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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振安区振山石材厂
    2021/07/20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基地,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十四五”期间,为强化工农结合、工农互促,实现工业与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的政治使命。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工业和农业,通过工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及其副产品精深加工,带动相关产业和技术提升,加速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精深化、规范化、集聚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全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富裕富足,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构建工业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政策引导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强大推进合力。  坚持工业理念、重点突破。用工业化生产运营模式和技术装备成果,重点提升农业机械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用工业产业链思维和全流程管理,重点促进农产品加工精深化。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引领。通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推动产业全面升级。培育示范领域和企业,打造园区、企业发展样板,引领融合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工农互促。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区集聚,培育构建区域品牌。以农业发展需求为牵引,加快智能装备、设施材料、食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和信息化全面升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逐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数字化、精深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化、集聚化步伐不断加快,工业与农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主要经济指标比较协调。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4%。建成粮油、水产、畜禽三条规模超千亿产业链。建设15个面向农业领域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和60个示范工厂,创建8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65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到2025年,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数字化、精深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规范化、集聚化步伐显著加快,工业与农业融合机制更加完善,产业迈向中高端。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以上。建成粮油、水产、畜禽三条国家级产业链。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设20个面向农业领域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和100个示范工厂,创建10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7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业机械化。  1.提升农机装备供给能力。加强农机装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进农机装备整机企业与零部件配套企业协同创新、协同配套。发展拖拉机、收割机械、烘干设备等现有优势农机装备产业,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智能拖拉机、高效联合收割机械、农用无人机、渔业装备、小型智能园艺机械等整机装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保障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及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求。引导有条件企业研制农机装备,促进首台(套)农机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推进农机产业园区发展。  2.全面促进农业机械化。深入开展玉米、水稻、花生等优势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果蔬业、牧草业、现代种业、畜牧水产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等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研究,攻克制约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技术难题。到2025年,粮食主产县加快实现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畜牧业、渔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推进农业数字化。  3.建设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智慧农业数据汇聚治理和分析决策平台,打造全省数字农业一张图,搭建智慧农业应用云。鼓励软件企业、工业企业提升农业APP开发能力。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加快完善数据集成、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提高平台面向农业和场景的应用服务能力。到2023年,力争研发推广30个以上涉农APP应用;到2025年,力争研发推广50个以上涉农APP应用。  4.建设智慧农业园区。加快农业园区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开展智慧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成果推广,开发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智能检测、自动控制、数据分析和智能决策等技术,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到2023年,力争建设60家以上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到2025年,力争建设100家以上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  5.推进加工业数字化升级。充分发挥我省产业数字化的场景资源优势和数字产业化的数据资源优势,推动加工业企业应用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追溯、供应链管理、大数据营销、品牌推广等应用。扩大综合型和行业级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规模。到2023年,力争打造300个农业典型应用场景,近万家涉农企业上云上平台;到2025年,力争打造500个农业典型应用场景,2万家涉农企业上云上平台。  (三)推进农业智能化。  6.提升装备和管理智能化水平。鼓励我省有条件企业引进转化智能加工装备、绿色包装、立体仓储、线上检测仪器等先进装备,开发应用精准喂饲、发情预警、环境智能管理等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智能牧场、智能渔场建设。  7.推进加工生产智能化。在加工业大力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重点推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建设,从产品设计智能化、关键工序智能化、供应链优化管理等方面推进制造单元、生产线、生产车间和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到2023年,食品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力争达到60%;到2025年,食品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力争达到65%。  (四)推进农产品加工精深化。  8.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企业。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选育优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新品种,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推进稻壳米糖、油料饼粕、果蔬皮渣、畜禽皮毛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到2023年,力争新开发120项适应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到2025年,力争新开发150项适应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  9.推动优势产业全链条、精细化发展。围绕粮油加工,做强玉米、稻谷制品加工产业链,延伸大豆、花生等油料加工产业链,发展营养、功能型焙烤食品,打造优质特色食品加工。围绕水产品加工,发挥海参、鲍鱼、扇贝、河蟹、对虾等资源优势,开发营养、即食、小包装等加工精品,发展活性蛋白、生物酶制剂等高端产品。围绕畜禽加工,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推动肉制品向精分割、休闲产品升级,逐步提高冷鲜肉比例。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作用,以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为载体,加快全产业链建设、全价值链开发。  10.创新业态和模式。加快中央厨房、农商直供、垂直电商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食品、水产品、果蔬、中药材等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等深度融合,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到2025年,力争每年推介3—5个新业态新模式典型案例。  (五)推进农业生产规范化。  11.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立足本地工业资源,推进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巩固提升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规模和发展水平。推广优型节能温室,促进棚室升级换代,推广自动卷帘机、微(滴、喷)灌、自动放风器、水肥一体化、无土栽培等机械设备。发展工厂化育苗育秧、工厂化养殖和植物工厂,鼓励中药企业自建道地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和试点示范,推动生猪、禽类、渔业等全产业链规模化项目建设。到2023年,设施农业规模力争达到210万亩;到2025年,设施农业规模力争达到230万亩。  12.推进农业绿色生产。研发推广配方肥、增效缓控释类肥料、生物有机类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可降解农膜。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创建辽宁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区。  1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到2023年,力争新增1000个规范化合作社;到2025年,力争新增2000个规范化合作社。  14.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深入实施“星火燎原”计划,建立覆盖全省农民的大数据培训体系,提高农民智能手机应用水平。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打造农业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实现农业技术培训全覆盖。  (六)推进农业产业集聚化。  15.优化产业布局。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打造综合型农产品加工业,在辽宁沿海经济带打造出口型、精深型农产品加工业,在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发展粮牧并举加工业,在辽东绿色经济区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业,构筑以农副食品、食品、家具、皮革、现代中药、纺织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格局。  16.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以产业集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建设京津冀地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基地,推进白羽肉鸡和小粒花生等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盘锦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产业基地、锦州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饲料产业园)建设,狠抓现有21个加工集聚区提档升级,力争再培育10个集聚区。谋划重大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引导项目向园区集中,发挥优质企业引领作用,吸引配套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配套建设,在48个县(市、区)实施试点工程。  (七)推进农业品牌化。  17.推进农业精品制造。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质量追溯系统,提升创意设计、品牌信誉及精准营销水平。  18.促进特色品牌提升。建设“辽宁特产”区域公用品牌,推动“老字号”传承升级,提升公用品牌影响力。加强宣传推介,组织企业参加专业展览、展销、评选等活动。加强企业与国际间交流合作。到2023年,力争创建区域公用品牌45个,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90个;到2025年,力争创建区域公用品牌75个,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150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联动、部门协同、一体推进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注重工作实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专人专职抓好落实,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定位积极做好项目谋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品牌培育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工农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持,公共财政向工农融合发展领域倾斜,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加大对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金融产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担保增信。  (三)加大招商引资。编制《辽宁省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针对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五大农产品产业链断点、弱点,积极推行产业链招商。围绕农业数字化应用场景资源,重点谋划、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项目。加快推进工农融合标志性项目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牵引作用。  (四)创新服务机制。加快发展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管理咨询、创新创业等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促进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配置。鼓励在农产品加工细分行业成立产业联盟或集团,引入行业性投资基金,开展行业整合重组。积极探索商品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发展道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3日
    2021/07/01 省内政策法规
  • 丹东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信用状况,推进活力城市建设,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监管理念,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理念、思路、方法的创新,做好制度创新、举措创新、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创新。(三)坚持协同共治原则坚持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完善协同联动监管和奖惩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共治新格局。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受理,加快办理速度。同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全面梳理制定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分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线承诺。推动主动公示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更好地发挥在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岗位职业人群职业道德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二)加强事中环节监管4.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同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丹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5.健全信用信息注册机制。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加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鼓励经营变化快、信息量少的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丰富信用记录,提高信用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6.加强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部门加强与市信用平台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整合,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7.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在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广告会展、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丹东实际出台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本领域所监管企业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并将分级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结果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8.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失信惩戒对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认定失信惩戒对象,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明确认定依据、异议申诉渠道及退出机制等。按规定将认定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各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将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反馈机制。对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保证失信惩戒的实施效果。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9.完善事后监管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实现将丹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更多部门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推动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政府采购等业务流程,实现信用前置筛查。依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者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荣誉称号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市场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丹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网络电信诈骗、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向社会公示。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四)加强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12.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信用平台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各类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市信用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各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信息、企业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全市范围内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便民恵企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3.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4.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利用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5.注重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6.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导经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鼓励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市场化合作道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民银行丹东分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四、加强组织实施1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环节,支持信用及用信服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8.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9.加强宣传解读,做好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活动载体,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20.加强考核评估。将信用监管相关工作纳入丹东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指标。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1/06/29 本市政策法规
