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长李强到丹东市调研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7月28日,受省委书记郝鹏、省长李乐成委托,李强副省长连夜赶赴丹东市召开调度会,分析研判形势,部署洪峰过境应对工作。 29日,李强深入海防支队、爱河大桥、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村、城区月亮岛等一线现场调研指导,详细询问人员转移避险安置,随机抽查包保责任落实、责任人在岗履职等情况。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把可能的风险想得更深入一些、把复杂性估计得更充分一些。要时刻关注鸭绿江水文和流量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落实预警叫应反馈机制。要扎实做好人员转移的复核排查,根据来水情况及时评估,必要时该扩面就扩面,做到坚定不移、应转尽转、安全有序,严防擅返回流。要盯紧看牢沿江乡镇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抢险物资和力量要一线待命,包保领导要全面到点到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实时掌握动态变化,逐段落实巡查值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领导裴伟东、蒋冰、李正古、张德智、时燕、刘向东等参加调度会议和现场调研。
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热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连日来,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家纷纷表示,将深刻领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丹东实践的强大力量,在扎实奋斗中把宏伟蓝图逐渐变成美好现实。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员干部表示,要牢牢把握“第一方阵”的政治站位,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融入到机关党的建设全过程,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助力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取得新成效。 全市税务系统党员干部表示,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着眼大局、顺应大势,着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各项涉税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推进各项税务工作统筹结合起来,以改革增效、以改革强能,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持续打造效能税务,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市市场监管局党员干部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市场监管系统服务经营主体发展、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将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整治市场秩序等工作,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开拓创新、提质增效,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 市工信局第一时间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党员干部一致表示,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新时代辽宁“六地”目标定位,做好我市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聚焦工业稳增长、项目建设、产业升级、园区发展、梯度培育等方面,因地制宜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积极构建具有丹东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市审计局党员干部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聚焦主责主业,牢固树立为人民审计理念,紧盯群众“急难愁盼”,发挥审计监督在“察民情、集民智”中“护民利、凝民心”作用,以研究型审计为依托,推动审计高质量发展,为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贡献审计力量。 市经合中心党员干部表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全力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坚持“一把手”招商,紧盯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重点地区,主攻央企国企、百强民企、头部企业,突出链式招商、以商招商、平台招商、主题招商,靶向招引龙头型、支撑型、链环型项目,全力促进项目落地和资金到位,持续以招商工作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助力丹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7月24日,市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暨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领导小组会议和市“项目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三会合一”形式,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市政府党组上半年工作情况、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指挥部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年”工作推进情况汇报,书面听取落实“六个方面重点工作要求”上半年情况汇报,书面听取各县(市)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推进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步工作。市委书记裴伟东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蒋冰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宋立跃出席会议。 裴伟东在讲话中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蓝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必将载入党的光辉史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决定》说明,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裴伟东强调,要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切实把各项改革任务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深刻认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新的重大成就,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部署,准确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总目标、重大原则、重大举措和根本保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领会好改革意图,把握好改革指向,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更好释放振兴发展的潜力和活力。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改革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抓紧制定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丹东,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扎实成效,为推动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强保证。要扎实做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传达学习,精心组织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宣传宣讲,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一体推进好贯彻落实,确保三中全会精神在丹东落地生根。 