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建立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分析医疗监督业务关键信息,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岛”。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依法将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中消协: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立法,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落实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记者了解到,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根据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作为凭证,预付式消费可分为预付卡消费和无卡式预付消费两种。 《报告》称,从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投诉、诉讼及相关情况报道看,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问题是: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除以上问题外,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还存在一些与其他消费者保护领域共性的问题,如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侵害其知情权、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犯其隐私权、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等。 《报告》认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与相关立法不够健全、行政监管不够有效、司法保护存在不足、社会共治有待强化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 《报告》提到,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亟须吸纳各地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报告》称,2023年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行政监管有所加强,但多数地区监管仍主要聚焦于单用途卡消费,对无卡式预付消费缺乏有效监管。 对此,《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细化各环节规定,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三是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四是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
七部门:研究农资打假新举措 严打重处农资“忽悠团”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资质量问题,要求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迅速行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从“严”的角度,研究谋划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新措施新办法。 农业农村部派出10个调研指导组分赴地方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调研,深挖农资“忽悠团”、网络非法售种等违法犯罪行为特点,组织各地围绕春耕备耕急需的种子、肥料、农药开展大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切实保障春耕生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将化肥产品纳入民生领域“铁拳”专项执法行动,深挖彻查化肥等农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公安部部署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农资打假行动等有关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假劣农资案件侦破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农资案件行刑衔接,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震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质量管理制度,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证监会:要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3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召开,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企业IPO上市绝不能以“圈钱”为目的,更不允许造假、欺诈上市。“下一步,证监会将在现有基础上,成倍地大幅地提高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的覆盖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 吴清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外部环境的改善。证监会的首要职责就是抓好全链条各环节的监管,与各方面一起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和一流的营商环境,促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信息透明,更加专注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加稳健经营,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据介绍,证监会主要从四方面做好监管工作: 首先,严把入口。吴清表示,企业IPO上市绝不能以“圈钱”为目的,更不允许造假、欺诈上市。审核注册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严之又严,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要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下一步,证监会将在现有基础上,成倍地大幅地提高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的覆盖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持申报就要担责,以此倒逼发行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也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做到勤勉尽责。 第二,狠抓日常,加强上市后监管。据介绍,目前证监会正突出抓三件事:一是防假打假。证监会正与有关部门共同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强化穿透式监管,严肃整治、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减持,对一些通过“技术性”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绕道违规减持的,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对于大股东、实控人等违规减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是推动分红。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状况在持续改善,但常年不分红的公司也不少,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预期性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证监会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硬措施,包括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ST风险警示等。同时还将推动有条件的公司一年多次分红,特别是鼓励春节前分红。第三,畅通出口。一方面,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另一方面,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进一步拓宽多元退出渠道,鼓励推动一些公司主动退市。 第四,压实责任。吴清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企业必须扛起第一责任、主体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作为企业的“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还有各类专业中介机构也都要各负其责,责无旁贷。