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以办理健身卡为由“圈钱”后老板潜逃 谨防预付式消费陷阱
5月17日至19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开展涉案资金发还工作,将8万元被骗资金先后发放到138名受害人手中。 虚假宣传办理预付卡老板卷款逃跑 2020年12月,王某和孙某接手了玉溪市易门县一家健身房的经营权,他们以“重新改造升级”健身房为由,在健身房还没有正常经营时,组织人员进行宣传并进行了为期20天的预售活动,以虚假宣传向众多健身、游泳爱好者售卖399元、499元、899元3个等级的健身卡服务套餐。 今年1月底,该健身房解散员工,王某与孙某卷款逃跑。案发后,经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初步调查,直至案发,该健身房只有原旧址的健身器材,宣传所称的恒温游泳池子虚乌有。该案共有138名受害人被骗,涉案金额8万元。2月16日,办案民警先后将王某、孙某两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调查,王某、孙某在以2万元接手该健身房后,没有开门经营的打算,利用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办理会员的方式先后骗取了138名受害人的8万元资金。5月20日,该案件移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预付式消费维权难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这种预付式消费维权存在哪些问题,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采访。 “我在理发店充值4888元,准备换发型、做美容,可我到店一看,早已人去楼空。”5月22日,玉溪市民何女士提起自己购买预付卡的事情后悔不已。 “我在一家干洗店充值200元,本想在洗衣服时享受优惠价。持卡消费3次后,该店换了老板,不让我享受干洗服务。”王女士提起此事很生气,不知道找哪个部门维权。 近年来,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都与预付式消费有关联。预付式消费往往存在一些风险点:在消费者付款后,实际获得与已支付款项对应的服务或者商品存在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之中,可能出现:商家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获得的服务与消费者预期(店家的口头宣传)不符等情况。 “虽然预付式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有助于刺激消费,但是从消费者的投诉、新闻报道等方面可以看出,该消费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一名长期从事消费维权的工作人员表示,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商家往往制定一些“霸王”条款,如消费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消费者一旦遇到这些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此外,买卡容易退卡难。由于预付式消费由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在双方的消费意向达成后,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消费者往往希望终结和经营者的消费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 当这些情况出现后,消费者如何维权? 经对多名消费者进行调查发现,消费者在维权层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消费者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相较于预付消费金额更高,很多消费者无奈只能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往往难有理想的结果,有些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这些经营店家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预付式消费缺乏有效监管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目前仅有在201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提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原则性规定,或许更适用于当时较为常见的“定做式消费”,却无法应对当下流行的商家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携款潜逃的情况。 目前,全国各地就监管预付式消费作出了各自的尝试。上海、江苏、北京以及甘肃先后就预付式消费监管进行了地方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性地强调了事后救济措施(消费者可要求退费)不同,地方立法强调了事前监管的作用。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当前预付式消费模式缺乏有效监管,应将商家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严格监管,才能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让群众在“后疫情”时代放心消费,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风险提示】谨防直播打赏沦为洗钱新通道
近日,上海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首例利用直播打赏洗钱案件的有关情况:实施集资诈骗的罪犯获得赃款后,与主播串通在直播间内狂刷礼物,帮助主播赚取平台榜首奖励,主播再将打赏款返还至犯罪嫌疑人账户。通过采取这种方式,犯罪嫌疑人将赃款“洗白”,而主播赚取了人气和中介费,平台也赚取了提成费和流量,三方可谓实现了“共赢”。正是如此,利用直播打赏洗钱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此次上海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一条寄生于网络直播平台、洗兑转移非法集资等黑灰资金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涉案金额近亿元。 从实践来看,多数犯罪都与资金有关,因此监管洗钱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犯罪。当前,加大反洗钱力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直播打赏成为洗钱工具,反映出我国需要在数字经济等新领域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 第一,洗钱正从以金融方式直接洗钱转向以交易方式间接洗钱。早期,不法分子洗钱主要是通过金融掮客或使用他人金融账号将资金洗白,采用交易等方式进行洗钱的比例并不高。但是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各大平台上的交易量猛增,而且平台经济可以采用无实物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这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契机。尤其是直播打赏、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兴商业模式,可以脱离实物进行资金流转,已经接近于金融领域的单纯资金流转,可以为洗钱提供更多的便利。例如,2022年3月,江西警方发现一公司接入几百条宽带,搭建了一个“跑分”平台(通过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替别人收款,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表面上是在做直播平台币买卖,实则帮境外犯罪分子洗钱。无疑,互联网平台为洗钱提供了大量机会。 第二,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应当从金融机构扩张到平台。我国反洗钱法把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限定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平台并没有被列入其中。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也在提供支付、交易服务,在网络直播业态中,网络主播、平台、用户间也会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当传统的洗钱渠道被严密监管后,犯罪分子就会转而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洗钱,而多数互联网平台没有设立反洗钱监管部门,缺乏对可疑支付的监测,这也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因此,未来有必要将反洗钱义务主体扩大到提供支付、交易、资金往来等准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这类平台也应成立反洗钱部门,参考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全方位监管可疑洗钱行为。 第三,采取大数据方式进行“数字化反洗钱”。反洗钱工作非常复杂,需要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这需要引入大数据手段。按照现有制度,对直播打赏领域的征税数据,完全可以用于反洗钱工作。目前,根据相关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这类数据主要用于规范税收管理,未来如果将这些数据用于分析洗钱疑点,则可以为发现某些打赏资金的异常情况提供有力支撑,进而发现其背后的洗钱产业链条。 反洗钱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仅靠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只会促使罪犯将洗钱活动转移到其他阵地。只有包括平台在内的社会各方担负起反洗钱的义务,全面堵塞反洗钱的漏洞,犯罪才会变成无利可图的“高成本、低收益”活动。
民政部: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