裴伟东在讲话中指出,年初以来,围绕市委确定的各项安排部署,市政府党组和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指挥部一班人,深入贯彻省委、市委要求,聚力“八大攻坚”,强化调度指挥,推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事项落实落地落细,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各领域都展示出了新气象、新面貌。 裴伟东强调,下半年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咬定市委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市两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聚力实施“八大攻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奋战三季度、决战四季度,坚决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为全省实现攻坚必胜作出丹东的积极贡献。 裴伟东强调,要狠抓“项目年”任务落实。狠抓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力度、抢抓进度,争取完成更多投资实物量;狠抓项目前期和储备,以抢抓谋划“十五五”的有利契机,包装一批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好项目、大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大盘子”;狠抓园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全力以赴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狠抓资金争取。要着力扩大消费。牢牢抓住消费这个经济增长的“主引擎”,着力扩大文体旅消费,全力把文体旅产业打造成我市的支柱产业,坚持以重点项目引领文体旅融合发展,全产业链深耕文体旅资源,提前谋划冬季旅游大文章;持续释放消费潜能,着力抓好小店经济、地摊经济、夜经济,巩固扩大消费恢复态势,进一步推动大宗消费持续升温,利用节假日持续开展主题促销活动,引导企业开展直播带货,促进线上销售。要积极扩大开放。积极扩大进口,加快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不断提高进口份额;扩大出口规模,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积极扩大对俄贸易,继续实施“海外抢单专项行动”,引导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狠抓招商引资,抓好“点对点”招商,狠抓区域招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狠抓外资重大项目,积极推动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开工,形成引领效应、示范效应。要切实增进民生福祉。兜牢民生底线,全力做好就业、社保、救助、教育、卫生、城乡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推动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抓好生态保障和修复;抓实精神文明创建,确保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真正把文明城市创建转化为便民利民惠民、造福于民的幸福工程;狠抓平安丹东建设;抓好安全生产和防汛度汛,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应急处突、抢险救援和综合治理等各方面工作,做到有力防汛、平安度汛。要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一手抓高质量发展、一手抓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优化从政环境,持续净化政治生态,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强保证。 蒋冰在讲话中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辩证地把握发展形势,大干三季度,奋战“全年红”,坚决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要壮大经济实力,在保持经济赶超势头上攻坚突破。要强化创新引领,在开辟新领域新赛道上攻坚突破。要加快产业升级,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攻坚突破。要推进乡村振兴,在建设农业强市上攻坚突破。要释放发展活力,在深化改革开放上攻坚突破。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建设平安丹东上攻坚突破。要保护生态环境,在建设美丽丹东上攻坚突破。要增进民生福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攻坚突破,奋力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低分上名校”不可信
日前,广州中考录取工作已正式开始。然而,有考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他们首先收到的并非录取结果,而是不知名机构发来的“低分读名校”短信。 每年暑假,都是招生诈骗的高发期。“702分以下读广州名高中”“花30万借读可上名校”就是如此。更离谱的是,部分家长完全没有填报过中职三二分段志愿,却收到了相应的录取信息。对此,广州市招考办已明确表示,所谓的“内部指标”“计划外指标”“低分高录”“降分补录”等特殊渠道不存在,“留位费”“中介费”“打点费”“赞助费”等花钱办事说法不可信。 外人觉得“一眼假”的信息,何以禁而不绝?事实上,大部分类似骗局击中的,都是那颗焦虑的心。因为“不愿孩子输在起跑线”,所以但凡有一丝“捞偏门”的机会,总有家长着了“信息差”的道。“越头部的学校,我们收费接近50万,稍微差一点的学校大概是30万到40万。”一个有些微妙的细节是,某机构工作人员明码标价后还表示,该操作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学生被名校接收,还要看时机和机会。他们没有打出“包过”的幌子,想必正是摸透了“痛点”,主打一个“欲擒故纵”,增加可信度和迷惑性。 饶是如此,看穿骗局也算不上什么难事。时至今日,从招考服务平台到学校招生电话,各类官方渠道充分开放,是骡子是马,动动手指便见分晓。再者,不少判例也是殷鉴——前不久,大庆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大能人”包办择校与包办工作的诈骗罪案件,最终孙某获刑9年,罚款5万元。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家长一心寄望于内部渠道,自然不会通过正规渠道求证,以至于等到骗子得手才后知后觉。 “分数够了,谁也不用找;分数不够,找谁都没用。”所谓“低分上名校”,其归宿注定是反诈素材。任凭他们机关算尽,头衔再“显赫”,“翻车”只是时间问题。借此契机,广州市教育局还公布了招收借读生、收取择校费等十大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负面清单违规行为,明确表示对出现在负面清单中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理。无独有偶,郑州市教育局日前也发布公告称,任何以送学生入学为由收取钱财的行为都是欺诈违法行为。以鲜明立场落实教育公平、回应群众期许,正是最好的反诈“宣传册”。从源头上精准发力,“花钱进名校”的念头才能彻底打消。 分数自有高低,但规则不会因人而异。“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天下父母一般心,但“抄近路”绝非正道。与其被焦虑情绪牵着鼻子走,不如多点耐心鼓励孩子,一起开启未来的各种可能。这不仅是“百诈不侵”的不二法门,也是一次不可缺席的价值观教育。
【风险提示】警惕新型骗局 防范金融欺诈
