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凡是放款前先缴费的贷款都是诈骗
年关将至,网上贷款诈骗频发,很多群众都上当受骗!仅12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便接到网上贷款类诈骗5起。对此,兰州市公安局发布警示:凡是放款前先缴费的贷款都是诈骗!呼吁广大市民群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020年12月28日,报警人罗某称:其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下载“小赢理财”进行贷款,对方以解冻账户为由,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转账10888元,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12月28日,报警人鲁某称:其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下载“米米贷”贷款APP,对方以解冻账户为由,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多次转账共计100000元,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12月28日,报警人黄某称:其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下载“京小贷”,对方以收取解冻费为由,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转账共计17699元,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12月28日,报警人刘某称:其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下载“容易贷”APP,对方以解冻账户为由,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转账173000元,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12月28日,报警人鲁某称:其在网上看到贷款信息,下载“国美易卡”贷款APP,对方以解冻账户为由,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多次转账共32537元,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据了解,犯罪分子通过开设虚假网站、手机短信、小卡片或者抖音短视频等途径,发布“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免息贷款”等信息,广泛猎取侵害对象。待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便谎称可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且以较低的利率申请到贷款,取得受害人信任,再诱骗受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预付利息、保证金、保险费、认证费等费用,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警方提示:办理贷款应选择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心存侥幸,不要轻信电话网络贷款信息,不要轻信无息、低息贷款,也不要随意下载网上留下的个人联系方式资料,以免被不法分子“盯上”,更不要轻易给对方转账,防止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防范“预存话费送手机”等消费陷阱
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预存话费送手机”消费陷阱。 据悉,近期,不少消费者反映部分手机店以“预存话费送手机”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后,因话费返还额度不符、售前未充分告知消费条件和胁迫消费等原因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据深圳市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统计,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共收到涉及“预存话费送手机”的相关投诉91宗,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为: 一是商家以“预存话费送手机”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充值高昂话费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返还完,但返现一次后,商家没有按照约定继续返现。 二是商家以“免费抽奖送手机”和“0元购机”为噱头对外宣传,诱导消费者填写个人资料签署购机协议,却未告知须每天消费一定的话费额度并持续三到五年不等的时间,否则将视为违约,当消费者发现消费陷阱后,商家以不履行协议将影响个人征信为由胁迫消费者继续消费,拒绝取消协议和退费。 针对以上情况,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此类投诉主要发生在宝安区西乡、沙井、石岩等地,消费者所描述的消费纠纷情况基本属实。“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一开始是三大运营商的营销手段,但近年来大量商家打着三大运营商旗号以“预存话费送手机”、“免费抽奖送手机”和“0元购机”的方式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勿贪图小便宜、消费前认清“预存话费送手机”、“免费抽奖送手机”和“0元购机”活动内容,选择资质良好的商家进行消费: 一是了解商家资质,认清套餐内容。消费者选择“预存话费送手机”消费模式前,应充分了解商家经营资质,建议通过正规运营商销售点进行消费;如通过非正规运营商销售点购买此类商品或者服务,应选择资质良好、品牌实力较强的商家进行消费。消费前应了解清楚“预存话费送手机”套餐是否有各种消费限制条件,消费协议上应明确返还话费是否为运营商话费、返还期限和返还金额。 二是加强防范意识,警惕“免费”陷饼。部分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宣称“免费抽奖送手机”或“0元购机”手机,但实际上须充值高昂话费或每天消费一定的额度并持续三到五年不等的时间才可免费获取,如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时刻提醒自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认清各种消费限制条件,谨慎消费。 三是留存购物凭证,及时主动维权。消费者需保留合同、发票及其他相关消费凭证。如遇纠纷,可通过“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拨打12345电话等方式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和举报。
