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印发,进一步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市监竞争〔20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保持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稳定、确保群众过好两节,对于彰显市场监管成效、回应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平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两节期间,节日消费需求集中释放,消费者大量跨区流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有所增加,进入价格违法行为多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两节市场价格监管,提前周密部署,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妥善化解价格矛盾纠纷,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二、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敏锐性,深刻认识到疫情、气象变化与节假日叠加形成的潜在价格波动风险。要密切关注消费量大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茅台等名优白酒、防疫物资和当地居民节日消费特色商品的线上线下市场价格,及时掌握旅游、交通服务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要加强对批发零售环节的监测巡查,加大对商超、农贸市场等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场所的监测频次和力度,及时掌握最新市场价格动态。 密切关注价格舆情,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前移监管端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对举报量增多、反映集中的问题,立即组织专题研究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一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防止小纠纷变为大事件。对于重大价格异动和突发性价格事件,及时上报总局。 三、加大重点领域监管力度,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茅台等名优白酒价格监管。元旦春节适逢名优白酒销售旺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茅台等名优白酒相关企业价格行为,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查力度。重要产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紧密联系生产经销企业,及时掌握价格情况。指导生产企业按照正常投放频次和数量均衡释放库存,落实管理经销商主体责任。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规政策指导,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防不法经营者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违法囤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净化名优白酒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管。受季节变动和疫情等因素影响,近期一些地区猪肉、蔬菜、玉米、葱姜蒜等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价格出现波动。民生无小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抓好稳定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力量开展市场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商品,加大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防疫物资价格监管。两节期间人群聚集,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需求有所提升。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毫不放松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工作,坚决守好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服务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大局。加强防疫物资市场巡查检查,坚决制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做好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四)加强旅游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群众旅游、出行流动需求大幅提升,要切实做好旅游业价格监管,梳理各省降价景区名单和降价政策,重点查处国有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娱乐、停车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交通运输价格监管。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电商平台价格监管。两节期间社区团购、外卖、网购平台等进行价格促销增多,要加强线上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狠抓落实,确保两节价格监管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完善应急机制,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两节价格监管专班,对节日价格监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安排。由相关负责同志带队,深入市场一线开展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二)健全应急监管预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潜在风险预判,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有效发挥价格监管作用。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统筹安排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 (三)有效实施综合监管。统筹运用政策宣导、提醒告诫、行政约谈、巡查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监管手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的社会共治作用,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四)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预期。依法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氛围,确保节日价格秩序平稳有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同成旅店信用承诺书
【风险提示】租房警惕“高租低转”“长收短付”陷阱
近日,本报热线接到不少消费者关于房屋租赁问题的投诉。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房屋租赁市场乱象,让不少房东和租户被“套路”成为受害者。律师提醒,市民租房时要看清合同条款,了解中介公司是否有转租权限,切勿被低租金迷惑。 “高租低转” 租赁公司的“赔本”生意有猫腻 市民李先生反映称,前段时间,他与广西某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套公寓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508元,而一个月押金加9个月租金就可以算是一年的租金,李先生需要一次性付清这些费用。 然而,李先生在与房东沟通过程中发现,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两年,中介公司承诺帮寻租客,并按月付给房东租金1700元。蹊跷的是,中介公司在合同里承诺给房东的租金,要比李先生付的月租高很多。 “租客付给中介公司的租金,低于中介公司承诺给房东的租金,这其中肯定有猫腻,中介公司不可能干赔本的买卖。”李先生分析认为,极有可能中介公司收取自己支付的全年房租后,却不按合约付给房东。房东收不到钱又找不到中介公司,他作为租客就会面临被赶出房子的两难境地。 意识到这一租赁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李先生果断中断该中介服务交易,并致电本报热线,提醒其他市民注意。 事实上,李先生这种担忧和推测并不是突发奇想或空穴来风。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高租低转”房屋租赁纠纷咨询并不是个案,求助者多数是租客。他们陈诉事件主要涉及租赁公司卷房租“跑路”,租客经济受损的同时,还要面临房东要求限期搬离的尴尬境地。 套路升级 一公司涉嫌“跑路”超百人投诉 这种“高租低转”租赁市场乱象原本多数只是涉及三方交易,当警惕性高的消费者发现端倪中止与中介公司交易时,还有可能及时挽回损失。