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增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强化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凝聚工作合力,抓好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质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省及以下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清晰界定委托权限,明确约定相应权责,并加强委托管理,跟踪和评估委托效果,适时进行权限调整。委托后,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称受托人)依照受托权限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职情况,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将受托职责再委托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本级政府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各级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探索建立“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由控股公司控股、参股和管理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和股权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第八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未设立党委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发挥作用。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服务国家战略,落实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国有金融资本补充、动态调整机制和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符合本级党委、政府规划要求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三)探索有效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监督和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组织实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变动的动态监管,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进行财会监督,建立统一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五)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依法依规参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 (六)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九)承担全口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依法依规披露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接受外部监督。 (十)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受托人及其受托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在落实统一规制的前提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章程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工作,提升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三)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及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占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统计分析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占用、使用和变动情况,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先补办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未办理占有登记的,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流失。转让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受让方资质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转让上市金融机构国有股份或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原则上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称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事项和重点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本级政府批准。 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重点子公司由母公司确定,并将名录报出资人机构备案。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母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各级子公司。重点子公司净资产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母公司本级净资产的5%(含),并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意向投资方的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受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各级政府或出资人机构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发生的整体或部分改制、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立与合并、产权转让、债务重组等规定情形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涉及资产评估的,报出资人机构核准;其他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发生金融机构股权划转、改变管理关系等行为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真实反映金融机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确定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并组织上交;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编制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并单独体现,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测算申报本单位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及时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财会监督,指导和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会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金融机构季度财务快报、年度财务决算等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动态监测和运行分析,准确反映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公司治理机制,依法依规参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事项。 一类事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混改、重组、上市;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管理事项等。 二类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机构章程;发展战略规划;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大额资产和股权投资;大额举债融资;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大额担保;其他有关股权管理事项等。 三类事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审计、巡视、金融监管等外部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聘用或解聘一类事项及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所涉及的中介机构;重点子公司发生的一、二类事项和高管人员任免等。 大额捐赠、大额资产和股权投资、大额举债融资、大额担保的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行业类型、公司性质、资产规模等因素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一类、二类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书面报送出资人机构,由出资人机构提出意见或要求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其中母公司和重点子公司的一类事项还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本级政府报告。三类事项应当在完成公司法人治理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资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和议事规则,健全内部“三重一大”事项等决策制度。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可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在符合监管任职资格的条件下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按出资人机构意见和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严格资格把关和考察等程序,做好所出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行业类型和特点、战略定位等,通过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绩效评价等方式,建立差异化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客观反映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政策执行、盈利能力、经营效率、风险控制等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等事项挂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建立与金融企业相适应的薪酬激励机制。出资人机构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按规定核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及时完成负责人薪酬清算工作。 市场化聘任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由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确定,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的实施细则,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出资人机构根据金融机构行业特点、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因素,按规定备案或核准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并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执行结果清算工作。其中,对以商业性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备案;对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核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金融机构,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后可实行备案制。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控制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编报工资总额预算,在经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等,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和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建立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修改、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六章 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畅通共享渠道,依法推进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加大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依规查办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地方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规范非金融机构投资参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严禁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要保持政府的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并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各级政府共同出资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前提下,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管理和决策效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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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1〕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准确把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肩负起维护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全面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坚持节能优先,夯实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基础,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碳排放量、用水量持续下降,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省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一)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8〕24号),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壮大新动能。支持冶金、石化、建材、电力等高耗能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运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及工艺。围绕循环低碳、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遴选推广一批绿色技术装备,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进一步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打造绿色工业园区。到20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5%,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清洁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菱镁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存在“双超”“双有”问题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到2025年,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改措施。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分类分批次采取依法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和异地转移。开展“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治后处理,对政府依法关闭的企业,加强责令注销、变更登记等监管。