【风险提示】“双节”消费提示:理性购物莫冲动谨防陷阱要精明
元旦、春节将至,市场上各种商业促销活动接踵而来,各商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推出的各种各样优惠促销活动将再次掀起消费者的购物热潮,面对“眼花缭乱”的促销活动,滨海新区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节日喜庆的同时,理性购物莫冲动,消费陷阱要认清,增加防范意识,保持冷静,按需购买,真正做到慧眼购实惠,确保自己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佳节。 理性消费按需购 面对各种促销、优惠活动,消费者首先要保持理智,树立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意识,根据自己或者家庭的实际需求选购商品,坚定理性消费心态,切记量需而入,不被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冲昏头脑。 资质信誉是关键 尽量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较高的商家进行交易。资质齐全、信誉较高的商家,其经营行为相对较为规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也有较高的保障。消费者千万不能贪图价格便宜就登录陌生网站或者点击不明链接进行交易,更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的微信、QQ等进行私下交易,以免吃亏上当。 消费陷阱需防范 不轻信商家作出的“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等宣传,对商家促销活动是否有实际优惠进行评估,要货比三家,警惕“明降实涨”等价格陷阱。选择预付定金方式来享受商品优惠的,一定要提前仔细阅读规则,权衡利弊,确认值得购买后再下单支付。在支付尾款时还要留意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当时承诺的优惠一致,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 直播带货要认清 面对直播带货新兴的网购方式,在进行消费体验的同时,擦亮双眼,谨慎选购,对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兜售“三无”和假冒伪劣商品、产品质量货不对板、商品售后无保障等问题多加防范,要保留好网购订单信息或其他消费凭证以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消费证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查,提防掉入直播带货陷阱,做个精明的消费者。
【风险提示】警惕“隔空有耳”侵犯隐私
如果平日里使用的充电宝、充电线、充电插头被悄悄安了窃听器,你跟家人的一言一语都被记录下来,你在公司会议的发言甚至也被捕捉下来,是不是件非常恐怖的事情? 根据央视报道,南京警方摧毁了一条包括生产厂家、销售代理在内的生产销售定位、窃听、偷拍设备的网络黑色产业链条,缴获相关设备2000多个。调查发现,这些设备被伪装成充电宝,可以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远程定位、轨迹查询、远程录音等。 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信息都在裸奔。从没完没了的骚扰电话,到防不胜防的短信轰炸,从处处越界的信息收集,到投你所好的精准推荐,从全民直播的智能监控器,到令人心惊的隐秘摄像头……技术“无往而不遂,无至而不通”,一次次证明了自己的渗透能力。且抛开伪装器不提,假如媒体证明了连APP也在窃听,在我看来也并不令人意外。 原本,远程定位、轨迹查询、远程录音等主要用于儿童电话手表、老人功能手机等,隐约还能看到技术关怀。当把它们变成了拐杖、眼镜、充电宝等各种窃听窃照设备,就散发十足的技术之恶了。这反映的是,技术创新已经不仅致力于改变世界,还掺杂了一些似是而非的价值观,譬如“以隐私换取便利”,以致在逐利冲动下变得无所不为。 根据法律规定,含有窃听窃照功能的都属于专用器材、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还专门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可见,远不止一些人所理解的,在家里、车上安装窃听器仅是个道德问题,而是实打实的法律问题。普通消费者可能对此有所不知,但专门提供各种服务的所谓“商家”,还有为他们提供销售平台的电子卖场和互联网公司,难道也好意思说不知情? 通过分析许多类似案例可见,窃听窃照器材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入行”门槛低、投资回报率大确实是一大诱因,但更重要的是,它们在互联网时代找到了新的生存路径,譬如在网上“挂羊头卖狗肉”,通过各种模糊的暗语、黑话,吸引消费者转移到微信等私密平台成交。这客观上对监管和打击带来一定难度,但也凸显了平台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如何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治理,对这个问题实现全链条监管,还有待探索。 最后,一些窃听窃照的需求存在,并能衍生出生产和销售的巨大产业链,说明我们整个社会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打击力度还不强。随着互联网的边界越拓越广,是时候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了。目前,我国《民法典》已明确宣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在制订进程中。希望它们能顺应时代脉搏、回应公众心声,对各种侵犯个人隐私的不法行为严厉说不!