在民政部日前举行的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针对重婚、骗婚等行为,民政部门将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 “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王金华介绍,民政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减少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一是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完备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验。二是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智能化个人信息比对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三是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四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安徽:部署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行动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2023年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助企行动,推动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助力广大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轻装前行。 此次行动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金融、公用企业三大重点领域,对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点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降费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违规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口岸领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商业银行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强制搭售、转嫁费用及以银团贷款名义违规收费等行为;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工程安装等价格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中央网信办:各平台处置违规账号92.76万余个
记者日前从中央网信办获悉,按照“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要求,3月10日以来,各级网信部门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自媒体”账号;微博、腾讯、抖音、快手等重点平台积极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约处置“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截至5月22日,重点平台累计清理违规信息141.09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92.76万余个,其中永久关闭账号6.66万余个。 据悉,专项行动从严打击发布传播谣言信息、有害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自媒体”,严肃查处假冒仿冒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特定人员的“自媒体”,全面整治蹭炒热点、博取流量和违规变现的“自媒体”,取得阶段性成效。 其中,严厉打击部分“自媒体”在“胡某宇事件”“中电科加班事件”“医生倒提婴儿疑似虐待”等热点事件中,借机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违规行为。对谣言首发、多发的“自媒体”,依法依约予以关闭;对明知为谣言或虚假信息仍肆意传播,以及参与恶意炒作的“自媒体”,采取禁言、清理粉丝、暂停或取消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各级网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统筹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整治违法违规“自媒体”,依法约谈“自媒体”运营主体2089人次,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处置线索2268条,积极对外公开典型案例,持续净化网络生态。 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继续把整治“自媒体”乱象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监管,保持严管态势,从严查处“自媒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网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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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毕业季 求职警惕八大“陷阱”
现在正值求职季,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求职不易,还需警惕求职骗局。近日,人社部发布了毕业生八大求职“陷阱”及避“坑”提示。 黑中介陷阱: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费用。他们的典型特征是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相关资质,以冒充或伪造相关资质骗取求职毕业生信息。这些非法职介机构即便提供了岗位信息,往往也是与高校毕业生需求不匹配甚至虚假的就业岗位。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求职时,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正规市场中介机构,对市场中介机构应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市场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不要轻信其口头承诺,一定要看清签约的内容,不要盲目签字。 兼职陷阱:一些诈骗分子打着高薪兼职、点击鼠标就赚钱、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其特点是门槛较低,号称轻松兼职、薪酬丰厚。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应当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往往是陷阱。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密码信息,不要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 收费陷阱: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以招聘为名,收取高校毕业生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毕业生到该用人单位入职时,不法用人单位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毕业生上岗或中途辞退。还有些机构向毕业生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实习岗位,但毕业生必须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防范提示:毕业生要谨记,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实习等都需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借贷陷阱: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高校毕业生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或推荐的工作与原先承诺相差甚远,毕业生可能会面临身负高额借贷又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利局面。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要增强辨别意识,看机构或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看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大体一致,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注意保留相关材料。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确有需求参加职业培训的,请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公布的正规培训机构。 传销陷阱: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其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务必清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在求职中要了解传销的基本特征,对发展下线的宣传,要保持头脑高度清醒,防止陷入传销设计的圈套中。如果不慎进入传销,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脱身报警。 合同陷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防范提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 试用期陷阱: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防范提示: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信息陷阱: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增加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往往故意夸大单位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等。有的用人单位玩弄文字游戏,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将销售员、业务员等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有诱惑力的名称。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企业官网、媒体报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查询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仔细甄别各类招聘信息,不要盲目轻信。求职时要详细询问岗位信息、工作内容,不能只看表面,避免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有出入,浪费求职时间和精力。同时,可以多种途径了解公司背景,对长时间大量招聘、离职率高的,要提高警惕。 综合上述案例,提醒广大高校毕业生,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信誉好的信息渠道来掌握和了解招聘信息。多种途径了解用人单位背景,不盲目轻信。一旦遭遇上述情况,请立即拨打12333电话或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