继续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坚持全覆盖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依法惩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继续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种养殖业绿色发展进程。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提高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续展率,不断优化农产品总体结构。在中药材主产区,建设一批五味子、龙胆草、细辛和林下山参等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和规范化种植基地,实现中药资源绿色可持续发展。强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绿色食品企业和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对接。积极推行种养结合,发挥稻渔共生耦合作用,推广稻田养蟹、养鱼、养虾等模式,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充分利用浅海滩涂资源发展重点优势特色种类生态养殖,发挥贝类养殖的碳汇功能。加强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农业资源优势推进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聚焦强链、延链、补链,推进上中下、工农服、产供销“三位一体”互嵌式发展,打造生产标准化和规模化、加工精深化和智能化、服务多样化和网络化、产业集聚化和数字化、产品特色化和品牌化等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以种养业为基础、农产品加工为重点、商贸流通服务为保障的全产业链条,着力发展粮油产业链、壮大畜禽产业链、优化饲料产业链、延伸果蔬产业链、做精水产产业链,全面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现重点服务行业绿色升级。遴选绿色数据中心,推广一批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以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为重点,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组织开展油漆、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通过数字健康工程促进医疗行业绿色发展,探索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全场景、全过程系统运用,全面开展“影像云”、智能预约就诊、智能导医、电子支付结算等数字健康服务。优化和放大资源要素利用率,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公共机构、大中型企业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等耗材使用并实施无纸化替代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补齐绿色环保产业短板。推广非电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有机废气治理以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等技术与装备,鼓励研发推广污水处理回用、土壤治理修复、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与新型装备。引导大型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建设环保装备产业园区和环保服务业集聚区,支持园区聘请“环保管家”“能源管家”,推广节能环保服务。到2025年,环保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大幅增长,环保服务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优势,加快印尼镍铁综合产业园、印度特变电工绿色能源产业园、柬埔寨西哈努克辽沈工业园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利用鞍钢、本钢、凌钢等余热资源为附近工业园区提供供热服务,替代燃煤锅炉项目,实现余能循环再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和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绿色环保。推动制造业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遴选发布一批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国家级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十)对标绿色物流先进方向。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因地因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鼓励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强化拆解能力建设,建立废旧家电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全链条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到2025年,实现省域内废旧家电拆解能力与产生量基本匹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二)融入绿色贸易体系。以绿色“一带一路”创建为核心,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契机,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机制,搭建平等对话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国政府、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管理制度、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三)加大绿色产品消费引导力度。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大力引导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管理,对存在虚假标注效能标识、环境标识、有害物标识等产品,依法予以查处,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持续开展海滩垃圾治理行动。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继续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提升学校资源配置与使用能效,打造绿色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加强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减少高耗能公共机构所占比例。到2025年,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五)因地制宜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优先发展风电、光伏、核电,着力扩大天然气利用,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探索海洋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发展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及集成系统,支持大连建设氢燃料发动机生产基地和燃料电池应用示范区,推进沈阳、鞍山、朝阳等氢能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不予环评审批。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推动应用试验示范。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风电光伏装机力争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新增核电装机224万千瓦。到203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超过50%。(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持续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开展水质年度交叉监测,巩固提升治理成效。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推进处置技术升级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利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定期核查监管机制,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和溯源管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实现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属地处置全覆盖,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贯彻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及开发利用条件与标准,加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审查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供地关口。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绿色生态转型发展,实施复垦绿化、生态修复等治理工程,推进抚顺西露天矿、阜新海州露天矿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与整合利用。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机制。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实施美丽乡村提升行动,建设1000个美丽宜居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壤侵蚀治理和肥沃耕层构建,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产品新技术,稳步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在重金属污染集中连片区域,指导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区。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不断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到2025年,新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2.5%。(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大力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基础应用研究,引导和支持高校向绿色人才培养定位转变,加快绿色科研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布局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着力突破关键材料、仪器设备、核心工艺等技术瓶颈,培育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落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绿色技术产学研联盟,参与国家和省级绿色技术研发项目,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到202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政策,争取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资金支持,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强化科技金融服务,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投融资路演活动,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促进绿色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推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畅通绿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工作落实 (二十二)强化法律法规支撑。落实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聚焦突出问题,采取执法专项行动、强化监督、交叉执法等措施,实施立体化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法规的立法协调。加大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力度,强化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严格执行绿色收费价格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与惩罚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采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节能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积极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节约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重点支持的节能低碳产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领域PPP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煤改电”“煤改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取暖改造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落实银行机构与省政府签订的协议,引导银行机构精准对接,督促金融机构深入了解企业金融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加大对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针对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开展更为灵活的信贷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推广适用于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优化对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加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统计监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依法依规推进数据信息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培育绿色交易市场。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积极参与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实施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核查与清缴履约及其他重点行业碳排放核查。开展区域水权交易机制调查研究,探索区域水权交易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督促落实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模式。(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沈抚示范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围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主题,制定部署节能减排宣传工作计划。开展绿色食品宣传月行动,加大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VOCs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环保型家具家居产品。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是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记者了解到,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税务总局早在2019年就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据悉,《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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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围绕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目标,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围绕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以人为本。以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为目标,在就业环境、刺激消费、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提出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2.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做好“三篇大文章”推进转型升级为路径,聚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3.