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
5月3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新华社记者丁海涛摄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记者马卓言、曹轶)5月3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习近平宣布,中方将于2026年在中国举办第二届中阿峰会,中方愿同阿方弘扬中阿友好精神,构建“五大合作格局”,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建设跑出加速度。维夏之月,万物茂盛。钓鱼台芳华苑内,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国旗以及阿盟旗帜相映成辉。习近平同巴林国王哈马德、埃及总统塞西、突尼斯总统赛义德、阿联酋总统穆罕默德、阿盟秘书长盖特以及22位阿拉伯国家代表团团长一一握手并集体合影。5月3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这是习近平同巴林国王哈马德、埃及总统塞西、突尼斯总统赛义德、阿联酋总统穆罕默德、阿盟秘书长盖特以及22位阿拉伯国家代表团团长集体合影。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5月3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新华社记者殷博古摄在热烈的掌声中,习近平发表题为《深化合作、继往开来,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建设跑出加速度》的主旨讲话。习近平指出,中国和中国人民同阿拉伯国家和人民的友谊,缘自丝绸古道上的友好往来、争取民族解放时的并肩战斗、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合作共赢。新世纪以来,中阿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2022年12月,我赴沙特利雅得出席首届中阿峰会,中阿双方一致同意全力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中方愿同阿方发挥好峰会战略引领作用,持续推动中阿关系跨越式发展。中方将于2026年在中国举办第二届中阿峰会,相信这将成为中阿关系又一座里程碑。习近平强调,当前,世界百年变局正在加速演进。中国和阿拉伯国家都肩负着实现各自民族振兴、加快国家建设的时代使命。构建中阿命运共同体彰显我们开辟中阿关系新纪元、开创美好世界新未来的共同愿望。中方愿同阿方守望相助,平等互利,包容互鉴,紧密协作,把中阿关系建设成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标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样板、不同文明和谐共生的典范、探索全球治理正确路径的表率。5月3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新华社记者殷博古摄习近平指出,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我在首届中阿峰会期间提出的推进中阿务实合作“八大共同行动”取得重要早期收获。中方愿以此为基础,同阿方构建“五大合作格局”,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建设跑出加速度。一是更富活力的创新驱动格局。中方将同阿方在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现代农业、空间信息等领域共建10家联合实验室;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合作,共同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共建空间碎片联合观测中心、北斗应用合作发展中心,加强载人航天、民用客机等合作。二是更具规模的投资金融格局。中方愿同阿方设立产业与投资合作论坛,支持双方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欢迎阿方银行机构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深化央行数字货币领域交流合作。三是更加立体的能源合作格局。中方将同阿方进一步加强油气领域战略合作,联合开展新能源技术研发和装备生产。支持中国能源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阿拉伯国家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四是更为平衡的经贸互惠格局。中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实施中阿发展合作项目,加快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推动电子商务合作对话机制建设。中方欢迎阿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愿扩大自阿方进口非能源类产品特别是农食产品。五是更广维度的人文交流格局。中方愿同阿方设立“全球文明倡议中国-阿拉伯中心”,加快智库联盟、青年发展论坛、大学联盟、文化和旅游合作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中方将每年邀请阿方200名政党领导人访华,未来5年力争实现1000万游客互访。5月3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新华社记者翟健岚摄习近平指出,中东是一片发展沃土,但这片土地上战火仍在延烧。战争不能再无限继续,正义也不能永久缺席,“两国方案”更不能任意动摇。中方坚定支持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享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支持召开更大规模、更具权威、更有实效的国际和会。中方将继续为缓解加沙人道主义危机和战后重建提供支持和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习近平最后指出,阿拉伯谚语说,朋友是生活中的阳光。中方将继续同阿拉伯朋友一道,弘扬中阿友好精神,团结共创未来,让构建中阿命运共同体的大道充满阳光!巴林国王哈马德、埃及总统塞西、突尼斯总统赛义德、阿联酋总统穆罕默德、阿盟秘书长盖特分别致辞。他们均高度评价中阿合作论坛成立20年来阿中双方各领域合作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进一步深化阿中全面合作是阿中人民的共同愿望,有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阿方高度评价中国发展成就和经验,高度重视中国在当今和未来世界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重申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愿同中方进一步提升阿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全力构建面向新时代的阿中命运共同体。领导人们均高度赞赏中国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秉持的公道正义立场,表示愿同中方密切协作,致力于推动缓解加沙地区紧张局势和人道危机,实现巴勒斯坦人民独立建国,推动巴勒斯坦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公正解决。蔡奇出席上述活动。王毅主持开幕式。
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
