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39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编制2001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0〕43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01〕41号) 3.《关于编制2002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1〕5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2〕42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 6.《关于编制2003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2〕62号) 7.《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3〕18号) 8.《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3〕47号) 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预算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辽政发〔2004〕44号)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5〕42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6〕43号)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7〕42号)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 1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 15.《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89〕54号) 16.《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扶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报告》(辽政办发〔1993〕48号) 17.《关于开展世贸管理人才培训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8号) 18.《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4号) 19.《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4号) 20.《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9号) 2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2号)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2号) 2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2号) 2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 2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 2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4号) 3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7号) 3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 3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 3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3号) 3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 3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9号) 3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8号) 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预算管理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7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五)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 3.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4.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5.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6.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二、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修改 1.第三部分第(三)项中“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修改为“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第三部分第(五)项中“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修改为“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 3.第三部分第(八)项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修改为“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将第四部分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作为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预防监管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职责。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将第四部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控责任。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信息。” 6.将第四部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支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 7.第五部分第(二)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 8.第五部分第(三)项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业中毒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9.第五部分第(五)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举报的受理处置,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 10.第六部分第(三)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及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提供给卫生计生部门,便于准确分析辖区内职业病发病趋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定期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便于实施重点监管。明确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先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索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通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等信息。明确职业病诊断索证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先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索取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依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提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11.第六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直报系统和统计发布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季度将统计情况通报同级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12.第六部分第(五)项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和诊断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复核,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和诊断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和复核,保证服务质量。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各类服务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3.第六部分第(七)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加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 14.第六部分第(八)项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分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履职履责的人力物力。” 15.第六部分第(九)项修改为“本意见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共8项,其中制定4项、修订2项、废止2项) 1.为规范交易场所的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金融监管局起草)。 2.为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健全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制定《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3.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司法厅起草)。 4.为加强古塔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升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制定《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为落实国家拥军优属相关政策,加大拥军优属工作力度,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修订《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退役军人厅起草)。 6.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修订《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7.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制定2项)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制定《辽宁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制定《辽宁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草局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工作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兼顾立法效率,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 (三)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上述明确的10项立法项目作为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保证起草质量。对于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按《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报送草案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对于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定。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疫情发生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多次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强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响应,主动担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受疫情冲击,生产经营遇到诸多难题,成为受影响最大的群体之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帮助企业稳生产、渡难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考苏州、北京、青岛、山东等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在关键时刻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关怀。 二、《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由严格开复工管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企业综合保障五大部分组成,共25条。 第一部分是严格开复工管理,共3条。一是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正常开工开业。二是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是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难题。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第二部分是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共8条。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减轻企业融资压力。二是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适当降低和免收担保费。三是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支持力度。五是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六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做好小微企业续贷服务,增加信用贷款,帮助企业化解危机。七是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对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八是发挥信贷资金引导作用,设立应急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 第三部分是减轻企业负担,共7条。一是缓缴社会保险费,解决暂时性生产困难企业的足额缴费压力。二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等鼓励企业坚持不裁员少裁员。三是减免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四是减免省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支持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关键期。五是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工程账款。六是建立帮扶奖励机制,鼓励各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发展。七是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 第四部分是降低运营成本,共3条。一是缓解企业用能成本,从用水、用电、用气方面帮助企业。二是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征收房租。三是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第五部分是加强综合保障,共4条。一是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推动相关企业加快开工复产,抓好交通运输保障。二是规范企业用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展的科技攻关。四是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支持保障,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 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为更好落实第二十六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我们对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发改社会〔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激励省份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激励省份予以资金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 政 部财 政 部2020年2月14日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22日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2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试点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 三、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跨部委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分批推进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2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新鲜出炉 逐页对比看不同!
