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关于印发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公共函〔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 2020年2月25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有关精神,指导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继续实施疫情防控、稳步做好恢复开放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恢复开放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分区分级,不搞“一刀切”。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继续闭馆。疫情中风险和低风险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 (二)坚持防疫优先,做好恢复开放的预案和准备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继续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毫不放松地抓好防控工作。拟恢复开放的场馆,要提前做好预案,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措施,并根据当地防控部门最新指导意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安全。场馆及邻近区域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暂不恢复开放。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 (三)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对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员工入馆(站)前要检测体温,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报告。 (四)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员工应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减少员工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减少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做好场馆防控工作 (六)分区域分项目恢复开放服务。各场馆要根据实际,分区域分项目逐步恢复开放,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场地以及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等,应暂不开放。 (七)配备防护物资。各场馆要配备口罩、手套、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护物资,为员工和到馆群众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八)保持场馆通风。各场馆要保持通风状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 (九)加强清洁消毒。各场馆的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展览厅、会议室、报告厅、餐厅、卫生间等区域以及图书期刊、自助借还机、演出器材、展览设备等,要进行定期消毒。 (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各场馆通过设置提示牌、LED显示屏播放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和到馆群众充分了解掌握防治知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一)持续做好线上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在逐步恢复场馆服务的同时,要继续通过公共文化云等数字平台,加强内容更新,为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四、加强对群众进出场馆的管理和服务 (十二)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各场馆要安排专人对所有进出通道严格管理,对进入人员进行登记;确保进馆人员佩戴口罩,并在入口处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体温超过正常温度的,应禁止其入内并及时上报疫情防控部门;对不配合或干扰防疫工作的,要依法依规报告相关部门处置。 (十三)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各场馆可视情况实行实名预约服务,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对每日入馆人数进行总量控制。 (十四)避免形成人员聚集。各场馆要对到馆群众进行疏导、分流,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展厅等公共空间,人与人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举办线下讲座、培训、演出、比赛等人员聚集活动。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五)明确场馆防控责任。各场馆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六)做好发现疫情的应对处置。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场馆,要立即配合疾控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等工作,暂时关闭场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5G产业发展方案(2020年)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5G产业发展方案(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5G产业发展方案(2020年) 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以下简称5G)是推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基础,将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打造数字经济产业,拓展丹东经济发展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抢抓发展机遇,提前布局5G网络,促进5G产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充分发挥5G对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关键作用,统筹规划5G网络布局,提升网络支撑能力,加强行业推广应用,丰富垂直应用场景,推动5G相关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具有丹东特色的5G产业生态体系,全面推动丹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通过实施网络建设、示范应用、5G产品三大工程,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和智慧城市等建设。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园区5G网络覆盖;5G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城市等领域示范引领作用显现,培育1家“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5G产业发展步伐加快,企业产品影响力稳步提升,培育5个应用5G技术的特色产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实施5G网络建设工程。 1.组织编制5G网络规划。做好全市5G网络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区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确保铁塔、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配套等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实现水电煤气与通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协同施工验收,特别是在规划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广场绿地、路灯和监控等市政设施时,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同步规划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预留铁塔、基站、机房位置和空间,统筹基站配套设施电力需求。〔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2.推进5G规模组网建设。围绕5G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城市等垂直行业应用需求,加快5G网络部署,特别是在合作区仪表园等重点区域的密集和深度覆盖,满足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联网需求。到2020年底,市区重点区域要实现5G网络覆盖,机场、港口、车站等城市热点区域要实现5G网络覆盖。〔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3.全面开放社会公共资源。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展览馆、旅游景点、运动健身场馆等场所的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路灯、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等杆塔资源,火车站、客运站、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景区、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在确保功能和保障安全,并符合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要全面协同开放,支持通信铁塔和基站建设。积极依法开放或共享小区所属屋顶、墙体、照明灯杆、广告箱体、电梯轿厢、园区管道等资源,确保移动通信信号良好覆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4.着力解决网络建设难题。各级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移动通信铁塔站址及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基站选址和建设进场等问题;电力部门要做好5G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为5G基站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电价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优惠电价政策;5G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5G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高速公路、铁路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沿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开放相关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融合应用,组织实施5G示范应用工程。 1.5G+工业互联网工程。加快推进5G、IPv6、VR/AR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工业企业中应用部署,鼓励工业企业、电信运营商、5G通讯设备供应商和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面向制造业的“5G+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示范应用,积极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落地,打造工业领域“万物互联”环境。鼓励思凯科技、东方测控等重点企业申报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厂、“5G+工业互联网”、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推动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2.5G+车联网工程。鼓励曙光集团开展远程控制、自动驾驶、智能泊车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测试。推进企业研制开发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软件平台和车联网服务平台,加快开展车路信息交互、风险监测预警、交通流监测分析等应用测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5G+文化旅游工程。发挥丹东旅游优势,创新智慧旅游应用,推动经济发展,在丹东优势景点,开展5G旅游应用。在凤凰山景区老牛背、箭眼两处设置5G基站,采用远程360度VR技术,实现全景直播业务。在绿江村、河口、鸭绿江大桥、观鸟湿地等景点设直播点,搭建5G信号基站,实现5G+4K直播。在抗美援朝纪念馆采用5G+VR技术,在线还原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重大历史场景。〔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5G+智慧城市工程。结合丹东智慧城市顶层设计,积极利用5G技术,开展智慧城市应用,重点发展5G智能交通、智慧停车、智慧环保、智慧购物。在重大活动现场和城市热点地区部署5G网络、4K高清摄像头等设施,实现重大活动和交通拥堵现场实时高清监控,提升城市应急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在水电煤气等居民生活缴费领域开展智能抄表应用测试,在环保领域开展环境监测应用试点,提升城市民生服务和环境管理能力。在网络购物、虚拟点餐等领域,组织开展5G、VR/AR互动业务试点,推动形成服务业发展新模式。在火车站、断桥、桃园立交桥建设基站,布设4K高清摄像头,加强交通管控。在万达商场、文化广场、新柳商业街、火车站等利用5G技术开展智慧停车建设。