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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2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三、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跨部委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进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2月14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2020/02/22 国家政策法规
  • 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新鲜出炉 逐页对比看不同!
    央行征信中心已于2020年1月17日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1月19日起,征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今日,不少市民通过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拿到了自己第一份二代格式的信用报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相比一代格式,二代格式信用报告展示版面更加明确清晰,一目了然;展示的信息数量明显增加,报告篇幅也长了不少。原来10页的报告变成17页今日上午,在东城区一家工行网点,记者遇到了前来查询信用报告的王女士。去年12月31日,王女士也是在这里打印了一份信用报告。因为好奇新版信用报告到底长什么样儿,她今日再次来到这家工行网点。王女士用自己的身份证,又通过人脸识别,在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上顺利打出了信用报告。跟上次一样,她选择的是“明细版”而不是“简要版”。看到屏幕上显示报告打印了5张纸时,王女士说:“上次的报告才用了4张A4纸,看来新版报告内容多了不少。”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是用A4纸双面打印,每面都显示两页的内容,一张A4纸能显示4页报告的内容。王女士今日打印的新版报告一共是17页,所以用了5张A4纸。她出示了去年年底打印的那份旧版报告,一共10页内容,只用了三页纸。新旧报告前后就隔了19天,王女士的个人信用情况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为什么内容多了这么多呢?仔细对比了这两份报告,发现了不少差异。首页多了“异议信息提示”新旧两份报告首页最上方都是查询情况说明,显示被查询者姓名、被查询者证件信息等。但是新版报告下方多了一项“异议信息提示”,正文是:信息主体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了0笔异议且正在处理中,请浏览时注意阅读相关内容”。如果市民之前就信用报告的内容向征信部门提出了异议,应该会在这里显示数量。而银行等授信机构看到这里,也会“心里有数”。个人身份信息多了“就业状况”和“国籍”少了“住宅电话”和“单位电话”新旧两版报告的第二大部分都是信息概要,其中第一项也都是被查询人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信息的概要,包括个人房贷笔数、个人商用房贷款(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笔数、其他贷款笔数、贷记卡账户数、首笔贷款发放月份、首张贷记卡发卡月份等信息。但是,旧版报告将这些数据一字横向展示,新版报告则做成了表格,更加清晰易读。此外,旧版报告里还有“本人声明数目”和“异议标注”两项数据,由于新版报告在开头已经展示“异议信息提示”,这部分就没有这两项数据。贷款信息增加“共同借款标志”新旧两版报告的第二大部分都是信息概要,其中第一项也都是被查询人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信息的概要,包括个人房贷笔数、个人商用房贷款(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笔数、其他贷款笔数、贷记卡账户数、首笔贷款发放月份、首张贷记卡发卡月份等信息。但是,旧版报告将这些数据一字横向展示,新版报告则做成了表格,更加清晰易读。此外,旧版报告里还有“本人声明数目”和“异议标注”两项数据,由于新版报告在开头已经展示“异议信息提示”,这部分就没有这两项数据。贷款信息增加“共同借款标志”此前,央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提前“预告”,新版信用报告的信贷信息中增加了共同借款、个人为法人担保、法人为个人担保等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意味着,家里买房贷款后,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每个人的信用报告都会显示相关借款信息。记者今日注意到,新旧两版报告的第三大部分都是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因为王女士的房贷已经结清,所以旧版报告只用文字描述了她过去的贷款情况,包括时间时间、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担保方式、期数,账户状态等信息。新版报告将这些信息制成表格,一目了然,而且的确有一项数据是“共同借款标志”,王女士的这一项显示的是“无”。央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近日对媒体表示,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会充分考虑共同借款信息。不过,1月19日上线的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尚未展示个人“共同借款”信息,待下一步金融机构开始采用二代格式报送数据后,征信中心会将借款信息同时展示在每个借款人信用报告中。如后续借款主体发生变更,征信系统将按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客观记录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发生后续共同借款协议解除,二代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报送解除共同借款关系信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报送更新信息后,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中将不再展示这笔贷款信息。新版信用报告增加大额分期信息显示最近60个月的还款记录记者发现,新版报告之所以比旧版报告篇幅变长那么多,主要是因为贷记卡账户的信息明显增加。新旧版账报告都详细展示了每一个贷记卡账户的交易信息。如果一张多币种信用卡除了人民币账户,还有10个外币账户,那么信用报告会把这11个账户的信息都展示出来,不过新旧报告展示的数据并不同。新版报告增加了“未出单的大额专项分期余额”、“剩余分期期数”两项信息。此外,旧版报告只显示最近两年即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而且还只显示逾期情况的代码,没有逾期金额。新版报告显示了最近5年,即最近60个月的还款历史信息,不仅有逾期状态还有当前逾期总额。从排版来看,旧版报告的还款记录只有一行,分成24个小格,每月一格。而新版报告是一个12*10的表格,总共有120格。每个月都对应两格,上格是逾期情况,下格是逾期金额。记者看到,王女士有一张某银行的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旧版报告中对这个账户还款信息的展示篇幅还不及新版报告的一半。贷记卡还款状态数字含义不同新版报告中数字代码代表逾期天数需要注意的是,新旧版信用报告对贷记卡还款状态的代码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均表示本月没有还款历史;N均表示正常;G表示除结清外的终止账户;C表示结清的销户;#均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不过,阿拉伯数字的含义就不同了。旧版报告中,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2表示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2次;以此类推,最大为7,表示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7次及以上;而新版报告中,1表示逾期1-30天;2表示逾期31-60天;3表示逾期61-90天……7表示逾期180天以上。新版报告没有水费、电费等公共信息二代征信是否采集水电等缴费信息一直备受关注。王女士向北京青年报记者出示的新旧两版报告都没有显示相关缴费信息。从总体结构来看,旧版报告分五大部分,包括一个人基本基本信息、二信息概要、三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四公共信息明细和五查询记录,但是第四部分只有标题,没有具体信息显示。而新版报告只有四大部分,独独少了“公共信息明细”。不过,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旧版报告末尾的“编制说明”里有“个人电信缴费状况说明”,新版报告的“编制说明”里也有“后付费业务的还款状态说明”,其中只涉及“电信业务”。据报道,央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能够反映借款人的偿还意愿,有助于帮助缺乏信贷记录的信息主体获得融资。对没有信贷记录的人群,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有助于帮助其建立信用记录,促进其获得信贷。二代征信系统将继承展示一代征信系统中已采集的个人电信正常缴费和欠费信息。对于个人电信信息,征信中心一直坚持“稳妥、谨慎”原则,在严把数据质量关的前提下进行采集。未来,在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时,征信中心将与相关数据源单位协商,并将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规定,在数据源单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并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后,才会进行采集和展示。
