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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提示】“双十一”价格“明降暗涨”?用好法律指南不踩坑
      又是一年“双十一”,许多人都在购物车里添加了心仪商品。但是面对商家“满减”“大促”“预售”等各种营销手段的诱惑,不能只顾着买买买,而忽略了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哪些属于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商家“明降暗涨”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快递丢失或者被冒领该由谁来担责?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为我们提供一份“双十一”网络购物法律指南。  问: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答: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忘记付尾款时定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定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问:哪些属于霸王条款?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在商品购买链接上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提示:“预售商品不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平台拥有最终解释权”“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法定排除商品除外)”等,这些看似是合约合意但实质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定制物品、鲜活物品、报刊,或者是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软件类的商品,那么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双十一”购物,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涉及侵权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商家“明降暗涨”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答: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商家仅仅是为了营造降价假象而先提高商品价格,随后进行所谓的“降价促销”,这种带有明显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示商品的原价、现价、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涨价后降价的过程中,故意模糊原价的定义,或者无法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等证明材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如果商品价格变动在合理的市场波动范围内,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认为是价格欺诈。但在“双十一”等大型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也可能引发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遭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该截图保存价格变动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费凭证等证据,向电商平台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向商家进行相应的索赔。  问: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答: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网购商品,其交付时间通常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此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而在商品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冒领,责任承担方也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快递公司在运输、仓储、派送环节因自身管理不善,如包裹丢失、未按规定流程派送导致被冒领,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商家在发货环节出现错误,比如把包裹交给了不可靠的第三方物流,或者填写快递单信息错误等,导致包裹后续出现问题,则商家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第三方故意盗窃快递或者冒领,并且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若因收件人自身原因导致包裹丢失或被冒领,如收件人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于门口后丢失,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2024/11/18 风险提示
  • 商务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
      日前,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外贸工作作出了部署。商务部将会同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推进各项政策落实,重点将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壮大外贸新动能、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三方面开展工作。其中提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  何咏前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推进各项政策落实,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  其次,将壮大外贸新动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此外,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支持重点贸易伙伴商务人员来华,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商务部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白明表示,“从我们目前的外贸结构上看,偏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就很重要,需要各种各样的信贷配套来支持外贸稳增长”。