央行征信中心已于2020年1月17日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1月19日起,征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今日,不少市民通过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拿到了自己第一份二代格式的信用报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相比一代格式,二代格式信用报告展示版面更加明确清晰,一目了然;展示的信息数量明显增加,报告篇幅也长了不少。原来10页的报告变成17页今日上午,在东城区一家工行网点,记者遇到了前来查询信用报告的王女士。去年12月31日,王女士也是在这里打印了一份信用报告。因为好奇新版信用报告到底长什么样儿,她今日再次来到这家工行网点。王女士用自己的身份证,又通过人脸识别,在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上顺利打出了信用报告。跟上次一样,她选择的是“明细版”而不是“简要版”。看到屏幕上显示报告打印了5张纸时,王女士说:“上次的报告才用了4张A4纸,看来新版报告内容多了不少。”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是用A4纸双面打印,每面都显示两页的内容,一张A4纸能显示4页报告的内容。王女士今日打印的新版报告一共是17页,所以用了5张A4纸。她出示了去年年底打印的那份旧版报告,一共10页内容,只用了三页纸。新旧报告前后就隔了19天,王女士的个人信用情况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为什么内容多了这么多呢?仔细对比了这两份报告,发现了不少差异。首页多了“异议信息提示”新旧两份报告首页最上方都是查询情况说明,显示被查询者姓名、被查询者证件信息等。但是新版报告下方多了一项“异议信息提示”,正文是:信息主体对信用报告内容提出了0笔异议且正在处理中,请浏览时注意阅读相关内容”。如果市民之前就信用报告的内容向征信部门提出了异议,应该会在这里显示数量。而银行等授信机构看到这里,也会“心里有数”。个人身份信息多了“就业状况”和“国籍”少了“住宅电话”和“单位电话”新旧两版报告的第二大部分都是信息概要,其中第一项也都是被查询人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信息的概要,包括个人房贷笔数、个人商用房贷款(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笔数、其他贷款笔数、贷记卡账户数、首笔贷款发放月份、首张贷记卡发卡月份等信息。但是,旧版报告将这些数据一字横向展示,新版报告则做成了表格,更加清晰易读。此外,旧版报告里还有“本人声明数目”和“异议标注”两项数据,由于新版报告在开头已经展示“异议信息提示”,这部分就没有这两项数据。贷款信息增加“共同借款标志”新旧两版报告的第二大部分都是信息概要,其中第一项也都是被查询人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信息的概要,包括个人房贷笔数、个人商用房贷款(包括商住两用房)贷款笔数、其他贷款笔数、贷记卡账户数、首笔贷款发放月份、首张贷记卡发卡月份等信息。但是,旧版报告将这些数据一字横向展示,新版报告则做成了表格,更加清晰易读。此外,旧版报告里还有“本人声明数目”和“异议标注”两项数据,由于新版报告在开头已经展示“异议信息提示”,这部分就没有这两项数据。贷款信息增加“共同借款标志”此前,央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提前“预告”,新版信用报告的信贷信息中增加了共同借款、个人为法人担保、法人为个人担保等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意味着,家里买房贷款后,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每个人的信用报告都会显示相关借款信息。记者今日注意到,新旧两版报告的第三大部分都是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因为王女士的房贷已经结清,所以旧版报告只用文字描述了她过去的贷款情况,包括时间时间、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担保方式、期数,账户状态等信息。新版报告将这些信息制成表格,一目了然,而且的确有一项数据是“共同借款标志”,王女士的这一项显示的是“无”。央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近日对媒体表示,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会充分考虑共同借款信息。不过,1月19日上线的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尚未展示个人“共同借款”信息,待下一步金融机构开始采用二代格式报送数据后,征信中心会将借款信息同时展示在每个借款人信用报告中。如后续借款主体发生变更,征信系统将按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客观记录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发生后续共同借款协议解除,二代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报送解除共同借款关系信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报送更新信息后,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中将不再展示这笔贷款信息。新版信用报告增加大额分期信息显示最近60个月的还款记录记者发现,新版报告之所以比旧版报告篇幅变长那么多,主要是因为贷记卡账户的信息明显增加。新旧版账报告都详细展示了每一个贷记卡账户的交易信息。如果一张多币种信用卡除了人民币账户,还有10个外币账户,那么信用报告会把这11个账户的信息都展示出来,不过新旧报告展示的数据并不同。新版报告增加了“未出单的大额专项分期余额”、“剩余分期期数”两项信息。此外,旧版报告只显示最近两年即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而且还只显示逾期情况的代码,没有逾期金额。新版报告显示了最近5年,即最近60个月的还款历史信息,不仅有逾期状态还有当前逾期总额。从排版来看,旧版报告的还款记录只有一行,分成24个小格,每月一格。而新版报告是一个12*10的表格,总共有120格。每个月都对应两格,上格是逾期情况,下格是逾期金额。记者看到,王女士有一张某银行的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旧版报告中对这个账户还款信息的展示篇幅还不及新版报告的一半。贷记卡还款状态数字含义不同新版报告中数字代码代表逾期天数需要注意的是,新旧版信用报告对贷记卡还款状态的代码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均表示本月没有还款历史;N均表示正常;G表示除结清外的终止账户;C表示结清的销户;#均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不过,阿拉伯数字的含义就不同了。旧版报告中,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2表示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2次;以此类推,最大为7,表示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7次及以上;而新版报告中,1表示逾期1-30天;2表示逾期31-60天;3表示逾期61-90天……7表示逾期180天以上。新版报告没有水费、电费等公共信息二代征信是否采集水电等缴费信息一直备受关注。王女士向北京青年报记者出示的新旧两版报告都没有显示相关缴费信息。从总体结构来看,旧版报告分五大部分,包括一个人基本基本信息、二信息概要、三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四公共信息明细和五查询记录,但是第四部分只有标题,没有具体信息显示。而新版报告只有四大部分,独独少了“公共信息明细”。不过,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旧版报告末尾的“编制说明”里有“个人电信缴费状况说明”,新版报告的“编制说明”里也有“后付费业务的还款状态说明”,其中只涉及“电信业务”。据报道,央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能够反映借款人的偿还意愿,有助于帮助缺乏信贷记录的信息主体获得融资。对没有信贷记录的人群,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有助于帮助其建立信用记录,促进其获得信贷。二代征信系统将继承展示一代征信系统中已采集的个人电信正常缴费和欠费信息。对于个人电信信息,征信中心一直坚持“稳妥、谨慎”原则,在严把数据质量关的前提下进行采集。未来,在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时,征信中心将与相关数据源单位协商,并将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规定,在数据源单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并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后,才会进行采集和展示。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十问十答”
