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职称评审要凭真能力,别掉进虚假代评陷阱
两年多过去了,张健依然没有拿到期待已久的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据中青报报道,2021年10月27日,张健和湖北武汉德育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职称代评合同。合同约定,只要通过官方组织的能力测评,她就可以拿到证书。后来,她被告知通过了能力测评,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证书,6000元报名费也没有退回。一段时间以来,记者收到多条线索,不少年轻人与德育优才公司签订职称代评合同后,迟迟没有收到自己的证书,该公司也人去楼空。 “职称代评”如果只是提供咨询、代办有关手续的服务,这无可厚非。但如果变为帮当事人伪造评审材料,做出“包过”、“年限不够可评”、“不需提供业绩贡献直评”等虚假宣传、承诺,则涉嫌违规经营、虚假宣传。至于以“职称代评”为名,诱骗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却并不提供任何代办服务,则是以有偿代办职称为诱饵的诈骗。 其实,针对“职称代评”虚假宣传、虚假合同与代办诈骗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展过对这一问题的专项治理,但是,还是有机构运作“职称代评”业务,且当事人花了钱没有办成功且机构人去楼空表明,“职称代评”乱象依旧存在。 治理这一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虚假宣传、虚假合同、职称代办诈骗加大查处力度,另一面需要评职称者打消自己不努力、不具职称评审条件却幻想通过购买职称代评服务搞定职称评审的念头,提高对中介机构服务的识别能力。评职称要靠真本事,从本质上说,花钱请机构包装材料、违规运作职称评审,也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除此之外,各地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材料审核,让虚假材料、代写业绩及论文等,难以通过严格的评审,让违规运作职称代评、代办望而却步,以此斩断职称代评利益链。 有个别人虽然符合职称评审条件,但本人很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评审职称的事务性工作,如整理、提交材料等,这类中介服务是允许的。只要提交的材料完全是委托人本人的,不存在伪造、虚构,就符合规定。而这类服务的收费并不会很高,有此类服务需求的也不多。 花钱购买职称代评服务的,有很大一部分是本人材料并不过硬,甚至完全不具备相应资格,却想评上职称。一非法中介机构就盯着这一群体,通过虚假宣传来招揽生意,有的则进行诈骗。对于这些委托人来说,机构就是帮其把职称办下来,如果事后发现其职称材料是包装、伪造的,也将取消靠不法手段获得的职称。 因此,对于这些扰乱职称评审的非法机构、人员,要严格查处。与此同时,要加强对评审职称者的教育,不能谋求通过购买职称代评服务,靠伪造、包装材料评职称,掉进虚假代评代办的陷阱中。严格说来,在购买的“职称代评”服务中,包含伪造材料、代写论文等服务内容,本身就不合法。这类行为只要存在,就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职称代评”服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独立与专业评价,不能出现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里应外合,为伪造材料参加评审者“开绿灯”,破坏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对于购买“职称代评”服务这一需求,也有舆论指出,这源于“唯职称”评价体系,迫使有人为获得职称而购买代评代办服务,并由此遭遇诈骗。这需要理性看待,对于当前职称评审中的代评代办乱象,需要严厉治理,对弄虚作假零容忍,也要深入推进破除唯职称评价改革,重视人才的实际能力与工作贡献。
【风险提示】高考临近 考生家长当心这些诈骗套路
2024年高考临近,在高考前后的各个时间段,都可能存在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段设置的“陷阱”。人民网“求真”栏目整理了与高考相关的诈骗套路,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高警惕。 套路一:兜售“高考真题和答案” 不法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用发短信、贴广告、网页弹窗等方式借口出售所谓的“高考真题和答案”,一旦点击后就会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受害者付款,或是借传送“样题试卷”的名义向受害者发送非法链接,套取用户信息。 【提醒】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材料。高考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命题人员不准参加任何有关高考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准向任何人透露高考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同时,购买考题答案的行为本身也涉嫌违法,万万不可尝试。 套路二:出售考试作弊器 “无线耳机,隐蔽便捷”“远程输送,绝对清晰”“高级教师,保证高分”……骗子通过社交平台散布销售作弊器材信息,声称其器材可以通过高考安检,并承诺在考试过程中会有“考试高手”帮助作答,同步传递答案,帮助考生考出高分。 【提醒】高考安保措施非常严格,各考点会使用电子屏蔽器和无线电探测仪等设备来保障考场管理,并加强考试期间的网络和短信管理。按照相关处理办法,“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考试作弊者,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套路三:可以提前查分 不法分子通过短信,向考生和家长发送带有木马链接的虚拟网址,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提前查分。一旦点击链接,木马病毒便会自动植入手机,获取手机内关联的银行卡等信息。 【提醒】考生和家长查分时应认准教育部门指定的官方查分网址和查询方式,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 套路四:谎称有“内部指标” 不法分子伪造文件、私刻印章,设立报名处和咨询电话,假冒高校招生人员,谎称手中掌握高校“内部指标”“补录名额”“定向招生计划”等,或谎称自己是高校或招生办某领导的熟人、亲戚、朋友,有办法“低分高录”以此骗取考生和家长的钱财。 