【风险提示】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一则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重点“点名”当前网络平台借贷产品存在的四大突出共性问题,其中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也被点名引发关注。这也与近期网络曝光的部分网络平台一些广告打着“土味视频”的口号,把“奇葩”当“流行”博眼球所引发的热议有关。 信息披露不当存在误导风险 提示称,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过度包装营销陷入消费陷阱 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 “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银保监会称。 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 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记者留意到,近日,京东金融官方发布声明,就此前网上流传的京东金条推广短视频涉及的诱导借贷问题道歉。致歉信称,该短视频传播是因团队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导致违规上线;并表示将对所有存量短视频全面复核,完善审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管理者予以处罚。 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 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提醒:警惕“免息”“零利息”宣传切勿“多头借贷”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银保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为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银保监会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同时,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此外,银保监会提醒,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风险提示】“充电宝变窃听宝”,惩治刻不容缓
江苏南京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网上销售有窃听和定位功能的充电宝。据此,警方摧毁了一条包括生产厂家、销售代理在内的网络黑色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缴获相关设备2000多个,受害人遍及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 较之以往的个人信息窃取案,“充电宝变窃听宝”更具技术性和伪装性,“黑手”伸向了通话语音、行动轨迹等更私密的内容。警方介绍,一旦音量达到50分贝以上,“充电宝”就自动开始窃听,并将声音发送到不法分子运行维护的网络平台上,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也能被对方一览无余。名为“充电宝”,实为“窃听宝”,令人细思极恐,惩治刻不容缓。 打击黑色产业链要从源头入手。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确指出,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非法窃听,侵犯公民隐私,性质恶劣。江苏南京警方“亮剑”,抓捕犯罪嫌疑人,不仅是对黑色利益链背后的“罪魁祸首”严厉打击,更震慑了其他嫌疑人。 “专用号段没专用”必须引起重视。“充电宝”之所以能窃听并定位,是因为内置了通话和定位模块,并用上了“物联网专用号段”SIM卡。该号段的SIM卡本应专供物流公司等企业用户使用,只有通过层层审批才能申请到,且只能用于专门传输车辆定位等信息。“专用号”竟然变成了“窃听号”,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运营商有没有发觉“异样”?有关方面会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只有把这些问号拉直,才能有效堵住漏洞。 对消费者自身来说,也要提高警惕。有窃听功能的充电宝常常没有品牌、不标明生产企业,这样“来历不明”的充电宝,使用前最好打个问号。不久前,公安部网安局官方公众号也提醒,共享充电宝可能被植入木马程序,一旦插入手机,可能会盗取个人信息。通过正规商家购买正规充电宝、不使用陌生人的移动电源、重视手机弹出的“信任提示”等等,也是必要的自我保护。 “充电宝变窃听宝”,绝不是小事。只有各方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弥补疏漏,保护好用户的隐私。
【风险提示】网上买票请多留个心眼 小心骗子以售票进行诈骗
岁末年终,随着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需求量不断攀高,从而以售票进行诈骗的行径也随之增高。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利用外来人员急于返乡的心理,以出售各种快捷、便宜的车票为名骗取钱财。 丈夫介绍妻子买机票致其被骗13700元 12月17日,六合公安分局龙池派出所接到市民吴女士报警,称其在网上订机票被骗了13700元。 原来,吴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在柬埔寨工作,想要回老家过年。新冠疫情之下国际旅行受限,回国机票更是一票难求。 张先生平时忙于工作无暇抢订机票,于是将票务小李的微信推送给妻子吴女士。微信中,小李热情接待了吴女士,表示能买到吴女士所需要的机票,为了不耽误出票时间,希望吴女士先支付13700元的机票和核酸检测费用。吴女士满心欢喜,立即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汇了13700元。 次日,吴女士联系小李询问出票进展,但对方已将她和丈夫拉黑。此时,吴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了。她告诉民警,此前丈夫张先生在小李的帮助下成功代买过机票,所以这次才毫无防备。目前,六合警方已对此事立案侦查,相关工作还在进一步开展之中。 微信购买汽车票被骗120元 12月14日下午,王先生打开手机订购回老家的汽车票。可谁知,手机上的灰色字却让他的心凉了半截:回家的汽车票已售罄!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先生决定上网找找办法,通过某网站电话联系到卖票的小顾,这让王先生有了回家的“希望”,但同时也让他落入了骗子的圈套。 随即,王先生通过微信加了小顾为好友。当小顾询问王先生是否需要代购车票时,王先生立即表示自己需要一张由南京出发到连云港的车票。小顾当即表示没有问题,并叫王先生提供证件号、姓名、所乘坐的车次和日期。王先生将自己的信息发了过去,没多久便收到消息,称已经刷到票了,不过需要先支付车票120元。王先生当即向对方微信转去120元。没一会儿,对方表示已收到钱,马上为王先生处理车票。当王先生正准备表示谢意时,微信上却显示自己已被对方删除好友。王先生意识到自己上当了,马上到六合公安分局龙池派出所报警。
【风险提示】租房警惕“高租低转”“长收短付”陷阱
