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省与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市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市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级财政事权。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省政府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跨市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市、县、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省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市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和市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海洋权益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基础性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全省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省直接管理和省与市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一般性海洋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以及其他海洋灾害防治,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省直接查办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省管辖的违法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持续提升,但电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大力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省内和跨区电网布局,促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规划投资700亿元以上,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400座以上,新增电力线路长度1万公里以上。通过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和数字化水平,积极构建坚强智能电网,大力支持风电、光伏、核电和抽水蓄能电站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启动特高压外送华北通道规划研究,推动相关工程纳入国家规划,提高电网跨省跨区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互济支援能力,为辽宁电力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各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将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科学编制好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变电站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由市、县(市)政府承诺项目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变电工程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优化营商环境。 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不需提供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和建设工作,力争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各市政府)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针对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变电站,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简化相关流程,完成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办理。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约定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省(中)直有关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市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加强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各市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遇到受阻等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向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情况,各市电力公司每月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情况。省、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适时对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附件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向群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李国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爱军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苗治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鲁海威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成 员:房 勇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 王丹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马韶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 斌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范国华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解 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曲向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范骁锋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树森 省林草局副局长 李 志 省安全厅副厅长 孟补在 省地震局副局长 刘 勇 省气象局副局长 于志学 中铁沈阳局集团副总经理 袁 骏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房勇同志担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基地,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十四五”期间,为强化工农结合、工农互促,实现工业与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的政治使命。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工业和农业,通过工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及其副产品精深加工,带动相关产业和技术提升,加速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精深化、规范化、集聚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全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富裕富足,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构建工业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政策引导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强大推进合力。 坚持工业理念、重点突破。用工业化生产运营模式和技术装备成果,重点提升农业机械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用工业产业链思维和全流程管理,重点促进农产品加工精深化。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引领。通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推动产业全面升级。培育示范领域和企业,打造园区、企业发展样板,引领融合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工农互促。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区集聚,培育构建区域品牌。以农业发展需求为牵引,加快智能装备、设施材料、食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和信息化全面升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逐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数字化、精深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化、集聚化步伐不断加快,工业与农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主要经济指标比较协调。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4%。建成粮油、水产、畜禽三条规模超千亿产业链。建设15个面向农业领域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和60个示范工厂,创建8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65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到2025年,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数字化、精深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规范化、集聚化步伐显著加快,工业与农业融合机制更加完善,产业迈向中高端。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以上。建成粮油、水产、畜禽三条国家级产业链。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设20个面向农业领域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和100个示范工厂,创建10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7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业机械化。 1.提升农机装备供给能力。加强农机装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进农机装备整机企业与零部件配套企业协同创新、协同配套。发展拖拉机、收割机械、烘干设备等现有优势农机装备产业,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智能拖拉机、高效联合收割机械、农用无人机、渔业装备、小型智能园艺机械等整机装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保障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及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求。引导有条件企业研制农机装备,促进首台(套)农机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推进农机产业园区发展。 2.全面促进农业机械化。深入开展玉米、水稻、花生等优势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果蔬业、牧草业、现代种业、畜牧水产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等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研究,攻克制约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技术难题。到2025年,粮食主产县加快实现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畜牧业、渔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推进农业数字化。 3.建设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智慧农业数据汇聚治理和分析决策平台,打造全省数字农业一张图,搭建智慧农业应用云。鼓励软件企业、工业企业提升农业APP开发能力。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加快完善数据集成、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提高平台面向农业和场景的应用服务能力。到2023年,力争研发推广30个以上涉农APP应用;到2025年,力争研发推广50个以上涉农APP应用。 4.建设智慧农业园区。加快农业园区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开展智慧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成果推广,开发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智能检测、自动控制、数据分析和智能决策等技术,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到2023年,力争建设60家以上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到2025年,力争建设100家以上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 5.推进加工业数字化升级。充分发挥我省产业数字化的场景资源优势和数字产业化的数据资源优势,推动加工业企业应用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追溯、供应链管理、大数据营销、品牌推广等应用。扩大综合型和行业级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规模。