    2024/11/18 行业信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助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提高家政服务质量,以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完善家政产教融合载体为抓手,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匹配家政服务行业市场需求,赋能家政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家政相关专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通识教育,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增加办学层次,促进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融通,完善家政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队伍,推广“岗课赛证”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意见》强调,指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岗前、在岗、转岗等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推进家政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加强家政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推进“家政信用查”平台实名认证和线上培训,深化以赛促训。实施巾帼家政、工会家政、国开家政等培训行动。  《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家政企业、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等组建家政产教融合共同体和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等新型载体,为家政服务行业产教融合提供支撑。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多方合力,深化家政产教融合,构建教育、培训、评价、就业一体的家政人才供应链,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2024/11/15 行业信用
  • 丹东宁海食品有限公司
    2024/11/15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风险提示】当心“套路”!一些直播间以“卖惨”博取流量带货
      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营销,是整治网络乱象的重点。一些直播间以“卖惨”“编剧本”博取流量,借此带货、无底线营销,近日记者对此现象展开采访,揭开直播间虚构剧情“卖惨”背后的“套路”。  亲情悬疑、家庭伦理、爱恨纠葛……这不是影视剧,而是当下一些带货直播间里轮番上演的剧情。  四川成都的彭莉女士最近很苦恼:家中60岁的母亲,迷上了某购物软件的带货直播间,“孩子生病求善款,村花万里寻亲人,夫妻不和闹离婚……晚上我下班回家,总能见到我妈在不同的带货直播间看得很‘入戏’,虽然‘卖惨’剧情不一样,但最后结局都一样,主播特别介绍一些‘超低价商品’,喊着大家下单支持”。  有些购物平台会用一行小字提示某些带货直播间“疑似剧情演绎”,但大多数观看者和彭莉母亲一样,对直播间上演的情景深信不疑,弹幕中不乏对主播遭遇的同情与关心。  “在这些主播一声声‘爹’‘娘’‘帮帮忙’的恳求中,我妈买回来了一堆不需要的东西。”彭莉无奈地说,“经常买些劣质米面粮油,上次还花300多元买了3瓶‘三无’洗发水,没人敢用,也不知道怎么退掉”。  一些直播间以“卖惨”“编剧本”博取流量,借此带货、无底线营销,近日  记者对此现象展开采访,揭开直播间虚构剧情背后的“套路”。  编造“卖惨”剧情只为带货牟利  10月中旬,一个名为“某美妆供应仓”的带货直播间火了。  在一名网友对其直播内容的录屏中,一个堆满了货品的仓库内,一男一女扭打成一团,女主播大声怒斥男人“出轨”,男人一把将女主播推倒,拍摄画面呈现出镜头不断晃动的视觉效果,场面极具戏剧性。  “冲突”持续50秒后,女主播突然从地上站起来,拿起一支蓝色的防晒霜,面向镜头,大声告诉观众:“家散了、店不开了,最后这些货破价卖,谁抢到就是赚到,我手上的防晒霜只要3.88元,只有最后3单了”。直播间左上角,该购物平台打出“疑似剧情演绎”的提示。  经过网友转发,这条录屏视频的点击量不断上升。不少网友对这类剧情演绎极为反感,“现在直播演戏需要这么拼吗?”“到底谁会信这些剧情?”“整段台词中,‘3.88元’‘最后3单’让人听得最清楚。”也有人在评论区无奈地表示:“说真的,我妈就信这些。”  记者联系上评论区一名网友,她的奶奶深受直播间剧情演绎的影响,在主播的鼓动下,已经购买了两三万元的商品。  她说,年轻人很清楚直播间存在大量剧情演绎的虚构内容,但一些长辈没有辨别能力,“这些直播间以家长里短为脚本,编造的‘卖惨’情节让很多老年人产生同情,他们很容易在剧情的推动下网购,收到货却发现这些产品根本不值这个钱”。  这名网友曾向购物平台投诉,却被客服告知,由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老人自主下单,因此无法退款。无奈之下,她为老人设置了网络支付最高限额,“只能买1000元以下的东西,这样不至于损失太多”。  越离奇越吸引人,有群演转岗成“编剧”  记者联系到的一名MCN(网红运营)机构业内人士透露,这些带货主播的人设和故事都是精心编撰、演绎出来的,背后是由MCN机构、主播、演员、编剧等各环节串起的“成熟体系”,“剧本越‘狗血’,情节越跌宕起伏,流量越大,也越容易吸引观众购买商品”。  记者从某“直播公会”宋姓负责人处了解到,群演的职责,是与专业的主播“打好配合”,“你只需要照着剧本演,后续带货转化,会有专业主播负责”。如果主推商品销量不错,群演同样会有一定的提成。  她说:“只要熟悉剧本,带着感情去演戏,避免违反平台规则的言行举动,许多零经验的群演也能演好剧情。”  随后,宋姓负责人发来一张截图,展示目前该公会拥有的各类剧本。截图中,各类剧本按照完成时间分类,每个月都在不断更新,“我们是持续更新的,如果一个剧本演太多次就太假了,观众也会烦”。  她补充道:“最近平台对真人出镜管得比较严,你可以先做声音群演,和主播连麦说自己的情感故事,一单也能赚几十上百元。”  “许多人演多了都能自己写剧本了。”这位负责人表示,含有“出轨”“伦理”“苦情”等元素的剧本非常受欢迎,不少群演转岗成为编剧,多时一天能赚上千元。  “要多看电视节目,多看情感主播的直播间,把别人的故事稍加创新,变成自己的,越曲折、越离奇就越吸引人。”她说。  记者注意到,该公会旗下多位主播的直播间已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上架了数款商品。其中一款售价999元的海参,已销售1000余件。该商品评论区中,许多用户称是听了某主播的推荐才来购买,但大量评论却显示该产品“品质并不好”“不值这个价”。  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平台常将这类直播间放在“同城”版块进行推流。“观众感兴趣的是身边发生的事情。演员如果能说点方言,他们会更加信任。”这位负责人说。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同城版块信息内容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其中提到,重点整治制造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问题,包括打造悲情人设、编造悲惨故事、摆拍卖惨视频,骗取网民同情。  虚构销售原因直播卖货,构成消费欺诈  对于虚构剧情、借机卖货的直播间,应该如何加以规范、治理?  今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西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在谢某英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直播间“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构成欺诈,可进行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短视频主播焦某某于2021年7月在账号上声称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他多次带人前去解救,并全程直播。  直播中,焦某某无底线编造大量情节,极力渲染玲玲母女的悲惨遭遇。