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 ——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拓展,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标准化人员往来和技术合作日益加强,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研究机构,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50个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服务业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二、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三)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三、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 (六)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七)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八)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九)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十)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四、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十二)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 (十四)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智慧农业标准研制,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推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标准化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八)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围绕乡村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 (十九)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完善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国家应急救援等领域标准建设,抓紧完善国家重大安全风险应急保障标准。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推进重大标准制定实施。 (二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十一)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围绕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饮食、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建立广覆盖、全方位的健康标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线上和智能赛事等标准,建立科学完备、门类齐全的体育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等标准,加强慈善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融合生产、网络智慧传播、终端智能接收、安全智慧保障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媒体传播标准。提高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公园建设、景区管理等标准化水平。 六、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等国际标准化活动,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利用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三)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二十四)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十六)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需求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发展规划、技术规则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二十七)促进标准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在计量量子化、检验检测智能化、认证市场化、认可全球化中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完善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十八)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 (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三十)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构建以国家级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龙头,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骨干的标准化科技体系。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健全跨领域工作机制,提升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等资源,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和全国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三十一)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标准化相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健全标准化服务评价机制和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设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西部地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 九、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一、战略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法治保障,严格保护。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改革驱动,质量引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聚焦重点,统筹协调。坚持战略引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 ——科学治理,合作共赢。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知识产权改革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三、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四)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根据实际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有关诉讼法的修改及贯彻落实,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五)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制定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实施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建立专利商标审查官制度,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 (六)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注册登记政策调整机制,建立审查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政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评估机制。 (七)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四、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八)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加强审判基础、体制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确保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量刑建议指导和抗诉指导。 (九)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升执法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十)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 五、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围绕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提高授权品种质量。 (十二)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调查机制。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十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建设若干聚焦产业、带动区域的运营平台,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建设试点工作。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 六、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新技术建设智能化专利商标审查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完善主干服务网络,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服务网点,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咨询服务,健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门化服务机构。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 (十六)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资源供给,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提高传播利用效率,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十七)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和公民道德修养融合共生、相互促进。 (十八)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平台,拓展社交媒体、短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宣传,形成覆盖国内外的全媒体传播格局,打造知识产权宣传品牌。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深化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十九)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依托相关高校布局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相关高校二级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开展干部知识产权学习教育。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 八、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二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推动审查信息共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一)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打造高层次合作平台,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力量。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拓展海外专利布局渠道。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 九、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落实本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本纲要实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统筹部署相关任务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十三)加强条件保障。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障任务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直机关工委正在机关党员中开展诚信机关建设