到2023年,力争打造300个农业典型应用场景,近万家涉农企业上云上平台;到2025年,力争打造500个农业典型应用场景,2万家涉农企业上云上平台。 (三)推进农业智能化。 6.提升装备和管理智能化水平。鼓励我省有条件企业引进转化智能加工装备、绿色包装、立体仓储、线上检测仪器等先进装备,开发应用精准喂饲、发情预警、环境智能管理等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智能牧场、智能渔场建设。 7.推进加工生产智能化。在加工业大力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重点推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建设,从产品设计智能化、关键工序智能化、供应链优化管理等方面推进制造单元、生产线、生产车间和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到2023年,食品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力争达到60%;到2025年,食品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力争达到65%。 (四)推进农产品加工精深化。 8.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企业。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选育优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新品种,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推进稻壳米糖、油料饼粕、果蔬皮渣、畜禽皮毛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到2023年,力争新开发120项适应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到2025年,力争新开发150项适应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 9.推动优势产业全链条、精细化发展。围绕粮油加工,做强玉米、稻谷制品加工产业链,延伸大豆、花生等油料加工产业链,发展营养、功能型焙烤食品,打造优质特色食品加工。围绕水产品加工,发挥海参、鲍鱼、扇贝、河蟹、对虾等资源优势,开发营养、即食、小包装等加工精品,发展活性蛋白、生物酶制剂等高端产品。围绕畜禽加工,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推动肉制品向精分割、休闲产品升级,逐步提高冷鲜肉比例。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作用,以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为载体,加快全产业链建设、全价值链开发。 10.创新业态和模式。加快中央厨房、农商直供、垂直电商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食品、水产品、果蔬、中药材等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等深度融合,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到2025年,力争每年推介3—5个新业态新模式典型案例。 (五)推进农业生产规范化。 11.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立足本地工业资源,推进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巩固提升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规模和发展水平。推广优型节能温室,促进棚室升级换代,推广自动卷帘机、微(滴、喷)灌、自动放风器、水肥一体化、无土栽培等机械设备。发展工厂化育苗育秧、工厂化养殖和植物工厂,鼓励中药企业自建道地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和试点示范,推动生猪、禽类、渔业等全产业链规模化项目建设。到2023年,设施农业规模力争达到210万亩;到2025年,设施农业规模力争达到230万亩。 12.推进农业绿色生产。研发推广配方肥、增效缓控释类肥料、生物有机类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可降解农膜。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创建辽宁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区。 1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到2023年,力争新增1000个规范化合作社;到2025年,力争新增2000个规范化合作社。 14.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深入实施“星火燎原”计划,建立覆盖全省农民的大数据培训体系,提高农民智能手机应用水平。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打造农业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实现农业技术培训全覆盖。 (六)推进农业产业集聚化。 15.优化产业布局。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打造综合型农产品加工业,在辽宁沿海经济带打造出口型、精深型农产品加工业,在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发展粮牧并举加工业,在辽东绿色经济区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业,构筑以农副食品、食品、家具、皮革、现代中药、纺织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格局。 16.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以产业集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建设京津冀地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基地,推进白羽肉鸡和小粒花生等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盘锦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产业基地、锦州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饲料产业园)建设,狠抓现有21个加工集聚区提档升级,力争再培育10个集聚区。谋划重大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引导项目向园区集中,发挥优质企业引领作用,吸引配套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配套建设,在48个县(市、区)实施试点工程。 (七)推进农业品牌化。 17.推进农业精品制造。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质量追溯系统,提升创意设计、品牌信誉及精准营销水平。 18.促进特色品牌提升。建设“辽宁特产”区域公用品牌,推动“老字号”传承升级,提升公用品牌影响力。加强宣传推介,组织企业参加专业展览、展销、评选等活动。加强企业与国际间交流合作。到2023年,力争创建区域公用品牌45个,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90个;到2025年,力争创建区域公用品牌75个,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150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联动、部门协同、一体推进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注重工作实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专人专职抓好落实,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定位积极做好项目谋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品牌培育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工农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持,公共财政向工农融合发展领域倾斜,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加大对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金融产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担保增信。 (三)加大招商引资。编制《辽宁省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针对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五大农产品产业链断点、弱点,积极推行产业链招商。围绕农业数字化应用场景资源,重点谋划、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项目。加快推进工农融合标志性项目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牵引作用。 (四)创新服务机制。加快发展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管理咨询、创新创业等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促进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配置。鼓励在农产品加工细分行业成立产业联盟或集团,引入行业性投资基金,开展行业整合重组。积极探索商品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发展道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1〕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推动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凝聚各方合力,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增加我省上市公司数量,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稳步提升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内部控制有效、“三会”运作规范、监督制衡充分的公司治理机制。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主体相关各方的权责边界,依法理顺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披露信息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坦诚面对投资人、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积极配合、回应证监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访谈要求,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审计风险提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防范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充分发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的激励作用,完善“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机制,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快改制步伐,推动企业根据发展特点选择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上市发展。加大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培育力度,筛选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辽宁基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辽宁基地两大平台,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定制化、高效率的服务。用好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优质资产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利用转板机制实现上市。支持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善尽职调查,加强拟上市企业历史财务报表、纳税报表、信用信息、进出口数据等信息分析,防止企业“带病”上市,防范“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发生,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上市公司多元化融资。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开展多元化股权和债券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创新融资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省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优质上市公司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支持。进一步改善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鼓励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融资支持,用好各类信用增信措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上市公司。用好小额快速、分类审核等融资机制,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提高融资效率。(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推动上市公司发挥资本、技术和品牌优势,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资源整合。推动有条件的国有控股集团整体上市,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优质资产,打造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企业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牵头单位:各市政府,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妥善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 (六)推动高风险公司风险化解。建立属地市政府领导与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的重点联系机制,在证监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一司一策”推动高风险公司的风险化解工作。