5月30日,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网信工作,坚决扛好新时代新征程网信工作使命任务,加快推动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市委书记裴伟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裴伟东指出,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网信部门担当作为、守正创新,推动网信事业发展取得了新成效,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网络舆论支持和安全保障,多项工作居全省前列。市委对网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裴伟东指出,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是新时代引领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网络强国的行动指南。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到,做好网信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要求,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数字丹东、智造强市建设的现实要求,是强化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站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网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推动网信事业行稳致远。 裴伟东强调,要扎实推进全市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丹东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网信力量。要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网上宣传,坚决防范化解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要持续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大力唱响强信心的主旋律,丰富优质网络内容供给,做足做活“网上丹东”这篇文章,继续讲好“丹东故事”、传播“丹东声音”,释放向上向好信号,强信心、增动能、促振兴。要切实筑牢网络安全屏障,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压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和防护,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全面筑牢网络安全防线。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驱动引领作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以信息化数字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要全面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强化网络执法司法,推动网络普法提质扩面,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裴伟东强调,要切实加强党对网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网信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加强政治引领,压紧压实责任,市委网信委、网信办及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高效联动,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起网信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好网络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两个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互联网思维,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信息化发展的驾驭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持续加强管网治网工作体系及制度、技术、执法、人才、保障等体系建设,加强网信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网信人才培养,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敢于斗争的网信铁军。 市领导李正古主持会议。市领导张睿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信工作的重要指示及全国、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市领导刘希明、欧阳群超出席会议。 各县(市)区、经济区、市直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省直主要新闻单位驻丹机构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白杨市党政代表团来丹考察
5月24日至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白杨市党政代表团到我市考察调研。在丹东市·第九师白杨市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及签约仪式上,东港市、振兴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与第九师白杨市165团、第九师白杨市团结农场、第九师巴克图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师白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 第九师白杨市党委书记、第九师政委,白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亚康出席会议。第九师白杨市党委副书记、第九师副政委,辽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第九师白杨市分指挥部指挥长张东群出席会议。市领导李正古主持会议。市领导刘永熙作交流发言。 我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白杨市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以来,两地在经济、文化、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交流频繁、合作务实、互帮互助,取得显著成果,为持续深入推进对口支援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丹期间,第九师白杨市党政代表团到部分企业实地考察调研。
丹东亮相辽宁省文体旅融合发展交流活动