但在采访中,有市民反映遭遇了“高租低转”的另外一种套路。 市民万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他与广西世基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世基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两年的委托租房合约,对方承诺按月支付租金。不料,他只收到了一个月租金。他多次与该公司业务员交涉,但仍未拿到后续租金。待他实地找到世基公司办公地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公司联系人也联系不上了。随后,他联系租客,发现租客已经交付了半年租金和押金,租客也成了受害者。 万先生分析,他与世基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世基公司没有按往常惯例去直接找租客,而是委托一家正规二手房中介公司来帮寻找租客。看似所有程序都符合租赁规则,实际上是世基公司升级了“高租低转”手段,通过正规中介公司来转移租客的注意力。 事后,万先生和租客都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记者来到青秀万达东3栋1808室世基公司办公地址,发现办公室大门紧闭,空无一人,地面贴有两张招租启事。随后,记者通过网上查询世基公司经营情况时发现,早在11月19日就已经有同样遭遇的超百名租客,将该公司涉嫌卷钱“跑路”的情况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按照租客提供的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该公司列为经营异常,租客要解决纠纷需要报警。 纠纷频发 乱象扰乱市场秩序望加强治理 11月30日,广西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市民警惕出租房低价陷阱,谨慎选择长租公寓。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区12315投诉举报系统接到涉及房屋出租服务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共311起。投诉主要集中在长租公寓,问题多为房屋出租公司大量租入房屋,再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即以市场价租入房屋,稍低于市场价转租给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消费者1~2年租金,但按月支付房主租金)方式出租散客,把提前多收的租金挪作他用,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运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损害租客和房主两方权益。 “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房屋租赁市场乱象,让不少房东和租房被“套路”成为受害者。 南宁某置业服务中介机构房屋评估员仇先生表示,在中介与房主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高于其将房屋转租出的月租金,这种“高租低转”的方式需要警惕。尤其是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纳租金,却要求租户按一年或半年交纳租金,这种“长收短付”现象明显不符合常理。 仇先生介绍,目前,租赁市场的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线下发布房主的房源信息,租客寻找到房源后联系业务员,在经线下实地看房的方式,完成租赁交易。在正常租赁市场关系中,中介公司充当的是“桥梁”,促成房东与租客交易后,可获得一笔一次性的中介服务费。如果房东和租客出现违约,中介公司无需退还这笔中介服务费。而守法经营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除了要维持好客源,还要保证发布的房源真实有效,只有诚信交易才能让租赁企业具有竞争力立足市场。 对于目前租赁市场出现的“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乱象,仇先生认为,一方面会扰乱租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会让消费者对租赁市场失去信任和信心,这对于正规经营的中介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打击”,“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拿出有效措施,加强治理市场乱象”。 律师建议:租赁企业收取保证金,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掉入“高租低转”陷阱?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律师所张庆兴律师提醒市民,房东与任何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应将转租权利、转租条件、违约转租责任等加入条款,还可增加收取中介公司押金等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千万不可口头约定,不细看条文就签合同。如果房东签订的合同不允许中介公司转租,公司在没有转租权的情况下,未经房东同意就私自转租给租户,那么房主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屋。 对于租客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如果发现房源是“转租”类型房屋,一定要弄清楚租赁企业是否有转租权利。如果租赁公司没有转租权利,租户还要继续与之履约,那么,一旦发生这种中介“跑路”情形,房东也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还有一种情形,租户明知房源不能转租,仍被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迷惑而私自签约,房主要求限期清退房屋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此外,张律师认为,目前租赁市场之所以难治理,与中介准入门槛低和人员复杂有一定关系。建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自律。对采取“高租低转”“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可尝试向租赁企业收取保证金,或者将房客的租金,采用购房资金一样的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防止租赁企业挪用。
【风险提示】三类“坑老”陷阱要警惕
近年来,老年消费者遭受侵财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总结了几种以老年人为目标的典型犯罪手法,提醒老年消费者避开此类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防范本领。 收购拍卖老物件骗取会费保证金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以某拍卖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能够将会员的“藏品”在境外高价拍卖的事实,诱使被害人葛某某(70多岁)等460余人成为会员,多次高价购买上述拍卖公司的物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0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两年,并处罚金14万元至2万元的刑罚。 老人手里往往会存有邮票、布票、粮票、纪念章、字画、瓷器等各种老物件,这些老物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持有人对此也有升值变现期待。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老人的这种心理,以出售、购买、收藏、协助参与拍卖为借口,骗取老人的钱款。艺术品收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市场上的艺术品等级参差不齐,老年消费者在投资老物件等艺术品时要慎之又慎。 假称投资理财骗人抵押房产 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利用某企业管理中心的员工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81岁)投资理财,由刘某冒充经理,与李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李某某转账1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老年人往往积攒了一定的现金储蓄,或者拥有了自己的住房,出于改善退休生活、补贴子女家用或者贴补医疗费用的需求,也有理财的需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借此骗取老人的投资款,或者引导老人抵押自有房产,再骗取抵押款。 假称涉嫌犯罪案件骗取老年人保证金 刘某伙同他人组成诈骗团伙,在孟加拉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冒充某专案组办案人员,谎称被害人涉案并有非法收入,需要进行资金审查,骗取其中一名88岁的老人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手法虽不再新鲜,但新瓶装旧酒,老伎俩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办案机关不会要求将款项转移到任何个人名下。接到这样的电话后,应及时拨打110,寻求警方的帮助。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防止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更要把防范措施做在前端。