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警示教育会召开
6月5日,市直机关警示教育会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全市警示教育会部署要求,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以作风建设新成效保障全面振兴新突破。 会议指出,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刻汲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训,切实做到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警示教育入脑入心。要清醒认识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坚决整治损害机关形象、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以严的基调、实的举措推动作风建设常治长效。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7·9”重要讲话精神和“7·29”重要指示精神,把讲政治作为第一遵循、第一标准、第一要求,做到“四个带头”、当好“三个表率”。要进一步纠“四风”树新风,全面开展“深化市直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攻坚行动”,强化主体责任,形成管理自觉,对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工作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达到三个100%的任务要求。要强化自我约束,倡导廉洁风尚,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机关,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正心修身、克己奉公,加强家风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会议要求,要推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要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会、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对照剖析、深挖根源、反躬自省。要聚焦系统性行业性领域性问题、自身查摆的问题、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及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账销号。要聚焦整改整治工作任务,强化调度推进,找准问题症结,推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为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之年决胜之战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习近平同缅甸领导人敏昂莱就中缅建交75周年互致贺电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6月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缅甸领导人敏昂莱互致贺电,庆祝中缅建交75周年。习近平指出,建交75年来,中缅胞波情谊历经风雨、历久弥坚。双方秉持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精神,坚持睦邻友好,深化互利合作,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树立了国家间友好交往的典范。习近平强调,今年5月,我同你在俄罗斯会晤,就推进中缅命运共同体建设达成重要共识。中方高度重视中缅关系发展,愿同缅方携手努力,以两国建交75周年为契机,加快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共同落实好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中缅命运共同体建设不断走深走实,给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敏昂莱表示,主席阁下2020年对缅历史性访问,开启构建缅中命运共同体的新篇章。不久前缅甸遭受强烈地震,中国政府和人民及时提供人道援助,充分体现两国人民患难与共、守望相助的深厚情谊。我同主席阁下在莫斯科举行了富有成果的会晤,就深化缅中战略合作达成重要共识。感谢中方坚定支持缅甸实现和平稳定、民族和解、经济发展,期待加快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打造更加强劲、坚韧、互利的伙伴关系。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同敏昂莱互致贺电。李强表示,建交75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和务实合作取得长足进展。我愿同你一道,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合作,推动中缅命运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为各自国家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敏昂莱表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缅中关系稳步向前发展。缅方愿同中方携手推进缅中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多举措护航 筑牢高考防线
为贯彻今年省招考委要求,连日来,我市精心制定完善高考方案、预案和细则,明确规范高考组考各环节工作,陆续开展“十个一”专项行动,包括一次心理健康讲座、一次诚信考试教育等,旨在达成确保试卷安全、诚信考试、安全应考等“七个确保”工作目标,全方位筑牢高考安全防线。 在考务管理方面,扎实做好考务培训,严格选拔考试工作人员,落实选聘、回避制度,坚持“三级培训”与“不培训不上岗”原则,组织网上培训与全地区考务会,并对照负面清单强化自省自警。 诚信教育方面,下发专项通知,要求召开线上家长会宣传诚信考试意义,组织考生考风考纪教育会,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确保诚信教育全员覆盖、落到实处。同时,筑牢人防、物防、技防底线,升级完善9个高考考点智能安检门,构建安检“2+1”模式,实现无线电信号屏蔽全覆盖等多项举措,全力防范考试舞弊行为。 在服务保障工作上,我市通过多渠道及时发布高考相关信息,安排专业骨干答疑解惑,协调气象部门发布天气预警,各考区考点准备充足防雨棚。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疏导,联合多部门为考生开辟“绿色通道”。组建“爱心送考车队”,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并在高考后开展志愿填报辅导。 面对即将到来的高考,全市各考区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更严格标准、更细致举措统筹推进高考各项工作,细化考务流程,从严从实抓好考试组织管理,全力保障高考平稳有序进行。
市委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第2期读书班暨市委理论学习 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召开
6月5日,市委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第2期读书班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一体推进学查改,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丹东篇章。市委书记宋诚主持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陈福茂出席。 读书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学习全省《关于集中整治违规吃喝的工作方案》《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吃喝的若干规定》,传达有关通知和通报,通报我市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情况。参加读书班的市领导通过集体领学、个人自学,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交流研讨,达到了良好效果。 宋诚指出,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显著成效和宝贵经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榜样力量,深刻领悟中央八项规定彰显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深刻领悟中央八项规定改变中国的伟大成就,深刻领悟新时代我们党抓作风建设的宝贵经验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驰而不息抓作风建设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宋诚强调,要深入汲取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验养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要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在廉洁自律、担当作为、敢斗善斗上作表率。要固本培元,筑牢思想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锤炼。要牢记宗旨,维护群众利益,着力为基层减负赋能,强力惩治“蝇贪蚁腐”,聚力办好民生实事。要靶向施策,从严监督执纪,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风腐同查同治。要标本兼治,推动常态长效,坚持纠树并举,推动完善制度,狠抓制度执行。 宋诚强调,要始终保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强劲动力,入心入脑抓学习,深入细致抓查摆,动真碰硬抓整改,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入分析、科学研判、精准调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全力实现“双过半”,为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市级领导干部,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读书班。
宋诚会见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客人