5月24日至26日,辽宁省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大会和辽宁省文体旅融合发展新业态交流活动在大连召开。 丹东市文化非遗产品、精品文创、特产美食等赢得了众多游客的欢迎和好评。 我市精心设计搭建特色展厅,全方位展示丹东文体旅事业取得的丰硕成果,文体旅产业的良好发展态势。 丹东展厅以虎山长城为背景,寓意着打好打赢三年行动攻坚之战的坚定决心。前不久,丹东与甘肃省嘉峪关市签订长城文化发展交流战略合作协议,启动长城东西两端旅游线路。展厅主体颜色是海蓝色,寓意着丹东的碧水蓝天、绝佳生态,主打“起点”概念,推介中国万里长城最东端起点、中国万里海疆最北端起点、最美边境线国道G331和最美滨海国道G228的起点。省领导与参会嘉宾参观了丹东展厅。 展厅精心设置了文化非遗、旅游后备箱、体育、文旅景区四个展区。 文化非遗展区: 丹东知名画家张双凤、书法家黄海林泼墨挥毫,吸引参会外宾关注。蛋瓷雕、玉米叶画、核雕、景泰蓝珀晶画等非遗项目展示,充满艺术气息。朝鲜族打糕造型精致优美,口感香甜软糯,特地为活动定制的巨型打糕上写有“山海有情天辽地宁”辽宁旅游宣传口号。现场展示的朝鲜族打糕技艺,吸引了众多游客前来体验。最人气爆棚的当属丹东少儿京剧表演,现场掌声、喝彩声不断,获得了与会嘉宾和现场观众的交口称赞。 旅游后备箱展区: “丹东好礼”琳琅满目。孔雀表、唐人服饰、凤城老窖、瑞沃尔制衣、圣野浆果、参仙源人参酒、五四农场越光大米、北方山奇山珍、宽甸熏鸡等悉数亮相,颇受欢迎。 体育展区: 体育展区展现了丹东浓厚的体育氛围和优异的竞技比赛成绩,特别是天桥沟滑雪场和瑞沃尔的滑雪装备等产品让人眼前一亮。 文旅景区展区: 丹东城建文旅集团、凤凰山、天桥沟、青山沟、北黄海、大鹿岛、丹东历史博物馆等知名景区和企业,带来了精品文创、打卡印章。丹东展厅设有幸运大转盘,多家景区免费提供了数百张门票,邀请观众到丹东旅游度假。 会议期间,我市与中国阳光集团签约了投资60亿元的东港市太阳城康养项目。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与中国旅游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丹东等5个城市设立“中国旅游研究院东北亚旅游目的地观测站”。 未来,丹东文旅将锚定打造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目标,着力完善文体旅深度融合发展现代市场体系,在市场主体活力激发、新场景新模式打造、产品服务提质增效、品牌价值全面彰显等方面持续发力。
我市两家企业惊艳亮相深圳文博会
5月23日,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丹东两家企业亮相辽宁展区,生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景泰蓝铂晶画的独特魅力。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刘慧晏在“龙元素”版块展区,对丹东展品给予了高度评价。 景泰蓝铂晶画是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其制品造型典雅、色彩富丽,具有独特的民族艺术风格和深刻的文化内涵。 展会期间,丹东非遗传承人现场展示景泰蓝铂晶画制作工艺,生动讲解了景泰蓝铂晶画作品的历史渊源,吸引了众多观众的目光。 丹东企业参展的《龙腾盛世》《山高水长》《柿柿如意》等作品,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创新升级,融入“龙元素”、山水画、花鸟图等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呈现端庄大气、精致细腻、寓意美好的艺术效果,深受年轻人欢迎和喜爱。《凤凰于飞》满族刺绣手工包,融入鲁绣、苏绣等刺绣技艺,工艺风格纯朴,兼具实用性和观赏性,生动展现了满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今年以来,丹东市委、市政府紧扣辽宁省委提出的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积极融入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建设,依托丰厚的文体旅资源,把握新机遇、适应新趋势、培育新业态,推动丹东文体旅产业持续升温。 为做好此次参展工作,市委宣传部精心组织、认真筹备,指导参展文化企业紧扣“打造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主题,创新产品设计、丰富展陈形式,集中展示丹东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新理念、新成果,借助展会扩大丹东文旅品牌知名度和丹东文化企业影响力。 我市将以此次展会为契机,持续加大文化产业引导、扶持力度,深入挖掘和培育优质文化企业,不断提升丹东文旅品牌影响力,多措并举推动丹东文体旅融合发展,为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贡献文化力量。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进综合治理。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金融、传媒、电信等行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合规竞争。 第六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第二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的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第十三条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五)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六)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七)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 (二)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必需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不合理障碍;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序等行为; (五)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五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判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 (二)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三)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 (四)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合理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或者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六)行为频次、持续时间; (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风险提示】如何防范求职陷阱?毕业生请查收这份教育部提示
当前,距毕业生离校不足2个月时间,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关键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招聘的幌子挖“坑”设陷,诈骗钱财、盗用信息、诱导犯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 为保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增强三个意识,严防四类陷阱。 筑牢防线,增强三个意识 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和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识别就业“陷阱”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与能力,不走所谓的“求职捷径”,警惕潜在的“高薪骗局”。 二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就业网站等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校园招聘等正规途径获取就业信息,多渠道甄别,不盲目轻信;不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谨慎对待索要敏感信息、扣留证明原件等行为。 