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肖生滨结合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向媒体作简要介绍。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获悉,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信用条例,标志着大连信用体系在法制建设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大连市信用法治建设,依法推动大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人大工作部署要求,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条例》于2021年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并取得长足发展,各项工作全面铺开且向纵深推进,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正在加快形成,有力地助推了城市高质量发展。据悉,随着大连市城市信用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国家信用立法尚未出台前,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信用地方性法规,支撑现有实践的新要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条例》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条例》充分结合大连市实际,并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衔接,将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等信用建设工作职责,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明晰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确保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有法可依,并提出积极促进信用行业规范性发展要求,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构建起良好的法治环境。《条例》的施行,对推进大连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具有十分深远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保证《条例》宣贯的广度和深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在全社会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浓厚氛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对加强《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例》的学习与培训以及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 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大连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以《条例》实施为指引,进一步建立健全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以《条例》实施为引领,全面提高大连市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推进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信用建设既要服务于全市高质量发展、为新发展格局做贡献,也要加快推进自身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下一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大连市信用基础性工作已不断夯实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连信用应用性建设,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创新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红利。要进一步规范信用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流程等,依法依规将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推动信用承诺书应用全覆盖;各行业要继续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加大“信易贷”平台建设和推广力度,持续推广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应用,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的守信激励措施,使老百姓更好地享受到守信带来的便利。
解读|“信用浙江”建设进入数字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新阶段
为推进数字化改革、信用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4月23日下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信用办)和浙江省委宣传部在杭州联合举办浙江省信用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观摩评选活动。 近年来,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省级部门和地方在行政监管、审批服务、公共服务、惠民便企、基层治理等领域形成80多个场景,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化应用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其中,在“信用行政监管”领域,33个省级部门37个领域建立信用监管,做到信用好少监管、信用差多监管,提升问题发现率,建立信用精准监管机制。 在“信用审批服务”领域,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打通了省市县114个业务系统,核查847.7万次。在210万件办件量中,有69.2万件加快办理、6.1万件进行严格审查。 此外,在“信用融资服务”领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将信用数据共享融入171家银行风控产品模型中,累计调用接口180万次,授信86094笔,授信额度3012亿元。 在当天的评选活动中,来自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浙江省政府咨询委、浙江省大数据局、浙江大学、中国经济信息社等部门单位的专家现场打分,最终评选出“道路运输全领域信用监管场景”“生态环境行业信用监管场景”和“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预警场景”等十大示范案例,以及“社会治理网格化巡查信用应用场景”“旅行社行业信用监管场景”和“消防安全行业信用监管场景”等十大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是浙江信用数字化创新应用的生动写照,充分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为本、场景为王”的显著特征。 下一步,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中,信用作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重要模块,将发挥对数字化改革的支撑作用,在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应用系统,创造更加有效的多层级、多部门协同数字化应用场景,为浙江省数字化改革作出贡献。
解读|辽宁省《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原则,凝聚各方合力,通过优化上市资源配置、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完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机制等措施,推动上市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促进辽宁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包括13条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稳步提升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第二部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 第三部分,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公司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 第四部分,妥善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工作合力,推动高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建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严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第五部分,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推进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做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协作、风险处置和市场培育工作;提升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营造辽宁良好信用环境。 链接:《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海珍品苗种繁育基地