近日,本报热线接到不少消费者关于房屋租赁问题的投诉。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房屋租赁市场乱象,让不少房东和租户被“套路”成为受害者。律师提醒,市民租房时要看清合同条款,了解中介公司是否有转租权限,切勿被低租金迷惑。 “高租低转” 租赁公司的“赔本”生意有猫腻 市民李先生反映称,前段时间,他与广西某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套公寓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508元,而一个月押金加9个月租金就可以算是一年的租金,李先生需要一次性付清这些费用。 然而,李先生在与房东沟通过程中发现,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两年,中介公司承诺帮寻租客,并按月付给房东租金1700元。蹊跷的是,中介公司在合同里承诺给房东的租金,要比李先生付的月租高很多。 “租客付给中介公司的租金,低于中介公司承诺给房东的租金,这其中肯定有猫腻,中介公司不可能干赔本的买卖。”李先生分析认为,极有可能中介公司收取自己支付的全年房租后,却不按合约付给房东。房东收不到钱又找不到中介公司,他作为租客就会面临被赶出房子的两难境地。 意识到这一租赁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李先生果断中断该中介服务交易,并致电本报热线,提醒其他市民注意。 事实上,李先生这种担忧和推测并不是突发奇想或空穴来风。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高租低转”房屋租赁纠纷咨询并不是个案,求助者多数是租客。他们陈诉事件主要涉及租赁公司卷房租“跑路”,租客经济受损的同时,还要面临房东要求限期搬离的尴尬境地。 套路升级 一公司涉嫌“跑路”超百人投诉 这种“高租低转”租赁市场乱象原本多数只是涉及三方交易,当警惕性高的消费者发现端倪中止与中介公司交易时,还有可能及时挽回损失。但在采访中,有市民反映遭遇了“高租低转”的另外一种套路。 市民万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他与广西世基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世基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两年的委托租房合约,对方承诺按月支付租金。不料,他只收到了一个月租金。他多次与该公司业务员交涉,但仍未拿到后续租金。待他实地找到世基公司办公地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公司联系人也联系不上了。随后,他联系租客,发现租客已经交付了半年租金和押金,租客也成了受害者。 万先生分析,他与世基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世基公司没有按往常惯例去直接找租客,而是委托一家正规二手房中介公司来帮寻找租客。看似所有程序都符合租赁规则,实际上是世基公司升级了“高租低转”手段,通过正规中介公司来转移租客的注意力。 事后,万先生和租客都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记者来到青秀万达东3栋1808室世基公司办公地址,发现办公室大门紧闭,空无一人,地面贴有两张招租启事。随后,记者通过网上查询世基公司经营情况时发现,早在11月19日就已经有同样遭遇的超百名租客,将该公司涉嫌卷钱“跑路”的情况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按照租客提供的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该公司列为经营异常,租客要解决纠纷需要报警。 纠纷频发 乱象扰乱市场秩序望加强治理 11月30日,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市民警惕出租房低价陷阱,谨慎选择长租公寓。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区12315投诉举报系统接到涉及房屋出租服务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共311起。投诉主要集中在长租公寓,问题多为房屋出租公司大量租入房屋,再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即以市场价租入房屋,稍低于市场价转租给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消费者1~2年租金,但按月支付房主租金)方式出租散客,把提前多收的租金挪作他用,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运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损害租客和房主两方权益。 “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房屋租赁市场乱象,让不少房东和租房被“套路”成为受害者。 南宁某置业服务中介机构房屋评估员仇先生表示,在中介与房主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高于其将房屋转租出的月租金,这种“高租低转”的方式需要警惕。尤其是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纳租金,却要求租户按一年或半年交纳租金,这种“长收短付”现象明显不符合常理。 仇先生介绍,目前,租赁市场的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线下发布房主的房源信息,租客寻找到房源后联系业务员,在经线下实地看房的方式,完成租赁交易。在正常租赁市场关系中,中介公司充当的是“桥梁”,促成房东与租客交易后,可获得一笔一次性的中介服务费。如果房东和租客出现违约,中介公司无需退还这笔中介服务费。而守法经营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除了要维持好客源,还要保证发布的房源真实有效,只有诚信交易才能让租赁企业具有竞争力立足市场。 对于目前租赁市场出现的“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乱象,仇先生认为,一方面会扰乱租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会让消费者对租赁市场失去信任和信心,这对于正规经营的中介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打击”,“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拿出有效措施,加强治理市场乱象”。 律师建议:租赁企业收取保证金,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掉入“高租低转”陷阱?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律师所张庆兴律师提醒市民,房东与任何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应将转租权利、转租条件、违约转租责任等加入条款,还可增加收取中介公司押金等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千万不可口头约定,不细看条文就签合同。如果房东签订的合同不允许中介公司转租,公司在没有转租权的情况下,未经房东同意就私自转租给租户,那么房主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 对于租客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如果发现房源是“转租”类型房屋,一定要弄清楚租赁企业是否有转租权利。如果租赁公司没有转租权利,租户还要继续与之履约,那么,一旦发生这种中介“跑路”情形,房东也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还有一种情形,租户明知房源不能转租,仍被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迷惑而私自签约,房主要求限期清退房屋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此外,张律师认为,目前租赁市场之所以难治理,与中介准入门槛低和人员复杂有一定关系。建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自律。对采取“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可尝试向租赁企业收取保证金,或者将房客的租金,采用购房资金一样的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防止租赁企业挪用。
【风险提示】三类“坑老”陷阱要警惕