一、关于网点营业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营业网点是否正常营业?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家银行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各银行机构都安排了营业网点轮值对外营业,建议您在去之前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登录银行官方网站、手机APP等作具体了解,避免空跑一趟或长时间排队。因为这段时期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建议您尽量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二、关于支付转账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从银行提取的现金安全吗?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加强了现金管理,确保现金流通充足,并对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严格进行消毒。同时,我们要求银行尽可能让老百姓取出的现金是新钱,对柜面、自助机具回收的钞券必须进行“无死角、无遗漏”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方可对外投放,确保老百姓用上“放心钱”、“卫生钱”。但是,现金从银行取出来后,在使用环节难免用手接触沾染,因此,我们还是建议您多采用网上银行和扫码支付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确保您的健康和安全。如果您接触了现金要注意及时洗手,为自己和家人做好防护。问题3:今天,我需要向供货商转账一笔货款,转账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到账?转账限额多少?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将全力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保障系统“7*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居民和企业的支付转账正常、通畅。建议您多采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办理资金转账,尽可能减少通过柜面办理业务,更好地保护好自己和家人。问题4:我希望通过银行向重点疫情地区捐款,能否免除转账手续费?答:人民银行鼓励银行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捐助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同时鼓励银行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目前,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开通了公益捐款免费通道,免收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汇划捐款、防疫专用款项的手续费,具体请向银行机构进行咨询。同时,我们还要特别提醒您:要核实收款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避免被不法分子欺骗。如发现有借助疫情的诈骗行为或线索,请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三、关于征信查询问题5:目前人民银行还提供征信查询服务吗?如何查询比较方便和安全?答: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您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呼吁大家尽量在家使用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只要上网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可以找到征信中心官方网站,进入“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如果您是新用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注册,相关操作按照“新手导航”进行。问题6:互联网渠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在人民银行等查询网点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同样有效?答:网上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查询网点获取的一样有效。互联网渠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含报告编号、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婚姻状况),信贷记录(贷记卡、准贷记卡数量及贷款笔数,并描述近5年内以上卡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逾期次数)等。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没有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是否会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是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四、关于延后还款问题8:受疫情影响,我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听说国家有政策可以延后还款期限,具体怎么操作?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涉及具体操作,各家银行内部措施各不相同,如果您符合这些情况,您可以找您的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五、关于外汇业务问题9:计划给在境外读书的女儿汇出下学期的学费,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该项业务能否正常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想汇入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资金,该如何办理?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要求银行做好个人外汇服务,确保个人合理用汇需求得到满足。在这个特殊时期,建议您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不需要专门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问题10:我们企业紧急从境外采购到一批支援疫情防控的医用物资,希望货款能够快点汇出去,如何操作?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具体请咨询您的业务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