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诚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调研
6月3日,市委书记宋诚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局调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到丹东调研讲话和指示要求,围绕省委“特、融、聚、绿、实”工作要求,听取重点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和决战决胜全年目标任务打牢坚实基础。 宋诚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海洋经济是丹东的特色所在、潜力所在,更是未来实现振兴突破、提升城市能级的关键支撑。要进一步做好“以港兴市、向海图强”发展命题,充分释放海洋经济“蓝色动能”。要扎实推进海洋渔业发展,加快谋划实施渔业科研与推广项目,积极培育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要强化海洋资源要素保障,持续强化岸线监管,加快推动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要坚决守牢渔业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继续保持执法管控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渔港安全主体责任和伏季休渔制度。要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行政审批环节,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渔民和从业人员法律素养。要驰而不息转变工作作风,从严从实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急难愁盼”问题。 宋诚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市自然资源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加快推动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作出了积极贡献。做好下一步工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切实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要全力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做好项目的规划保障和用地保障,合理安排住房和土地供应。要推动矿业经济再上新台阶,全面梳理矿产资源底数,优化矿产品结构,提高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围绕优势矿种放大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矿业企业来我市投资勘查开发。要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强化防范意识,紧盯风险隐患,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短临预警。要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作风建设新成效为丹东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市领导杨松、欧阳群超、刘向东参加调研。
山东青岛:“一带一路”跨境信用合作交流会举行
近日,“一带一路”跨境信用合作交流会暨“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推介会在青岛上合示范区举行。本次活动以“加强跨境信用合作服务全球市场开拓”为主题,旨在深化跨境信用服务国际合作,助力企业拓展全球市场。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姜延贞,上合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宋小杰,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王朝静,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副行长王富全出席活动。海外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100余人参加活动。 活动中,《信用上合蓝皮书》发布。《蓝皮书》分为总体篇、国家篇、区域篇、应用及案例篇、展望篇五大版块,详细介绍上合组织总体信用发展、成员国信用发展、“信用上合”及我国其他跨境信用体系建设、跨境信用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案例等情况,为跨境合作提供详实数据和发展框架。 “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平台相关负责人对《数字贸易—全球企业身份识别编码规则》进行了解读,该编码将成为国内首个自主研发的全球企业身份识别编码,广泛应用于商业合作、金融审核、海关通关等场景,实现全球企业精准识别,助推全球数字贸易标准化。 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马来西亚CTOSBasis征信公司等10余家国内外机构签署“一带一路”跨境信用合作战略协议。未来,各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行业协同、业务联动,推动跨境信用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的开放市场为马来西亚企业拓展业务带来了绝佳机会。‘信用上合’为企业与中国及上合组织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信用保障。我们将与各方伙伴开展协作,共同探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跨境信用合作,这也有助于放大区域经贸机遇,加速跨境贸易发展。”马来西亚CTOSBasis征信公司CEOPuvenSangaran说。 “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平台是上合示范区创新搭建的全国首个面向上合组织国家的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中英俄三种语言的全球企业信用报告、全球目标市场及客户信息查询、全球商业账款追收、信用融资等一揽子跨境信用服务,打造一站式全流程的跨境信用服务体系。截至目前,“信用上合”已累计汇集全球216个国家和地区的6亿家活跃企业的100亿条数据,覆盖上合组织国家近80%以上的活跃企业,提供全球企业信用报告超100万份。 上合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宋小杰说,上合示范区将以“信用上合”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为抓手,持续完善跨境信用数字基础设施,推动各国跨境信用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间地方经贸合作提供高质量信用支撑。
【风险提示】当心!家里固话被装上“黑盒子”
家里安装座机电话的老人要注意了!近期若有“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宽带用户家中,声称免费升级网络或维修设备,却悄悄在线路上安装了一个“黑盒子”,请立即报警!日前,太原反诈中心发布紧急提醒,“黑盒子”实则为电诈分子使用的VOIP设备。目前,太原市已经发生多起相关案件,广大市民朋友,尤其独居老人务必提高警惕。 根据警方已经掌握的情况,诈骗分子身着通信运营商工服,冒充工作人员,打着为用户维修宽带、检测网速、安装光纤客户端等名义,直接进入到那些安装了固定电话的老人家里。这些所谓的工作人员号称为老人安装所谓的免费设备,期间还主动出示工牌,降低老人防备心理。 “其实,他们所谓的免费设备就是电信诈骗专用的VOIP设备。”警方介绍,什么是VOIP?简单来说,诈骗分子远在境外,打过来电话,我们手机显示到的就是00加号开头的境外来电。鉴于现在反诈宣传工作开展比较广泛,一般人看到这样奇怪的号码,就不会接听了。因此,为了提高可信度,骗子就利用GUIP、VOIP设备,把国外的号码转换成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并且同时可以拨打给多个潜在受害人。而当我们看到来自国内的普通电话打过来,接听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也就是说,一旦家里安装了这样的设备,您家里的固定电话就悄悄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了,骗子可以直接利用你家里的固定电话打给其他人实施诈骗。据介绍,目前骗子使用的VOIP设备,通常为没有明显标识的黑盒子,隐蔽性极高。警方提示,利用VOIP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多为购物退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注销贷款账户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等类型。在此,警方也呼吁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反诈斗争中来,如遇到可疑人员上门或电话称可“免费升级宽带”的,或“免费安装反诈设备”的,请立即拨打110报警!不要沦为诈骗“工具人”。 如何防范“VOIP”犯罪?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遇到自称“客服”“某公司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当向官方渠道进行核查。不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谨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不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慎连接免费WiFi。此外,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妥善保护好自己废弃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5月16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第三章 评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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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召开第62次常务会议