焦某某找到玲玲继母,展示她的屋内堆放着大量玉石。焦某某要求其出钱给玲玲看病,她却称自己钱都压在了货上,“没钱给玲玲治病”。  视频中,焦某某告诉网友,玲玲的双腿要截肢。这一幕,让直播间许多网友极为同情,一些人表示愿意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某却拒绝接受捐款,称玲玲继母同意委托他卖玉石,所得货款用来支付医药费。焦某某在直播间呼吁粉丝购买产品为玲玲献爱心。  出于同情,谢某英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万多元。  后来,谢某英无意间从他人的视频中发现,被告焦某某和剧情中的玲玲、继母、司机、鉴宝师等人竟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顿觉自己上当受骗,遂将焦某某和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起诉至南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中,焦某某辩称,直播中所售货物本身的质量、性能、材质等并未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不应当被认定为欺诈。  本案主审法官、南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余建波表示,被告焦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继母等人物与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被告焦某某存在主观欺诈之故意和客观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公序良俗。  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余建波认为,该短视频平台对入驻商户负有审核义务,要对经营者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焦某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任,原告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闭了焦某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配合查清案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直播形式的特殊性,经营者更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才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的交易环境。”余建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的销售原因引流卖货,消费者因该虚假的销售原因作出消费的意思表示,经营者的行为既符合民事欺诈的法律特征,又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特别法律关系,应当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余建波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将销售原因列入相关权利义务中,但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的销售原因引流卖货,在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当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内容作扩大解释,应包括销售原因。该行为与虚假宣传等传统的消费欺诈行为在内容、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将该行为认定为消费欺诈,扩大经营者的责任对其进行法律评价规制,对打击现有的网络直播乱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据此,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焦某某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30984.3元,原告退还其购买的商品33件,运费由被告焦某某承担。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焦某某一人设立的公司,两者混同,具有共同销售意图及行为,共同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与被告焦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余建波提示,在网络直播盛行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辨别能力,对网络信息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强化审核准入机制,对网络视频加大审查力度,对于演绎视频应当要求发布者在视频上作出明显标识,以防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诚信经营,不能为了博流量、提升销售额而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2024/11/14 风险提示
  • 两部委: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完善货车生产改装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货车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车辆检测、检验等环节责任,严厉打击套牌挂车。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监管。  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继续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动实现物流领域电子发票全覆盖。持续抓好已出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规范集装箱堆场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借优势地位不合理收费。  此外,《计划》还提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交通物流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下一步,将聚焦打通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组织开展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力争在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点通道,以及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智慧物流等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引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各项新制度、新政策、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发展。
    2024/11/14 行业信用
  • 丹东国新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2024/11/14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风险提示】最高检提醒:求职谨防“四类陷阱”
