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1〕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推动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凝聚各方合力,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增加我省上市公司数量,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稳步提升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内部控制有效、“三会”运作规范、监督制衡充分的公司治理机制。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主体相关各方的权责边界,依法理顺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披露信息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坦诚面对投资人、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积极配合、回应证监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访谈要求,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审计风险提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防范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充分发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的激励作用,完善“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机制,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快改制步伐,推动企业根据发展特点选择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上市发展。加大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培育力度,筛选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辽宁基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辽宁基地两大平台,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定制化、高效率的服务。用好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优质资产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利用转板机制实现上市。支持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善尽职调查,加强拟上市企业历史财务报表、纳税报表、信用信息、进出口数据等信息分析,防止企业“带病”上市,防范“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发生,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上市公司多元化融资。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开展多元化股权和债券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创新融资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省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优质上市公司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支持。进一步改善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鼓励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融资支持,用好各类信用增信措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上市公司。用好小额快速、分类审核等融资机制,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提高融资效率。(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推动上市公司发挥资本、技术和品牌优势,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资源整合。推动有条件的国有控股集团整体上市,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优质资产,打造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企业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牵头单位:各市政府,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妥善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 (六)推动高风险公司风险化解。建立属地市政府领导与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的重点联系机制,在证监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一司一策”推动高风险公司的风险化解工作。对于生产经营基本面正常、暂时面临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属地政府要鼓励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财务压力,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有重组价值的上市公司,属地政府协调支持上市公司引入实体经营能力强、资信良好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资产结构、财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支持属地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源。支持面临经营困难和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依法通过重组上市、司法重整等法治化方式有序出清风险。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证监部门、地方政府发挥合力,及早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协调做好公司员工、投资者、债权人等安抚工作,实现公司平稳退市,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法院、省公安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七)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实现证监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属地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期限、平仓价格等情况。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瘦身健体”,严控公司过高杠杆率,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缓解流动性风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鼓励市政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政府平台与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合作设立纾困基金,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八)有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要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法院、省公安厅) 五、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 (九)强化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做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金融监管局) (十)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证监、金融、国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和司法机关等单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据各部门职责,统筹做好监管协作、风险处置、市场培育等工作,形成齐心协力推动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工作体系。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打击编造、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诱导性信息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生态。(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 (十一)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支持本地券商创新提质,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加快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培育和引进以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核心的上市公司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证监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压实中介机构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强化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实施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函证、尽职调查等业务工作。(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十二)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尽快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上市公司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审批更简、服务更好、效率更高、监管更优的政务环境,协助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快速办理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等审批程序,着力解决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纾困惠企政策,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税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相关单位) (十三)营造辽宁良好信用环境。推进上市公司诚信文化建设,防范上市公司发生弄虚作假、逃废债等失信行为。国有上市公司要带头守信践诺。各市要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改善营商环境、信用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通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指导,督促上市公司将风险化解在初期萌芽阶段。地方政府、证监部门、上市公司等利益相关者应吸取历史教训,直面风险,回应市场关切,多方式多渠道压降风险。对给辽宁信用环境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辽宁良好的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15日
“信用修复”推动失信惩戒向精细化发展