对于生产经营基本面正常、暂时面临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属地政府要鼓励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财务压力,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有重组价值的上市公司,属地政府协调支持上市公司引入实体经营能力强、资信良好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资产结构、财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支持属地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源。支持面临经营困难和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依法通过重组上市、司法重整等法治化方式有序出清风险。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证监部门、地方政府发挥合力,及早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协调做好公司员工、投资者、债权人等安抚工作,实现公司平稳退市,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法院、省公安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七)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实现证监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属地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期限、平仓价格等情况。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瘦身健体”,严控公司过高杠杆率,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缓解流动性风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鼓励市政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政府平台与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合作设立纾困基金,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八)有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要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法院、省公安厅) 五、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 (九)强化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做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金融监管局) (十)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证监、金融、国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和司法机关等单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据各部门职责,统筹做好监管协作、风险处置、市场培育等工作,形成齐心协力推动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工作体系。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打击编造、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诱导性信息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生态。(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 (十一)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支持本地券商创新提质,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加快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培育和引进以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核心的上市公司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证监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压实中介机构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强化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实施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函证、尽职调查等业务工作。(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十二)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尽快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上市公司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审批更简、服务更好、效率更高、监管更优的政务环境,协助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快速办理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等审批程序,着力解决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纾困惠企政策,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税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相关单位) (十三)营造辽宁良好信用环境。推进上市公司诚信文化建设,防范上市公司发生弄虚作假、逃废债等失信行为。国有上市公司要带头守信践诺。各市要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改善营商环境、信用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指导,督促上市公司将风险化解在初期萌芽阶段。地方政府、证监部门、上市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应吸取历史教训,直面风险,回应市场关切,多方式多渠道压降风险。对给辽宁信用环境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辽宁良好的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15日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肖生滨结合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向媒体作简要介绍。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获悉,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信用条例,标志着大连信用体系在法制建设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大连市信用法治建设,依法推动大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人大工作部署要求,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条例》于2021年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并取得长足发展,各项工作全面铺开且向纵深推进,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正在加快形成,有力地助推了城市高质量发展。据悉,随着大连市城市信用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国家信用立法尚未出台前,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信用地方性法规,支撑现有实践的新要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条例》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条例》充分结合大连市实际,并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衔接,将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等信用建设工作职责,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明晰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确保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有法可依,并提出积极促进信用行业规范性发展要求,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构建起良好的法治环境。《条例》的施行,对推进大连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具有十分深远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保证《条例》宣贯的广度和深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在全社会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浓厚氛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对加强《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例》的学习与培训以及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 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大连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以《条例》实施为指引,进一步建立健全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以《条例》实施为引领,全面提高大连市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推进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信用建设既要服务于全市高质量发展、为新发展格局做贡献,也要加快推进自身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下一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大连市信用基础性工作已不断夯实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连信用应用性建设,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创新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红利。要进一步规范信用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流程等,依法依规将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推动信用承诺书应用全覆盖;各行业要继续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加大“信易贷”平台建设和推广力度,持续推广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应用,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的守信激励措施,使老百姓更好地享受到守信带来的便利。
解读|辽宁省《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原则,凝聚各方合力,通过优化上市资源配置、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完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机制等措施,推动上市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促进辽宁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包括13条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稳步提升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第二部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 第三部分,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公司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 第四部分,妥善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工作合力,推动高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建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严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第五部分,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推进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做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协作、风险处置和市场培育工作;提升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营造辽宁良好信用环境。 链接:《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体系及应用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逐步提升。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筑牢生态环境屏障,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水系连通,统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系统化管控。引领推动“一圈一带两区”发挥优势、协调发展。沈阳现代化都市圈突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浑河太子河水系连通、大伙房水源保护,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辽宁沿海经济带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强沿海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有效控制石化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管控陆上排污口,重点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严格用海管控,实施海洋岸线整治修复。