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辽政办 [2008] 1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和《目录》中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按要求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8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 (2014年1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2009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完善法制和信用工作制度,弘扬诚信理念,构建信用文化,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也要看到,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信用立法滞后,征信系统建设有待完善,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整体偏低,奖惩联动机制尚不健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加强诚信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诚信辽宁建设,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对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时提出的“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培育诚信文化为基础,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着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诚信意识,着力解决诚信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为实现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把培育诚信观念作为长期任务,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建设促进诚信辽宁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合力推进。坚持德法并举、刚柔相济,把道德教化与依法制裁作为有效手段,依法规范信用行业管理和信用服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突出问题导向、集中治理,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积极推广诚信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辽宁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三、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主要任务 诚信辽宁建设要以信用规划和立法为保障,以目标绩效评议考核为抓手,以征信系统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继续推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依法行政,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诚信辽宁建设的关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着表率和导向作用。一是坚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二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打造阳光政府;三是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和投诉制度;四是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是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行依法行政、诚信施政,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诚信辽宁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着重在法院、检察院、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中加强诚信建设。一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政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三是审判机关要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检察机关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三)完善全省统一征信系统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和共享。以国家和省统一的数据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为基准,加快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征信平台建设及各行业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全领域征集、整合和共享。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各地区、各行业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四)促进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各级政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同时,积极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促进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与表彰守信行为,限制和制裁失信行为,建立和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服务业、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一是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和制裁。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二是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三是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省、市、县三级征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征集、整合、交换和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信用规划和立法,保障信用工作有序推进和有法可依。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组织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推进信用法制建设,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评级、信用产品使用、信用奖惩、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快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清理、修改与“信用辽宁”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逐步建立完善信用法规体系,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七)加大诚信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诚信文化意识。组织信用文化知识普及活动。把诚信教育融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各方面,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诚信建设在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评选中的权重。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将信用人才列入我省“急需人才”目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广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组织省内各类新闻媒体,运用媒体宣传、文艺创作、公益广告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宣传正面典型进行示范引导,曝光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诚信辽宁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诚信辽宁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诚信建设重大问题,率先抓好自身诚信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推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诚信辽宁建设夯实基础,形成推动诚信辽宁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着眼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加大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对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切实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推动诚信辽宁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评议考核,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信用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诚信辽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