    2020/02/08 个人信用
  •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十问十答”
    一、关于网点营业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营业网点是否正常营业?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家银行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各银行机构都安排了营业网点轮值对外营业,建议您在去之前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登录银行官方网站、手机APP等作具体了解,避免空跑一趟或长时间排队。因为这段时期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建议您尽量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二、关于支付转账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从银行提取的现金安全吗?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加强了现金管理,确保现金流通充足,并对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我们要求银行尽可能让老百姓取出的现金是新钱,对柜面、自助机具回收的钞券必须进行“无死角、无遗漏”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方可对外投放,确保老百姓用上“放心钱”、“卫生钱”。但是,现金从银行取出来后,在使用环节难免用手接触沾染,因此,我们还是建议您多采用网上银行和扫码支付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确保您的健康和安全。如果您接触了现金要注意及时洗手,为自己和家人做好防护。问题3:今天,我需要向供货商转账一笔货款,转账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到账?转账限额多少?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将全力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保障系统“7*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居民和企业的支付转账正常、通畅。建议您多采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办理资金转账,尽可能减少通过柜面办理业务,更好地保护好自己和家人。问题4:我希望通过银行向重点疫情地区捐款,能否免除转账手续费?答:人民银行鼓励银行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捐助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同时鼓励银行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目前,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开通了公益捐款免费通道,免收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汇划捐款、防疫专用款项的手续费,具体请向银行机构进行咨询。同时,我们还要特别提醒您:要核实收款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避免被不法分子欺骗。如发现有借助疫情的诈骗行为或线索,请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三、关于征信查询问题5:目前人民银行还提供征信查询服务吗?如何查询比较方便和安全?答: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您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呼吁大家尽量在家使用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只要上网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可以找到征信中心官方网站,进入“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如果您是新用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注册,相关操作按照“新手导航”进行。问题6:互联网渠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在人民银行等查询网点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同样有效?答:网上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查询网点获取的一样有效。互联网渠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含报告编号、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婚姻状况),信贷记录(贷记卡、准贷记卡数量及贷款笔数,并描述近5年内以上卡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逾期次数)等。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没有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是否会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是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四、关于延后还款问题8:受疫情影响,我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听说国家有政策可以延后还款期限,具体怎么操作?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涉及具体操作,各家银行内部措施各不相同,如果您符合这些情况,您可以找您的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五、关于外汇业务问题9:计划给在境外读书的女儿汇出下学期的学费,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该项业务能否正常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想汇入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资金,该如何办理?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要求银行做好个人外汇服务,确保个人合理用汇需求得到满足。在这个特殊时期,建议您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不需要专门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问题10:我们企业紧急从境外采购到一批支援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希望货款能够快点汇出去,如何操作?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具体请咨询您的业务经办银行。
    2020/02/08 个人信用
  • 立法保障防疫!个人隐瞒接触史可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立法保障疫情防控,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个人隐瞒接触史可列入信用黑名单。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重点规范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决定》明确,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决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各类人员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时间节点和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采取的一项紧急立法,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有力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发挥“一网统管”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应当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四、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口岸查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六、本市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十、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本决定自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2020/02/08 个人信用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及过程  2019年,按照省政府关于“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目标要求,我市将持续简政放权列为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9〕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政发〔2019〕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三轮的意见征求反馈,提出了调整规范行政职权的意见。  