【提醒】正规招录过程不会产生任何附加费用,凡是需要收取保证金、指标费等,都是诈骗行为。 套路五:伪造录取通知书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虚假高考志愿填报平台,冒充高校招生办工作人员,向考生寄送伪造的录取通知书,让考生将学杂费等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 【提醒】考生和家长在登录学校和教育部门网站时,要通过官网认证的链接进入,转账汇款时要通过多种途径核实账号真伪。 人民数据研究院研究员和纳表示,伴随网络诈骗治理工作深入推进、用户防范意识有所增强,但是涉及高考的诈骗套路也不断翻新,呈现出新的特点。 “求真”栏目再次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来自不明来源的可疑电话、短信,更要警惕所谓的“高考内部消息”“高考提前查分”等陷阱。对于高考查分、报志愿、录取结果等关键信息,一定要认准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权威媒体等渠道。
【风险提示】当心误入App自动续费“套路”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媒体共同发布App自动续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显示,94%受访者遭遇过App自动续费“套路”,其中,音乐、视频等内容类排名第一。默认勾选自动续费方式虽然被禁止,但是仍有高达86.53%的受访者在订阅时遇到过默认勾选。 据介绍,截至5月22日,App(应用程序)自动续费情况问卷调查共回收问卷632份。问卷调查数据显示,App自动续费现象普遍,高达93.99%的受访者拥有被App自动续费的经历。其中,88.55%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音乐、视频、网文、漫画等内容类App的自动续费;40.57%和30.98%的受访者曾分别被“网盘类”“文档、扫描等工具类”App自动续费。 为了抑制App自动续费乱象,工信部曾发布通知要求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5日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服务期间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和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取消途径。但问卷调查显示,当前App会员订阅页面默认勾选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86.53%的受访者表示在订阅时遇到过页面默认勾选。 同时,61.45%的受访者表示在扣费前并未收到任何提示。多数受访者还认为,遭遇App不规范自动续费行为后,寻求退费的过程存在一定难度。问卷数据显示,在65.15%(很不容易31.99%+太不容易33.16%)的受访者眼中,维权并不容易,只有11.45%的受访者认为容易,23.4%的受访者保持中立意见。 消费者希望App在用户订阅会员服务前,应当通过粗体、颜色明显的字体对自动续费选项进行标注,并在自动续费扣费前,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明确提醒,同时在站内私信、推送通知之处明确提醒,以保证用户知悉。北京京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App会员订阅页面默认勾选”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探索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这两大权利。 另外,对于部分App的“套娃式收费”,超七成受访者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店大欺客”。会员分级对App开发者而言,是精细化运营、获取长尾效应的商业手段,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沦为受访者眼里的套娃行为。问卷数据显示,73.57%的受访者认为App设置VIP后又开通SVIP的行为属于“店大欺客”;20.54%的受访者将其理解为“市场行为”;5.89%的受访者认为“无所谓”或抱有其他看法。 对于目前盛行的“套娃式”收费,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商家在制定服务会员或者VIP会员的规则和协议时,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服务内容和标准。在推出新服务内容时,如果与原来的服务内容相关或者影响以前的服务内容,就不能收费。如果完全与现有服务内容不相关,只是增加服务内容或者提供不同类型服务内容时,可以适当收费。
【风险提示】谨防“套路运”“套路贷”等诱骗贷款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报道,近期,有诈骗团伙虚假宣传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借助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心理,在网上发布“高薪招聘”“实习”等虚假信息,如成立空壳货运公司,用精编的话术诱导应聘司机申请贷款购车“入职”或缴纳加盟费,应聘司机提车后却遭遇接活难、退车难、退款难,最终未获得预期收入却背负大额债务。类似骗局还有假借招聘之名诱骗求职者以职位需要、培训费、材料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各类费用,甚至诱导求职者通过贷款平台贷款支付相关费用。金融监管总局提醒包括求职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审慎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官网、社交媒体等多方面途径对招聘信息进行交叉验证,拒绝各类广告话术诱惑,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高薪酬待遇、高回报承诺、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等保持警惕。审慎评估自身还贷能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 订立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辨别合同实质,区分借款合同以及租赁、买卖等一般民事合同,认真、完整阅读包括权利义务、应付费用、还款要求、违约责任等在内的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警惕不断花样翻新的格式条款陷阱,不在他人的诱惑或催促下贸然签订合同,不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防止误签、误贷等导致财产损失。 