三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主动了解学习求职就业有关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求职中本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积极收集并留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高警惕,严防四类陷阱 一要严防非法职业中介陷阱。一些没有相关资质或冒用、伪造相关资质的“黑中介”,常打着介绍工作的幌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轻松拿高薪”“升职加薪快”等为诱饵,使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求职,要选择诚信可靠、经营规范的服务机构,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在确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一旦遇到“黑中介”,应及时投诉举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要严防招聘收费陷阱。不法分子常以招聘为名变相收取各类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以押金、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收费,再以各种苛刻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求职或离岗,已交费用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有的宣称具有知名公司内部推荐权,打着收费推荐优质岗位的幌子骗取钱财。有的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利用毕业生初入职场、求职心切的特点,设置培训贷、购车贷、美容贷等新型招聘陷阱。有的以招聘为名变相招生,要求付费参加入职或考证培训,一旦收取费用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甚至直接“卷款跑路”。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贷款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对经付费培训可录用、包就业等要求,一定要警惕“挂羊头卖狗肉”陷阱,谨防既被坑骗钱财,又浪费时间精力。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三要严防招聘诈骗陷阱。不法分子常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从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事先编造的招工信息,以“高薪急聘”“学历不限”等字眼诱导求职者逐步暴露个人信息、下载刷单App,骗取求职者钱财。有的以“勤工俭学”“招聘兼职”“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吸引求职者落入传销组织圈套。有的以招聘“行政秘书”“生活助理”为名,或打着招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的幌子,要求女性求职者从事异性服务。有的以招聘名义,盗用求职者的银行卡、手机卡或支付账户等个人信息,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 防范提示:高校毕业生要擦亮识别骗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和“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谨防“踩雷”“掉坑”。 四要严防“猫腻”合同陷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毕业生到岗工作后,特别是当出现一些争议时,就可能被用人单位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相关条款为由,拖欠或拒发薪酬。 防范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核实清楚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若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一旦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妥善解决。 发生纠纷如何维权?遇到问题保持冷静,保持清醒头脑才能维权。那么,当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该怎么办呢?不妨从以下方面入手。 收集关键证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保留好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工牌,工资流水等能够证明是下作关系的相应证据,以备将来出现红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拨打12333热线电话进行政策咨询或投诉;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通常情况下,与单位出现纠纷依靠个人力量无法维权时,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达到从中协调的作用,这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但裁。可以对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保存好关键证据同时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不要耽误了期限,劳动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被拖欠工资,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或扫码进入平台,通过该平台反映欠薪问题。
四川成都: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日前,四川成都正式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注册地在成都的市场主体,在申请上市、贷款融资、申报政策等时,只需在一个地方统一开具一份专用信用报告,便可代替一摞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记者从成都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截至5月21日,成都市共开具专用信用报告1762份,意味着平均每天开具至少34份专用信用报告。 以前办理流程繁琐,现在网上即可申领 记者注意到,专用信用报告的主要用途之一是申请上市。 成都信用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公司要为本公司和所有分公司、子公司、控股法人股东开具有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每家公司都要分别去注册地的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社保等十余个单位办理,所有证明跑下来起码得几个月。” 而现在,对企业而言,只需网上申领专用信用报告,花几分钟打印,提交后就管用。 “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时,很多时候需要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按照过去的方式,办理流程既繁琐还很花时间,但投标时间是有限的,机会不会一直等我们。”