坚持统筹协调、系统集成。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系统联动,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内生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1.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贯彻落实国家部署,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将技能人才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社会化认定,在完善企业、技工院校自主评价的同时,推进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形成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多元化、市场化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严格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界定标准,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提升职业技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指导各地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继续实施企业以工代训政策,简化申请材料,延长补贴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学徒制培训。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方面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选择更多社会培训机构进入目录清单,承担补贴性培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做好培训经费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全面实施教育部“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拓展市场化就业渠道。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深入开展政策落实服务落实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推动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着力办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民生实事。积极参加国家举办的首届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开展第五届辽宁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大赛,实现以赛促创,带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和规范新业态发展。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持续放宽名称和经营范围行业表述的限制,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发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强化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推广应用金融机构优质金融产品及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研究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APP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税难题。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在就业地、长期居住地参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6.完善直达机制。按照财政部要求,将惠企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总结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相关政策制度。依托监控系统,跟踪预算下达、资金支付和惠企资金发放情况,对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省财政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税务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创新上线“辽宁税库信息交换平台”,有效推进国库和税务之间信息共享,实现财税国库全电子对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建立事后监管措施。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省税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信用监管。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市场化征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信易贷”平台网络,加大首贷、信用贷投放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推动沈阳、营口两市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互认。加强和金融机构合作,归集全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畅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制定出台《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整治违规乱收费和查处水电气暖等行业垄断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发布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开展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依托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发“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主动公开”专栏,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坚决整治中介机构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高认证服务效率。开放认证市场,形成公平竞争的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管,督促各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将认证结果数据及时上传至国家统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提高认证服务质量。优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免办工作流程,提高3C认证免办产品审批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涉企审批服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省全覆盖。严格规范省本级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企业开办、企业注销改革,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效率。规范审批服务行为,统一制定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办理一致。依法制定出台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有关政策文件,规范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行为,建立监控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13.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其他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数据共享互认,引导申报单位一口申报,只提交一次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标准地”改革。指导各市探索开展“标准地”出让模式,跟踪指导鞍山等地依法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指导各市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审批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全省推广沈阳市调整施工许可审批限额改革试点经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市政公用服务。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区域评估”等业务在工程建设项目生成阶段的应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到2021年末,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最长60个工作日(特殊工程除外),最短5个工作日,其中从立项到开工最长42个工作日。〔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16.清除消费隐性壁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经济循环发展,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相关政策,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督导检查各地落实政策情况,防止二手车限迁政策回潮。严格监管各类报废拆解企业,依法依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重点做好项目申报前服务、协调,加强报废监销审核,确保报废车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扩大文化旅游市场。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鼓励全省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新产品国家标准制定,围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和“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将辽宁优势技术、方法和产品转化为国家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以满足特定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开展“同线同标同质”(简称“三同”)推广培训,鼓励积极入驻“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19.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取消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服务,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认真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登记系统功能,指导外资企业信息填报和年度报告,减轻企业报送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做好“单一窗口”运维保障和技术支持。推动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电子化。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AEO认证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开展进出口商品监管与服务定期会商机制。优化通关模式,加快通关速度,推动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各类中小微企业便利通关。持续深入推进进口矿产品“先放后验”“依企业申请”和扩大进口汽车零部件“先声明后验证”等改革措施,探索扩大实施范围;鼓励理货、拖轮等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辖内保险机构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在线申请投保关税保证保险,实现“先通关后缴税”,提高通关效率。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推动保险机构专属客户专人对接,提升理赔时效和质效。〔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口岸收费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港口收费、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政策,扩大船方自主选择权。建立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实现清单外无收费。严格执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完善口岸收费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不合规、不合理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依法查处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22.创新养老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推进养老机构改革,深化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延伸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化医疗审批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零售药店必须认真核实处方来源,确保在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销售除特殊管理药品外的处方药。〔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实施社会救助精准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教育、司法、退役军人、医保、乡村振兴、税务、市场监管、移民、卫生健康、银保监等部门以及残联、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数据共享,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省民政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优化简化便利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研究制定我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政府规章,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2021年12月底前,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依托省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推动高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便利老年人办事,让老年人能共享智能化便利服务。〔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6.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回头看”。对基层部门“接不住、用不好”事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和“智慧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守法。加强信用监管,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各项举措,对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在内的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应归集尽归集、应公示尽公示”要求,继续推动政府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在一体化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申请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辽宁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省司法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省“好差评”体系,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保障。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依托全省12345热线平台,建立差评投诉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政务服务“好差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强化监管责任。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要切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流程,完善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各级12345热线平台要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举报,方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有力推动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