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以及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等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第五十九条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 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库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库款拨付以及库款余额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六十六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清算指令于当日办理资金拨付,并及时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或者清算资金。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以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六十八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七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意见。 第七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及财政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国库库款报告以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超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部分。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短收,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小于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数的情形。 前两款所称实际完成数和预算收入数,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过在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平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第五章 决 算 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八十二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第八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以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六章 监 督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九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 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其假装考上名校,不如好好规划未来
明明高考只考了235分,却自称考上了清华大学,还伪造了录取通知书。最近几天,广东湛江的一名曹姓学生“火”了。为了庆祝此事,小曹所在村子甚至拉了横幅、放了鞭炮。不过,很快这份“录取通知书”被邻居发现破绽。家人在查询高考成绩后,终于戳穿了谎言。 这一幕仿佛是喜剧电影中的桥段,却在现实世界发生。这名学生在与父亲争吵后已离家出走,目前家人已联系上他,当地警方也表示此事不属于违法行为。事情发展至今,可以想象这个家庭,特别是这名学生承受着多大的压力。不过,对这个家庭来说,造假及时被发现其实是件好事,不至于酿成更严重的后果,一切都还可以挽回。这段经历,也完全可以成为家人之间互相了解的宝贵契机,成为年轻人认识自己、认识社会的生动一课。 人都会犯错,尤其是年轻的时候,不小心走点弯路并不要紧,只要及时回头就行。学生小曹造假的影响虽大,但并没有真正损害他人利益,因此,正如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所说,只要“纠正他的想法,以后路还很长”。 首先,要纠正的,当然是造假、撒谎行为。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现代社会更是如此。造假或许可以骗得过一时、一人,但绝不可能长期骗过所有人。等到谎言被揭穿的那一刻,便是付出代价之时。这一点,相信小曹的体会已经非常深刻。 其次,也是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是破除“名校崇拜”,选择适合自己的人生道路。清华大学当然是好学校,可是,能考上的人毕竟少之又少。绝大部分考不上清华的人,难道就没有未来了吗?当然不是。且不说“行行出状元”“条条大路通罗马”,许多杰出人士并非出身名校,单从新闻中所呈现的信息来说,学生小曹并非一无是处,甚至还有很多优点。 比如,其父曹先生表示,小曹“平时在家很听话,都是他煮饭做菜”。可见他踏实肯干,并不是人们想象中好逸恶劳的形象。或许他在文化学习上确实不擅长,那也不妨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学习一门技术。只要好好干,同样能拥有自己的“小幸福”。很多家长看不起技校、职校,不顾孩子的真实水平,非要孩子考大学,将来好“坐办公室”当“白领”。这样的心态,既不现实,也很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其实,这两年来,“蓝领”技术工人紧缺现象频频上新闻,职业教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职业也层出不穷。何必抱定“考大学”“上名校”的心理,把自己的未来限制在一条狭窄的道路上呢? 再次,家人之间的沟通了解,不能省略。伪造录取通知书事件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重要原因在于父母真的信了。虚幻的信任和坚硬的现实之间,巨大的落差产生了强烈的戏剧感。那么,父母平时对孩子的成绩,是否一无所知?是否对孩子有着不切实际的期待?这里并不是要指责家长在教育上的缺失,但是,哪里有漏洞,哪里就更可能溃堤,这是规律。父母即使不能对孩子在学业上有什么帮助,至少也要了解孩子的基本状态。 舆论沸腾,确实是一般人难以承受之重。离家出走,或许也是源于这种压力。但是,年轻就有无数可能,勇敢面对,一切都不会太晚。就像一位作家所说:“命运就像沙尘暴,你无处逃遁,只有勇敢跨入其中,当你从沙尘暴中逃出,你已不是跨入时的你了。”即使上不了大学,这场人生风暴,也可以看成是大学给小曹上的一课。
浙江:“政采云”数据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畅通
小单高频、难获担保,一些为政府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经常面临融资难题。近期,浙江风途科技有限公司却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交易流水历史数据,顺利在农行申请到了44万元“政采贷”,暂时缓解了资金困难。 13日,在浙江杭州举行的“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发布会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12家首批“政采贷”合作入驻银行与政采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企业效能、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提供有力保障。 受疫情影响,当前一些供应链企业,特别是处于中下游的中小微企业面临不小的困难。“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是政府采购与供应链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能有效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畅通。 浙江银保监局局长包祖明表示,采购交易信息向银行开放,推动利率与采购信用挂钩,对于稳定融资预期、恢复企业信心,培育优质诚信企业、优化信用环境等有重要意义。 “让数据带着资金跑起来,让信用成为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利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陆巍峰说。 据了解,政采云平台凭借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信用评价体系,可精准实现分层画像,帮助中小微企业找到能够授信的银行,帮助银行发现优质中小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冯建龙表示,做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既需要政府搭建好平台,及时提供数据和接口,也需要各家银行优化授信等模型,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浙江省财政厅厅长尹学群介绍,“政采贷”自去年3月上线试运行以来,已完成授信近7亿元,总放款金额达4亿元。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共有4000多家供应商申请“政采贷”,完成授信近4.5亿元。 据悉,2018年正式上线的政采云平台类似政府版淘宝,将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技术应用到政府采购领域,自平台成立以来,已有超过35.3万家政府采购供应商汇聚于此。
青海:推进地方信用立法 推动“诚信青海”建设