办理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银行保险机构应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相关许可证,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许可证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具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认可的业务资质,且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消费者应关注相关机构金融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明确的业务范围,避免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办理贷款或者具备资质的机构超经营范围办理贷款。在接到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电话时,如实回答问题,避免在他人诱导下提供不实信息。 使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及其他线上平台时应谨慎操作。使用互联网平台贷款时应认真阅读页面上的提示内容,明确相关法律后果,审慎进行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名。在使用电子平台购物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留意默认勾选选项,不轻易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避免因为一时大意而开通平台关联的贷款业务。 警惕“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注意识别非法金融广告,警惕不当诱导,拒绝过度负债,培养理性消费观念。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当珍惜个人信用,按时依约还款。
【风险提示】谨防AI成为作业“枪手”
浙江宁波一位教师曾做过一项调查,学校289个学生中独立拥有手机的有159人,其中手机装有“AI+作业”软件的有110人,近70%拥有手机的学生都曾借助AI完成作业。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智能内容生成技术兴起,AI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渐渐融入普通人生活。“AI+作业”软件是传统搜题软件的迭代升级,受到中小学生的追捧,或将成为中小学生的作业帮手。但不管如何神奇,“AI+作业”软件也只是一种智能辅助作业工具,只能是中小学生的“帮手”,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孩子想问题、写作业。 “AI+作业”软件是一把双刃剑,学生正确使用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机械性、重复性劳动,还有助于激趣、借力、引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孩子心里种下创新创造的种子。但若过度依赖、“无限”使用,“AI+作业”软件只能是作业的“枪手”,可能诱发中小学生思维惰性,造成独立思考能力下降、精神“打折”“退化”。基于此,教师、家长应保持平常心,教育和引导孩子敬畏规矩、趋利避害、“有限”使用,让“AI+作业”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正能量。 “AI+作业”来了,教育引导不能缺席。中小学生是正在成长的生命,面对“AI+作业”这样的潮流产品,产生好奇心的同时也难免出现依赖、沉迷等负面问题。对此,教师、家长不能大撒把,而要有的放矢、扶正祛邪,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比如,开展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让学生掌握人工智能的基本属性和工作原理。通过主题班队会、家校交流群等渠道宣讲相关知识,通过讨论会、辩论会、征文活动等方式,强化以案说法、推动互动共享,引导学生与“AI+作业”软件建立建设性关系,让学生成为“AI+作业”软件的小主人、明白人。 使用“AI+作业”软件辅助作业,规矩要立在前面。教师要在原有作业规矩的基础上把如何使用“AI+作业”软件纳入作业常规管理当中。同时,学校也要强化家校沟通,提醒家长让孩子合理使用相关软件,引导孩子进行自我约束,还可以借助集体的力量,通过让孩子制定倡议、守则、公约等方式规范学生行为。 用好“AI+作业”软件,关键在于得“法”。从作业供给端看,在基础性作业外,教师要学会绕开“AI+作业”软件,加大开放式作业数量,为学生“智能”使用“AI+作业”软件松绑,以拓展他们的知识面,从而提高作业效率。对学生来说,那些有标准答案的作业,自己能够解答且能保证准确率的作业,没必要使用软件;而能解答出来但对答案有所怀疑的作业,可以使用“AI+作业”软件检验对错并复盘解题过程以巩固学习效果;解题实在困难且家长无力辅导的,则可以使用“AI+作业”软件获取解题过程及结果,并结合当天学习情况找到出现困难的原因,完全融会贯通才可“放行”;面对开放式作业,学生要尝试做一个探路者,聚焦问题、解决问题,让解决问题的过程激发自己独立思考的动力,催生创新创造的巨大潜力。
【风险提示】如何防范求职陷阱?毕业生请查收这份教育部提示
当前,距毕业生离校不足2个月时间,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关键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挖“坑”设陷,诈骗钱财、盗用信息、诱导犯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 为保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增强三个意识,严防四类陷阱。 筑牢防线,增强三个意识 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和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识别就业“陷阱”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与能力,不走所谓的“求职捷径”,警惕潜在的“高薪骗局”。 