      当前,正是新一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关键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挖“坑”设陷,诈骗钱财、盗用信息、诱导犯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各类求职诈骗犯罪,以法治之力护航高质量充分就业。2022年1月至202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求职诈骗犯罪4708人。  该类犯罪中,不法分子利用有的求职人员渴望“高薪”“稳定”就业的心理,处心积虑设置“求职陷阱”,导致不少求职者徒费精力、财力,有的甚至身陷囹圄。广大群众特别是求职人员需高度警惕并增强防范意识、识别能力。最高检日前专门提醒:求职谨防“四类陷阱”。  1.虚构招聘“精心做局”,骗取相关费用  办案发现,一些求职诈骗犯罪已逐渐流程化、套路化:有的不法分子依托劳务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夸大薪酬待遇,吸引被害人报名,骗取定金等钱款;有的还伪造应聘地点、组织虚假招聘考试、办理虚假入职手续等,营造被害人成功入职假象,进而骗取介绍费、培训费、服装费等。整个流程“完整”“规范”,与真实招聘并无明显区别,被害人难以识别真假。如李某某、姜某等5人诈骗、虚假诉讼案。李某某成立一公司,以提供“高端就业、有偿服务”为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约定先收取10%的定金,面试通过后再收取90%的尾款。姜某等人组织被害人参加“官方”笔试、面试,再向被害人谎称通过面试,骗取被害人补交尾款。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共骗取40余人870余万元。还有的不法分子运用大数据精准定位有特定就业需求的群众,针对性发布虚假广告,营造正规经营假象,将被害人引入骗局。如王某某等18人“套路运”诈骗案。被告人先后在北京、无锡、常州、宁波等多地成立22家空壳物流公司,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货车司机的虚假广告,吸引群众到上述物流公司应聘,再诱骗缴纳高额押金、加盟费或申请贷款购车“入职”。被害人“入职”后往往面临接单难、退车难、退款难等困境,不仅难以获得工作报酬,前期投入也“打水漂”。该案中,共有1000余人被骗2000余万元。  2.打着“正规机构”旗号,招聘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有的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公司、入驻写字楼、正规招聘平台招揽员工、缴纳医保社保等方式,将自己包装成为合法经营企业,再招聘人员暗中从事诈骗、赌博、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刘某某、张某某等12人诈骗案。卢某某、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一生物科技公司,通过招聘网站、介绍入职等方式招募刘某某、张某某等高校毕业生担任网络客服,利用话术虚假宣传鹿茸类食品保健功效,共诈骗433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有的不法分子将犯罪活动拆分为若干步骤,将其中一个步骤作为工作内容招募兼职人员参与,个别求职心切的被害人通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犯罪活动的业务员、“工具人”。如罗某某诈骗案中,罗某某在QQ空间上浏览到不法分子发布的招聘信息并主动联系,对方要求罗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赠送小礼品为名义获取被害人真实地址等信息,并按每条信息7至8元的价格计算报酬。罗某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上述信息被用于诈骗犯罪,但受高薪诱惑,仍按要求拨打电话。2023年4月至6月,共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收货地址等信息3000余条。  3.编织“付费内推”谎言,虚构人脉骗取钱财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希望获得好工作的心理,在互联网等平台发布广告,以“国企、央企工作内推”“落户安置”等为噱头,暗示能以非正规渠道解决就业、落户等事宜,以此诈骗群众钱款。如郭某诈骗案。郭某利用应届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编造可“内部推荐”某机场、航运公司等工作并“优先录取”等谎言,骗取88名应届毕业生1300余万元。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吹嘘或伪造自己“有身份”“有关系”的假象,谎称可以“走后门”帮助找工作等,收取“办事费”“好处费”等诈骗钱财。如朱某诈骗案。朱某冒充某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虚构自己系某区管委会主任的身份,以安排到政府部门、国企等地工作、换岗、升编等需打点关系、补缴社保等为由,诈骗500余万元。  4.瞄准灵活就业群体,利用新就业形态精准设局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众多。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工作时间、地点、形式相对灵活的特点,借助短视频、社交软件等平台精准投放兼职刷单、游戏代练、App推广测试等广告,骗取被害人钱财。如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害人待业期间得知可下载某App兼职刷单获利,遂下载该App以兼职刷单。该App以刷单半天关注公众号得佣金后再刷福利垫付单等理由层层设局,要求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在被害人将刷单报酬和垫付资金提现时,App又以银行卡号输入有误、账户信誉分不够等为由,继续要求被害人转账,骗取被害人19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醒,求职有陷阱,择业需谨慎。广大群众在求职应聘过程中,要进一步增强防诈防骗意识,不轻信“高薪”等招聘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轻易支付相关费用。发现虚假招聘、相关企业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保留证据,及时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4/11/11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App自动续费陷阱多 消费者警惕缴纳“记忆税”
      如今,不少消费者都有看网络小说、刷网络视频的习惯,但在提供这些小说、视频的APP中所暗藏的自动续费陷阱,也频频困扰着消费者。  调查发现,目前很多APP中关于自动续费的提示字体往往比较小、颜色也比较浅,相比首次缴费时提示字体的加大、加粗、上色,自动续费的相关提示很难被注意到;还有一些APP推出7天免费试用、0.1元享7天等颇具噱头的福利,但如果想要这些福利,就必须开通到期后自动续费,很多消费者因此不知不觉陷入其中,损失很大。  看小说被自动续费两年多  河南省郑州市的初中生小静(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一次看网络小说,她被一APP“自动续费”了两年多,等她发现时,已经被自动扣费了500多元。  “2022年暑假,因为闷得无聊,我便在一APP上看一部网络小说,看到精彩处提示需要付费,要不然就没法看完整版。当时APP提示‘单独购买一个月的会员费是19.9元,如果选自动续费的话,第一个月9.9元’。一下子能省10元,我便选择了自动续费,但对于费用到期后如何续费、如何取消,因为APP上这段文字的字号很小、颜色很浅,我就没有留意。”小静说。  暑假很快结束,小静也把网络小说自动续费的事儿忘得一干二净。“后来就没有怎么看过这个小说,一直以为自己只需要付一个月费用到期就停了呢。”小静说。前一段时间,她突然发现两年多来每个月都会有消费19.9元的记录,最后查询才知道是她之前看网络小说的APP一直在自动扣费。  生气之余,小静赶紧取消了该APP上的自动续费,没想到取消起来也不那么简单。