5月30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到丹东调研要求以及全省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委部署要求,研究部署市政府系统贯彻落实工作;听取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一步工作。受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委托,市领导张丹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等,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紧密联系丹东实际,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 会议指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郝鹏到丹东调研时的讲话和指示精神,为丹东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明确了努力方向,要坚持走好特色之路、打好融合之牌、激活绿色之脉、做实民生之事,切实把省委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企业大会是省委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加快制定方案、推动落实。 会议强调,要持续推进全市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隐患排查要细之又细,问题整治要实而又实,纪律要求要严上加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换取“事事心中有底”的安全感。要认真抓好端午节期间的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燃气、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全市高考准备工作会议召开
5月30日,全市高考准备工作会议召开,全面落实全省高考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市委工作要求,对全市高考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再部署、再细化、再压实。 会议听取了市教育局关于我市今年高考准备工作情况汇报。会议指出,高考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做好高考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全力以赴做好高考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高考平稳有序、圆满成功。 会议强调,要聚焦关键环节,全面筑牢高考安全防线。要严密排查隐患,加强潜在重大风险隐患研判,加强考点周边交通疏导和治安巡逻,制定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点周边餐饮监管力度,护航平安高考。要严肃考风考纪,严格培训管理涉密及考务人员,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面向社会开展诚信高考宣传教育活动,确保考试公平。要优化服务保障,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整治和秩序管理,着力营造舒心、安全、和谐的考试环境。 会议强调,要压实工作责任,凝聚高考保障工作强大合力。全市上下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 市领导张丹、时燕出席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2025年5月14日)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是提升资源环境要素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为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坚持循序渐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制度,完善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促进资源环境要素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二、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 (一)强化资源环境目标衔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双控制度衔接,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配额总量控制。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权交易、江河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等制度衔接。加强排污权与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健全配额分配和出让制度。统筹碳排放控制目标、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等,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突出节水导向,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明晰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加强排污权核定量与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主体与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名录等衔接,加快构建体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导向、行业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的排污权核定技术体系。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 三、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 (三)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加强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衔接,避免交易主体从绿证交易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重复获益。立足国内市场自身建设,积极推动与相关国际机制衔接互认。 (四)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贯穿能源生产和消费全链条的节能管理制度,发展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综合服务模式,不断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衔接协调,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推动各相关地区用能权交易试点有序退出,避免重复履约增加企业负担。 (五)丰富用水权交易种类。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在黄河等重点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用水权交易。推动工业企业、灌区加强节水改造,支持结余水量参与用水权市场交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灌溉等节水工程建设运营并转让节约水量的用水权获得合理收益。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交易,健全相关制度。 (六)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支持各地区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扩大排污权交易品种和区域范围。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排污权交易。探索在同一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排污权交易。 四、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 (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展,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原则,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交易数据汇聚共享。加强试点经验总结,理顺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关系,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 (八)加强交易规则建设。