二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就业网站等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校园招聘等正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多渠道甄别,不盲目轻信;不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谨慎对待索要敏感信息、扣留证明原件等行为。 三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主动了解学习求职就业有关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求职中本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积极收集并留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高警惕,严防四类陷阱 一要严防非法职业中介陷阱。一些没有相关资质或冒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中介”,常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轻松拿高薪”“升职加薪快”等为诱饵,使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求职,要选择诚信可靠、经营规范的服务机构,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在确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一旦遇到“黑中介”,应及时投诉举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要严防招聘收费陷阱。不法分子常以招聘为名变相收取各类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以押金、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收费,再以各种苛刻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求职或离岗,已交费用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有的宣称具有知名公司内部推荐权,打着收费推荐优质岗位的幌子骗取钱财。有的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利用毕业生初入职场、求职心切的特点,设置培训贷、购车贷、美容贷等新型招聘陷阱。有的以招聘为名变相招生,要求付费参加入职或考证培训,一旦收取费用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甚至直接“卷款跑路”。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对经付费培训可录用、包就业等要求,一定要警惕“挂羊头卖狗肉”陷阱,谨防既被坑骗钱财,又浪费时间精力。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三要严防招聘诈骗陷阱。不法分子常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从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事先编造的招工信息,以“高薪急聘”“学历不限”等字眼诱导求职者逐步暴露个人信息、下载刷单App,骗取求职者钱财。有的以“勤工俭学”“招聘兼职”“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吸引求职者落入传销组织圈套。有的以招聘“行政秘书”“生活助理”为名,或打着招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的幌子,要求女性求职者从事异性服务。有的以招聘名义,盗用求职者的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等个人信息,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要擦亮识别骗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和“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谨防“踩雷”“掉坑”。 四要严防“猫腻”合同陷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毕业生到岗工作后,特别是当出现一些争议时,就可能被用人单位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为由,拖欠或拒发薪酬。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核实清楚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若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一旦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 发生纠纷如何维权?遇到问题保持冷静,保持清醒头脑才能维权。那么,当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该怎么办呢?不妨从以下方面入手。 收集关键证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保留好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工牌,工资流水等能够证明是下作关系的相应证据,以备将来出现红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拨打12333热线电话进行政策咨询或投诉;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通常情况下,与单位出现纠纷依靠个人力量无法维权时,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达到从中协调的作用,这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但裁。可以对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保存好关键证据同时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不要耽误了期限,劳动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被拖欠工资,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或扫码进入平台,通过该平台反映欠薪问题。
