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全链条、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4起“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体现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全链条打击。这批典型案例,对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检、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同时,最高检、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从宽政策。
海南三亚推广“信用+”应用场景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先生,了解一下‘信用+家政’服务,您的信用可以直接抵钱用。”日前,海南省三亚市商务局联合天涯区儋州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三亚启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儋州村社区开展“信用+家政”应用场景宣传活动,向过往的行人讲解如何利用金椰分享受家政优惠服务。 活动现场,三亚市商务局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及小礼品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家政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同时,邀请业内人士讲解如何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现场解答市民疑问。 据介绍,市民可通过“海易办”查看自己的金椰分,金椰分≥1000分的市民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分值,在家政小程序上享受不同面值的家庭服务通用券、家电清洗专用券、甲醛治理专用券等多重优惠。 此前,三亚已推动“信用+医疗”“信用+就业”“信用+装修”“信用+观影”“信用+免税”等多个“信用+”应用场景落地,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下一步,三亚将持续推广“信用+”应用场景,积极推广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
宋诚走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
8月27日,市委书记宋诚到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走访,看望机关干部,了解工作情况,倾听意见建议。宋诚强调,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按照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振兴发展的强大力量,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奋发有为,坚决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蒋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宋立跃分别参加有关活动。 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宋诚说,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服务全市大局上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为丹东振兴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旗帜鲜明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要担当使命,坚定不移服务发展大局,紧扣市委中心工作,以改革的思维、为民的情怀找准找实发展方向,围绕重点领域发挥人大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推动解决。要依法履职,坚定不移践行民主法治,坚持科学立法,强化依法决定,加大监督力度,规范人事任免。要细而又细做好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确保圆满成功。要提高能力,坚定不移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四个机关”目标定位,增强履职能力,健全组织体系,改进工作作风,有为有畏、自律自省,引导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为丹东振兴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市委将一如既往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与大家携手一道,把丹东的发展推向新的阶段。 在市政府机关,宋诚说,近年来,市政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委各项工作安排,付出了辛勤努力、展现了良好作风、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市政府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勇扛使命担当,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推动东北、辽宁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将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各项要求与丹东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凝心聚力谋发展,深挖潜能求突破,以良好的政治生态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要强化学习能力、全面提升素质,通过学习增长见识、开阔视野、提升能力,不断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工作中要学会结构化分析问题,以“链式思维”有力有效推进各项改革重点任务。要弘扬实干精神、深化改革创新,坚定不移将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分兵把口、各司其职,永葆“拼”的精神、“抢”的姿态、“争”的劲头、“干”的作风,为全市人民谋福祉,为改革发展解难题。 在市政协机关,宋诚说,近年来,市政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有力推动了丹东振兴发展。当前,全面振兴新突破进入攻坚决战的关键阶段,希望市政协和全体委员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政协履职全过程、各方面。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开展协商视察和民主监督,为全面振兴谋良策、聚合力。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协商民主理念,把履职为民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要高举团结民主大旗,广泛凝聚发展共识,畅通民主参与渠道,加强沟通联系交流,把党的主张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协履职的新思路、新举措,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丹东实践中不断彰显新作为。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一致表示,一定履好职、尽好责,按照市委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作出的决策部署抓好推进落实,为丹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职工最美公路中国行”活动在我市启动
8月27日,由辽宁省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共同举办的“全国职工最美公路中国行”活动在我市启动。 启动仪式上,播放了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丹东市的宣传片,全景展现各地优质的文化旅游资源。 朝鲜族舞蹈《长鼓舞》、女生独唱《请到丹东来》、抗美援朝舞剧《身躯》,生动展现了我市独特的民俗风情和红色文化资源。 辽宁省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共同签订《全国职工最美公路中国行备忘录》。 丹东市、防城港市、阿勒泰地区文旅部门共同签署《最美公路文化旅游交流合作战略协议》,明确三方协作联动、合作交流的主要内容。 随着活动正式启动,由劳模、优秀技术工人和职工组成的自驾游车队沿G228公路出发。 三省区联合开展“全国职工最美公路中国行”活动,围绕G331、G228、G219三条公路环线,以丹东市、防城港市、阿勒泰地区为支点,创建“最美公路中国行”工会活动品牌,让广大职工在亲身感受祖国大好河山和人文历史中,激发奋进新征程的力量,厚植家国情怀,不断增强听党话、跟党走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下一步,三地工会在协作机制、创新服务内容、拓展特色项目等方面加强合作,以路为媒、串珠成链,进一步推动线路互通、政策互惠、产品互推、信息互联,努力为全国职工畅游最美公路提供服务和支持,共同打造“工”字特色职工文体旅活动品牌,不断提升对广大职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推动文体旅向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发展。
强化联动增强合力 推动全省政协工作开创新局面
8月27日,省政协主席周波来到朝阳市,围绕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并开展三级联动民主监督。周波走进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政协委员联络站,实地考察“辽事好商量,聊事为人民”协商平台基层活动场所,听取协商成果介绍。在朝阳市,周波与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座谈交流,了解委员工作履职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随后,周波来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小区、中心市场片区、西街小区,就老旧小区改造情况开展民主监督。调研期间,周波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朝阳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情况,了解市县政协开展三级联动民主监督工作情况和“辽事好商量,聊事为人民”协商平台工作开展情况。周波对朝阳市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有效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落实好三中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各级政协组织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学习研究,大胆探索实践,以实际行动推动政协各项改革举措取得扎实成效。周波强调,要畅通互动表达的有效渠道,拓展联系群众的有效机制,积极搭建政协委员履职活动平台,探索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县政协工作,持续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献计出力作为工作主线和履职重点,不断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多管齐下解决市县政协基础工作薄弱、人员力量薄弱问题,提升能力水平,增强工作质效。省市县三级政协要进一步系统谋划,创新发展现有平台载体和渠道,强化联动履职,增强工作合力,推动全省政协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以实际行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788号现公布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李强 2024年8月5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 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六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浓厚氛围。