  • 东港铭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2021/06/28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金城医院
    2021/06/16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06/15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开展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示范城市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要立足实际优化调整资助参保和医保扶贫倾斜帮扶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过渡期内持续抓好过度保障治理,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  要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要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大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探索给予倾斜救助。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要切实抓好《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30个DRG付费试点城市和71个DIP试点城市要推动实际付费。积极探索点数法与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40%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完善基本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统筹协调针对国家集采范围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开展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范围。完善和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规则。  要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拒绝提交守信承诺的投标挂网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公布一批取得治理实效的典型案例,推动信用评价制度落地见效。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地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常态化机制。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要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开展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推动大数据应用,优化完善智能监控子系统功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医保行政监管、经办稽核等作用和第三方专业力量。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巩固提升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要求,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地级统筹,统一覆盖范围、缴费政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定点管理、支付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地方提升统筹层次工作的指导,在夯实市地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基金收支运行分析,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探索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疗支出水平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支出预测分析。  七、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全国清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有效衔接,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加快推进高频医保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优化完善运维服务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范以及平台功能。加强医保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快医保信息业务标准编码落地应用。  八、做好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5月27日
    2021/06/11 国家政策法规
  • 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深化“信用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地各部门编制形成《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的总体部署,是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规划。《规划》编制起草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前期研究。2019年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信用中心联合成立课题组,先后赴省级相关部门、各地市,以及江苏省等地实地调研,形成《规划》前期研究成果。二是组织编制。2020年5月,成立专班,基于前期研究成果和各单位专题材料,起草形成初稿。先后赴杭州、宁波、衢州、湖州等地实地听取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先后三次征求11个地市和40个省级部门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月20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四是修改完善。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4月12日,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专题会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划》基本框架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顾、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包括建成信用“531X”工程2.0、建成信用分级监管机制、建立信用保障市场畅通机制、建立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实施信用建设十大工程等。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顾。总结我省“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及存在问题。  (二)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综合集成、社会共建原则,以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为主线,以“全方位诚信、全数据入信、全社会用信”为目标,健全信用运行机制,深化行政、社会、市场领域信用应用,构建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信用支撑。  (三)发展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统领,全面建成信用“531X”工程2.0,实现主体全覆盖、数据归集优、社会应用好。建成科学化指标体系、精准化信用监管体系、多层级评价和法制化联合奖惩体系,迭代提升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形成行政信用分级监管机制、信用保障市场畅通机制和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着力打造以“两省两高地”为标志的“信用浙江”升级版,全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四)主要任务。包括五大任务:  一是以建成信用“531X”工程2.0为重点,打造信用数字化先行省。围绕打造信用“531X”工程2.0,构建数字化供给和应用完整信用链,全方位支撑数字化改革。主要包括构建数字化信用运行机制、健全科学化公共信用指标体系、构建数据双向开放共享体系、构建多层级信用产品体系、打造全省公共信用总枢纽、完善互联互通信用网络体系等六个任务。  二是以建成信用分级监管机制为重点,有力推进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通过事前实施信用承诺,提高政府办事和公共服务效率;事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政府监管精准性;事后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全面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政府监管和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奖惩机制等三个任务。  三是以建立信用保障市场畅通机制为重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枢纽。通过全力推动生产、流通、消费、金融财税等环节(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增强市场循环畅通能力,推动形成全方位全要素、高能级高效率的双循环格局。主要包括加强生产环节信用建设、加快流通环节信用建设、拓展消费环节信用建设、创新金融财税领域信用建设等四个任务。  四是以建立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通过运用信用手段,聚力提升基层治理、网络空间等重点领域治理能力和社会主体自律自治意识,助力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提升基层治理领域信用智能预警水平、加强网络空间领域信用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社会民生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育、科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自律自治水平等六个任务。  五是以实施信用建设十大工程为重点,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通过实施信用建设十大工程,以行政、社会和市场等领域为重点,推进信用应用向全域拓展,全面实现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提质,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主要包括实施信用数字化提升工程、实施诚信政府表率工程、实施重点机构人群诚信提升工程、实施社会诚信环境提升工程、实施乡村诚信建设提升工程、实施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工程、实施信用长三角一体化工程、实施信用试点示范创建工程、实施信用素养提升工程、实施权益保障提升工程等十个任务。  三、《规划》的实施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深化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全面创新理念、手段、方法、机制、文化等5种思维”的工作要求,《规划》提出了四方面保障措施,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是在组织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用工作指导和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促进规划有效实施。二是在制度保障方面,加强信用建设重点环节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三是在人才保障方面,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动高校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组建省级社会信用专家智库,加强专业人才和基础人才培养力量,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智力支持。四是在资金保障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  链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6/04 政策解读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5月19日