他强调,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过程中,包括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特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让真正有潜力的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支持下成长壮大,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结构,从而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国务院:严格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了《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意见》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了细化规定。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清理的重点和时限等相关要求。 《意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对罚款实施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执法用语、执法形象、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细化规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释放出优化营商环境信号的《意见》,正是在国务院统筹下,司法部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形成的一整套“法治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从全面清理行政法规、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保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加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法治督察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针对性举措。据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司法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稳妥推进立法进程,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实下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执法人员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只适用单行法、造成过罚失当的问题,《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此时仅适用单行法又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适用问题,突出了行政处罚法的统领性地位,有利于处罚结果符合法理、事理、情理,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等问题的出现,促进国家法治统一。 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与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废止的衔接问题,《意见》也提出了两项举措。一方面,明确取消罚款事项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取消罚款事项后的修法时限。 另外,为了加强相关立法保障,《意见》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最高检:去年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表示,2023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最高检还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 据介绍,2023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从案件类型看,既有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案件。与此同时,最高检还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例如最高检指导山西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涉“剧本杀”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依法打击新兴文化领域侵权盗版犯罪,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促进源头治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中,重点关注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文创产品等领域,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例如,最高检挂牌督办、组织办理某文化公司侵犯音乐电视著作权虚假诉讼案,涉及9省数千起侵权诉讼,刑事惩治与民事监督一体推进。北京检察机关创建惩治恶意诉讼法律监督模型,综合运用司法裁判、行政裁决、知产舆情等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某图片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的77个图片领域民事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据介绍,各地检察机关也探索运用公益诉讼方式,维护文化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江苏苏州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苏绣”的全面保护。 刘太宗指出,检察机关顺应把握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趋势,以知识产权检察履职保障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超高清技术在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等产业领域的应用,支持文化产业体系技术迭代创新发展。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知识产权等前沿问题研究,最高检指导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国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推动完善保护规则。
公安部:严厉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活动 全力守护旅客平安出行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获悉,春运以来,全国铁路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部署,加强车站和列车巡逻检查,组建精干力量进站上车,严厉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守护旅客平安出行。 据介绍,各地铁路公安机关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管内旅客财产案件发案情况,确定重点车站、列车,密切与铁路及地方公安机关联系,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强化分析研判,开展精准预防打击。组织民警加大售票厅、候车室和旅客列车巡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夜间和重点区域的防范。严格落实警情通报机制,强化车站和列车民警联系配合。并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铁鹰”小分队,严打现行违法活动。北京铁路公安处加大打击力度,春运以来共破获“盗抢骗”案件31起,为旅客挽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武威铁路公安处落实跨区域侦查协作工作机制,构建“一车一站发案,相关所队响应”打击模式。大同铁路公安处通过视频监控对管内22个客运站候车室加强巡查,从中寻找可疑人员和异常情况。南京铁路公安处南通站派出所紧盯安检区域,于2月15日、16日连续破获两起在安检仪旁盗窃旅客财物的案件。2月10日,杭州铁路公安处宁波站派出所通过工作,不到两小时,就将在宁波站以介绍工作为由,诈骗一旅客人民币510元的嫌疑人杨某抓获。 各地铁路警方对未破和疑难、重大案件紧盯不放,抽调多部门、多警种联合上案,加强摸排调查,加大攻坚力度。青岛、徐州、哈密等铁路公安处组建打击流窜犯罪工作专班,实行挂图作战,明确破案时限。赣州铁路公安处对未破的案件逐案分析,制定侦查措施。怀化铁路公安处加强情报支撑,先后17次助推打击防范。2月16日,西安铁路公安处经过连续工作,将2月4日在列车上盗窃旅客装有6000元现金背包的嫌疑人刘某抓获。2月14日,衡阳铁路公安处针对列车上发生的一起盗窃财物价值1万余元的案件,迅速抽调精兵强将开展工作,于当日晚上在深圳市将嫌疑人龙某抓获,缴获全部财物。