“信用修复后,我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轨,接下来我将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苏某向法官诚恳地说道。 因贷款还款逾期,苏某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江西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苏某在工作晋升、出差等多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得知江西高院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某主动联系东湖法院,承诺配合法院执行,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鉴于苏某态度积极诚恳,法院在与银行沟通后,决定暂停对苏某适用信用惩戒,解除了苏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助力其“造血再生”。这起2020年9月完成的信用修复案件,成为东湖法院首例信用修复案例。 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0年年底,有751万人次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要求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随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宁夏、黑龙江等多地法院陆续出台措施,推进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工作深入开展。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依法严格采取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的原则,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同时,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要求各地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1年3月,“两高一部”会同证监会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价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推动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意见的出台,为减少执行工作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效能,维护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建立个人信用账户,携手筑梦信用中国
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纲要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截至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有一系列明显的成效,针对政府公信力和企业信用提高的一系列措施有效推动,但是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整合政府及社会资源,建立个人统计完善、涉及全面的“官方”信用账户,同时实施累计积分制度,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配套一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设,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的诚信意识的深入与诚信习惯的养成。 一.建立针对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指引 纵观我国目前的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是大多与特定的信用场景分离不开,例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另一方面,针对企业等法人单位的约束力更强,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缺少针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强制约束的法律法规或社会规范指引,就目前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一般是将个人纳入社会失信名单,同时从高端消费、金融活动等方面进行限制,实际上对失信人的日常生活乃至正常经营活动影响有限,在矫正其失信行为、督促其履行信用职责方面的强制力和震慑力存在一定缺失。尤其是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知名个人,尤其是企业家、娱乐明星、著名“老赖”等失信行为在媒体等传播下,社会影响及其深远,但是目前的限制措施并不能消弭其带来的社会消极影响。 所以,适当建立针对个人的信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议指引,赋予失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觉醒,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依据实施与完善的作用。 二.充分整合政府与社会资源,建立个人专门的“信用积分账户” 从目前的个人征信查询手段来看,一个普通人的信用查询大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取: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早于2006年启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针对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其包含了自然人个体基本的金融活动乃至生活欠费等涉及“钱”的方方面面信用信息,但是该数据库在使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信用评价上的指导意义不够深刻。虽然信用档案能比较完整的记录自然人的信用行为,但是在性质和程度上并不能提供指导,只能靠使用者来根据自己的标准自行判断,比如同样是信用卡欠款,针对欠款的性质以及欠款的金额,并没有区分,难以判断其背后真实的信用意愿;二是人民银行的信用档案在使用方面存在一定限制。由于出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截至目前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只能由本人及商业银行申请查询,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了解和查询,例如现在的房东直租市场,由于房东与租户自行签订租赁合同,钱款直接由租户转账到房东,房东在合同签订前经常无法查询到租户的信用状况导致拖租、欠租的情况时有发生。 2、以蚂蚁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工具通过个人客户的日常使用情况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随着蚂蚁金融旗下支付宝功能的完善,它不再局限于原有的第三方支付功能,而是逐渐渗透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上至花呗、借呗这种类似于信用卡和民间借贷的金融工具,下至生活缴费、手机充值、公积金查询等生活功能,借助对用户基本信息的建立、凭借与淘宝同一体系收集的消费习惯以及自身用款还款情况的统计,建立了从“守约、人脉、资产、身份、行为”等五个维度结合而成的“芝麻信用分”,相比与人民银行的信用档案,评价的维度更为全面,同时也整合成了一个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标准,即每一档的信用得分都会对应不同的信用评价,从一定程度上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指导意义,同时也便于查询和使用。但是,这种信用评价体系的背后也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信用分积攒的过程中,平台为了自身及旗下其他产品的推广,往往会“挟带私货”,对客观公正性具有一定影响。还是以蚂蚁金融的“芝麻信用”为例,完成“余额宝攒钱”、“生活缴费”、“消耗芝麻粒”等平台独有的任务即可上涨信用评分,用户可以通过完成这些所谓的任务人为提高自己的信用得分。二是,这种社会企业发起的信用评价与政府乃至其他企业的信用评价缺少整合通道,只能基于客户对于自身APP的使用进行评价,例如支付宝很可能不知道它的客户是否还有“京东白条”的欠款,从而也无法了解全面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打通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壁垒,建立官方全面而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个人信用账户及评分势在必行。一方面将个体的信用行为更为全面的统计和收集起来;另一方面,通过这些数据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体系,从而给大众一个判断信用好坏的客观且简易的标准。同时,基于全面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适当设置积分奖惩机制,对于失信人员的制裁,在法律之外也有相应的补充监管和治理的程序;同时对于信用极佳,累计评分高的个人可以相应在贷款、缴费、提前消费、乃至房车首付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便利。最终,对于“人人守信用”有法有罚还有赏,这样更能激励每一个人都能遵循“争做守信公民,诚实从我做起”的社会良好风气,从而共同携手筑梦信用中国。(作者:韩春雪,单位:太平金融稽核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肖生滨结合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向媒体作简要介绍。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获悉,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信用条例,标志着大连信用体系在法制建设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大连市信用法治建设,依法推动大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人大工作部署要求,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条例》于2021年2月8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并取得长足发展,各项工作全面铺开且向纵深推进,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正在加快形成,有力地助推了城市高质量发展。据悉,随着大连市城市信用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国家信用立法尚未出台前,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信用地方性法规,支撑现有实践的新要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条例》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条例》充分结合大连市实际,并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衔接,将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等信用建设工作职责,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明晰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确保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有法可依,并提出积极促进信用行业规范性发展要求,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构建起良好的法治环境。