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按照规定清理与改革要求不符的政策,完善数据归集、产品交易、信息发布、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则,健全业务流程、数据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 (九)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储备调节制度,通过预留初始配额、收回失效配额、回购结余配额、开发增量配额等方式,形成资源环境要素储备库。根据管理目标、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适时适量收储、出售、投放有关资源环境要素,加强市场调节和预期引导。 (十)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原则,分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生态产品价值,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环境要素高效合理配置。依托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 (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对资源环境要素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数据造假、违法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信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交易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敏感数据和信息外泄。 五、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晰资源环境要素的交易原则。科学制定修订碳排放核算、用水定额、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快更新重点行业和重要设备节能标准。 (十三)强化监测核算能力。加强碳排放、用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核算能力建设,完善有关核算技术规范,提高交易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深入推进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试点,完善碳排放监测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全面提升水资源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排污监测体系。 (十四)健全金融支持体系。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参与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与资源环境要素相关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信息披露。推动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相关担保业务统一登记公示。 (十五)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培育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资源环境要素核算核查、估值、咨询、培训等综合性服务。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相关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权属确权、流转交易、价值评估等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完善改革举措,开展创新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进展评估,分析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办、国办: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明确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信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完善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促进资源环境要素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上述负责人也表示,《意见》围绕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基础支撑,部署了四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加强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与相关资源环境目标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健全有关配额分配和出让制度,在免费分配基础上探索开展有偿分配。 二是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推动用能权交易试点有序退出。丰富用水权交易种类,推动节水改造结余水量、非常规水等参与交易。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以省为单位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开展跨省排污权交易。 三是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完善资源环境要素储备调节制度,分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大对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力度。 四是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研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科学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加强碳排放、用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核算能力建设,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培育发展第三方机构,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此外,《意见》提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对资源环境要素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数据造假、违法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信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交易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敏感数据和信息外泄。
中央网信办: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开盒”乱象,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从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多个维度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开盒”问题整治工作。同时,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要求微博、腾讯、抖音、快手、百度、小红书、知乎、哔哩哔哩、豆瓣等多家重点网站平台,对照通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开盒”乱象。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近段时间以来,网信部门结合职责,全面清理各类涉“开盒”违法违规信息,从严处置传播相关内容的账号和群组,依法按程序处罚3家大型网站平台,组织重点网站平台定期发布治理公告,公布典型案例,并向公安机关通报违法犯罪线索。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利用“开盒”等方式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极为恶劣。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继续坚持高强度打击和高力度保护并重,着力做好“开盒”问题整治工作。一是全力阻断传播渠道。对于组织煽动“开盒”、提供“开盒”服务等账号、群组,一律予以关闭或者解散;二是升级完善保护措施。指导网站平台在前期治理网络暴力的基础上,加大“开盒”风险提示力度,设置涉“开盒”举报快速入口,及时核实网民投诉举报;三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泄露、盗取、贩卖个人信息,以及利用个人信息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中央网信办提醒广大网民提高防“开盒”意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自觉抵制相关行为,共同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