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奥旺有色金属铸造厂
宁夏:2022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获悉,2022年,该厅联合宁夏党委网信办、宁夏公安厅等10家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为期3个月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靶向治理成效显著。 专项行动期间,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重点领域,同步开展了直播带货、“平台点亮”、中宁枸杞、网售禁限售商品等专项监测,发现疑似违法违规线索413条,已核查处置369条。 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三无”外卖,开展网络外卖食品安全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约谈、实地督查、线上线下“双查”等方式,严查外卖平台企业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该厅共检查各类外卖经营户9884户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1份,联合检察院下发行政约谈书和检察建议书4份,下架网络外卖店铺16家,修改网店信息57家,现场督促整改328家,约谈外卖平台负责人10家(次)。 聚焦“三假”直播,宁夏市场监管厅严厉整治直播乱象问题,开展网络直播监管专项行动,共监测宁夏全区网络带货主播8043个、直播间1.42万个、直播带货商品17.39万个,发现违法违规线索28条,已核查处置24条,其中立案4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起。市场监管部门在线下巡查时,发现并查办网络直播营销违法案件4起,罚款4.41万元,约谈10名违规主播。 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一老一小”用品,组织开展2022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及儿童学生和老年用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对奶瓶、纸尿裤、胶黏制品、中性笔和笔芯、学生书包、老年手机、老花镜(含近视配装眼镜)、按摩器具等16个品类抽检301批次。其中,合格296批次,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1.42%。 宁夏市场监管厅聚焦特色产业,开展“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线上线下一体专项保护行动,共监测到线上违法违规线索26条,已核查处置23条;线下共收缴各种违法违规枸杞包装物8.6万余只(箱、袋、盒),查扣不符合质量标准枸杞86箱(袋)1640公斤,查办枸杞质量违法案件45件,收缴罚没款41.9万元,有力净化了枸杞市场消费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的工作任务包括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要求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称号之日起3年。在有效期满60日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市场申请复查。
银保监会:警惕不法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
针对近期一些不法中介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的做法,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 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不法中介虚假宣传,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咨询,警惕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认真审核合同内容,按约定使用贷款;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障“两节”民生商品量足价稳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及时查处
元旦、春节是我国重要节日,也是居民消费旺季,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尤为重要。为保障“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量足价稳,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提前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据了解,为确保“两节”保供稳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5项部署: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密切监测“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运行和价格变化,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市场监测,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二是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地方在保供稳价中的主体作用,指导地方加强产销衔接、充实粮油等储备、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协调解决“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三是精心谋划开展储备调节。适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在“两节”等重要时段加大投放力度。指导地方做好小包装粮油储备、北方冬春蔬菜储备,必要时投放市场。四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强市场价格巡查检查,一旦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严肃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五是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要求,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加大对困难群众补贴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发放节假日一次性补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保障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已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进行对接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从目前对各地工作的调度情况看,各大中城市普遍制定了保供稳价应急预案,成品粮油、猪肉、北方冬春蔬菜等储备较为充足,保供稳价工作基础扎实。近期重要民生商品供给充裕,小包装粮油价格继续保持基本稳定,蔬菜、猪肉、鸡蛋价格出现不同程度回落。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既定部署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治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决定,自2022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据介绍,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无证行医行为、非法生产经营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从事医美服务行为、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价格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严格税收征管,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力整治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同时,针对行业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健全监管规则,加大制度供给,支持合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发展壮大,提升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质量。 据了解,自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开展行业摸底排查,汇总梳理了一批违法违规线索,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侦破了一批刑事案件。下一阶段,将加强对相关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单位、场所的现场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查办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医疗美容违法犯罪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 坚决杜绝发“疫情财”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的工作提示,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严格落实的“八个责任”具体为: 一要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二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 三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五要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要严格落实化解网络消费纠纷责任。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七要严格落实配送骑手管理和保障责任。加强对平台内骑手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 八要严格落实政企协同共治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如何走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下一步
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抓手。作为全国首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的广西田东,自2008年起就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地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和基础,以探索破解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成本过高等问题。2009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并明确了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等9项工作任务。自此,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越来越丰富和广泛,通过因地制宜完善信用评定机制,将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于数据采集和价值挖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速。到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是县域地区的发展规划要点——2020年至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以及“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也将通过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作为要点。从记者近年来的采访情况看,各地下一阶段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向,一是对于多数地区而言,农村信用体系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金融应用应得到进一步强化,如何打通信用信息到信贷扩面增量的转化路径很关键;二是随着县域产业和参与主体的多样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链中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也陆续启动,怎样找到相应金融服务切入点同样重要。一方面是强化信用体系金融应用的问题。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所收录信息中,办理过农户贷款的自然人9976.9万人,办理过农林牧渔类信贷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组织61.5万户;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已累计为1.89亿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占全国2.3亿户农户的82%,开展信用评定的农户达1.33亿户。但从不少县域金融部门人员的感受看,部分农户信用体系的金融应用程度不足,金融机构缺少依据信用体系创新信贷产品的动力,农户根据授信结果的用信比例也不高。现阶段,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工作,是通过行政和金融部门数据批量采集结合手工采集共同完成的,其中,根据行政数据更新情况不同,批量采集和手工采集的占比会有所差异,金融应用程度的差距主要也是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数据采集类目和采集方式会影响金融部门对信用评定结果应用的积极性,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需要根据金融机构需求设计数据采集的内容;与此同时,行政数据往往用作统计,这与金融应用需要也会产生错位。对于这些数据,信用体系可以设计多渠道采集方式,在行政统计数据采集的基础上打通场景数据采集共享和自主上报渠道,并根据所在行业数据、主体生产经营规模等情况设置交叉验证机制,尽可能让金融应用所需的重要数据做到准确和及时。除了要求数据精确和更利于金融应用之外,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也是强化金融应用的重要方式。除了线上体系建设,很多地区的线下农村金融服务站点在信用体系中也承担着数据采集、宣传金融政策和产品、收集金融服务需求信息甚至部分贷前调查工作,这个过程中,相关工作流程标准化就非常重要,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单独培训,明确每项工作的要点和标准,并接受农户和金融部门人员监督,才能更好保障相应服务的规范和金融应用价值。另一方面,新启动的信用体系建设方向问题。与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不同,对于生产经营主体而言,信贷服务的作用更倾向于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流动性需求,那么相应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从这方面入手,深入挖掘产业发展需求特征,通过了解相关主体资金需求特点和可以结合支付周转场景,获取信用信息并以此设计信用体系框架。此外,越来越多的地方将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在此过程中,信用体系应用场景也需要得到进一步规范。近期,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就设定了“权益保护”专章,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异议处理不满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惩戒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不能也不允许越界惩戒。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惩戒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力,构成违法。信用系统的过度使用很可能弱化其权威性和专业性,因此在下一阶段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也应给予规范。