解读|专家: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18日表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以制造业为主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增高,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宋建立是在当日于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峰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此次峰会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据宋建立介绍,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大约1万件,比2019年约增长一倍,相关刑事案件仍在较快增长。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主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率增高,案涉密级高、损失数额大为基本特征。这主要是因为不少企业存在重研发轻保密、保护措施缺乏有效性等问题。 “滥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失信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已经成为痼疾,严重阻碍创新协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也在会上表示。 宋建立认为,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方便预测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性,增强交易安全性,建立低成本且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我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优化贸易、消费、融资环节流程,对控制相关侵权风险意义重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司长王晓浒说。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和制度的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的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的改进等方面都有长足发展。”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说,但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环境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失信监管以及知识产权诉讼和投诉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多措并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最高法院目前正在抓紧研究恶意起诉一方败诉承担对方合理开支的制度规则。“这是诚信建设制度的重要创新,彰显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的导向和坚定决心。”林广海说。
解读|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为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构建“极简审批”模式,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朱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晓东,哈尔滨新区党工委委员、松北区委常委王佳现场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发布会上,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做主旨发言。他指出,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探索“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准入即准营”“共享即惩戒”等信用承诺制改革,总结积累了实践经验。为及时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化为政策措施,实现从点上探索向面上普及推广转型,放大信用承诺制改革综合效应,在全省加快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模式,推动审批流程革命性重塑,不断提升审批政务服务供给效能,让企业和群众办理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全省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第一种类型—容缺式受理。明确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第二种类型—告知承诺制。明确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种类型—承诺即开工。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第四种类型—办照即经营。明确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五种类型—承诺即换证。明确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实践路径。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一是明确信用承诺制具体内涵。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 二是界定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四是规范信用承诺制工作流程。主要是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编制承诺细则及规范文本、明确告知内容和承诺内容等,依托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各地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严格规范告知、承诺与公示,受理、审查与决定,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建立协同核查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等举措,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流程。 五是强化信用承诺制的组织保障。明确要求把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和改革容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市地发挥首创精神、先行先试、探索创新依托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发挥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全省提供有益借鉴。注重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对信用承诺制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深化改革创新。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为本。关注儿童发展的连续性,尊重儿童的原有经验和发展差异;关注儿童发展的整体性,帮助儿童做好身心全面准备和适应;关注儿童发展的可持续性,培养有益于儿童终身发展的习惯与能力。 坚持双向衔接。强化衔接意识,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科学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促进儿童顺利过渡。 坚持系统推进。整合多方教育资源,行政、教科研、幼儿园和小学统筹联动,家园校共育,形成合力。 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治理力度,纠正和扭转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和小学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和行为。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及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明显转变,幼小协同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改变衔接意识薄弱,小学和幼儿园教育分离的状况,建立幼小协同合作机制,为儿童搭建从幼儿园到小学过渡的阶梯,推动双向衔接。 (二)改变过度重视知识准备,超标教学、超前学习的状况,规范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合理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做好科学衔接。 (三)改变衔接机制不健全的状况,建立行政推动、教科研支持、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实现有效衔接。 三、主要举措 (一)幼儿园做好入学准备教育。幼儿园要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入学做好基本素质准备,为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要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科学衔接的理念,大班下学期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幼儿做好生活、社会和学习等多方面的准备,建立对小学生活的积极期待和向往。要防止和纠正把小学的环境、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简单搬到幼儿园的错误做法。 (二)小学实施入学适应教育。小学要强化衔接意识,将入学适应教育作为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国家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调整一年级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小学将一年级上学期设置为入学适应期,重点实施入学适应教育,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入学适应活动,确保课时安排。改革一年级教育教学方式,国家课程主要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等方式实施,强化儿童的探究性、体验式学习。要切实改变忽视儿童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的现象,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 (三)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各级教研部门要把幼小衔接作为教研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教研计划,推动建立幼小学段互通、内容融合的联合教研制度。教研人员要深入幼儿园和小学,根据实践需要确定研究专题,指导区域教研和园(校)本教研活动,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鼓励学区内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学习共同体,加强教师在儿童发展、课程、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交流,及时解决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家园校共育机制。幼儿园和小学要把家长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建立有效的家园校协同沟通机制,引导家长与幼儿园和小学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衔接工作。要及时了解家长在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方面的困惑问题及意见建议,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要求,宣传展示幼小双向衔接的科学理念和做法,帮助家长认识过度强化知识准备、提前学习小学课程内容的危害,缓解家长的压力和焦虑,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积极配合幼儿园和小学做好衔接。 (五)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小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幼儿园满足需要的地方,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不得设学前班,幼儿园出现大班幼儿流失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原因和去向,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线索,对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的幼儿园和小学,追究校长、园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四、进度安排 (一)精心部署,试点先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推进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制订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遴选实验区和试点园(校),实验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2021年5月底前完成。地方各级教研部门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先行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试点园(校)建立深度合作机制,试点园探索实施入学准备活动,试点校同步研究入学适应活动,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研究分析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成效,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小协同的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合作。 (三)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在系统总结本地区实践经验成果基础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幼小衔接政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健全联合教研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教师在幼小衔接实践中的困惑问题,2023年底前完成。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幼小衔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订本地幼小科学衔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幼小衔接工作纳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各方资源,提供经费支持,确保幼小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设立幼小衔接实验区。各省(区、市)要以县(区)为单位确立一批幼小衔接实验区,遴选确定一批试点小学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分层推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省级专家组,遴选具有儿童发展研究基础、幼儿园教育改革和义务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的专家,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具体试点方案,对试点幼儿园和小学提供专业指导。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专业资源,发挥教研部门和专家在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幼小衔接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评价机制,将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纳入幼儿园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学校评优评先和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科学做好幼小衔接的重要意义和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树立科学导向,引导家长自觉抵制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支持和参与幼小衔接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链接:1.幼儿园入学准备教育指导要点 2.小学入学适应教育指导要点教育部2021年3月30日
