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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新手找“陪驾”要当心哪些法律风险
  • 发布日期:2024/9/23 7:43:58
  • 阅读量:1303
  • 来源:湖南日报
  • 专栏:风险提示

  金九银十,很多网络平台上汽车陪驾、陪练的咨询量不断攀升。想要重拾驾驶技能的“本本族”、刚出驾校不敢开车的“菜鸟族”、车况路况不熟练的新车主都希望找一个专业“陪驾”,不仅能积累驾驶经验,而且可保行车安全。然而,汽车陪驾虽然算不上新兴行业,但并未形成明确的行业规范和标准。那么,在陪驾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乱象和法律风险呢?

  乱象1 陪练不靠谱

  法官支招:应设立统一的监管制度

  选择陪驾服务,本意是为了将来上路更安全,但如果遇到不靠谱的陪驾教练,带给消费者更多的是安全隐患。

  为购车后顺利上路,小陈找到了一家汽车驾驶陪练中心,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陪练服务费为150元。小陈一次性支付了1200元后,陪练中心指派王某指导小陈练车。途中,小陈因超速驾驶,转弯时处理不当翻入路旁水沟,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陪练人王某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并未取得汽车教练员资格。

  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管是陪驾公司提供的教练,还是个人兼职陪练,最难确定的是他们是否合格,是否有资质从事该项工作。有些陪驾公司招聘的教练员仅要求实际驾龄一年以上,大量的个人兼职陪练因缺少陪驾公司的管理与约束,准入门槛甚至更低。总的来说,市场上不少陪驾教练都未达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合格者可能无法提供专业的驾驶指导和安全保障。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按要求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中规定,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把控陪驾资质的认定,尽量减少消费者在接受陪驾服务时面临的“两眼一抹黑”,尤其对于大量的个人兼职陪练要设立统一的监管制度。陪驾公司应建立合格的教练员准入门槛,约束管理陪驾人员。消费者在选择陪驾服务时,应核查教练员是否取得驾驶证、取证的年限以及是否发生过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乱象2 低价揽客虚假宣传

  法官支招:订立书面合同很必要

  笔者在“天眼查”网站上检索,看到有上万家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陪驾服务”。很多购物平台、直播网站上也有可提供“带练”“陪驾”服务的店铺,还有很多兼职的个人也在招揽生意。

  笔者发现,陪驾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是否需要提供车、用什么车,或者针对停车移库、市区通勤、夜间驾驶、长途驾驶等专项课程进行划分,每小时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定价并无标准。在某平台上,销量最高的是两小时100多元的体验课。但低廉的价格,或许只是“诱饵”。曾有媒体报道,有的陪驾公司宣传“十公里免费”“100元陪驾5小时”等,利用低价招揽客户,但实际陪驾过程中一直在推销套餐或变相收费。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有的陪驾公司、平台店铺还存在预交费行为,如设定“预约陪驾需3小时起”的门槛,或“预交10个小时的费用、免费赠送1.5小时学时”的诱导性方式,但一些陪驾公司或个人陪驾多以口头方式约定,存在降低服务质量、任意加价的风险,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因此,陪驾公司或个人陪练在宣传提供陪驾服务、收取费用时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变相收费等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也应坚持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形要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乱象3 “黑陪驾”私家车、改装车充数

  法官支招:应关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众所周知,上路行车最怕车况出问题。然而,不少陪驾员为降低成本,在陪练车上动起歪脑筋。正规公司陪练车需定期保养或更换,花费较高,而私家车、改装车甚至二手车、报废车等因无需更多养车费用,成为一些“黑陪驾”的首选。但这些车在安全性能上难以满足教学需求,还可能因制动系统失灵引发交通事故。

  笔者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陪驾”时看到,在车辆使用方面,可以自行选择公司车或学员自备车。如果是自备车,由陪练中心或陪练人配带副刹车,不改动车辆5分钟即可完成安装。经询问,多家店铺所谓的公司车也都并非标准的教练车,仅强调车辆带有安装的副刹车。根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有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已经取得驾驶证寻求陪练的人员尚无专门的身份认定,法律也未专门规定陪驾教练与学员的责任认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驾驶人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大。

  如果驾驶员已经取得驾驶证,陪驾过程中使用的是驾驶员的私家车,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驾驶员使用的是陪驾公司或个人陪驾教练提供的车,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陪驾教练存在过错,如有妨碍司机正常驾驶、指使、强令司机违法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甚至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陪驾服务时,应特别关注陪驾车辆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与陪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服务内容、陪驾时间、行驶里程、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项。

  法官提示:应明确陪驾准入门槛

  陪驾服务兴起后仍然存在大量法律风险,需要监管部门、企业、个人协同发力,共同保障陪驾行业的市场秩序,合力维护道路安全。

  首先,应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与标准。有关部门应明确陪驾公司与个人兼职陪驾的准入门槛,建立陪驾车辆质量评估制度,确保陪驾教练车符合安全、技术、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使用私家车、改装车及二手车、报废车进行陪驾服务的监管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学员和社会公众对陪驾人员的资质、陪驾车辆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陪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宣传页面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教练员资质、教练车评估证明等信息,制定陪驾教练的任职资质标准,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个人兼职陪驾教练应积极进行登记备案,主动参加专业培训,为学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保护。

  最后,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正规驾校,及时检查私自安装副驾驶刹车的车辆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订立服务合同时,要认真查验陪驾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合同条款,充分了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陪驾教练资质、陪驾车辆质量后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