为营造诚信机关氛围,在诚信宣传月到来之际,市直机关工委通过《丹东机关建设》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组诚信机关宣传图片,为诚信丹东建设添砖加瓦。
市直机关工委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2021年6月17日下午,市直机关工委开展诚信工作专题培训,会上组织学习了《丹东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八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请人应当将其他合伙人均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第三章 登记规范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达到法定条件。第六章 歇业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第七章 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八章 撤销登记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包括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依法设立后的市场主体。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八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第八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政发〔2022〕1号 为进一步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4月1日起,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9〕11号)要求执行。 二、责任追究 (一)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应急局-12350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1月以来55户企业完成纳税信用修复
今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实施。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规定。 日前,记者从重庆市税务局获悉,今年1月以来,我市已有55户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信用等级修复后,发票、招投标等问题都解决了,增强了我们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持续发展的信心。”近日,刚从纳税信用D级修复到B级的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梅先生高兴不已。 梅先生所在的公司是重庆市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在行业中口碑颇好,曾在2019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2020年7月,因长期合作的上游企业突然走逃,该公司曾接收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现异常,被稽查局认定为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被重庆税务稽查查处并罚款,按照相关规定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失信者寸步难行,一点都不夸张。”梅先生说,D级纳税信用的负面影响陆续显现:领取发票受到限制,项目失去投标资格,企业发展受阻,经营压力增大。 梅先生介绍,尽管公司及时缴纳了税款和罚款,也按要求加强了财务管理,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渝中区税务局递交了情况说明,希望能修复公司纳税信用。但根据当时的纳税信用修复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不符合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其纳税信用D级至少要保持两年时间。 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明确,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或者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D级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这给梅先生所在的公司带来了转机。 今年1月,梅先生的公司按规定提交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结果公司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据悉,这也是公告施行以来,重庆市渝中区辖区内首户完成D级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 “随着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沈轶介绍,今年以来,重庆已有55户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未来,重庆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部门合作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积极构建现代化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同时,也将加大税收信用修复工作力度,通过税企互动平台、电话、上门辅导等方式,及时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并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告知其相关规定及修复流程,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凤城市中心医院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弘扬诚信美德,宣传诚信文化,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使广大医务人员做到以诚立身、以信立业,凤城市中心医院在市卫健局的带领下,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医院在门诊电子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大力加强诚信思想教育,使诚信观念根植每个医护人员心中,成为他们的一种品质和习惯,在全院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对窗口科室进行服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职工诚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树立窗口良好形象。医院还深化“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坚持诚信优质服务,落实各项便民利民医疗措施,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同时,医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推动形成“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的良好风尚,为全市百姓的健康保驾护航。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9日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实现我省营商环境根本好转,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前言“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事关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问题深入实施,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持续向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代表我省参评的沈阳市、大连市分别获得“优异”和“优秀”评价,并双双进入全国进步速度最快的城市行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出台并修订了全国第一部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成立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全国第一家省级营商环境机构,构建了省、市、县(市、区)全覆盖的营商环境建设组织体系。“放管服”改革逐步深入。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政务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实现“三集中三到位”和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建立首问负责、否定备案等制度,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全覆盖。推动实现辽宁政务服务网与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创新投诉机制,实现全省“一个号码管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初见成效。持续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流程再造,最大程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信用立法、信息归集、联合惩戒、信用应用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确立了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整体氛围正在形成。全省上下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更加自觉,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发展目标逐步成为共识。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了一大批创新成果。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以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导向,以小切口为落脚点,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净化政治生态为根本,把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据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坚持以法治化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全面规范执法、司法、审批、监管用权行为,打造“信用辽宁”,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保障。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创新监管手段,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更加便捷舒心。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各方面工作,做到全局与局部相统一、当前与未来相协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衔接,发扬斗争精神,久久为功。坚持数字赋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用数字化思维倒逼改革,赋能营商环境建设。