解读|修复失信人信用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 信用修复起着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诚信关系的重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失信息进行修复主要有两种措施:屏蔽和撤销。屏蔽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义务才能申请对失信信息进行屏蔽;撤销是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纳入失信行为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经审查属实的,应予依法撤销。2018年至2020年,安顺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共计185件,通过执行和解并积极履行完毕屏蔽失信信息数为49件,仅占比26%,无主动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失信信息的情况,失信人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经失信人申请撤销且经法院审核方可信用修复。 失信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具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为惩戒此类被执行人建立了“失信黑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还有金融、税务等机构根据征信规定将相关人员纳入征信黑名单、纳税黑名单等情形。“失信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效果非常明显。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失信黑名单”出现泛化趋势,存在着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难等问题。 (一)失信处处受限一定程度阻碍有前景民营企业发展。 实践证明,“失信黑名单”制度有时候也是一把“双刃剑”,也使不少失信个人和企业因信用受损失去商机。当一个企业的信用留下“污点”时,该企业在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方面都受到限制,这样也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老赖”们是重武器,一旦纳入,融资贷款、投标中标、出行消费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这对有钱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是咎由自取,但是对那些因投资失误、经营不善,特别是因碍于情面给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们,还是应该给他们发展的希望。如部分被执行人债务众多,且无有效资产偿还债务。安顺市部分房开公司涉及到多个债务,同时名下房产工程早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公司,人民法院无法有效处置财产,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房开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即使房开企业想要通过修复信用来进行融资还款,也没有可以融资的财产进行。 (二)人民法院查人找物难导致信息修复客观不能。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者是下落不明,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无处置条件,对于该类案件,因无法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该类下落不明的失信人员,不主动履行案件、不积极主张权利,导致难以进行修复信用。2018年至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6994件,基数非常大,在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或不积极主动偿还的情况下,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部分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意识不强且缺乏有效的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机制。 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部分被执行人对于信用修复并不了解。有的被执行人虽听说过“信用修复”,但并不清楚具体修复流程。缺少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机会,应当树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导向,建立完善有利于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目前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在深入推进,诚实信用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珍爱个人珍惜观念仍未普及,大多数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信用意识不强,对征信了解甚少,在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知道也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修复信用。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甄别难度较大。 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也有可能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进行转移财产或者拖延执行等行为,极大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完善信用修复意见建议 (一)健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中共安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激励举措,积极探索建立诚信履行白名单制度及联合激励机制,让诚信履约的企业在政府招标、采购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金融机构授信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确定诚信履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等“红利”,当事人名单还被会被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完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制度,建立健全守住激励、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转变执行工作理念,有过去的惩戒为主变为惩戒与激励并重,在纳入失信名单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同时严厉打击假借信用修复直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此类行为可归为抗拒执行行为,人民法院要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信用修复联合工作机制。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法院一家就能够完成。需要建立政府、人民法院、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出台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信用修复联合工作大格局,信用修复为失信个人和企业带来新希望,让失信主体重新获得“信用牌照”,获益的远不止是失信主体,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解读|信用村建设需各方合力推动
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基础性着力点在村级,也就是信用村建设。同时,信用村建设是撬动各种乡村资源,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之一。 尽管信用村建设已推动了多年,但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信用村建设更需要各方合力推动,并力争形成其内生动力,简言之,信用村建设需要一个由外部推力转换为内生动力的过程。 信用村建设需要机制的创新,并以各方合力推进。在信用村创建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倘若把信用村建设做成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其成效会更加显著。 只有政府主导,才能让各方主体有形成合力的可能,这其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说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做好信用村建设的前提条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推动则是衔接政府与金融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桥梁和助推器。 机制的创新不应单一依靠行政手段,而是建立形成具有内驱力的激励机制。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激励政策应落在实处,包括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信用村建设提供阶段性的保障作用,让商业银行敢放贷、愿放贷,并激发金融供需双方的发展意愿,这样才可能形成整个信用村建设的合力推进。 事实上,“双基”工程推进信用村建设早已有之,但能够真正落在实处,就不能只是靠单一的力量推动,金融副镇长、副乡长甚至金融村干部的设立,都不应只是形式上的名分,还是要将其职责真正落实到位。 一方面,机制创新重在落实,另一方面,信用村建设仍然要以产业发展为基础,只有这样,信用本身才能找到持续发展的载体。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振兴,产业兴,乡村兴。