购买货车“零首付”、高薪诚聘、货源稳定且无需装卸……对货车司机来说,这样的招聘广告看起来“很美”,却可能是“套路运”“套路贷”陷阱。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包括求职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防范各类形式的诱骗贷款。 警惕假借招聘之名行骗 重庆市巴南区的张先生通过互联网平台求职时,被一家物流公司高薪招聘信息吸引。公司要求他购置指定型号的货车,同时称贷款购车可享“零首付”。“我没多想就在公司指引下申请了11万元的购车贷款以及车损保额12万元的车险。”入职后,张先生却发现,每月赚的钱还没车贷还款多。他申请退车,公司却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我觉得被骗了,立即收集证据报案,发现货车售价仅7.4万元,远低于车贷金额及车损保额。”张先生说。 张先生正是遭遇了“套路运”“套路贷”骗局。据了解,“套路运”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成立多家物流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高薪招聘货运司机的虚假广告,精心设计话术,诱骗应聘者办理“套路贷”、支付高额押金等。类似骗局还有假借招聘之名,诱骗求职者通过贷款平台贷款支付培训费、材料费、保证金等各类费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提醒大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应从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官网、社交媒体等多方面途径对招聘信息进行交叉验证,拒绝各类广告话术诱惑,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高薪酬待遇、高回报承诺、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等保持警惕。 据了解,各地有关部门加大对“套路运”骗局的打击力度,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骗宣传。其中,四川省开展货车司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同时通过当地货车司机常用的小程序发布相关风险提醒和从业状况调查报告,帮助货车司机辨别不法行为。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不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力度,多渠道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普及,引导消费者进一步增强理性金融消费意识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一,辨别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银行应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相关许可证,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许可证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具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认可的业务资质,且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说。 “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需要通过资质审核进行风控。对一些号称‘无抵押、迅速放款’的线上广告链接或是小卡片,消费者需提高警惕。此外,如果贷款机构设立管理费、中介费、手续费、资金安排费等各种收费名目,也有‘套路贷’之嫌。”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第二,审慎考虑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专家提醒,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清楚了解包括权利义务、应付费用、还款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充分了解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警惕不断花样翻新的格式条款陷阱,不在他人诱惑或催促下贸然签订合同。 第三,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不要向陌生人透露验证码等交易信息;不要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或附件;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不要随意丢弃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董希淼说。 “此外,消费者要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不要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金融业务。遇到不认识的人员上门以回访名义让消费者退旧买新等,一定要注意辨别核实该人员身份,涉及财务往来时应到正规金融机构当场确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 增强对新型骗局识别防范能力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一家蛋糕店店主险些遭遇诈骗陷阱。“一位客人要线上订蛋糕,要求我视频通话,并用另一部手机展示收款码,他扫码付款。然而,在点开常用支付平台的收款码时,会先出现付款码,一旦付款码录进了视频画面,钱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扫走。幸好我在网上看到过相关提示,才避免了损失。”这位店主说。 不法分子行骗手段花样翻新,甚至通过AI等新型技术实施诈骗。专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掌握常用防骗手段的同时,也可及时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浏览相关科普公众号等,增强对新型骗局的识别防范能力。 专家表示,金融消费者如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维权,例如,与金融机构协商、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近年来,也有不法分子打着“代理维权”名头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应避免上当受骗。
内蒙古呼和浩特:提升信用软实力,夯实发展硬支撑
今年以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力实施诚信建设工程,全面启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对标国家考核要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第五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举措55项,构建“432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即: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持续推进部门、行业、区域三方联动,依托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呼和浩特)”网站两大载体,织密织牢数据汇集、惠民便企、社会共建的信用一张网。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呼和浩特市大力实施“行政执法质量三年提升行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79件,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4835项,审核认证行政执法主体40家单位3000余人。动态调整160项处罚事项纳入免罚、轻罚清单,开展包容性执法697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式联合执法、交叉执法3093次。 今年,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了政务服务改革,优化了服务效能。截至目前,全市共设立“一件事一次办”窗口49个,全市首批下放政务服务事项236项,第二批拟取消和下放政务服务事项189项,形成集约高效的“1+5+9+N”政务服务体系,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围绕立信、管信、用信环节,呼和浩特市出台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编制了《呼和浩特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梳理6大类219类子项信息,归集不动产、水电气等各类信用信息1935.1万条,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呼和浩特市积极拓展评价应用,创新开展“信易阅”“信易行”等15个“信用+N”激励场景,依据信用评价报告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信用+电子保函”聚焦节本增效,一季度降低企业投标成本1.46亿元,占投保企业工程保证金总量的34%。“信用承诺+视频勘验”助力审批提速,压缩勘验环节时限90%以上。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近6万家诚信企业实现“亮码经营”。 同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集中整治行动,归集公示“红黑名单”信息2万余条,在各领域实施联合奖惩,目前共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3673人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305人次;1至6月份,“助保贷”业务已为45户企业融资3.49亿元,“银税互动”为2836家民营企业发放贷款20.63亿元,是去年同期的4.5倍。