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省与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市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市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级财政事权。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省政府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跨市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市、县、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省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市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和市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海洋权益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基础性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全省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省直接管理和省与市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一般性海洋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以及其他海洋灾害防治,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省直接查办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省管辖的违法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09/08 省内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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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持续提升,但电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大力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省内和跨区电网布局,促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十四五”时期,全省电网建设规划投资700亿元以上,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400座以上,新增电力线路长度1万公里以上。通过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和数字化水平,积极构建坚强智能电网,大力支持风电、光伏、核电和抽水蓄能电站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启动特高压外送华北通道规划研究,推动相关工程纳入国家规划,提高电网跨省跨区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互济支援能力,为辽宁电力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各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将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与电网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科学编制好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纳入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变电站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由市、县(市)政府承诺项目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变电工程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优化营商环境。 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不需提供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和建设工作,力争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各市政府)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针对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变电站,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简化相关流程,完成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办理。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约定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省(中)直有关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市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加强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各市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遇到受阻等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向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省电网建设工作情况,各市电力公司每月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情况。省、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适时对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附件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向群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李国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爱军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苗治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鲁海威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成 员:房 勇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 王丹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马韶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 斌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范国华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解 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曲向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范骁锋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树森 省林草局副局长 李 志 省安全厅副厅长 孟补在 省地震局副局长 刘 勇 省气象局副局长 于志学 中铁沈阳局集团副总经理 袁 骏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房勇同志担任。
2021/08/17 省内政策法规
- 丹东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08/02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关于印发《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法[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减轻会员公司负担为目标,在不增加会费总额的前提下,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原则。第四条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会费标准以产、寿险会员机构上年度11月(或12月)月末在本地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数,划分四个档次,确定会费缴纳额度。(一)会费收缴档次第一档:市场份额在20%以上(含20%);第二档:市场份额在10%以上(含10%),在20%以下;第三档:市场份额在2%以上(含2%),在10%以下;第四档:市场份额在2%以下。(二)会费收缴标准第一档会费标准为:4.42万元;第二档会费标准为:3.00万元;第三档会费标准为:2.03万元;第四档会费标准为:1.61万元。第六条原3家中介机构会员免收年度会费(不再接受新增中介机构会员)。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七条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入会的年度会费按照第四档缴纳。第八条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帐号,会费到帐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第九条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缓。第十条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第十一条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年度收支平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第十三条本办法经2021年2月2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1/07/23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振安区振山石材厂
2021/07/20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基地,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十四五”期间,为强化工农结合、工农互促,实现工业与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的政治使命。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工业和农业,通过工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及其副产品精深加工,带动相关产业和技术提升,加速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精深化、规范化、集聚化和品牌化发展。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全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富裕富足,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构建工业和农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政策引导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强大推进合力。 坚持工业理念、重点突破。用工业化生产运营模式和技术装备成果,重点提升农业机械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用工业产业链思维和全流程管理,重点促进农产品加工精深化。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引领。通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推动产业全面升级。培育示范领域和企业,打造园区、企业发展样板,引领融合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工农互促。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区和物流区集聚,培育构建区域品牌。以农业发展需求为牵引,加快智能装备、设施材料、食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和信息化全面升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逐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数字化、精深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化、集聚化步伐不断加快,工业与农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主要经济指标比较协调。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4%。建成粮油、水产、畜禽三条规模超千亿产业链。建设15个面向农业领域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和60个示范工厂,创建8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65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到2025年,工业与农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数字化、精深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规范化、集聚化步伐显著加快,工业与农业融合机制更加完善,产业迈向中高端。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以上。建成粮油、水产、畜禽三条国家级产业链。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设20个面向农业领域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和100个示范工厂,创建10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700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业机械化。 1.提升农机装备供给能力。加强农机装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进农机装备整机企业与零部件配套企业协同创新、协同配套。发展拖拉机、收割机械、烘干设备等现有优势农机装备产业,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智能拖拉机、高效联合收割机械、农用无人机、渔业装备、小型智能园艺机械等整机装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保障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及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求。引导有条件企业研制农机装备,促进首台(套)农机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推进农机产业园区发展。 2.全面促进农业机械化。深入开展玉米、水稻、花生等优势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果蔬业、牧草业、现代种业、畜牧水产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等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研究,攻克制约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技术难题。到2025年,粮食主产县加快实现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畜牧业、渔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推进农业数字化。 3.建设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智慧农业数据汇聚治理和分析决策平台,打造全省数字农业一张图,搭建智慧农业应用云。鼓励软件企业、工业企业提升农业APP开发能力。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加快完善数据集成、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提高平台面向农业和场景的应用服务能力。到2023年,力争研发推广30个以上涉农APP应用;到2025年,力争研发推广50个以上涉农APP应用。 4.建设智慧农业园区。加快农业园区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开展智慧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成果推广,开发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智能检测、自动控制、数据分析和智能决策等技术,开展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到2023年,力争建设60家以上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到2025年,力争建设100家以上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 5.推进加工业数字化升级。充分发挥我省产业数字化的场景资源优势和数字产业化的数据资源优势,推动加工业企业应用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追溯、供应链管理、大数据营销、品牌推广等应用。扩大综合型和行业级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规模。到2023年,力争打造300个农业典型应用场景,近万家涉农企业上云上平台;到2025年,力争打造500个农业典型应用场景,2万家涉农企业上云上平台。 (三)推进农业智能化。 6.提升装备和管理智能化水平。鼓励我省有条件企业引进转化智能加工装备、绿色包装、立体仓储、线上检测仪器等先进装备,开发应用精准喂饲、发情预警、环境智能管理等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智能牧场、智能渔场建设。 7.推进加工生产智能化。在加工业大力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重点推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建设,从产品设计智能化、关键工序智能化、供应链优化管理等方面推进制造单元、生产线、生产车间和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到2023年,食品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力争达到60%;到2025年,食品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力争达到65%。 (四)推进农产品加工精深化。 8.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企业。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选育优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新品种,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推进稻壳米糖、油料饼粕、果蔬皮渣、畜禽皮毛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到2023年,力争新开发120项适应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到2025年,力争新开发150项适应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 9.推动优势产业全链条、精细化发展。围绕粮油加工,做强玉米、稻谷制品加工产业链,延伸大豆、花生等油料加工产业链,发展营养、功能型焙烤食品,打造优质特色食品加工。围绕水产品加工,发挥海参、鲍鱼、扇贝、河蟹、对虾等资源优势,开发营养、即食、小包装等加工精品,发展活性蛋白、生物酶制剂等高端产品。围绕畜禽加工,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推动肉制品向精分割、休闲产品升级,逐步提高冷鲜肉比例。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作用,以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为载体,加快全产业链建设、全价值链开发。 10.创新业态和模式。加快中央厨房、农商直供、垂直电商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食品、水产品、果蔬、中药材等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等深度融合,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到2025年,力争每年推介3—5个新业态新模式典型案例。 (五)推进农业生产规范化。 11.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立足本地工业资源,推进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巩固提升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规模和发展水平。推广优型节能温室,促进棚室升级换代,推广自动卷帘机、微(滴、喷)灌、自动放风器、水肥一体化、无土栽培等机械设备。发展工厂化育苗育秧、工厂化养殖和植物工厂,鼓励中药企业自建道地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和试点示范,推动生猪、禽类、渔业等全产业链规模化项目建设。到2023年,设施农业规模力争达到210万亩;到2025年,设施农业规模力争达到230万亩。 12.推进农业绿色生产。研发推广配方肥、增效缓控释类肥料、生物有机类肥料、高效低毒农药、可降解农膜。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创建辽宁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区。 1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到2023年,力争新增1000个规范化合作社;到2025年,力争新增2000个规范化合作社。 14.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深入实施“星火燎原”计划,建立覆盖全省农民的大数据培训体系,提高农民智能手机应用水平。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打造农业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实现农业技术培训全覆盖。 (六)推进农业产业集聚化。 15.优化产业布局。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打造综合型农产品加工业,在辽宁沿海经济带打造出口型、精深型农产品加工业,在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发展粮牧并举加工业,在辽东绿色经济区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业,构筑以农副食品、食品、家具、皮革、现代中药、纺织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格局。 16.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以产业集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建设京津冀地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基地,推进白羽肉鸡和小粒花生等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盘锦东北粮食储备集散中心和精深加工产业基地、锦州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饲料产业园)建设,狠抓现有21个加工集聚区提档升级,力争再培育10个集聚区。谋划重大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引导项目向园区集中,发挥优质企业引领作用,吸引配套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配套建设,在48个县(市、区)实施试点工程。 (七)推进农业品牌化。 17.推进农业精品制造。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质量追溯系统,提升创意设计、品牌信誉及精准营销水平。 18.促进特色品牌提升。建设“辽宁特产”区域公用品牌,推动“老字号”传承升级,提升公用品牌影响力。加强宣传推介,组织企业参加专业展览、展销、评选等活动。加强企业与国际间交流合作。到2023年,力争创建区域公用品牌45个,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90个;到2025年,力争创建区域公用品牌75个,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150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联动、部门协同、一体推进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注重工作实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成立工作专班,专人专职抓好落实,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定位积极做好项目谋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品牌培育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工农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持,公共财政向工农融合发展领域倾斜,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加大对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金融产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担保增信。 (三)加大招商引资。编制《辽宁省重点产业链投资指南》,针对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五大农产品产业链断点、弱点,积极推行产业链招商。围绕农业数字化应用场景资源,重点谋划、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项目。加快推进工农融合标志性项目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牵引作用。 (四)创新服务机制。加快发展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管理咨询、创新创业等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促进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配置。鼓励在农产品加工细分行业成立产业联盟或集团,引入行业性投资基金,开展行业整合重组。积极探索商品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发展道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3日
2021/07/01 省内政策法规
- 丹东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信用状况,推进活力城市建设,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监管理念,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理念、思路、方法的创新,做好制度创新、举措创新、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创新。(三)坚持协同共治原则坚持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完善协同联动监管和奖惩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共治新格局。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受理,加快办理速度。同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全面梳理制定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分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线承诺。推动主动公示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更好地发挥在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岗位职业人群职业道德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二)加强事中环节监管4.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同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丹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5.健全信用信息注册机制。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加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鼓励经营变化快、信息量少的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丰富信用记录,提高信用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6.加强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部门加强与市信用平台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整合,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7.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在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广告会展、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丹东实际出台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本领域所监管企业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并将分级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结果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8.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失信惩戒对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认定失信惩戒对象,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明确认定依据、异议申诉渠道及退出机制等。按规定将认定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各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将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反馈机制。对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保证失信惩戒的实施效果。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9.完善事后监管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实现将丹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更多部门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推动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政府采购等业务流程,实现信用前置筛查。依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者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荣誉称号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市场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丹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网络电信诈骗、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向社会公示。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四)加强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12.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信用平台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各类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市信用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各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信息、企业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全市范围内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便民恵企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3.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4.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利用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5.注重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6.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导经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鼓励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市场化合作道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民银行丹东分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四、加强组织实施1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环节,支持信用及用信服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8.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9.加强宣传解读,做好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活动载体,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20.加强考核评估。将信用监管相关工作纳入丹东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指标。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1/06/29 本市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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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金城医院
2021/06/16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