第八条 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加强抚恤优待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对象的精准识别,提升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责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资金准确发放。第九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第十一条 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第十二条 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第十三条 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第十四条 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颁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七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第二十三条 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第二十五条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六)其他因战致残的。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四)其他因公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及时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因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在服现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八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二)军官、中级以上军士的残疾,由军队战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第四章 优 待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抚恤优待对象表彰、奖励办法,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等政策制度。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关爱帮扶机制,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协助申请、组织帮扶等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的走访帮扶工作。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逐步加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及时给予烈士遗属荣誉激励和精神抚慰。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第四十一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按照规定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四十三条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军人子女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四十五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照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国家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四十八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第四十九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第五十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 国家适应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适当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力度。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第五十四条 军人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第六十三条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8月6日)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加快补齐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短板,强化高素质教师培养供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支撑。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引导广大教师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践行教师群体共同价值追求。坚持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融入教师培养、发展,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坚持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贯穿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环节,筑牢教育家精神践行主阵地。坚持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建立完善教师标准体系,纳入教师管理评价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将教育家精神转化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经过3至5年努力,教育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教师立德修身、敬业立学、教书育人呈现新风貌,尊师重教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到2035年,教育家精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追求,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成为常态,教师地位巩固提高,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二、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教师定期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统筹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等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增进广大教师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党建引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掌握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充分发挥教师、师范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注意做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把教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引领。三、涵养高尚师德师风(三)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在教师聘用工作中严格考察把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准入、招聘引进、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及全面从严治党任务清单,与教育督导、重大人才工程评选、教育教学评估、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评估等挂钩。学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高校院(系)主要负责人责任。(四)引导教师自律自强。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捍卫教师职业尊严;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形象得体、言行雅正。加强科研诚信与优良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五)加强师德师风培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教师培养的必修课,作为教师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任务,使广大教师把握其深刻内涵、做到知行合一。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开发教育家精神课程教材资源。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专题研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社情考察、社会实践锻炼,引导教师在理论与实践中涵养高尚师德和教育家精神。(六)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师德违规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处分。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育系统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四、提升教师专业素养(七)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建设,全面提升师范教育水平。坚持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第一职责,强化部属师范大学引领,大力支持师范院校“双一流”建设。以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为引领,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院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优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深化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优化师范院校评估指标,改革师范类专业认证,支持师范专业招生实施提前批次录取,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师范院校普遍建立数学、科技、工程类教育中心,加强师范生科技史教育,提高科普传播能力。加大对师范类专业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的支持力度。加强培养基本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英才教育师资培养。强化紧缺领域师资培养。(八)提高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将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作为教师教书育人的基础,贯穿教师发展全过程。