“信易贷”平台累计为136家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43亿元。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已刊播诚信建设公益广告7650万条(次),发送诚信公益短信300余万条,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开设“诚信青城”等专题栏目,刊播发新闻报道690余篇。 目前,呼和浩特市共选树青城好人、诚信示范企业、示范街区等诚信主体99个。向社会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17条、曝光失信案例78个。同时,持续开展诚信典型上媒体上新闻、进公园广场和街道社区、进各行各业光荣榜活动。“信易阅”向5.5万名市民读者办理免押金读者证。“信易行”向守信市民推出乘车优惠服务,惠及64.25万人次。 以公开促公信,推动执法司法流程信息点对点公开。目前,法院系统公开裁判文书7930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99.51%;检察系统公开程序性信息2303件;公安系统公开行政处罚5230人次;推进司法公正,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各政法单位记录报告信息6456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开展各类监督、陪审、听证活动2635件次。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呼和浩特市加入“呼包鄂乌司法公信建设联盟”,出台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2条措施,设立全区首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了诚信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同时,集中执行攻坚,纵深推进“法院+N”执行联动机制,政法各单位协同配合,破解查人找物堵点。全市受理执行案件2.2万件,执结1.2万件,实际执行到位66.27亿元。
人社部:严厉查处虚假招聘、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在人社部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运东来在谈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群体就业问题时表示,将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虚假招聘、电信诈骗、“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为毕业生求职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离校就业季,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帮助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对此,运东来在会上表示,人社部门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积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前期,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11条政策举措,整合并优化吸纳就业补贴、扩岗补助,延续实施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增人增资等政策,并将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2年,稳定就业预期。 “当前,高校毕业生正陆续离校,还有一些没有落实就业岗位。”运东来说,为此,人社部门从7月份开始,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以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为重点,坚持精准施策与普惠服务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展就业帮扶,具体可以概括为“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实名服务。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普遍发出致毕业生公开信,集中亮出线上线下求助途径、招聘平台、服务机构目录和政策服务清单。加快与教育部门信息衔接,建立实名台账,针对性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和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即“1131”实名服务。 二是强化岗位开发。推出“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集中兑现扩岗补助、社保补贴等政策,激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吸纳毕业生。加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做实公共部门岗位招录工作。开展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提供创业信息发布、场地对接等支持,助力自主创业。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密集举办百日千万招聘、城市联合招聘等活动,确保周周有招聘、月月有专场。围绕服务毕业生就业高频事项,实施档案转递、补贴申领、社保缴纳等“一件事打包办”,提高服务效率。推进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加大专精特新、科技型企业岗位开发力度,帮助毕业生提升实践能力。 四是强化困难帮扶。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毕业生及求职补贴发放对象,实施“一人一策”,组织结对帮扶,优先提供稳定性强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高质量就业。聚焦长期未就业青年,用好家门口服务站、“15分钟服务圈”,组织实践引导活动,激发就业内生动力。 五是强化权益维护。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虚假招聘、电信诈骗、“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为毕业生求职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布黑中介、传销等招聘求职陷阱提示,增强毕业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海关总署:明确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表示,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是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辽宁:奋力改革振兴 建设智造强省
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5.5%,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33.3%,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9.5%……今年上半年,辽宁高质量发展亮点频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当前,辽宁全省上下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务求将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面振兴,坚持补短板与锻长板并举,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智造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稳步增长。走进位于沈阳市的沈鼓集团转子车间,只见一辆辆吊车好似力大无穷的巨人之臂,轻松地举起沉重的铸件;工人们站在数控机床旁,轻触面板即可精准操纵机器;车间墙壁上的电子屏幕滚动显示各种数据,实时展示生产线的进度……从“脚尖”做工到“指尖”完工,沈鼓集团的转变秘诀在于“智改数转”。今年以来,沈鼓集团将科技创新的焦点聚于新质生产力,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部署数字化设计与敏捷设计,赋能企业研发设计、运营管理、生产制造、用户服务全流程,完成了全部核心车间的数字化改造升级,攻克了多项技术关卡和重大装备研制难题。“数字化转型是传统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沈鼓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李宝纯表示,通过以数字化催生自主创新的全产业链变革,传统产业也能实现转型升级,迸发生机活力。在数字化、智能化的生产车间外,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展现出改革创新的“智造力”。