“最后还是自己从网上查询一些视频教程,仔细研究才取消掉,如果光按商家的提示根本取消不了自动续费业务。”她说。  调查发现,类似小静一样遭受过APP自动续费困扰的并非个例。记者随机采访了20多位郑州市消费者,年龄从15岁到61岁不等,其中,一半以上的消费者表示曾经遭遇过APP自动续费,90%以上的被扣费消费者表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费的。  自动续费陷阱防不胜防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什么是显著方式呢?就是我们统称的(提示字体)加黑、加粗、划线或者字体变成醒目的颜色,让消费者在打开这个界面时候,能第一眼看到自动续费及其具体内容的提醒,这才叫显著方式。”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袁振表示。  现实生活中,APP自动续费又是怎样的呢?近期,记者体验了几十款APP,发现大多数APP首付费后的自动续费都存在各种猫腻。在调查采访中发现,目前市场上的APP,很大一部分都是会员资格促销的内容非常醒目,而短期促销结束后关于自动续费的提示却字体小、颜色浅。“看着一些APP关于VIP会员的醒目促销,本以为是天上掉下馅饼,被‘不起眼’的自动续费坑过后,才知道这是妥妥的暗藏大陷阱。”遭遇过APP自动续费套路的郑州市消费者刘先生说。  消费者可以追偿“记忆税”  信息时代,遭受过APP自动续费困扰的并非个例。今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起的APP续费情况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约89%的受访者遭遇过APP自动续费。根据某网络投诉平台的数据,截至今年10月30日下午4时,以“自动续费”为搜索条目的投诉件共有179892件;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该投诉平台接到关于自动续费的投诉7万多次,消费者合计损失金额超2000万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视频类APP自动续费成为当前吐槽的重灾区。这些APP往往以低价包月、包季、年会员套餐等诱惑用户订阅,然后再通过自动续费收割消费者的“记忆税”。对此,专家提醒道,现在移动支付十分方便,但不要随意开启“自动续费”功能,因为一些不良商家就是利用消费者授权的自动续费这个记忆功能,悄悄收割消费者的“记忆税”,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那么,消费者被APP自动续费后难道就束手无策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益清(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表示,如果APP关于提示自动续费的标注方式不是很醒目,或者说有意隐瞒、弱化这种提示,那显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果这样,即使消费者与商家进行了自动续费交易,也是在消费者真实意思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消费者有权利撤销自己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商家返还消费的款项。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汉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于商家自动续费服务需“显著方式提示”的明文规定,APP应该在消费者每一次消费前,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连续扣费、自动续费”等相关内容,如果没有提醒,那商家就没有尽到自己法定的义务。部分APP不但没有对“连续扣费、自动续费”以显著方式提醒,还故意弱化、隐藏,这不但是一种公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被侵权的消费者可以向12315举报或向消费者组织投诉,还可以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链接:如何发现并解除自动续费  消费者如果使用的是苹果手机,可以直接打开设置,点击最上方的个人中心,进入之后找到并点击下方的订阅选项,正在订阅的所有APP都在这里显示。消费者找到不想要自动续费的项目,直接关掉即可。  如果消费者使用的是安卓版手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打开微信,点击下方最右侧的“我”,接着点击上方的“服务”,点击钱包进入钱包界面,找到下方的支付设置,之后点击自动续费,消费者就能查到所有绑定微信自动续费的APP,然后点击不想要续费的手机APP,手动取消自动续费服务就好了。注意,不同版本的安卓手机按键位置可能会有所不一样,但是路径和名称基本相同。  二是打开支付宝,先点击右下方“我的”,然后点击右上角的“设置”按钮,在设置界面当中找到并点击支付设置,然后点击免密支付或者是自动扣费,选择需要取消的手机APP自动服务,手动关闭就可以。
    2024/11/11 风险提示
  • 上海: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平台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优化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从优化平台建设、强化信息供给、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加强组织协调四个方面做具体部署。  《方案》明确,到2024年底,按照“统一服务平台、唯一数据出口”要求,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统筹建设一个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保留一个向金融机构共享跨部门融资信用信息的出口,并保障平台整合期间继续提供服务。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平台建设方面,按照国家“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市融资信用平台。将市融资信用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海节点,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通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子平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放应用中发挥“地区枢纽”作用,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  积极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各区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子平台,提升安全等级保护水平,有序接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强化信息供给方面,加强社会保险、公共资源交易、纳税、水电气费缴纳等涉企重点信息的归集共享,确保共享清单信息应归尽归,信用信息价值充分释放。  加大融资产品研发和投放力度,引导银行、保险、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市融资信用平台,强化多方联动,增加多元融资产品供给。  深化数据开发利用方面,创新信用评价服务,迭代更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金融机构参考使用,助力开发金融产品。  此外,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推动平台入驻“一网通办”,实现企业自动认证注册,支持平台推广。
    2024/11/11 行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