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加强区域生态共同治理,筑牢辽西陆海生态屏障;开展防沙治沙和封沙育草治理,强化防护林建设,加强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辽东绿色经济区突出生态功能重要性维护,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发展生态经济,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三)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省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和交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 (四)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市政府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调整,“三线一单”成果需要更新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及时更新。 (五)推进各市“三线一单”发布应用工作。按照省级“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市政府在识别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细化本地区“三线一单”成果,适时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做好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 (二)落实工作保障。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三线一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各地区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范围,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流域 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39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编制2001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0〕43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01〕41号) 3.《关于编制2002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1〕5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2〕42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 6.《关于编制2003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2〕62号) 7.《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3〕18号) 8.《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3〕47号) 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预算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辽政发〔2004〕44号)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5〕42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6〕43号)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7〕42号)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 1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 15.《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89〕54号) 16.《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扶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报告》(辽政办发〔1993〕48号) 17.《关于开展世贸管理人才培训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8号) 18.《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4号) 19.《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4号) 20.《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9号) 2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2号)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2号) 2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2号) 2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 2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 2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4号) 3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7号) 3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 3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 3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3号) 3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 3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9号) 3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8号) 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预算管理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7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五)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 3.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4.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5.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6.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二、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修改 1.第三部分第(三)项中“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修改为“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第三部分第(五)项中“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修改为“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 3.第三部分第(八)项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修改为“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将第四部分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作为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预防监管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职责。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将第四部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控责任。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信息。” 6.将第四部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 7.第五部分第(二)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 8.第五部分第(三)项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业中毒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9.第五部分第(五)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 10.第六部分第(三)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及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提供给卫生计生部门,便于准确分析辖区内职业病发病趋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便于实施重点监管。明确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先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索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通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等信息。明确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先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索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11.第六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发布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将统计情况通报同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12.第六部分第(五)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和诊断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复核,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和诊断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复核,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3.第六部分第(七)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加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 14.第六部分第(八)项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分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履职履责的人力物力。” 15.第六部分第(九)项修改为“本意见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共8项,其中制定4项、修订2项、废止2项) 1.为规范交易场所的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金融监管局起草)。 2.为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健全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制定《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3.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司法厅起草)。 4.为加强古塔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升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制定《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为落实国家拥军优属相关政策,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修订《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退役军人厅起草)。 6.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修订《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7.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制定2项)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制定《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制定《辽宁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草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兼顾立法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 (三)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上述明确的10项立法项目作为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保证起草质量。对于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按《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报送草案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对于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定。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