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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警惕诈骗新手段 莫做电诈“工具人”
  • 发布日期:2024/10/9 7:39:34
  • 阅读量:427
  • 来源:正北方网
  • 专栏:风险提示

     【案情】

  近日,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案件中,开鲁县居民郭某某不幸遭遇被他人冒充公安民警以其涉嫌犯罪为由诈骗资金84.32万元,其中40万元被骗入被告人陈某某银行卡账户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进行了侦查。陈某某等4人陆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关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诈骗团伙手中承接“洗钱”任务,并介绍符某某、严某某共同参与,形成了一条从接收赃款到变现的完整犯罪链条。被告人陈某某按照“上线”指示,携带银行卡跨省转移,最终在金店通过购买黄金制品再低价出售变现后,将现金交给“上家”,成功将赃款“洗白”,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符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4名被告人明知“上线”在“飞机”群派发洗钱任务,应当知道非法进入持卡人账户内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取现或高价买入低价卖出黄金制品的方式变现,为“上线”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4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供述犯罪事实、上交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收4名被告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符某某三年四个月,严某某三年五个月,各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法】

  法官提醒,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应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贪图小利;不要将个人银行账户、手机支付等金融工具随意交予他人使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时刻警惕诈骗新手段,莫做电诈“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