《条例》的施行,对推进大连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具有十分深远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保证《条例》宣贯的广度和深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在全社会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浓厚氛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对加强《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例》的学习与培训以及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 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大连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以《条例》实施为指引,进一步建立健全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以《条例》实施为引领,全面提高大连市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持续推进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信用建设既要服务于全市高质量发展、为新发展格局做贡献,也要加快推进自身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下一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大连市信用基础性工作已不断夯实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连信用应用性建设,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创新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红利。要进一步规范信用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流程等,依法依规将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推动信用承诺书应用全覆盖;各行业要继续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加大“信易贷”平台建设和推广力度,持续推广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应用,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的守信激励措施,使老百姓更好地享受到守信带来的便利。
解读|“信用浙江”建设进入数字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新阶段
为推进数字化改革、信用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4月23日下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信用办)和浙江省委宣传部在杭州联合举办浙江省信用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观摩评选活动。 近年来,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省级部门和地方在行政监管、审批服务、公共服务、惠民便企、基层治理等领域形成80多个场景,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化应用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其中,在“信用行政监管”领域,33个省级部门37个领域建立信用监管,做到信用好少监管、信用差多监管,提升问题发现率,建立信用精准监管机制。 在“信用审批服务”领域,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打通了省市县114个业务系统,核查847.7万次。在210万件办件量中,有69.2万件加快办理、6.1万件进行严格审查。 此外,在“信用融资服务”领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将信用数据共享融入171家银行风控产品模型中,累计调用接口180万次,授信86094笔,授信额度3012亿元。 在当天的评选活动中,来自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浙江省政府咨询委、浙江省大数据局、浙江大学、中国经济信息社等部门单位的专家现场打分,最终评选出“道路运输全领域信用监管场景”“生态环境行业信用监管场景”和“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预警场景”等十大示范案例,以及“社会治理网格化巡查信用应用场景”“旅行社行业信用监管场景”和“消防安全行业信用监管场景”等十大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是浙江信用数字化创新应用的生动写照,充分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为本、场景为王”的显著特征。 下一步,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中,信用作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重要模块,将发挥对数字化改革的支撑作用,在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应用系统,创造更加有效的多层级、多部门协同数字化应用场景,为浙江省数字化改革作出贡献。
解读|辽宁省《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原则,凝聚各方合力,通过优化上市资源配置、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完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机制等措施,推动上市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促进辽宁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包括13条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稳步提升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第二部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 第三部分,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公司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 第四部分,妥善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工作合力,推动高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建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严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第五部分,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合力。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推进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做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协作、风险处置和市场培育工作;提升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营造辽宁良好信用环境。 链接:《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海珍品苗种繁育基地
解读|专家: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18日表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以制造业为主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增高,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宋建立是在当日于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峰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此次峰会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据宋建立介绍,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大约1万件,比2019年约增长一倍,相关刑事案件仍在较快增长。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主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率增高,案涉密级高、损失数额大为基本特征。这主要是因为不少企业存在重研发轻保密、保护措施缺乏有效性等问题。 “滥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失信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已经成为痼疾,严重阻碍创新协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也在会上表示。 宋建立认为,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方便预测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性,增强交易安全性,建立低成本且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我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优化贸易、消费、融资环节流程,对控制相关侵权风险意义重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司长王晓浒说。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和制度的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的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的改进等方面都有长足发展。”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说,但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环境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失信监管以及知识产权诉讼和投诉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多措并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最高法院目前正在抓紧研究恶意起诉一方败诉承担对方合理开支的制度规则。“这是诚信建设制度的重要创新,彰显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的导向和坚定决心。”林广海说。
