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落实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1月1日,记者从兰州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强化对企业的信用关爱,协助企业重塑自身信用。兰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线上线下修复机制,完善《兰州市关于开展“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信用修复的通知》修复制度。同时,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对全市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各行业失信主体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工作,提高各行业监管部门工作水平,促使失信主体提升信用意识、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时修复信用“污点”、规避失信风险、掌握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通过拓宽信用修复渠道,提高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积极性。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37家失信主体申请线上信用修复、9家失信主体申请线下信用修复。其中102家失信主体已完成信用修复,并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中退出;有41家失信主体不符合信用修复要求,拒绝修复。
信用修复,给失信纳税人改过机会
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给了失信纳税人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可以在第一时间纠正其失信行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允许其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此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发挥信用管理的正向激励作用。 【受关注热度】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23,400个,相关新闻约4,574条。 【主要关注点】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给了失信纳税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 税收征管是一个复杂的事情,有大量的税收检查、发票申领等日常事务需要处理,为了便捷企业和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依据企业的纳税行为记录建立指标体系,对企业纳税人进行分层管理。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纳税便捷,信用等级低的则要经受更高频次的税务检查和限制。 2014年,国税总局发布更新版本的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先后出台《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和《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细化管理办法,使之更有操作性。 新近的《公告》既是前述管理办法的后续补充,又开启了全新的信用管理思路。此前的信用管理模式中,信用是依据过往纳税行为记录评定的。这意味着企业纳税人做出不当行为影响其信用等级之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只能承受低信用等级的限制——即使其当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想痛改前非,也只能等来年信用重新评价。 《公告》则给出了企业纳税人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给出相应的修复条件(如限时纠正纳税违规违法行为等),并赋予相应的信用分值,且该分值要低于原违规违法行为扣除的信用值。这既鼓励纳税人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也保障原本就守法合规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纳税信用修复机制给了失信纳税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从而可以在第一时间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对于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来说,都是好事。这样的互动,还可以消除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紧张,增进双方的信任度。问题在于,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声音】@建德统计:你知道吗?行政处罚可以信用修复啦! 【点评】 宏观上讲,从纳税信用管理中的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间的互动中,我们可以看到,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单向的。即纳税人是被动的接受者,税收征管机关评价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享受便利或者接受惩罚。 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这意味着税收征管机关的评价就是最终结果。 这一税收管理思路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共通之处。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存在大量的互动,包括征税范围、税率适用、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多项要素。由于商业活动五花八门、涉税事项也很难在法律里面穷举,尽管在税法之外,财税部门会因时因事出台大量的细则去明确税收征管,但仍有大量的税收征管存在争议。 企业纳税是义务,但恰当地处理纳税和税收征管的争议,是保障纳税人的必要前提。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有争议时,纳税人需要“先缴税后复议”“先复议再诉讼”“先缴税后复议”,某种程度上抬高了纳税人复议的门槛,削弱了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回过头来看,这次新出台的纳税信用修复,是一个很好的补充细则。不过,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纳税行为,相关规定还可以细化。比如,纳税信用管理也应当优化对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的处理机制,在纳税人不服复核结果后,引入司法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这样才能更好地缓解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间的关系,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人民时评:以创新精神探索“信用修复”
购房申请贷款遇阻,无法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行为受限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起来。相关制度举措,对于弘扬诚信精神、培育信用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然而,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者,是不是就意味着终身要顶着“失信”的帽子?被列入黑名单后,是不是就等于“一失全无”?事实上,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现实中,对于失信的认定也存在“误伤”情况。对绝大多数失信主体来说,也都期待改善自身形象、消除不良影响,能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为顺应社会诉求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必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推动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也应看到,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多,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成效,也容易累积社会矛盾。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不断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主体“断后路”,而是“谋出路”。其目的,不在于简单惩戒失信者,而是帮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进而推动建设更加诚信、更加公平的社会。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失信行为“打补丁”,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可以说,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让信用修复激发更多正能量,不仅仅是为失信者提供纠错的制度化渠道,也将从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治理。当然,从整体上看,目前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结果认定等诸多环节,还相对缺乏明确规范和统一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着力推进法治建设、明确主体责任、统一信用标准、拓宽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流程,让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才能激活信用修复机制,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不断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刚性力量,在创新中努力探索信用修复机制,我们就能更好弘扬诚信的价值观念,迎来更加文明和谐的诚信社会。
收好这张表!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都在这里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那么,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失信企业应珍惜信用修复
继山东、江西、浙江等省之后,青海最近也建立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越来越多的地方给知错能改的企业送去一粒“后悔药”。 这几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创建初见成效…… 这当中,“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人拍手称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从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到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出境,失信者受限的范围越来越广。 然而,有关部门联合向失信者“亮剑”,严惩失信者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手段,并不是目的。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和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从这个角度来看,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应该是这个初衷向另一个方向的延伸。 实际上,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提出,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可以说,各地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 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地方已经有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脱离了“黑名单”,有的还给监管部门送去了感谢信。在替这些修复了信用的企业点赞的同时,应该认识到取消对这些企业的限制,恢复这些企业的自由同样是为了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较为严重的企业失信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留下深刻记忆,失信成本远超想象。企业从经营行为上恢复信用容易,但是重拾公众的信心并非易事。因此,信用修复机制应当谨慎前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地细则,制定严格的操作方法,防止利益输送的发生。比如规定信用修复的次数,明确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等。 从各地发布的信用修复办法来看,都对相关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希望越来越多愿意改过的企业按照规定,通过实际行动重获信任。而这些企业也应该珍惜信用修复这粒来之不易的“后悔药”,守法经营,不再失信,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工人日报|2019/10/21文章搜索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图解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图