在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一系列首创性改革举措正展开探索,艺术品智慧核对监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便捷监管、建筑信息模型智能审批等新模式推出;财税金融改革创新深化,设立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实现数字人民币跨地区电子缴税……通过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辽宁自贸区将制度创新和企业诉求紧密结合,让企业发展乘上智能数字快车。“牢牢扭住自主创新的‘牛鼻子’,才能实现领跑。我们拿下了各手机品牌高端马达国产替代90%的订单。”坐落在盘锦市的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军表示,企业核心产品从4000万像素全球最小前置镜头到2亿高像素防抖马达全系列覆盖,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前,中蓝电子拥有专利1600余项,预计到2025年底,形成高质量专利2000项以上。“无米难为炊”,丰硕的智造成果离不开对科技研发和科创产业的金融支持。资源集聚地区挂牌科技金融支行、获取“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贷款”项目清单、实现全省首笔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贷款投放……“我们积极融入区域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进程,重点围绕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建设及转化进度,适配金融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助理厉还瑾说。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聚力新型工业化这一关键任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制度机制,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加快建设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新高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 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时修订。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授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授权。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定密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的定密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机关、单位对应当定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生定密:(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二)涉及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三)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记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九)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场所。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严格保密管理。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排查预警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对机密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以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规定、标准。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对相关保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位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第三十七条 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为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持续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建立漏洞、缺陷发现和处理机制,不得在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中设置恶意程序。研制生产单位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申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上述机构颁发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样品一致。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开展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保密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规范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承担涉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涉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综合评估等安全保密防控机制,指导机关、单位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第四十五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范围;(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四)对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五)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措施。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第四十七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五)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七)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八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的业务;(二)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三)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每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岗位,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审查时,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其原工作、学习单位以及居住地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申请协助审查。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员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者脱密期内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五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保密标准体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的;(四)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六)委托不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七)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十)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