【风险提示】警惕互联网“熟人推荐”越界
作为互联网App“个性化推荐”的一种机制,“熟人推荐”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算法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时不时被推送“可能认识的人”,自己点赞过的内容、观看过的直播、购买的商品也被推送给“好友”……近年来,基于大数据的熟人推荐机制从社交平台逐步扩大到购物、直播等领域,一些人乐于借此分享日常,拓展交友圈,但也有不少网友直言不想被窥视,只想在网上安静“冲浪”。 “熟人推荐”是互联网App“个性化推荐”的一种机制,通过搜集用户通讯录、关联好友等数据,经过算法分析给用户推荐人或物。对平台来说,熟人推荐功能可以帮助提高用户留存率和活跃度,增加用户黏性,还能引导潜在用户消费,这种需求客观上可以理解。 但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App通常默认用户接受熟人推荐功能,即使关闭该功能,仍然会出现推送和被推送的情况,个人隐私安全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在互联网已成为个人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很多人并不希望自己的浏览习惯、消费偏好等上网痕迹被他人知晓,而且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还会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都有明确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因此,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算法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平台应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信息内容范围以及用途,并对操作流程进行优化,确保用户能够自行选择是否关闭弹出的其他用户信息、是否屏蔽其他用户获取自己的动态信息。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网络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之前也要征得用户的同意,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减少侵权风险。 用户要增强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在初次使用App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涉及授权地理位置、展示个人资料等操作时要格外谨慎。遇到侵权行为时,用户要向国家网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造成财产损失或对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各类App及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对于存在隐私泄露、强制熟人推荐等问题的App,要及时处罚并公布通报,让App开发者、运营平台对用户隐私始终心存敬畏,还用户一个清爽的网络空间。
【风险提示】警惕“我已阅读并同意”暗藏陷阱
来自北京的张女士在使用某词典App时注意到,App的隐私政策选项为默认勾选“同意”,取消勾选、拒绝App处理其个人信息则App自动退出。当张女士注册使用一段时间后想停用该App时,却发现无法撤回允许该App处理其个人信息,因此将该App运营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案,认定某词典App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在众多网络App中,经常能看到“我已阅读并同意”这一选项,这几乎已经成为使用互联网服务时的标准流程。然而,正是在这个看似普通的环节中,却往往隐藏着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在用户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时,其中暗藏的猫腻正在不知不觉中侵犯着消费者的权益。 很多App在制定用户协议时,总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在这份协议中,往往包含着一些对用户不利的条款,比如无限制地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无条件地使用用户数据,甚至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而这些条款,往往会被隐藏在冗长的文本中,让用户防不胜防。其实,大多消费者并非没有防范之心,而是因为很多App都必须勾选同意才能使用,消费者只能被迫同意,即便有的App没有强制,其协议却让用户“想看又看不懂”,最后还是得无奈同意。 其实,在2021年起施行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中明确规定,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所以,不管涉案App把隐私政策默认勾选为“同意”,还是强迫用户勾选或是故意隐藏,都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这是App运营商显著违法行为之一。 用户首次使用App时,运营商除了应通过明确的协议告知哪些信息将会被收集外,还应做好对已收集信息的保管,如加密存储和传输用户数据,定期检查和更新数据保护措施。同时做好用户控制权的落实,即允许用户查看、修改或删除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让用户能够轻松地撤销对某些信息的收集许可。 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那些含有不公平、不合法条款的协议,应要求平台立即修改;对于泄露用户信息的平台,应依法处罚。用户应增强自己的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互联网服务之前,要认真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理解其中的内容,尤其是那些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条款。