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四川将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公租房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记者4月2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这是国内第3个省级层面建立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为何对公租房进行信用管理? 目前,我省已有75万余住房困难群众住进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保障手段,在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住房城乡建设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但是,公租房分配入住后也出现了一些乱象:部分承租家庭违规转租转借、长期闲置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类情况,2021年上半年,四川开展公租房“两清单、两机制”专项行动,进行公租房专项治理清退,在推动公租房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也维护了其他待保障群体合法享受公租房住房保障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索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积极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保证公租房这一保障性资源的公平善用。 哪些是公租房失信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同时,按照标准对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在公租房租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转租转借、恶意破坏、拒交租金、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和拒不退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对于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指导意见》明确,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失信将面临哪些惩戒?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面临惩戒。《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有哪些惩戒呢?“一方面是限制续租换租,比如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将探索打通档案数据库与“信用中国”共享通道,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对象予以联合惩戒。 “惩戒不是目的,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营造住房保障领域良好信用环境,这才是真正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坚持教育在先、告诫在前,引导公租房承租户诚信申请、自觉履约。 那么,信用可以修复吗?《指导意见》明确,保障家庭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
海南: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通报显示,2021年海南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增长15.86%,涉植物新品种、可降解环保塑料、锂电池专利、计算机软件开发、药品研发等与自贸港建设相关的核心领域、关键技术、新兴产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为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签合作备忘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据了解,今年4月24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启动对12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的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程序工作。
三部门:严厉打击寄递电信诈骗、空包“刷单”等违法行为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将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对侵害用户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寄递电信诈骗、空包“刷单”等违法犯罪行为。 会议指出,邮政快递业是网络安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重要行业领域,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清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动担当作为,聚力攻坚克难,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确成效。一要聚焦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实现涉邮政快递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得到明显遏制,社会公众对邮政快递面单信息保护直观感受明显改善,邮政快递领域信息安全管理短板弱项得到有效补强。二要摸清底数,各企业要全面开展排查,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要坚持合成作战,提升打击效能,对侵害用户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寄递电信诈骗、空包“刷单”等违法犯罪行为。四要严格依法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追责,切实形成高压态势。五要加大整治力度,大力推广虚拟安全号码、隐私面单、网络身份认证等技术应用。六要夯实基础,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同时,会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要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形成整体合力。公安机关网安、刑侦等部门要将专项工作与“净网2022”“护网2022”、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网信部门要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不断健全完善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措施,切实提升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各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全网专项行动的统筹调度、内部管理。
福建省开展铁路项目欠薪问题专项整治
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狠抓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根治欠薪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将统一组织开展铁路项目欠薪问题专项整治,排查铁路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依法查处欠薪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行为,精准清除欠薪风险隐患。 《通知》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夯实保障工资支付基础工作。坚持全链条防控,推动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法定制度覆盖所有铁路项目、所有支付环节,筑牢保障工资支付制度防线。加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实施铁路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支持铁路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发挥标杆项目的典型引领作用,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福建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切实履行根治欠薪执法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核实处置欠薪案件线索,从严惩处恶意欠薪行为,加快推进信用监管,公开曝光铁路项目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及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6.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0.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1.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3.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二、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16.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7.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9.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0.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1.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三、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22.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3.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4.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18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5.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2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6.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7.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省直机关工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8.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0.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联合金融机构或平台类企业发放文旅消费优惠券,引导旅游企业同步推出各类优惠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五、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31.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2.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3.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4.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航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5.