(三)主要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对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营商环境的评价标准,辽宁各项指标全部实现“优良”及以上等级,营商便利度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沈阳、大连两市各项评价指标全部达到标杆城市水平,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三、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度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持续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优化开办流程,提升信息共享效率,推行企业开办全程“不见面”,进一步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专栏1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开展“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二)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一证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三)深入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四)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消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制度性壁垒,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全流程数字化。(二)提升投资便利度。简化用地手续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推进土地取得流程改革,依法简化建设用地取得手续,加快开展“标准地”改革。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坚持“四统一”标准,即统一的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有效降低企业项目建设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杜绝“体外循环”情况。专栏2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条件,除特殊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二)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完善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机制和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拿地即开工”和“标准地”改革。(三)建立“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与工程审批系统实现有效共享。整合规范规划核实、人防、消防、地下管线等测绘测量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加强过程监管,降低测绘成本,共享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四)促进工程审批系统与相关数据平台的深度对接,完善情景化、颗粒化网上申报流程。全面建成科学高效的线上线下融合互补的审批服务体系。(五)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平台,强化行业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实现项目审批监管智能化、数字化。(六)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优化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和接入,进一步压减水电气接入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实现水、电、气、暖、通信等公用服务进厅上网,实现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申请、办理,市政公用设施接入与竣工验收同步完成。专栏3 推进市政公用服务改革(一)实现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全流程“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二)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三)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公用服务综合报装,建立起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踏勘、有序施工和联合验收的高效协同机制。 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规范各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社会监督。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网上投诉。(三)为市场主体提供要素保障。提升融资便利程度。加快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实施信用、知识产权、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融资服务。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发行。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应用,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专栏4 创新金融服务通过“数字政府+金融科技”模式,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整合政府数据、产业发展数据、企业公共信用数据等各类数据,建设大数据平台。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依托平台开展金融撮合服务。(二)构建企业信用评估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描绘企业信用画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公共服务领域价费监管。全面实行清单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专栏5 推进办税便利化(一)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二)精简证明资料。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三)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完善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四)拓展自助办税渠道。延伸布设自助办税终端;在乡镇政务大厅延伸布设自助办税终端,设立农村自助纳税服务站。(五)提速注销办理。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人才资源市场体系,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建设国家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着力建设集聚人才的创新平台,汇聚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建立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切实解决用工难和招聘人才难等问题。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为人才创业创新、从业安家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高标准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专栏6 优化科技服务(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撮合对接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二)推动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发组建联盟。(三)推进实施重点项目“揭榜挂帅”机制,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突破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保护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推动构建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共享开放、高效利用的机制,研究制定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归集、挖掘、开放,支持建立交通、教育、安防、金融、制造、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四)推进注销便利化。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商事制度,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通过优化流程设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事后救济渠道、强化信用惩戒手段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普通注销制度,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四、创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政务服务和备案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坚持需求导向和“应赋尽赋”原则,推进向基层精准赋权。按照“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要求,在市场准入、投资审批、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领域,最大限度地赋予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能够有效承接实施的省级权限,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将直接面向群众的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构建“整体政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有效范围内,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交的材料,在办理其他事项时不再需要重复提交。以沈阳市为试点,逐步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推行。到“十四五”末期,全省依申请事项100%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办理,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改革成果。专栏7 “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一)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基础数据库、主题库、专题库建设,强化办事材料电子化归档和电子证照制作,全面开展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应用,建立“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个性化材料档案,赋能全域数字化建设。(二)建设全省一体化应用支撑系统,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建设共性应用系统,提升业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处理能力,支撑办事材料实时流转共享。(三)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方式,开展流程再造,系统性重构政府流程,固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零证明”“秒批秒办”等改革成果,实现“无差异”整体服务。(四)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制度规范体系建设,迭代完善改革内涵、目标、思路、举措,完善改革的组织、机制、制度、标准。专栏8 “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一)建设全省统一“一件事一次办”系统,制定全省统一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二)围绕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每年推出10个左右省级定标、全省复制的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推出一批地市创新“一件事”,既解决“一件事”“量”的问题,又解决“一件事”“质”的问题。 (二)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提高自动化服务水平。开展标准化建设。按照《辽宁省各级各类政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标准化指引》,实现省、市、县三级流程、服务、分中心建设和数据标准化,落实“首问负责制”“否定备案制”“容缺受理制”“一次告知制”制度。推动政务服务下沉。结合实际需要,集约建设政务中心,科学调整窗口设置。建设群众身边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升基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政务事项“就近办”。专栏9 “综合窗口”改革按照重点领域、无差别等模式推进“综合窗口”改革全覆盖,全面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持续提高进驻“综合窗口”事项比例,变“一门式服务”为“一窗式服务”。