8月16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培训暨专家研讨会。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和信用行业专家,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同志参加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并讲话。 吴海昆指出,研讨会实现了预期效果,专家学者全面指导把握,秉持科学严谨、认真负责、诚恳帮助的精神,充分发挥各自所长,为青海省信用立法中遇到的新问题、难问题、大问题解疑释惑,提供全面、立体、有深度的立法咨询和支持。青海省人大财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深入研究专家意见,把握好既有立法依据又符合省情实际的原则,对条例内容进一步研究完善,确保按年初计划的时间节点推进立法工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青海省积极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十分必要,突出地方特色,对推动“诚信青海”建设意义重大。专家学者们围绕条例的意义、作用、具体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交流介绍了国家层面和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和信用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就条例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不足、提出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条例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参考。
浙江将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17日公布了新编制的《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将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 为了高水平建设“信用浙江”,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此次编制工作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注重指标应归尽归、应用尽用,争取将现阶段符合要求的指标全部纳入评价。同时,注重算法与时俱进,注重公共属性。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包括公共信用评价概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6部分内容。 其中,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共涉及基本情况、履约能力、遵纪守法、经济行为、社会公德等5个维度、11个二级指标和21个三级指标,新增了名下单位严重失信信息、名下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重点监管信息、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金融逃废债信息、其他行政认定不良信息、虚假诉讼信息等7个三级指标。
12省市入选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下发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等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5月启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开展该试点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建成畅通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和典型案例﹔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用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有机融合,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试点工作任务包括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文件和推进信用承诺制度有关工作办法及相关文书﹔制定规范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公开公示、异议、信用修复等有关政策文件﹔形成失信主体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并对行为、措施分级分类﹔规范信用报告管理和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等。
丹东市振安区纳利美容店信用承诺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2020年底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外贸企业申请,可合理变更短期险支付期限或延长付款宽限期、报损期限等。(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额以外的贷款本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商业银行在“信保+担保”条件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参与外贸领域融资风险分担,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与资质较好的外贸类服务平台进行合作,获取贸易相关信息和资信评估服务,优化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更好服务外贸企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更好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尽快推动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全国试点总量扩大至30个左右,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鼓励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支持海外仓建设。(商务部牵头,财政部、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不断优化退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基金等方式,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培育一批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共建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借助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平台,完善产业转移对接机制。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发挥优势,承接劳动密集型外贸产业。(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力度。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农产品、消费电子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在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研究确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名单,梳理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需求,建立问题批办制度,推动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在进出口各环节予以支持,“一企一策”做好服务。研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大型骨干外贸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支持措施。(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推进“线上一国一展”,支持和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线上展会。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规定范围内,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发挥好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作用,积极对接国外商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继续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进一步推动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提升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加大对出口企业提供技术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进扩大油脂油料、肉类、乳品市场准入,促进进口,保障市场供应。(海关总署负责) 十一、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华便利度。在严格落实好防疫要求前提下,继续与有关国家商谈建立“快捷通道”,为外贸外资企业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急需人员往来提供便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来华复工复产外国人全面实施“快捷通道”。参照“快捷通道”有关做法,本着“防疫为先、确保必需、压实责任、体现便利”原则,对来华从事必要经贸、科技等活动的外国人作出便利性安排。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特点,开通专有通道,便利外商入市采购,优先安排在华常驻外商尽快返华入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总量,在防疫证明齐全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与我主要投资来源地民航班次,便利外籍商务人员来华。(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移民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现有1.5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加大对重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5700亿元新增贷款规模可用于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摸清辖区内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重点外资企业信息,加强各地外资企业协会等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开展“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服务力度。对全国范围内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梳理形成清单,在前期、在建和投产等环节,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海、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服务保障力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培训和宣传解读,着重加强对疫情防控等应急领域企业的政策服务,吸引更多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和民生健康领域。(科技部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财政部牵头,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站位、积极作为、狠抓落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8月5日