信用村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而产业发展的核心是构建更加健康的产业生态,产业生态的构建需要凸显几个方面的带动作用。 其一,合作社的带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合作社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信用互助功能,同时又以生产职能为纽带,社员之间将有可能构成信用共同体。 其二,基层组织的带动。从“双基”共建的实践来看,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至关重要。无论是党员的带头作用,还是基层政府职能(例如金融副镇长、副乡长等)干部的引领,都会对乡村产业的发展进而对信用村建设起到显著的作用。 其三,来自本村能人、乡贤的带动。致富能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更多村民参与到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来,乡贤影响力的带动也会让村民参与经营生产的主观能动性被调动起来,守信意识也会被进一步强化。 有了机制的保障以及乡村产业生态的完善,金融机构基于信用村建设的金融产品创新就有了着力点,并可与其不同层次的需求形成更高效的匹配。 一般来说,信用村建设会与整村授信相结合,金融机构要想真正适应并精准地做好村级产业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下沉,商业银行派驻“金融村干部”是一个好办法,但这也需要充分了解需求方的情况,并站在需求主体的角度来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才可能更有效地做好金融支持。 例如,针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借助其存在内置信用互助的特点,适度结合类似“反担保”的模式增加信贷投放; 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应根据其产业特征,适当增大信用贷款的投放,保障其资金需求更弹性的满足; 针对农户,金融机构应更多挖掘其生产与生活综合性用途的贷款需求,更多可采取线上放贷的灵活方式,使其获得贷款途径更便捷、成本更优惠。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村干部”需要与村级生产生活行为深度融合,与村级组织形成无缝衔接,让信用村真正成为乡村发展的一张“名片”。 此外,信用村建设还会有效促进乡村治理。信用本身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也就是说,个体的信用状况会对团体有影响,团体的信用会反作用于个体信用的好坏。 农村是熟人社会,观念及行为的相互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信用村建设会对乡风文明建设有直接影响,进而会有效促进乡村治理。 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总要求中提出“乡风文明、治理有效”,而如果一个村的信用状况良好,其乡风文明建设和村级治理就具备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信用村建设对于形成健康良性的乡村文化至关重要。 机制创新、产业生态完善、金融赋能以及促进乡村治理是信用村建设重要的环节、途径与内容,但形成乡村“守信文化”的内生动力才是目的。信用本身就是由内向外的,同时,信用也是动态的,守信是有前提的。 在产业发展健康、宜居宜业的环境下,信用的正向能量会更好地被释放;相反,如果村民整日无所事事,缺乏生产经营的条件和机会,创造财富的动力不足,信用的正向能量就有可能被抑制。 因此,信用村建设既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之一,又是一个系统性要求很强的工作,这需要各方的协同努力方可显效。(文/张宏斌)
解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之我见
随着以“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的全面推行,市场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近年来,北京市延庆区紧紧围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总体目标,加快建设延庆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着力完善双随机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市监牵头、部门联动、统筹推进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推动区级各部门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建成“两库一单”,双随机抽查工作已趋于规范化、常态化。2019年国务院对北京市双随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延庆区作为迎检代表之一受到督查组的好评。作为该项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笔者发现该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自己的浅显见解,旨在抛砖引玉。 问题一:履职边界与尽职免责标准不够完善。目前双随机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统一科学的问责免责体系,基层监管人员对检查到什么程度才算履职尽责存在疑惑,对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查时未查出问题是否免责最为关心。虽然《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提出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也对“追责”和“免责”进行了明确,但从近几年频发的市监干部被“背锅问责”的情况看,主要是因为上述文件只是《意见》和《通知》而不是法。尤其目前一些地方和领域在推行双随机抽查的同时仍部署“全覆盖”、“地毯式”巡查;一些部门规章仍设立日常巡查、频次监管,一旦发生重大恶性违法行为,基层监管人员仍会被追责问责。 建议措施:目前急需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构建与双随机监管机制相匹配的责任机制,建立精准监管事项和履职免责清单,为双随机监管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并建议由最高检、最高法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确认,防止出现“监管双随机,追责全覆盖”的畸形体制;要对“抽查名单之外的无投诉举报经营主体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时,监管人员是否免责”等具体情形进行明确,消除基层监管的无限责任顾虑,让基层干部轻装上阵、放心履职。 问题二:双随机监管与其他监管方式不够融合。目前一些部门未能将双随机监管与其他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和融合,在监管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一刀切”和“两极端”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将双随机监管夸大化绝对化,认为双随机监管能包打一切,用双随机监管取代一切监管行为;排斥双随机监管的基础性地位,仍然坚持推行传统的“全覆盖”、“地毯式”巡查模式,为了“双随机”而“双随机”。 建议措施: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并行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功能,根据信用等级确定监管重点和频次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互联网+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度融合,全面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实行执法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事项清单化,强化依法行政,避免履职缺位、错位,强化规范执法,减轻因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反应出问题的针对性检查,既做到监管形式多样化,又做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监管是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上形成的不断持续更新监管对象经营状态的一个动态过程,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库的完善性,确保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问题三:各抽查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不够顺畅。双随机监管机制是市场监管领域、乃至整个行政执法监管领域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它不是某个部门的双随机,当然也不是市场监管局的双随机,而目前作为牵头部门的市场监管局,从行政职能上对其他监管部门既无管理权也无考核权,所以在协同调度上存在很大困难;再加上各部门在认识程度、监管标准、职权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很多部门习惯在本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单打独斗”、“各自为战”,不愿意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动配合;再加上有些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够好,在构建有效统筹和协同推进机制上举措不足,由此导致了各抽查监管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不够顺畅。 