建议子女平时多从生活上关心老人,从心理上陪伴老人,这样老人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及时得到家人的帮助。老人在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如投资、经济纠纷、接到可疑电话,要做出重要决定,特别是涉及钱款、账号、房产,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老年人在有旅游、就医、养老等需求时,要到正规的旅行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详细了解,签订书面合同后再缴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信用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八)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 (九)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参与。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四)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负责会同民政部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14年以来,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体系。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五、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医药代表备案”正式施行! 鼓励行业(学)协会等社会机构建立信用分级管理机制等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第三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 第六条备案平台可以查验核对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的失信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三)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四)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完备案信息后,备案平台自动生成医药代表备案号。 第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上公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信息。如本公司没有网站的,应当在相关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医药代表备案号;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四)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 (五)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第九条医药代表备案信息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变更,并同步变更网站上公示的信息。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境内代理人的,由新指定的境内代理人重新确认其名下已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 对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停止授权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信息。 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 第十一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医疗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备案医药代表信息,不及时变更、删除备案信息; (二)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在备案中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严格履行管理责任,严禁医药代表存在上述情形。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 第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给予使用其药品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医疗机构可在备案平台查验核对医药代表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行业(学)协会等社会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业监督和自律的作用;鼓励行业(学)协会等社会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及其行为准则,建立监督机制、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和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支持“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7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关于“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的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畅通资金直达实体经济渠道,支持各地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条件 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易贷”推荐企业名单,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划型属于中小微企业; (二)经营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经营状况良好; (五)具有真实融资需求; (六)签署《信用承诺书》(附件1)。 二、报送流程 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后,按月推荐企业,于每月20日前报送《“信易贷”推荐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附件2)。与全国“信易贷”平台联通的地方通过平台报送;尚未联通的地方通过电子邮件向平台报送。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名单汇总,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筛查后,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提供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并及时反馈企业获得贷款情况。 三、强化服务 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积极沟通,了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需求情况,加强与金融机构衔接配合,使资金支持政策真正惠及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并对企业获得借款及后续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关注。各地区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地方“信易贷”平台,并与全国平台深度联通,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各地方“信易贷”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导中小微企业提供有关经营数据,为企业提供精准化、定制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风险缓释基金,出台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定期向各地区反馈企业获得贷款情况和企业债务违约等拖欠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帮助协调企业经营困难。 联系人:李琪琪、胡乔文,联系电话:010-68538365、68502331, 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一图读懂国办刚刚发布的这个《指导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对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哪些重点内容呢?《中国信用》杂志为此专门做了图解,赶紧来一睹为快!
人社部新规:健全网络招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日前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规定》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规定》要求,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