到2025年,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一窗”受理比例达到85%以上,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一窗”受理比例达到95%以上。 适应信息化建设趋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拓宽网上服务和自助服务事项范围,探索应用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查询机等智能化设备,与政务大厅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互通,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24小时服务,实现办事“不见面”。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推进政务服务由传统审批向智能服务转变,带动政务服务增速提效。专栏10 “政务服务驿站”建设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务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实现就近能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百米”。到2025年,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等全覆盖。 (三)坚持数字赋能。建设数字政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全力打通数据壁垒,构建智慧高效的数字政府。以数字化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让政府服务更有效率,让社会治理更加精准。支持沈阳市建设成为全省“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码通城”示范城市。“一网通办”优化政务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场景化、向导式服务,让服务更标准、更规范、更便民。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同时发力,丰富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到2025年,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网好办”“一网办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APP日活跃用户数超过130万。专栏11 政务服务“跨区通办”专项改革(一)梳理制定全省各层级通办事项清单,统一事项名称、办事材料、业务流程,以数据共享、窗口设置和工作机制为支撑,通过授权委托、材料系统流转、材料物理流转、自助服务终端等途径,打破事项办理中的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建设支撑全省通办、全市通办的应用平台,实现省市联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牵头推动东北三省一区“区域通办”改革。(二)推动“一圈一带两区”优先试点区内通办,推进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对接京津冀,积极试点跨省通办。(三)到2025年,实现100%省内事项通办,100%落实国家部署的“全国通办”事项。 “一网统管”提升社会治理效率。创新社会运行和服务模式,推进公共服务、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优化提升。加快经济调节、社会治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数据归集治理,提供模型预测、分析研判等综合应用,提升政府基于大数据的科学精准的决策能力、及时高效的服务能力、公正专业的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通过“一网统管”,管出公平、正义,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为优化市场环境提供数字化支撑。到2025年,“一网统管”部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专栏12 “互联网+监管”建设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事项一体化、数据支撑一体化、业务协同一体化、综合保障一体化。(一)依托网络大数据技术建设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构建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互联网+监管”系统。(二)实现与国家平台衔接,联通汇聚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 “一网协同”推进政府高效运行。加速数据的融合、共享和利用,打造综合集成、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整体智治工作模式,实现决策全网掌控、政令一键到底、执行实时可见、监督全程在线,推动党政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推进党政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改革,提高党政机关运行效率和质量,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四)建立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调整机制。坚持问计于企,把企业需求作为政策创新源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出台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健全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投资项目决策前公示、听证以及评估调整的长效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机制。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有效解决“人找政策”和“政策找人”等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专栏13 “免申即兑现”“免申即办”改革(一)“免申即兑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将服务要求、补贴条件、政策奖励等数据信息汇聚共享,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通过“一键式”操作、“不见面”办理,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免予申报、直接办理、直接享受政策。进一步简化申请办理流程,提升服务企业效率,让政策兑现实现真正的零门槛零距离。(二)“免申即办”。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服务“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主动筛选符合政策初衷、资格条件的对象,主动办理相关事项,精准地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服务,免去“申报”动作。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企业服务扁平化和网格化的简约高效工作模式。延伸项目管家触角,搭建企业和政府之间无障碍通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全方位服务。专栏14 建设企业服务平台整合12345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APP等渠道,打造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实现“一个系统管服务”。(一)设立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从开办到注销各环节全生命周期“一网通办”,线下探索设立专窗服务并逐步简化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打通数据接口,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二)受理意见建议和企业诉求,优化投诉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督办、考评闭环管理流程,打造投诉问题统一受理、分级办理“一张网”,提高转办率和满意率。到2025年,转办率达到95%以上,办结率达到90%以上,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三)开展智能化服务,推进“AI+智能系统”建设,实现服务企业5G+终端受理、5G+视频客服、5G+VR全景直播上线运行。(四)全面施行“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全事项、全渠道、全平台、全流程”覆盖。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根据“差评”集中事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调整办事指南。 五、构建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一)完善制度体系。加快出台营商环境建设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规制度。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及时跟进研究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相关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统筹安排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建设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及时对外公布。对行政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等修改情况和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裁量基准。加强各类产权保护。加快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以沈阳市知识产权法庭为依托,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降低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成本。专栏15 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二)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加大保护力度。(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四)建立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五)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和支撑保障,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覆盖范围,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六)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电子商务保护机制,加强电商平台侵权纠纷处理,探索开展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三)打造公正司法环境。优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专栏16 “三个不用找关系”专项行动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做到办事、办案、反映问题不用找关系。(一)聚焦排查清理“久拖不办、久执不结”和特定类型涉企业和企业家案件,对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涉企业家经济犯罪等6类案件逐级挂牌督办,逐案督导。(二)各级法院统一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企业投诉营商环境问题“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实施“容缺受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对企业办事、咨询等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三)在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官接待服务区,对涉市场主体提出需法官接待的及时安排法官接待。提升办案质效。积极推动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运行机制,突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案件周转。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办理委托、机构审查、当事人交费、补充或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等环节流程,加强节点引导和管控。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综治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四)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文件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否则不得出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废止、修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制定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协调协作机制。