二、调整规范的原则  此次调整规范行政职权,重点把握五项原则:一是能减尽减,对设定依据已废止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二是能放尽放,对县级有能力承接的职权,经市级部门同意,一律下放。三是能合尽合,对同一部门职权类型相同、行政行为相近的行政职权,着眼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政府审批服务,一律归类整合。四是能补尽补,对因法律法规立改释需补充新增的行政职权,特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职权,一律列入市直部门权责清单。五是能转尽转,对市县共有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层级权限划分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律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三、调整规范的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共取消下放调整331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78项、合并63项、增加61项、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25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17项、调整管理方式3项、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46项,承接国务院与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8项(承接后下放10项)。
    2020/02/07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读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以下简称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规范管理,指导地方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特制定本方案。一、隔离对象集中1.首诊医疗机构判断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2.有生活自理能力,年龄≤65周岁。3.无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性疾病及精神疾病。4.知情同意,自愿前往。二、首诊隔离点要求1.在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周边就近选择场所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步行前往。2.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当单人单间居住。隔离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活动。3.房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卫生间。4.首诊隔离点电梯应当具有容纳急救转运担架条件。5.首诊隔离点应当具备独立的可封闭管理的医疗废物暂存地。6.非隔离对象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三、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1.首诊隔离点应当配备适当的急诊急救物资与医护人员。2.结合首诊隔离点的布局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观察流程。3.首诊隔离点应当配有相应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四、转诊、解除隔离等情形隔离观察对象视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观察、转诊或者解除隔离。病情加重或出现其他突发病情时应当及时转至首诊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应当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为居家医学观察。五、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明确隔离点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部门分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2月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该方案旨在指导有需要的地区,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以加强对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规范管理,控制疫情的蔓延。方案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隔离对象集中、首诊隔离点要求、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转诊或解除隔离等情形以及其他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隔离工作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2020/02/05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公开期限:长期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生成日期:2020/01/25文  号:肺炎机制发〔2020〕2号是否有效:是名  称: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过交通工具造成传播的问题,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降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风险,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并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不得拒收。三、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目的地机场做好留验准备。同时,督促有关运营企业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对与病例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信息通过实名购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四、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和追踪管理等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五、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落实通风、消毒等防病措施。海关要做好出入境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流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立即转运至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边检机关要配合海关开展工作,严密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边防检查,协助做好防控工作。六、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相关场所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对来自武汉人员的体温检测并建立健康卡制度,登记相关健康信息和联系方式,做好健康提醒,提示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后及时就医。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当地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七、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协助寻找需要追踪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八、各地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旅客和本系统员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为旅客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的供应,并向社会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留验站的设置地点和联系方式,对留验站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3日
    2020/02/05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