6月4日,市委书记宋诚会见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翟万全一行。 宋诚对翟万全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宋诚说,当前,丹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水利电力能源在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中的重要定位,持续放大区位、资源等优势,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推动新阶段水利电力高质量发展。长期以来,水电六局作为驻丹央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是丹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找准路径,加强沟通交流,在优化供水格局、提升防洪减灾能力、加强新型储能建设等领域深化务实合作,共同努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助力丹东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丹东将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为水电六局在丹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翟万全感谢丹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关心与支持,表示将与丹东一同加大谋划力度、强化沟通协作,高品质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扩大合作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市领导迟磊参加会见。
弘扬诚信文化,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创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既是文化传承与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也是文明基因现代性转化的实践主体。企业现代化不仅需要管理技术的革新,更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的刚性约束与文化价值的柔性引领。诚信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精髓,与合规管理的深度融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持久活力。 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资源 中华文明积淀五千年的诚信文化,根植于农耕文明的伦理土壤。儒家“人无信不立”的道德训诫、商业“以义制利”的经营哲学、民间“一诺千金”的契约精神,共同构成商业伦理的底层逻辑。这种文化传统将道德自律视为社会治理的根基,与西方基于契约精神构建的法治体系形成鲜明对比。在商业实践中,诸多老字号企业便是践行诚信文化的典范,如同仁堂“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古训,生动地诠释了诚信经营的理念。这种对诚信的坚守,使同仁堂历经数百年风雨而不衰,成为中医药行业的“金字招牌”。 诚信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出强大的适应性:从道德自律向制度约束延伸,从个体修为向组织规范演进,从经验传承向标准管理转化。其现代转化体现为三重维度:在价值层面,将“重义轻利”的传统理念升华为义利平衡的现代商业伦理;在制度层面,使道德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在行为层面,推动企业从被动规避风险转向主动构建诚信生态。这一转化不是对传统的背离,而是通过法治化、标准化手段,使诚信文化成为可衡量、可验证、可持续的治理资源。 合规管理的中国式创新逻辑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蕴含独特的治理智慧,强调主体自律而非外在约束,追求实质正义而非形式合规。源自西方的合规管理,虽然具有通过法律威慑降低违规风险,借助流程设计提升管理效率等优点,但过度依赖外部监管压力,容易导致企业追求形式合规而忽视实质正义。 为破解传统合规管理的困境,需通过融入诚信文化,激活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生发展动力,使企业合规管理从被动遵守规则转向主动构建价值观,获得内在的价值支撑,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完整闭环和“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变。这一创新逻辑既规避了西方制度刚性导致的机械性缺陷,又弥补了传统社会规则意识薄弱的短板,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优势。 中国式企业合规管理的实践路径 中国式企业合规管理的实践需从企业内部驱动、行业协同治理、政企联动机制以及社会治理四个层面协同推进,将诚信文化与合规管理深度融合的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持续的发展路径,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诚信合规管理。 企业内部驱动:三维治理体系。在文化维度,企业应将诚信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核心价值观,通过内部培训、文化活动、合规承诺等方式强化全员认知,通过潜移默化的文化浸润,引导员工从“被动遵守规则”转向“主动捍卫价值”。在制度维度,建立健全诚信合规管理制度,将诚信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严肃追责。在技术维度,运用数字化治理手段推进诚信合规管理。如通过大数据构建企业诚信画像,整合市监、税务、司法等多维度数据,形成动态信用评分。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供应链全程溯源,将“货真价实”的传统承诺转化为数字化证据链。 行业协同治理:生态共建机制。一方面,制定符合行业特性的诚信合规标准,推动企业间建立互信机制。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组织开展诚信合规示范企业评选,推广优秀实践案例,形成行业内的正向激励效应。此外,通过定期举办行业研讨会、合规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间经验交流,共同提升诚信合规管理水平。 政企联动机制:制度保障优化。一方面,制定细化的企业合规指引,明确不同行业的合规要求与奖惩标准,对诚信合规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相应激励,对违规企业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差异化监管。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政企沟通平台,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优化监管方式,推动合规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服务”。 社会治理:信用生态培育。一是建立社会化信用监督网络,鼓励消费者通过“扫码验真”“在线评价”等方式参与企业信用共建。二是强化媒体舆论监督,对守信典型广泛宣传,对失信行为曝光警示。三是推动高校开设商业伦理与合规管理课程,从源头培育职业经理人的诚信基因。 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今天,以诚信文化重构合规管理范式,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自信与文化自觉。这种创新实践不仅能够提升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制度软实力,更重要的是为人类商业文明贡献了治理智慧。当诚信文化深度融入“企业血脉”,当合规管理升华为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展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在高质量发展中谱写新的篇章。 (黎国栋北京市委党校第68期中青1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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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诚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调研
6月3日,市委书记宋诚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局调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到丹东调研讲话和指示要求,围绕省委“特、融、聚、绿、实”工作要求,听取重点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和决战决胜全年目标任务打牢坚实基础。 宋诚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海洋经济是丹东的特色所在、潜力所在,更是未来实现振兴突破、提升城市能级的关键支撑。要进一步做好“以港兴市、向海图强”发展命题,充分释放海洋经济“蓝色动能”。要扎实推进海洋渔业发展,加快谋划实施渔业科研与推广项目,积极培育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要强化海洋资源要素保障,持续强化岸线监管,加快推动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要坚决守牢渔业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继续保持执法管控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渔港安全主体责任和伏季休渔制度。要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行政审批环节,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渔民和从业人员法律素养。要驰而不息转变工作作风,从严从实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急难愁盼”问题。 宋诚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市自然资源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加快推动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作出了积极贡献。做好下一步工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切实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要全力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做好项目的规划保障和用地保障,合理安排住房和土地供应。要推动矿业经济再上新台阶,全面梳理矿产资源底数,优化矿产品结构,提高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围绕优势矿种放大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矿业企业来我市投资勘查开发。要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强化防范意识,紧盯风险隐患,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短临预警。要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作风建设新成效为丹东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市领导杨松、欧阳群超、刘向东参加调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5月16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第三章 评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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