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日进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省政府制发了《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明确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相关改革工作。 按照国家方案要求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的精神,起草了我省《方案》。 二、重点内容 1.总体要求。主要阐明方案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2.主要内容。参照“国办发〔2020〕19号”文件确定的地方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范围,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9个事项的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参照国家划分模式,将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事权3大类。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3.配套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推进市以下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省与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市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市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级财政事权。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省政府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跨市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市、县、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省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市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和市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海洋权益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基础性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全省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省直接管理和省与市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一般性海洋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以及其他海洋灾害防治,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省直接查办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省管辖的违法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持续提升,但电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大力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省内和跨区电网布局,促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规划投资700亿元以上,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400座以上,新增电力线路长度1万公里以上。通过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和数字化水平,积极构建坚强智能电网,大力支持风电、光伏、核电和抽水蓄能电站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启动特高压外送华北通道规划研究,推动相关工程纳入国家规划,提高电网跨省跨区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互济支援能力,为辽宁电力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各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将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科学编制好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变电站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由市、县(市)政府承诺项目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变电工程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优化营商环境。 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不需提供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和建设工作,力争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各市政府)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针对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变电站,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简化相关流程,完成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办理。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约定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省(中)直有关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市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加强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各市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遇到受阻等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向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情况,各市电力公司每月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情况。省、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适时对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附件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向群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李国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爱军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苗治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鲁海威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成 员:房 勇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 王丹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马韶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 斌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范国华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解 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曲向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范骁锋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树森 省林草局副局长 李 志 省安全厅副厅长 孟补在 省地震局副局长 刘 勇 省气象局副局长 于志学 中铁沈阳局集团副总经理 袁 骏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房勇同志担任。
“宽严相济”让信用监管更有力度和温度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以公正监管促进优胜劣汰”。上述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失信行为仍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超过6000亿元。事实上,这些违法失信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而且侵害公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着力加大惩处力度,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用列举的办法,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导向作用明显,可谓抓住了信用监管的重点,找准了切入点和着力点。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还提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措施。这些规定旨在针对市场秩序中的顽瘴痼疾,出重拳、下勐药,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让失信人付出高昂代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严惩违法失信行为的清晰信号和坚定决心,有利于强化信用约束的威慑力,警醒后来者吸取教训,勿蹈覆辙。 加大失信惩处力度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着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强化教育引导,做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增强信用监管效果。 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作出决定、移出的时限,哪些是当事人该做的,哪些是监管部门该做的,清楚明白、便于操作,有利于激发当事人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内生动力,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诚信形象,使得信用监管这把“戒尺”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还要有善治。而在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中,善治包括倾力保障公民权利、严格规范公权力行使等内容。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强调维护公共利益,也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设置了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抗辩权等合法权利,也有利于防止惩戒泛化滥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信用监管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织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网,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上让宽严相济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促进社会风气净化,资源配置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法[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减轻会员公司负担为目标,在不增加会费总额的前提下,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原则。第四条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会费标准以产、寿险会员机构上年度11月(或12月)月末在本地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数,划分四个档次,确定会费缴纳额度。(一)会费收缴档次第一档:市场份额在20%以上(含20%);第二档:市场份额在10%以上(含10%),在20%以下;第三档:市场份额在2%以上(含2%),在10%以下;第四档:市场份额在2%以下。(二)会费收缴标准第一档会费标准为:4.42万元;第二档会费标准为:3.00万元;第三档会费标准为:2.03万元;第四档会费标准为:1.61万元。第六条原3家中介机构会员免收年度会费(不再接受新增中介机构会员)。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七条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入会的年度会费按照第四档缴纳。第八条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帐号,会费到帐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第九条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缓。第十条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第十一条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年度收支平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第十三条本办法经2021年2月2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丹东市振安区振山石材厂
哈尔滨: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近日,哈经开区、平房区将党史学习教育和为企业办实事紧密结合,制定了《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承诺即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率先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 按照《方案》,哈经开区、平房区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宗旨,积极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将探索建立“源头前置承诺+期满告知提醒+政府主动代办”的一般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最快捷、最便利的“极简修复”“秒修复”,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即启动信用修复工作,同步告知行政相对人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填报“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并加盖公章,无需行政相对人后续再履行其他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企业履行处罚7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整“修复表”中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承诺书”“修复表”上传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提示功能,对公示期满3个月的,即时完成初审;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主动帮助企业代办,开展信用修复,避免失信公示对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影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减少失信主体数量,确保“应修尽修”,提升辖区信用水平。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采取谈话提醒,加强检查频次、不再适用“承诺即修复”政策等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即惩戒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 对于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即修复”,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承诺即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