成都汀兰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晓说,专用信用报告的推行解决了很多企业的烦忧。 “没有信用,在市场上寸步难行。”作为受益者之一,中云汇(成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巩宁宁说,企业在开拓省外市场时,会将专用信用报告作为“敲门砖”主动递上,“省外的政府部门、投资方对我们都不熟悉,一份专用信用报告可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提升信任度。” “专用信用报告就像一张多维度的名片,全方位展示我们的财务健康状况、历史信用表现及合规性等多个方面的信用情况。”作为一家专门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企业,四川一企无忧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碧不仅是专用信用报告的使用者,还是“推荐官”,“我给我们服务的每一家企业都推荐了专用信用报告,大家都给了很好的反馈。” 8月1日前有望实现39个领域全覆盖 “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专用信用报告上一清二楚。假如企业产生了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信用造成了影响,如何才能快速修复?”回访过程中,巩宁宁反映,在信用修复上,企业还存在一些信息“盲点”,希望可以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目前我们正在一些区(市)县探索开展‘两书同送’工作。”成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工作人员回应,执法部门在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也会将《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时送达,让企业第一时间就知晓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步骤,“在部分区(市)县探索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上,会尽快在全市推广。” 《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提出,将通过共享全市39个领域相关信息,形成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4月1日起,成都首批推出的专用信用报告已涵盖25个领域的相关信息。成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正积极对接科技、邮政、体育等14个部门,确保8月1日前专用信用报告覆盖全部39个领域;同时也在加快研发一码通功能,同步实现索证单位可通过扫描企业二维码查看其专用信用报告,更加便利企业办事。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升这一举措的落地效果,成都市发展改革委还在积极扩展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逐步扩展专用信用报告覆盖上市主体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同时大力探索在成渝两地、成德眉资四市推动专用信用报告互认。
河南:启用诚信计量公开承诺动态管理平台
计量事关国计民生,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日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在郑州市举办“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并正式启用诚信计量公开承诺动态管理平台。 记者了解到,此次启用的诚信计量公开承诺动态管理平台旨在对企业或经营者建立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建设河南省诚信计量体系统一监管模式。企业或经营者通过平台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示范。申报主体自我承诺通过后,可生成诚信码,可在店内张贴,同时将在平台红榜实时公示,如发现非诚信行为,将其从红榜调整到黑榜,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同时,平台还将建立专业规范的计量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库,开展计量诚信等级评审和诚信计量示范活动。 目前,该平台将从眼镜制配、加油站两个生活性服务行业着手,后期延伸到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社区街道等领域,推动有关行业企业和经营者自主完善计量保证能力,确保商品量和服务量的计量准确,逐步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管理模式。 据介绍,近年来,河南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强化计量支撑,建成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河南基地、省环保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11个、能效计量实验室10个,获批筹建农机装备、气体传感器、磨料磨具等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3家,计量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系更加完善、基础更加坚实。在绿色计量方面,申请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建立平原新区绿色低碳示范园。在长度计量方面,瞄准长度计量前沿,推动3个大长度计量项目向空间地理、无人机转型,服务低空经济发展,提升河南空间方位动态测量能力进入国内前列。在电学计量方面,融入光伏、风力发电,服务新能源发展,提升电学计量能力11项,技术服务足迹遍布20多个省份。在医学计量方面,向人体仿真、医疗器械远程运维转型,服务健康产业发展,守护近3万台件医疗设备准确可靠。在质量计量方面,向智慧农业机械补贴转型,承担农业部门农机核算计量技术研究,支撑中原农谷建设,助力“扛稳粮食安全责任”。目前,河南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3050项,每年为3000余家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技术帮扶。 “计量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河南省将进一步健全计量体系、夯实计量基础、优化计量服务、加强计量监管,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计量支撑,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河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晓伟表示。
三部门: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对网络拍卖的规范监管和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拍卖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资质核验等主体责任。同时,还提出鼓励网络拍卖市场创新发展,推动建立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等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督促指导网络拍卖平台及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