浙江:“政采云”数据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畅通
小单高频、难获担保,一些为政府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经常面临融资难题。近期,浙江风途科技有限公司却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交易流水历史数据,顺利在农行申请到了44万元“政采贷”,暂时缓解了资金困难。 13日,在浙江杭州举行的“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发布会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12家首批“政采贷”合作入驻银行与政采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企业效能、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提供有力保障。 受疫情影响,当前一些供应链企业,特别是处于中下游的中小微企业面临不小的困难。“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是政府采购与供应链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能有效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畅通。 浙江银保监局局长包祖明表示,采购交易信息向银行开放,推动利率与采购信用挂钩,对于稳定融资预期、恢复企业信心,培育优质诚信企业、优化信用环境等有重要意义。 “让数据带着资金跑起来,让信用成为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利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陆巍峰说。 据了解,政采云平台凭借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信用评价体系,可精准实现分层画像,帮助中小微企业找到能够授信的银行,帮助银行发现优质中小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冯建龙表示,做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既需要政府搭建好平台,及时提供数据和接口,也需要各家银行优化授信等模型,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浙江省财政厅厅长尹学群介绍,“政采贷”自去年3月上线试运行以来,已完成授信近7亿元,总放款金额达4亿元。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共有4000多家供应商申请“政采贷”,完成授信近4.5亿元。 据悉,2018年正式上线的政采云平台类似政府版淘宝,将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技术应用到政府采购领域,自平台成立以来,已有超过35.3万家政府采购供应商汇聚于此。
安徽:累计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4亿元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政府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8月17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累计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4亿元。下一步,将结合实际制定信用相关规范性文件。 归集行政许可与处罚信息3681万条 安徽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省级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实施意见,并下发多份通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今年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还特别将政务诚信建设、信用监管工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所明确的重点事项。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全省各地不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目前,全省还建立了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各类表彰、年度考核、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 除了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还不断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截至2019年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约3681万条,并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已累计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4亿元 在政务失信专项治理方面,也是亮点不断。近年来,全省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相关重点领域,开展失信专项治理,提升政府公信力。2017年以来,连续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党群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纳入专项治理范围,所有涉及案件全部按要求完成治理,并从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移除。 相关人士介绍,2019年,全省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7万余人次,限制高消费26万余人次,通过全方位的高压威慑、惩戒,迫使2.7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自动清偿债务30.28亿元。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方面,截至2020年4月底,全省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累计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4亿元。 而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方面,2019年,全省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1731个,对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47家企业限制招投标,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35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84条,通过省人社厅专栏,在线接收办结欠薪案件155件,为975名农民工追回被欠工资1600余万元。 此外,全省各地的公安、网信、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还积极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虚假信息、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非法社会组织等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还探索信用承诺制,开展事中分级分类监管,省有关部门在旅游、税务、劳动保障等多个领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按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截至5月底,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已提供联合奖惩对象查询112万次。 将结合实际制定信用相关规范性文件 “当前,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相关人士表示,安徽省将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研究信用立法思路,结合实际制定信用相关规范性文件。 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全省还将继续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专项治理,开展政务领域诚信建设评估和优化营商环境信用评估。接下来,全省还会进一步扩大信用承诺事项覆盖面,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