民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力度,切实履行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多措并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风险摸排(一)通过信息抓取及时掌握增量。省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给省级民政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省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上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省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关注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且名称中含有“养老、老年、老来、敬老、托老、老人、康旅、健康、养生、康养、医养、寿康、夕阳、休养、长寿、长生、孝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到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进行现场核查,对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将核查结果逐级反馈省级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新增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备案。具备条件的市、县民政部门可以主动对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推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息推送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内部共享,及时掌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对于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相关登记信息。(二)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各地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要重点检查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床位数量、登记备案、服务协议、收费方式、收取预付费及涉及人数、资金使用、营销方式、关联公司、业务扩张等情况,并将摸排开展情况以及各机构摸排结果,及时填报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地民政部门在排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但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引导其尽快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对拒不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二、加强源头治理(三)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取预付费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相关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取时限、收费额度、退费办法、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途径公开示范文本,引导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服务协议,或者询问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等方式,核实服务协议内容,了解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以及告知风险等情况。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民政部门要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四)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有多个服务场所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分别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各地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已收住老年人但未办理备案的,要督促其及时备案。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要书面告知养老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以及从事非法集资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养老机构填写备案承诺书,承诺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利用关联企业等形式从事非法集资。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抖音、两微一端、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等方式,推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通过以案说法开展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宣传;要引入专业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管理员等,开展“三进”(进村、进社区、进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见宣传横幅、见宣传资料、见公益视频),实现养老机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全覆盖,引导老年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还可以联合属地乡镇(街道)、金融机构等,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商业银行服务大厅、公园、早市等老年人密集的场所,通过悬挂横幅、醒目处放置宣传折叠卡等方式,向辖区内老年人宣传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辨识力和判断力。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制定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模板,要求养老机构统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指导养老机构公开基本信息、服务资源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等。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负责监管的养老机构张贴《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的宣传简报,并要求养老机构在简报上签署不从事非法集资的承诺;要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投诉举报;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要求,及时公布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名单、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导老年人及家属理性选择。公安机关要公布投诉举报专门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三、依法分类处置(六)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研判,从高到低分别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纳入绿色等级。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虚假或夸大宣传;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等潜在风险隐患的,纳入黄色等级,要提示其经营风险,引导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内部管理,合理投资避免快速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并可以视情将风险隐患及处理情况,函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发现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被提起诉讼、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使用不规范;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等情形,并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纳入橙色等级,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养老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已经“爆雷”,或引起不良影响、重大舆情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纳入红色等级,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七)加强信用监管力度。因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受到处罚的养老机构,已获评定等级的,在等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惩戒措施;对从事非法集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机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登记注册的其他养老机构,并予以密切关注,做好早期干预和风险预警,谨防发生不良连锁反应。(八)做好处突维稳工作。辖区内养老机构发生非法集资,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对因参与非法集资受损的困难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严密防范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加强舆情信息监测,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负面舆情,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作出研判,防止事态扩大升级。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协调加强引导管控,严防恶意炒作,并按照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信息报告和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九)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托地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发现的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核查、做好风险研判和跟踪处置。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登记和监管信息数据集。公安机关对民政部门移送的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加强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犯罪,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7日
最高检: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个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 记者了解到,该批典型案例呈现4个特点。一是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注重全面打击上下游犯罪。如案例三中,天津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检警协作,深挖上下游犯罪,从窃取信息的源头到出售末端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二是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内涵丰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进行了定义。本批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信息的全面保护。三是强调发挥指导检察办案的作用。如案例一提出,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案例二提出,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对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验证。四是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和促进诉源治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如案例二中被告人将开发的窃取被害人照片的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迷惑性极强,只要用户下载打开使用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针对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和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据介绍,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起诉2.8万余人,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类型以及刑事处罚标准加强研究,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促进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