同时,用户也可以借助一些第三方工具,对平台的隐私政策进行审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风险提示】“鬼秤”不除,何来交易公平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农贸市场买鱼时,一商户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网友找到商家讨说法,商家承认秤是“九两秤”。网友带着商家向市场举报维权时,录制视频的手机被市场方管理人员抢摔。5月19日,江宁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涉事农贸市场主办方和涉事商户立案调查,市场方对涉事商户予以清退。 连日来,农贸市场“鬼秤”频现。前有连云港海鲜市场500克砝码上秤630克,后有南京鱼铺缺斤短两。“鬼秤”之“鬼”,在于“表里不一”。此类秤机关重重,上秤重量与实际重量严重不符,有的可以由商家随意确定重量,还可设定密码一键切换为正常模式,逃脱检查。在商家说了算的“鬼秤”面前,消费者失去了交易的基本诚信与公平,只能被动“挨宰”。看起来事小,却实实在在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破坏市场秩序,更影响城市形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鬼秤”这种破坏交易公平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消费者发现缺斤短两要求维权合理合法,用手机记录、监督更是权利自由,然而在上述两起事件中,更“鬼”的是,消费者在寻求市场管理方帮助维权时,得到的不是公平正义,却是抢夺手机去除证据、驱逐被赶。如此公开包庇、阻碍社会监督,让消费者吃“哑巴亏”的管理方式,不仅没能“留住面子”、解决争议,反而在更大程度上给市场“抹黑”,严重损害市场信誉。 琳琅满目的农贸市场体现的不仅是地域饮食文化特色,更是城市烟火气和人文形象。好的市场环境需要的是对规则制度的严格遵守,这不仅要求商家诚信自觉,更需要管理者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消费者在对产品质量、计量公平等问题进行监督维权时,市场管理者采取“闭嘴”式管理只能是掩耳盗铃,而且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包庇和掩盖既遮不住欺骗的“丑”,更盖不住信誉的“损”。与其让消费者闭嘴,不如严格规范市场管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商家,杜绝交易欺诈,不让劣币驱逐良币。同时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定期市场价格、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公开机制,欢迎消费者监督举报。以公开促公平,用透明换口碑,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形象,少些“鬼心思”,才能多些称心如意。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也要监督在前,不能总等曝光后被动式处理,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对“鬼秤”屡现的市场要一查到底,揪出背后的“老鼠屎”,严格惩处,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快问题线索的处置效率,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公平与诚信是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石。目前,上述两起事件涉事商户和市场方均被立案调查,其中连云港事件涉事五人已被行拘,事件处置效率充分体现了地方监管部门的重视。但此类事件终究还是不要发生为好,维护市场秩序也绝不是处理一个商家或一个管理人员就足够,需要各方久久为功,尽快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模式,让农贸市场也走入现代化管理的快车道,才能成为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
【风险提示】辣条刺客?谨防不良商家“价签陷阱”宰客
近日,一位博主在网上披露了一家零食店的“辣条刺客”事件,购买的辣条竟然是论“克”计价,折算下来高达85元一斤!江苏省消保委指出,商家在价格标签上制造“价签陷阱”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根据这位博主发布的视频,该店价签上写着0.17元,看似很便宜,仔细一看却是以“克”为单位。结果,该博主挑选了一些辣条,花费高达187元。经询问店员得知,实际价格为85元一斤。记者在购物平台搜索辣条,发现销量较高的,一斤价格在20元左右,85元一斤的辣条确实贵得离谱。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视计量单位上的差异,又或者因为标识过小难以辨认,从而在选购时产生误解。商家这种通过转化计量单位的标价行为,实际上混淆了大众认知,涉嫌价格欺诈,应当予以查处。现实中,以“价签陷阱”误导消费现象并非个例,不时见诸媒体。 近期媒体报道的“雪花酥刺客”“话梅刺客”“牛轧糖刺客”“充电宝刺客”等热议话题,均由不良商家制造的“价签陷阱”引发。涉事商家往往以非常见计量单位标注商品单价,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合理实惠并产生消费行为。 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贵得离谱而进行交涉,商家会以已明码标价为自己辩护,试图将责任转嫁给“马大哈”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发生这种消费纠纷时,有些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常常以涉事商品属于市场调节范畴,以及商家有自主定价权为由,消极处置相关消费投诉及纠纷,意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出于面子或不想与商家争执心理,无奈选择吃“哑巴亏”。 对此,有关部门不得不察。根据《价格法》,像辣条之类商品售价由市场调节,商家可自主定价。问题在于,《价格法》同时规定,商品定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高定价”。一些商家挖空心思在价签上做手脚,实质是混淆大众认知、误导消费,明显虚高定价。这种情况下,不良商家制造“价签陷阱”,表面上是明码标价,实则属不诚信定价,涉嫌消费欺诈,牟取不法利润,与明码宰客无异。 由此可见,江苏省消保委将商家费尽心机制造“价签陷阱”行为,认定为涉嫌价格欺诈,揭穿了不良商家披着明码标价“马甲”行明码宰客之实的“画皮”,厘清了某些模糊认知,符合《价格法》立法本意,有力震慑了图谋不轨的商家,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