    2021/06/04 国家政策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局、委)、直属海关、知识产权局:  水泥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水泥行业总体发展良好,但也要看到,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没有根本解决,批小建大、假冒伪劣、山寨名牌、工程检验报告造假等非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部分地区存在的产业政策执行不到位、相关单位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强化水泥市场秩序治理,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推动绿色智能制造和产品升级,有力有序有效治理水泥市场秩序,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重点突破,标本兼治,有效开展水泥市场秩序治理。  坚持政策牵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质量监管、环保检查等措施的协同。  (三)主要目标。2021年,打击一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强化对水泥行业全面排查治理。2023年底前,水泥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假冒伪劣、无证生产、工程检验报告造假、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25年底前,企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回到合理区间,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明显提升,质量水平和高性能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二、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四)推动水泥产业现代化。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在环境保护、智能工厂、绿色生产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水泥行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发展特种水泥,实现服务型制造。鼓励行业优势企业采取多种兼并重组模式,整合资源,依法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坚决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鼓励粉磨企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实施转型升级。严禁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退出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须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产能置换公示期接到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召开听证会的,要充分研究听证意见,对接到的意见依法处置。  (六)强化进口水泥检验监管。完善进口水泥海关检验检疫要求,强化进口水泥法定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监管。研究推动将进口水泥熟料列入法定检验目录,保障进口水泥及熟料质量安全,促进优质产品进口。  三、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  (七)严格行业规范公告和相关许可管理。完善水泥行业规范公告管理,试行企业诚信自我声明。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对于因产能置换、兼并重组发生变更的项目,应当注销或变更原生产许可证后重新申请;对于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推动常态化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要求,推动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实施跨省、跨区域错峰生产联动机制。通过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产能,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对于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九)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相关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水泥及熟料质量可追溯机制,鼓励各大型骨干企业先行先试,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物联网等手段,对水泥及熟料从生产到消费市场实施精细化管理,跟踪、记录水泥及熟料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安全信息,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十)加强水泥标准砂管理。进一步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的生产、经销和监督管理,严禁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标准砂生产单位生产标准砂,严禁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单位销售标准砂。  四、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开展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建材市场和商店的监督抽查,扩大覆盖面、增加频次,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要实施跟踪抽查,重点抽查氯离子、强度、水溶性铬(Ⅵ)等安全指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宣传解读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加大对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大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查处。对企业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水泥行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十三)促进散装水泥流通规范有序发展。合理布局散装水泥设施,加强散装水泥物流装备建设,提高散装水泥及预拌制品清洁运输水平。水泥生产企业建有中转库的,要严格管理,不得混装其他企业散装水泥。禁止各类销售、储运、运输企业中转库包装散装水泥。  (十四)加大执法协同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工程检验报告造假、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执法查处信息要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扩展相关案件来源,打击违法行为。  (十五)构建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在行业内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打击侵权、产品质量抽检以及实验室比对等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五、加快推动绿色智能制造和产品升级  (十六)持续推进水泥行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实施创新发展,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水泥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实现碳排放与污染物协同控制,确保2030年前水泥行业碳排放实现达峰,为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逐步建立基于技术进步的清洁生产高效推行模式。持续做好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报告和核查工作。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继续实施水泥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信息披露,建立并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体系,鼓励开展水泥低碳产品认证与标识,持续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创建,实现水泥行业绿色发展。  (十七)积极推动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开展建材工业信息化生态体系构建行动、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行动,促进水泥行业生产方式的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变革。培育一批集智能生产、智能运维和智能管理为一体的智能工厂,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运营效率、设备管理和安全环保水平。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促进高性能水泥发展。研究完善水泥产品标准体系,适度提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水泥产品标准中氯离子含量等标准的水平,增加产品用途标注或警示用语,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使用;优化产品结构,鼓励生产和使用高性能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水泥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水泥用混合材种类和掺量。  六、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2021年9月底前,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水泥企业排查整治,有关情况于10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本地区情况,滚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将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纳入质量工作考核、重点工业行业综合督查。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受理群众、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起到警示作用,加强整治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各相关行业协会、大型骨干企业要积极开展专业研讨、政策宣传、产品解读,传递正能量,抵制虚假新闻、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广泛凝聚促进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共识,营造全行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提升的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1日
    2021/06/02 国家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