推动相关高校优化课程设置,精选课程内容,夯实师范生坚实的学科基础。在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强化学科素养提升,推动教师更新学科知识,紧跟学科发展。加强中小学学科领军教师培训,培育一批引领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改革的骨干。将高校教师学科能力和学科素养提升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教师站在学科前沿开展教学、科研,创新教学模式方法。适应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趋势,支持高校教师开展跨学科学习与研究,加强学科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九)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强化高层次教师培养,为幼儿园、小学重点培养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师,中学教师培养逐步实现以研究生层次为主。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强化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完善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完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体系,加强乡村教师培训,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推进中小学教师科学素质提升。支持高水平大学与高等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教师一体化培养培训,优化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推动高校将博士后作为教师重要来源。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推动教师积极应对新技术变革,着眼未来培养人才。(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建立完善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适应小班化、个性化教学需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科学和体育美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配备,强化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队伍配备管理。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入实施教育人才“组团式”支援帮扶计划、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乡村首席教师岗位计划等。建立健全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十一)营造教育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倡导教育家办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支持教师和校长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推进教师评价改革,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现象,推进发展性评价。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人才工程引领,高层次人才遴选和培育突出教书育人导向,让科学家同时成为教育家,充分发挥科学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将教育家精神、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等相融汇,提升教书育人质量。五、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十二)加大各级各类教师待遇保障力度。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成果,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好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研究提高教龄津贴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减轻教师负担,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为中小学、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充分保证教师从事主责主业。六、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十四)厚植尊师重教文化。提高教师地位,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进全社会涵养尊师文化,提振师道尊严,注重尊师教育,开展尊师活动,将尊师文化融入学生日常言行。发扬“传帮带”传统,通过教师入职、晋升、荣休等活动,浸润传承教育家精神。支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尊师重教,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十五)加大教师荣誉表彰力度。加强对优秀教师激励奖励,完善相关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向乡村教师倾斜。(十六)创新开展教师宣传工作。宣传优秀教师典型。鼓励支持教育家精神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强化教育、教师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推出更多讴歌优秀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的文艺精品。用好新媒体等渠道,拓展教师宣传阵地。依托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开展教育家精神主题展览。加强教师相关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激浊扬清、弘扬正气。(十七)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深入实施学风传承行动等活动,传播教育家思想、展现教育家风貌。将弘扬教育家精神纳入国际传播话语体系,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讲好中国教育家故事,传播中国教育声音,贡献中国教育智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基础性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校了解教师情况,为广大教师办实事、解难事。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商研判会议
8月23日下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蒋冰主持召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当前防汛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应急处置工作。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蒋冰详细察看气象卫星云图,认真听取水务、气象、水文、住建、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关于当前防汛形势分析汇报,了解调度各部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会议指出,今年入汛以来,全市上下握指成拳、众志成城,以“雨”为令、闻“汛”而动,各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应对极端天气频发,要增强底线思维,做足常态化防御准备。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始终绷紧防汛这根弦,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负责,慎终如始扎实抓好防汛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平稳运行。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会商研判,做好预警响应。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密切监测、实时精准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变化,打好应急响应“提前量”,做到早预警、早提示、早应对。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完善指挥体系和高效响应机制,落实落细各项防汛减灾措施。要时刻紧盯重点领域,密切关注水库汛线和易淹易涝点位,抓好城市内涝应对处置,加强水毁设施维护,统筹做好汛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深度复盘、总结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市防范强降雨应对能力和水平,为做好下步防汛工作筑牢坚实基础。 市领导张德智参加会议。
无与“轮”比 “滑”出精彩
8月24日,第二届辽宁省轮滑节暨丹东市民族体育健身嘉年华活动在月亮岛广场举行启动仪式。 本届轮滑节由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丹东市人民政府主办,辽宁省轮滑运动协会、中共丹东市委统战部、中共振兴区委、振兴区人民政府、丹东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承办。 轮滑节活动期间,将举行短道速度轮滑公开赛、自由式轮滑公开赛、轮滑阻拦公开赛、轮滑马拉松赛以及轮滑刹停狂欢夜,吸引了来自省内及吉林、黑龙江、河北、北京、上海等省市的多家轮滑俱乐部的1000余名轮滑爱好者参赛。 同时,还举办轮滑运动装备展、民族非遗文化展、丹东美食展等展示活动。 本届轮滑节为期3天,将于8月26日落幕。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日,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回头看”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送审稿)》,强化质量监管,进一步高水平推动耕地保护。 会议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程,资金投入量大,项目点多面广,必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全过程全环节质量监管,努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建一块成一块。要对2019年以来新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拉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各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彻底整改到位。 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施工中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完善工程验收制度、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严把验收关。要强化农田建设监管力量,发挥好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实效。 相关专家介绍,面对“人均耕地少、高质量耕地少、后备耕地少”的国情,我国通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好管好高标准农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一系列举措,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