解读|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为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构建“极简审批”模式,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朱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晓东,哈尔滨新区党工委委员、松北区委常委王佳现场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发布会上,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做主旨发言。他指出,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探索“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准入即准营”“共享即惩戒”等信用承诺制改革,总结积累了实践经验。为及时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化为政策措施,实现从点上探索向面上普及推广转型,放大信用承诺制改革综合效应,在全省加快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模式,推动审批流程革命性重塑,不断提升审批政务服务供给效能,让企业和群众办理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全省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第一种类型—容缺式受理。明确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第二种类型—告知承诺制。明确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种类型—承诺即开工。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第四种类型—办照即经营。明确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五种类型—承诺即换证。明确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实践路径。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一是明确信用承诺制具体内涵。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 二是界定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四是规范信用承诺制工作流程。主要是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编制承诺细则及规范文本、明确告知内容和承诺内容等,依托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各地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严格规范告知、承诺与公示,受理、审查与决定,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建立协同核查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等举措,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流程。 五是强化信用承诺制的组织保障。明确要求把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和改革容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市地发挥首创精神、先行先试、探索创新依托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发挥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全省提供有益借鉴。注重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对信用承诺制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深化改革创新。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为本。关注儿童发展的连续性,尊重儿童的原有经验和发展差异;关注儿童发展的整体性,帮助儿童做好身心全面准备和适应;关注儿童发展的可持续性,培养有益于儿童终身发展的习惯与能力。 坚持双向衔接。强化衔接意识,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科学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促进儿童顺利过渡。 坚持系统推进。整合多方教育资源,行政、教科研、幼儿园和小学统筹联动,家园校共育,形成合力。 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治理力度,纠正和扭转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和小学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和行为。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及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明显转变,幼小协同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改变衔接意识薄弱,小学和幼儿园教育分离的状况,建立幼小协同合作机制,为儿童搭建从幼儿园到小学过渡的阶梯,推动双向衔接。 (二)改变过度重视知识准备,超标教学、超前学习的状况,规范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合理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做好科学衔接。 (三)改变衔接机制不健全的状况,建立行政推动、教科研支持、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实现有效衔接。 三、主要举措 (一)幼儿园做好入学准备教育。幼儿园要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入学做好基本素质准备,为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要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科学衔接的理念,大班下学期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幼儿做好生活、社会和学习等多方面的准备,建立对小学生活的积极期待和向往。要防止和纠正把小学的环境、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简单搬到幼儿园的错误做法。 (二)小学实施入学适应教育。小学要强化衔接意识,将入学适应教育作为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国家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调整一年级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小学将一年级上学期设置为入学适应期,重点实施入学适应教育,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入学适应活动,确保课时安排。改革一年级教育教学方式,国家课程主要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等方式实施,强化儿童的探究性、体验式学习。要切实改变忽视儿童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的现象,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 (三)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各级教研部门要把幼小衔接作为教研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教研计划,推动建立幼小学段互通、内容融合的联合教研制度。教研人员要深入幼儿园和小学,根据实践需要确定研究专题,指导区域教研和园(校)本教研活动,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鼓励学区内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学习共同体,加强教师在儿童发展、课程、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交流,及时解决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家园校共育机制。幼儿园和小学要把家长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建立有效的家园校协同沟通机制,引导家长与幼儿园和小学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衔接工作。要及时了解家长在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方面的困惑问题及意见建议,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要求,宣传展示幼小双向衔接的科学理念和做法,帮助家长认识过度强化知识准备、提前学习小学课程内容的危害,缓解家长的压力和焦虑,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积极配合幼儿园和小学做好衔接。 (五)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小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幼儿园满足需要的地方,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不得设学前班,幼儿园出现大班幼儿流失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原因和去向,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线索,对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的幼儿园和小学,追究校长、园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四、进度安排 (一)精心部署,试点先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推进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制订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遴选实验区和试点园(校),实验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2021年5月底前完成。地方各级教研部门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先行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试点园(校)建立深度合作机制,试点园探索实施入学准备活动,试点校同步研究入学适应活动,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研究分析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成效,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小协同的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合作。 (三)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在系统总结本地区实践经验成果基础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幼小衔接政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健全联合教研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教师在幼小衔接实践中的困惑问题,2023年底前完成。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幼小衔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订本地幼小科学衔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幼小衔接工作纳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各方资源,提供经费支持,确保幼小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设立幼小衔接实验区。各省(区、市)要以县(区)为单位确立一批幼小衔接实验区,遴选确定一批试点小学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分层推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省级专家组,遴选具有儿童发展研究基础、幼儿园教育改革和义务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的专家,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具体试点方案,对试点幼儿园和小学提供专业指导。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专业资源,发挥教研部门和专家在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幼小衔接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评价机制,将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纳入幼儿园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学校评优评先和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科学做好幼小衔接的重要意义和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树立科学导向,引导家长自觉抵制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支持和参与幼小衔接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链接:1.幼儿园入学准备教育指导要点 2.小学入学适应教育指导要点教育部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