、路基下塌、桥梁涵洞损毁等险情。李强来到十一组青滴线道路受灾点,沿途察看道路桥梁受损情况,详细询问了解汛情灾情、抢险救援进展。李强还来到青山沟村村民家中,查看受灾受损情况,鼓励受灾群众坚定信心、乐观面对。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李强对丹东当前防汛救灾工作成效予以肯定。他强调,防汛责任重于泰山,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各项防汛抗洪救灾措施落实。要积极复盘,认真总结本轮强降雨应对经验,系统梳理薄弱环节,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省市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下沉服务,加强对丹东救灾复产工作的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力量支援,全力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丹东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市领导倪志新、刘向东参加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