近年来,老年消费者遭受侵财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总结了几种以老年人为目标的典型犯罪手法,提醒老年消费者避开此类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防范本领。 收购拍卖老物件骗取会费保证金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以某拍卖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能够将会员的“藏品”在境外高价拍卖的事实,诱使被害人葛某某(70多岁)等460余人成为会员,多次高价购买上述拍卖公司的物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0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两年,并处罚金14万元至2万元的刑罚。 老人手里往往会存有邮票、布票、粮票、纪念章、字画、瓷器等各种老物件,这些老物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持有人对此也有升值变现期待。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老人的这种心理,以出售、购买、收藏、协助参与拍卖为借口,骗取老人的钱款。艺术品收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市场上的艺术品等级参差不齐,老年消费者在投资老物件等艺术品时要慎之又慎。 假称投资理财骗人抵押房产 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利用某企业管理中心的员工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81岁)投资理财,由刘某冒充经理,与李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李某某转账1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老年人往往积攒了一定的现金储蓄,或者拥有了自己的住房,出于改善退休生活、补贴子女家用或者贴补医疗费用的需求,也有理财的需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借此骗取老人的投资款,或者引导老人抵押自有房产,再骗取抵押款。 假称涉嫌犯罪案件骗取老年人保证金 刘某伙同他人组成诈骗团伙,在孟加拉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冒充某专案组办案人员,谎称被害人涉案并有非法收入,需要进行资金审查,骗取其中一名88岁的老人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手法虽不再新鲜,但新瓶装旧酒,老伎俩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办案机关不会要求将款项转移到任何个人名下。接到这样的电话后,应及时拨打110,寻求警方的帮助。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防止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更要把防范措施做在前端。建议子女平时多从生活上关心老人,从心理上陪伴老人,这样老人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及时得到家人的帮助。老人在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如投资、经济纠纷、接到可疑电话,要做出重要决定,特别是涉及钱款、账号、房产,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老年人在有旅游、就医、养老等需求时,要到正规的旅行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详细了解,签订书面合同后再缴费。
【风险提示】“租金贷”都有哪些风险?这份租房风险防范请查收
近日,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引发广发关注,部分长租公寓“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资金链断裂后携款跑路,让不少业主和租客成为了受害者,导致业主丢了租金无处可寻,租客付了房租却被迫搬家。 此外,随着租房市场的不断变化,“租金贷”这一模式也开始常见,为暂时资金短缺的青年人提供了方便,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同样不可小觑。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梳理了当前租房市场的相关热点涉法问题,为你逐一解读。 问:“高进低出”的房子能租吗? 答:“高进低出”是指长租公寓作为中间商,高价从房东手中租来房子,却以低价租给租客。 表面上看,房东和租客都“占到了便宜”,但长租公寓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最终房东及租客利益将双双受损。法官提示,房东将住房委托给中介公司时,应多加了解周边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提高警惕。租客租赁住房时,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也要慎重。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建议使用正规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写进书面合同,双方应签字盖章。 问:支付房租时应当提防哪些潜规则? 答:当前长租公寓还存在着“长收短付”的现象,即租客交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租金给长租公寓,长租公寓则按月向房东支付房租。 对此,法官建议,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双方应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支付周期,通常为“押一付三”,避免一次性支付一年及以上的房租,以防租赁中介公司因经营不善跑路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房钱两空”。 租客支付房租和押金时,应向合同约定的公司账户(出租方为公司)、个人账户(出租方为个人)支付款项。当出租方为公司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账户账号,租客切勿向合同约定之外的公司账户、业务员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款项。转账支付时,应保留转账凭证,现金支付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 问:“租金贷”都有哪些风险? 答:“租金贷”是指租客在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该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通常由金融机构替租客支付全年房租,租客向金融机构按月偿还租房贷款,同时还要另行支付一笔服务费。 然而,部分租赁企业却利用种种优惠诱导租客签订贷款合同,并借助“租金贷”业务急速扩张,形成资金池。一旦长租公寓跑路,租客往往面临被房东驱逐又要偿还“租金贷”的窘境。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因此,租客承租房屋时,要注意查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房租分期”等相关条款,是否需要额外签订贷款补充协议等。如果需要使用“租金贷”,应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租客应自愿申请“租金贷”,住房租赁公司和经纪机构不得诱导或强迫租客使用“租金贷”,对租客使用“租金贷”应当尽到提示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