首批62家!官方认可的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名单出炉
因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些机构修复信用?官方于日前给出了具体名录。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以及《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方金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首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其中还有13家机构同时成为首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公告显示,上述13家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及62家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北京地区机构数量最多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公告表示,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这份名单共包括有62家信用服务机构,分布在全国20个地区。其中来自北京地区的机构数量最多,达到了21家,占比近34%;其次是上海地区,共有6家入选;深圳地区、山东地区旗鼓相当,分别有4家。公告显示,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在信用报告内容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公告中强调,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社会公众可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此外,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还可能继续“扩容”。公告显示,未在首批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可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13家机构亦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除了公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外,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还在7月2日发布了《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相关公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等13家信用服务机构入选。公告指出,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上述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公告显示,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结合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并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名单的公布,也意味着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进入到有章可循的阶段。今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通知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信用办〔2019〕1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1日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又要鼓励失信企业法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按照《丹东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丹信办发〔2017〕1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丹信办发〔2018〕1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公布(公示)与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状况机制的统称。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是指被丹东市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归集、记录、公开发布与使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第四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负责监督信用信息修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市级和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关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失信企业法人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信用丹东”网站建设和运维,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第五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信息或者缩短失信信息公开发布与使用期限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纠正失信行为、该失信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和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用修复应当向最初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机构受理后,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信用修复处理意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处理意见经备案后,委托市信用中心进行信用修复。第二章信用修复限制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系列部署要求,企业法人失信行为涉及有以下6种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且不得适用信用修复:(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三)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五)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六)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信用修复标准和条件第八条信用修复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本行业、本部门有关规定受理失信企业法人信用修复申请。第九条企业法人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丹东”网站、“信用中国(辽宁)”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或者查询期限最短不少于6个月,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二)失信企业认为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基本消除。(三)接受信用修复机构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得到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构认可同意。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修复机构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四)拟信用修复结果须发布于“信用丹东”网站或者信用修复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一)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进行整改的;(三)3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四)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五)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失信企业法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贡献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诚信培训教育和第三方信用协同监管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第四章信用修复程序第十二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由市信用中心1个月内出具的《丹东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二)信用承诺。失信企业法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应包括且不限于“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做到履约守信”“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等。(三)诚信约谈。信用修复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约谈失信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四)诚信教育培训。失信企业要参加信用修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活动。有关第三方机构向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企业失信风险防范规划等服务,辅导失信企业通过规范途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就失信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建立诚信教育培训档案。(五)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经审查和评估后,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同意修复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六)社会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须在“信用丹东”网站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七)信息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依法依规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出具公函,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2),经备案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信用中心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信息处理。第十三条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第十四条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从公示或者查询页面删除,并转为档案保存。第五章信用修复管理第十五条信用修复机构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市信用中心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相关企业法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企业法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丹东”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国家、辽宁省省级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