在滨海公路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建设5G基站,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在体育馆应用5G+4K技术,支撑WCBA辽宁女篮赛事直播。在安东老街、万达商圈、马家岗草莓基地、河口艳红桃基地、北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布设5G基站,鼓励采用VR技术进行网络购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5G+智慧医疗工程。利用5G技术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鼓励医疗单位与5G通讯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及有关企业合作,共同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监护、远程查房、院前急救、配送机器人和康养助老等领域5G示范应用,探索医疗服务领域发展新模式。鼓励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中医院等医联体(医共体)龙头医院以5G技术为支撑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等医疗协同业务,以及远程手术示教、远程教学等培训业务,打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实现优质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6.5G+智慧教育工程。推动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中小学校等单位与5G通讯设备供应商等企业合作,利用5G大容量和低延迟特性,开展远程课堂、教学分析、VR/AR教学互动等教育新模式示范应用。积极利用5G技术选择部分中心校开展同步课堂示范,推动凤城、东港、宽甸农村学校借助5G技术开展与城镇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提升教学质量与水平,促进丹东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辽东学院、机电学院、地质学院等大专院校利用5G技术远程课堂、教学分析等内容,建设高校智慧教室,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丹东职专、中医药学校等职业学校利用5G技术开展职业远程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快产业发展,组织实施5G产品配套工程。 1.做大5G配套产品。鼓励大东线圈、国通电子、科亮电子等企业研发配套主流5G设备的电子元器件,尽快完成从小批量试生产到产业化转变,扩大配套电子元器件生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发展5G技术关联产品。鼓励企业研制基于5G技术的新产品。鼓励东方测控矿山控制系统、华通测控油田控制系统、思凯科技智能煤气表等优势产品研发搭载5G技术的新型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推进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和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统筹推进5G网络规划、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推进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导落实,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资源开放情况定期予以通报。组建5G产业联盟,促进相关领域合作交流,推动5G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支持。要积极争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国家5G、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试点示范和重大项目在丹东布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撬动作用,利用国家和省、市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市场化运作,优先支持5G领域科技创新、示范应用和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三)扩大招商引资。围绕补齐5G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各县区和重点产业园区面向国内外知名企业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落实市政府与东软集团合作协议,加强与国际5G重点公司的对接和洽谈合作,加快培育5G产业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支撑。依托省“兴辽英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积极引进国内外5G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快培育5G技术人才。推动电信运营商做好5G网络运维和行业应用推广人员储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办) (五)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微信等各类媒体资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广泛宣传5G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普及5G等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开展基站电磁辐射知识科普活动,增强公众对通信电磁辐射的科学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5G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2020年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为扎实推进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见效,推动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十五次全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重强抓”专项行动为抓手,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主要任务 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聚焦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干字当头、实字托底、好字优先,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为127项重点工作,284项具体任务。 (一)紧扣预期目标。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分解5项重点工作,16项具体任务。 (二)聚焦七个方面。聚焦全面小康、改革开放、强基固本、三农发展、产业转型、消费升级、民生关切共七个方面,分解116项重点工作,256项具体任务。 (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围绕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对标先进、坚持依法行政,分解6项重点工作,12项具体任务。 三、推进落实 (一)明确任务,细化方案。各牵头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每项具体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计划往前排、进度往前赶,科学设定年度目标和月、季、半年序时节点内容,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继续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做到“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确保责任逐级落实、压力层层传导,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二)统筹协调,合力攻坚。责任领导统筹安排,靠前指挥,加强调度;牵头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推进力度,在困难面前主动作为,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重难点问题;配合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高标准兑现,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督考,狠抓落实。按照量化可考的原则,将细化分解的具体任务纳入2020年市“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继续坚持联合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月调度、季推进、半年评估、年底考核总结等工作制度,严督实考,跟踪问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督考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请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将任务完成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 联系人:韩宇、黄震,联系方式:2173058、2173996 传真:2173057,邮箱:dd6677@126.com(非涉密) 附件: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表附件(1个)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表.xlsx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
丹政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精神,现将《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相同、编码相同、类型相同设定依据相同的“四级四同”要求梳理编制,市本级事项共计2143项。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快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要结合“四减”工作,持续优化政府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个)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rar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流域 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39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编制2001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0〕43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01〕41号) 3.《关于编制2002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1〕5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2〕42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 6.《关于编制2003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2〕62号) 7.《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3〕18号) 8.《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3〕47号) 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预算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辽政发〔2004〕44号)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5〕42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6〕43号)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7〕42号)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 1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 15.《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89〕54号) 16.《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扶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报告》(辽政办发〔1993〕48号) 17.《关于开展世贸管理人才培训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8号) 18.《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4号) 19.《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4号) 20.