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发展前景明确、监管风险明晰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尚处于发展初期、监管风险未充分暴露的,要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实时调整监管措施。实施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重点产品以及安全生产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实施分级网格监管。优化各级监管职责事权划分,实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权力下放。加快为基层监管人员配置移动终端和执法记录仪,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快构建网格条块结合、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立体网络。六、打造健康良好的信用环境(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加快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切实打破“信息壁垒”。探索建立社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和纳税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搭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在融资、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税收优惠、资质审核认定和评优评级等领域的应用。(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政务信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及各部门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畅通失信行为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民意诉求反馈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积极推动政府守信践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专栏17 持续整治政府失信(一)全面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二)持续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政府拖欠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 健全政府信用管理体系。逐步将政府的信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和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工作。加大对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创新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为特点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专栏18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依规建立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二)建立信用良好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三)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等机制。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对诚实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税费减免、减少监管频次和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等激励政策。七、营造循环畅通的开放环境(一)优化涉外经贸服务。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完善更加有利于开放合作的政策体系,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把制度创新作为灵魂,加快引进国际通用的行业规范和管理标准,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高效发挥各类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的良好契机,全面发挥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中日经济合作会议、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国际性经贸交流活动作用,创新机制、丰富业态、拓展功能,吸引海外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集聚辽宁,为企业创造更多“走出去”的机会。构建高效跨境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基础设施“硬联通”,以海铁联运为主要方式,畅通海陆大通道,联通蒙俄和欧洲铁路干线、连接沿线枢纽和口岸,形成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全面推动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加强沈阳、大连区域航空枢纽建设,打造对外开放空中物流大通道。加快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完善集疏运体系,优化运营组织,创新物流模式,加快建设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打破“信息壁垒”,提升通道整体运行效率。(二)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完善口岸功能,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监管模式改革。落实精简口岸环节监管证件和进出口申报环节随附单证工作。推行灵活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等待时间。在符合条件的港口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规范口岸收费。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第三方服务事项、公开收费监督投诉方式。进一步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加强港口、航运等垄断行业监管监督,杜绝高收费、乱收费等突出问题发生。逐步建立收费主体网上评价制度,拓宽对口岸收费主体的舆论监督。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完善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强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功能的应用推广,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需求;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专栏19 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导区以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为契机,推动以大连为龙头的沿海经济带在全省率先开展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系列创新试点工作。(一)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相关货物的转关手续,鼓励和支持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二)实现与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三)依托“单一窗口”推送查验通知给口岸作业场站,开发“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四)加大对国际重点市场的宣传推介力度,及时发布政策和市场信息。推动政务服务网站、区域门户网站等开设多语种服务。 八、塑造文明包容的人文环境(一)涵养发展生态。增强“主人翁”意识,对破坏辽宁政治生态、法治环境的人和行为坚决抵制,赞成什么大张旗鼓、反对什么旗帜鲜明,不做裹足不前的“旁观者”,争做振兴辽宁的“局中人”。“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将服务意识上升为服务精神,聚焦市场主体感受,善于从企业和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切实做到急企业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让企业和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二)优化社会生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创建质量和水平。讲述辽宁故事、展示辽宁风貌。推动“平安辽宁”建设。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创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推进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深入开展优秀企业家选树活动,加强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总结宣传,营造尊重、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提升新生代企业家素养,建设一支新时代领军企业家队伍。(三)改善自然生态。建设美丽辽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绿色化水平。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一批富有时代气息、极具吸引力的幸福生活场景,建设创新、绿色、智慧的高品质城市。提升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改善居住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吸引力。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挖掘历史积淀,增加文化品位,让城市发展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让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向往辽宁、扎根辽宁、圆梦辽宁。(四)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创新积极性。以科技创新为着力点,积极构建包容普惠的创新环境,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筑巢引凤”,以更加精准的服务让创新创业者安心。着力打造百舸争流、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培育新动能。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引育新动能。形成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围着市场转、创新围着需求转的良性循环。九、强化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统一规划、指导、推进、协调力度,强化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推进落实。(二)坚持以评促优。逐项对照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辽宁实际,通过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地区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反馈和再评价。进一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正向激励制度体系,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鼓励先行先试。加强与营商环境建设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试点经验复制工作。以辽宁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确定研究课题和项目,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第三方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理论研究。(四)强化贯彻实施。建立行动方案实施评估机制,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队伍的理论水平、专业素养、研判能力和决策执行力度,为全面落实行动方案提供坚实保障。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