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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60%;第三档中央财政分担50%;第四档中央财政分担30%;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10%。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确定并由地方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组织实施的省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四)文化交流方面。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五)能力建设方面。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中央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地方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中央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中央和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强化投入保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中央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地方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07/01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国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普查软件系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应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建立普查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国普查系列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做好本地区普查各项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保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中央负责中央本级相关支出和中央部门承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工作相关支出,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地方适当补助。  六、普查工作要求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5月31日
    06/17 国家政策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06/17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04/15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04/15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丽中国 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科院、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请中国科学院组建专门工作团队,研究评估技术方法,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机制,按方案要求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    二、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职责研究提出相关评估指标2025、2030、2035年目标值,近期聚焦“十四五”目标任务,抓紧研究确定2025年目标值,初步提出2030、2035年预期目标值;与中国科学院做好工作对接,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有关数据,加强评估指标的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请国家统计局在数据校核、评估方法、结果检验等方面对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和技术指导。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中国科学院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8日
    04/07 国家政策法规
  •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3月6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通知》提出,要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和社会福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二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三是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致贫返贫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四是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社会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通知》强调,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基本生活遭遇临时困难的外来人员,要根据需要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人员中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前往集中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做到应救尽救。  《通知》要求,要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及时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通知》强调,要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经办结果;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通知》明确,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社会支持,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
    04/07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生态环境部要强化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编办要会同司法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指导目录》由生态环境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2月28日
    04/07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坚持邮政市场依法防控依法行政依法治理 做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执法保障工作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加强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科学有序恢复生产执法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防控,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全力抓好邮政市场执法工作。  通知强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全力抓好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要以保畅通、保服务、保安全、保重点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用足用好法规制度,严格监督、严格执法,确保行业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有序推进。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细化实化作业流程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加强寄递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紧盯重点环节、关键部位。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寄递。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联防联控统一部署,遵循“分区分级”要求,规范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等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要严格落实《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对涉及疫情防控有关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复核、及时回复;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落实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疫情防控执法工作作风漂浮、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出现的乱执法、乱作为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围绕疫情防控,加强邮政市场普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疫情防控和行业恢复生产期间工作特点,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通过的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决定和新出台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禁止野生动物寄递、加强邮政业生态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作为行业疫情防控普法宣传的重点。同时,要加强对邮政市场执法人员的关心关怀,科学合理做好执法工作安排;切实做好执法人员自身防护,落实口罩等必要防护装备,确保执法人员身体健康;认真梳理、分析疫情防控期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04/07 国家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04/07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