《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9号) 2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2号)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2号) 2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2号) 2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 2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 2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4号) 3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7号) 3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 3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 3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3号) 3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 3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9号) 3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8号) 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预算管理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7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五)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 3.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4.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5.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6.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二、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修改 1.第三部分第(三)项中“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修改为“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第三部分第(五)项中“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修改为“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 3.第三部分第(八)项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修改为“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将第四部分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作为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预防监管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职责。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将第四部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控责任。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信息。” 6.将第四部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 7.第五部分第(二)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 8.第五部分第(三)项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业中毒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9.第五部分第(五)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 10.第六部分第(三)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及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提供给卫生计生部门,便于准确分析辖区内职业病发病趋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便于实施重点监管。明确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先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索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通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等信息。明确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先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索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11.第六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发布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将统计情况通报同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12.第六部分第(五)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和诊断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复核,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和诊断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复核,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3.第六部分第(七)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加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 14.第六部分第(八)项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分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履职履责的人力物力。” 15.第六部分第(九)项修改为“本意见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共8项,其中制定4项、修订2项、废止2项) 1.为规范交易场所的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金融监管局起草)。 2.为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健全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制定《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3.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司法厅起草)。 4.为加强古塔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升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制定《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为落实国家拥军优属相关政策,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修订《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退役军人厅起草)。 6.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修订《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7.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制定2项)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制定《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制定《辽宁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草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兼顾立法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 (三)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上述明确的10项立法项目作为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保证起草质量。对于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按《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报送草案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对于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定。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疫情发生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多次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强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响应,主动担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受疫情冲击,生产经营遇到诸多难题,成为受影响最大的群体之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帮助企业稳生产、渡难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考苏州、北京、青岛、山东等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在关键时刻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关怀。 二、《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由严格开复工管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企业综合保障五大部分组成,共25条。 第一部分是严格开复工管理,共3条。一是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正常开工开业。二是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是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难题。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第二部分是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共8条。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减轻企业融资压力。二是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适当降低和免收担保费。三是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支持力度。五是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六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做好小微企业续贷服务,增加信用贷款,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七是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对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八是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设立应急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 第三部分是减轻企业负担,共7条。一是缓缴社会保险费,解决暂时性生产困难企业的足额缴费压力。二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等鼓励企业坚持不裁员少裁员。三是减免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四是减免省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支持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关键期。五是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工程账款。六是建立帮扶奖励机制,鼓励各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发展。七是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 第四部分是降低运营成本,共3条。一是缓解企业用能成本,从用水、用电、用气方面帮助企业。二是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征收房租。三是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第五部分是加强综合保障,共4条。一是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推动相关企业加快开工复产,抓好交通运输保障。二是规范企业用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展的科技攻关。四是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 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为更好落实第二十六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我们对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发改社会〔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激励省份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激励省份予以资金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 政 部财 政 部2020年2月14日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