最高法: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法院认定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在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或为境外犯罪集团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或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有力切断了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的通道。 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高某诈骗案两案中,涉案被告人被“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后身陷境外犯罪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贩卖。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和有效识别海外“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山西:严打电诈 守好群众“钱袋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不仅掠夺了许多人的财富,更是侵蚀了社会的道德底线。面对发案极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电诈犯罪,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依法治理、多方联动、综合施策,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严打严惩 重拳震慑电诈违法犯罪 一张电话卡,可能导致数十人接到诈骗电话上当;一张银行卡,可以让数百人遭受财产损失;一个聊天账号,会给上千人发送诈骗信息。电诈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打蛇打七寸”,打击电诈犯罪的重要环节便是严打涉诈“两卡”违法犯罪,深入排查各类线索,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2023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深入组织开展“云剑”“断卡”“断流”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掐断涉案“两卡通道”。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数据,截至2023年12月中旬,全省共打掉“两卡”团伙385个,收缴涉案银行卡4755张、电话卡8018张。 其中,太原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固话平台进行引流的犯罪团伙,涉案553名嫌疑人,涉及全国27个省区市。临汾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提供引流服务的诈骗团伙。该犯罪团伙在两所学校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蛊惑在校学生大量买卖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诈骗短信。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往往是欺骗性、迷惑性强的“精准”诈骗,犯罪分子不断加快技术更新,伪装诈骗行为,诱使受害者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一些犯罪分子使用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操作更简单的新型“简易组网GOIP”设备,在境外操控境内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具有很强的伪装性,老百姓很难分辨。 针对诈骗分子雇佣人员架设VOIP、GOIP、简易组网设备拨打诈骗电话的手段,各级公安机关快查快打,铲除源头作案设备。 长治市公安机关端掉一个架设GOIP设备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该犯罪团伙长期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话务活动,以1小时15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进行佣金结算,共计拨打涉诈电话5000余次。晋城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流窜多地架设GOIP设备违法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该犯罪团伙通过网络购入多台GOIP设备,流窜山西、河北、河南、湖北等地,以出租屋为窝点,架设机卡分离GOIP设备进行诈骗活动,涉案77起,涉案资金987万余元。 这些案例,无不彰显着山西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2023年12月20日的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全省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同比上升18.79%;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22.3%。 严密防范 建立多道“防火墙”“防洪堤” 既要狠狠打,又要主动防。在给予有效打击的同时,山西省不断构建严密防范体系,优化预警劝阻,强化技术反制,深化追赃挽损,建立更强有力的预警“防火墙”、资金“防洪堤”。 事前技术反制、事中预警劝阻、事后紧急止付。在日常电诈案件中,公安机关积极与电诈犯罪分子抢时间,坚决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2023年12月25日12时许,居民任某匆匆来到泽州县公安局下村派出所,称自己在网上贷款时被骗1.1万元。当日上午,任先生收到一条好友验证消息,对方自称某贷款公司信贷专员,任先生正好急需用钱,信以为真,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对方提供的某金融账号上,随后银行卡被转走1.1万余元。民警通过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任先生遭遇的正是典型的网络贷款类电信诈骗,民警迅速联系客服对诈骗分子的金融账号进行冻结,对被骗资金进行追踪,指导受害人进行相关操作,仅用30分钟成功挽回被骗的1.1万元。 1月6日晚,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接到预警指令:辖区居民李某疑似正在遭受电信诈骗,民警立即上门进行劝阻。经了解,李某参与了快递包裹中的“抽红包返利”,由于前三次转账均收到返利,他决定“加大投资”。当第四次一次性转账5万元后,“返利”和本金却未到账,“客服”称是因为他操作失误导致的,需要继续转账才能获得“返利”。李某正准备转账8万元时,接到了民警的劝阻。民警连夜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对涉案账户进行了紧急止付,并通过分析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于某正在长春市一带活动。民警星夜兼程远赴长春,于1月8日将于某成功抓捕归案。 在预警防范中,公安机关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分析发现潜在受害群众,通过96110打电话、12381发短信、上门见面等方式,全力开展精准预警见面劝阻工作。据统计,2023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处置精准资金预警指令30万条,见面劝阻潜在受害人25万名,日均避免群众损失数千万元。 全方位宣传 提升群众识骗防骗能力 电诈是可防性犯罪,事后打击不如事先防范,增强群众识骗防骗能力十分必要。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不少基层派出所抓住年货集贸市场人员聚集的特点,组织人员穿梭集市的大街小巷,开展反诈宣传活动。 1月30日,河曲县公安局文笔派出所民警根据辖区实际“逢集就赶”,民辅警组成巡逻小分队,采取“巡防+宣传”方式守护辖区平安。他们面对面讲解、手把手教学,向群众普及防骗常识。 2月1日,灵丘县公安局反诈宣传组在当地武灵镇年货集贸市场开展“临近年关,守好反诈这一关”反诈宣传活动。民警通过现场发放资料,结合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现场群众传授反诈知识。 据了解,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刷单返利类诈骗、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以及取消“百万保障”类诈骗。结合这一情况,全省公安机关会同金融、通信、街道社区等多部门,统筹反诈宣传大水漫灌、精准滴灌和“反诈+”同步推进,深入开展反诈宣传,不断健全完善宣传防范机制,全力构建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 全省公安机关组织万名民警进万家活动,开展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活动,全面开展入门入户宣传;积极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把防骗知识和方法普及到千家万户……在反诈宣传工作中,人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群众防骗识骗能力。 在多部门共同努力下,目前,山西省打击治理防范电诈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2023年三季度以来,太原市电诈案件发案数进入当月同比下降的新阶段。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能力水平和工作实效,坚决遏制案件高发态势,守好三晋百姓的“钱袋子”。
市场监管总局: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为引导公司有序、从容、理性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有效稳定社会预期,依照新公司法“逐步”调整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为合理界定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意见稿》将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纳入是否属于异常的研判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同时,明确公司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减资需求,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