建议措施: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指引;从省市级层面进一步明晰部门权责清单,将“双随机抽查系统”与“互联网+监管”系统高度融合,依据职责职权自动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区(县)级政府统筹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并依据考核细则对全区(县)执法部门抽查情况进行考核,区(县)级监管部门通过落实上级对应部门的抽查任务,并在区(县)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完成双随机抽查任务,通过建立市、区(县)两级横向、纵向立体考核机制,全面推动工作开展。 问题四:各监管系统间的有机整合不够科学。“互联网+”监管系统能归集各部门的职责清单,“双随机”抽查系统可实施主体抽查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公示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和主体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但各监管系统间彼此孤立独立,缺乏统筹联动,未实现有机整合融合,无法发挥监管合力和信用联合惩戒的最大效益。 建议措施:全面统筹综合考虑,将各监管系统建立联系,实现数据间的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确定各部门监管职责,然后自动确定“双随机”抽查系统中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通过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动推送生成随机抽查计划并实施有效的监管,将随机抽查结果进行自动归集,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和信用联合惩戒的最大效益。 问题五:抽查人员业务能力与监管要求不够匹配。双随机监管机制涉及多个监管领域和执法职责,因此对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机构改革“三合一”或者“多合一”后,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因缺乏专业能力难以适应全领域执法监管的要求;另外,机构整合后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和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基层干部老龄化、知识储备不足等现实问题,与需要适应的专业化信息化抽查工作差距较大;再加上,基层执法人员因对抽查的高标准严要求存在畏难情绪,从而导致其参与抽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和消极应付等问题,上述原因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抽查效能。 建议措施:针对岗位职责、专业分工,研究制定执法人员专业分类标准,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建立统一的执法人员库,在合理范围内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保障抽查工作的效能和水平;加大基层保障力度,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切实打通基层人员短缺、队伍老化、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等症结,为全面落实双随机监管机制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问题六: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分级不够准确。要实现“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的目标,前提是需要对企业全领域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分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虽然目前一些省市正在进行分类试点,并研发了系统,但这些系统数据主要源于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监管信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信用评价不够完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是全领域的,因此失信数据的采集也应当是全领域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的数据;信用数据不够准确。如果采集的数据本身不够准确,那基于此数据基础上的分类结果也就不够可靠;信用分类不够合理。在分类分级过程中,有的分类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分级分类结果不够精准有效。 建议措施:坚持立法先行。从法律层面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采集范围和标准、公开方式、使用范围进行约定,对信用评价的主体、依据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推动建章立制。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管理和公示等各类工作制度,实现信用分类分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构建全岗位立体化的社会诚信体系,倒逼企业诚信经营;明确分类指标。从主体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监管、年报公示、合规信息、舆情关联、经营能力等多维度多元化,构建分类指标体系,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智能化分类分级,分级分类过程中要秉持“不评价、不惩戒、不公开”的原则,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分类分级的完整性和精准度。 问题七:抽查对象结果的公示方式不够规范。由于受信息化程度等因素影响,目前各地对抽查对象结果的公示不够规范统一;抽查对象结果公示在设计上未针对不同需求对象而采取多元化、智能化、有针对性的分类展示功能,影响了抽查结果的关注度、利用率和影响力,导致出现为了“公示”而“公示”的情况。 建议措施:建立抽查结果公示具体标准和规范,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对抽查对象结果进行标准化设计,进一步明确公示的主体、路径、内容、格式等信息,确保公示内容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兼容性和公平性;建立多元公示结果查询途径,方便不同的群体和角色对公示结果的需求。比如,属地政府关注的重点是总体任务执行情况,包括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处置情况;成员单位需要重点关注本部门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本年度谁抽查了、抽查了谁、抽查了什么事项、抽查结果如何;被抽查对象需要重点了解本企业被哪些部门抽查,抽查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信用修复;而社会公众关心的则是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企业是否存在信用问题。另外,监管部门还要根据抽查结果确定下次抽查实施的重点和频次,作为科学制定抽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做到精准监管、靶向监管,从而实现“守法不扰、失信必管”的目标。 问题八:双随机监管的联合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设计的联合惩戒、联合制约等功能,因当前信息归集渠道不畅、共享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尚未真正落地,信用联合惩戒效果不明显、惩戒威慑力不大,多元化、立体化的联合惩戒格局尚未形成;《抽查细则》规定“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而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惩戒措施”以及由哪个部门去实施均未明确,致使该规定成为一句空话,导致目前对于“不配合的检查对象”没有任何应对办法,从而影响了抽查的公平性。 建议措施: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不配合抽查检查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处罚、谁来处罚、处罚后的信用惩戒有哪些;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联合惩戒的实施、响应和反馈协同机制,完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与应用,促进信用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力度,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进一步深化“全国一张网”的信用惩戒效果。(作者: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胡晓轩宋德兴,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