支持机场平稳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民航辽宁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六、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动政策执行落实工作力度,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要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地方事权的,各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关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帮扶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预期。在按照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1.第1条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第10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3.第14条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第1、5、8、9、12条措施提到的小微企业和第7、12、18、24、29条措施提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②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5.第2、4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江苏南通开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日前,江苏南通通州法院向南通某工贸公司发出我市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以正向激励帮助企业走出疫情经营困境。这是今年南通市推动企业修复信用第一案,“暖企”专项行动正持续进行中。 今年3月,南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组织各地各部门综合运用教育督促、信用修复、失信约束等措施,全面降低全市严重失信主体数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力争到2022年底,严重失信主体占全市注册企业数量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认定、谁指导、谁整治”工作原则,加快失信主体清退,确保10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2015年,泰兴某收购站经营者刘某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南通某工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款项共计13万余元,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数台机械设备,执行到位4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两案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后终本。 今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州法院加紧梳理负债企业,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力促案件履行的同时,深入探索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经多方查找,执行法官终于联系上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经过释法析理,倪某表示愿意尽其所能筹款履行,也希望法院能理解公司的困难,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作出适当让步。执行法官考虑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的诚意和态度,加上目前企业确实面临困境,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谢谢法院为企业重生作出的努力!现在案件终于解决,我也感觉轻松了很多,以后一定珍视信用!”案件处理结束后,倪某难掩激动。执行法官及时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解除对该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企业发送《信用修复证明》。有了这份《信用修复证明》,企业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活动,将帮助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卸下信用惩戒包袱,轻装上阵。 下一步,南通市各级法院将积极落实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4专项行动”和《南通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加速推进和探索信用修复机制,持续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正向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两部门: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并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九部分,共17条,就整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资源,强化协同保护力度,优化协作配合机制等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其中,《意见》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推进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意见》明确,要加大办案协作力度,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对于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督促,围绕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重点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粤港澳大湾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办案、人才培养等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业务支撑、协助。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双方共同推进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预期,降低维权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此外,还要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进行交流学习,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通过人员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
内蒙古:欠薪专项整治贯穿全年
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贯穿全年,分为动员部署、专项督查、盟市互查、调度抽查、整改落实、健全机制六个阶段,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月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地抓好落实。 2021年,内蒙古接收全国根治欠薪平台投诉举报线索2.61万条(涉及5.77万人、7.1亿元),信访交办线索955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235件,均得到有效办理和处置。全区3个集体、4名个人受到国务院根治欠薪领导小组表彰。 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抓好源头治理、制度落实、案件查处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工作,从加强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源头监管;推进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加强“网格化”“网络化”监管;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欠薪线索督办力度、严格履行司法保障职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开展欠薪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具体落实整治行动。
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介绍,自去年6月至今实现立案数连续9个月同比下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依法严打严惩成效显著,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云剑”“长城”“断卡”“断流”“5.10”等专项行动,统筹指挥各地一体作战、整体打击,先后组织开展150次全国集群战役,有力打击震慑犯罪。一年来,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8.5%和76.6%,打击战果创历史新高。公安部会同国家移民局组织开展“断流”专案行动,打掉非法出境团伙1.2万个,抓获偷渡犯罪嫌疑人5.1万名。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人民银行和三大运营商持续推进“断卡”行动,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4.2万个,查处犯罪嫌疑人44万名,惩戒失信人员20万名,惩处营业网点、机构4.1万个。 二是预警防范效果突出,坚决守护群众财产安全。国务院联席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防范治理深度融合,全力构筑防止群众被骗的“防火墙”。公安部指导各地建立分级联动劝阻机制,推动“厦门经验”在全国落地生效。一年来,国家反诈中心直接推送全国预警指令4067万条,各地利用公安大数据产出预警线索4170万条,成功避免6178万名群众受骗。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技术反制力度,升级优化拦截系统,建立快速动态封堵机制,完善止付冻结工作机制,成功拦截诈骗电话19.5亿次、短信21.4亿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0.6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3291亿元。 三是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源头管控成效明显。公安部依托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实行涉诈重点地区约谈警示、红黄牌警告和挂牌整治制度,对17个重点城市进行红黄牌警告,与中央政法委共同集中约谈20个重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推动把管控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强力推进源头管控和教育劝返等工作,从境外教育劝返涉诈人员21万名,赴境外针对我国内实施犯罪的人员大幅减少。公安部会同国家移民局严格落实出境管控措施,严密证件签发管理,加强重点方向口岸拦查劝阻,有效切断边境偷渡通道,阻止了大批涉诈人员企图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行业治理齐抓共管,合力挤压犯罪空间。中央政法委将信息网络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纳入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进行部署。全国人大法工委加快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工作,为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工信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升级启动“断卡行动2.0”,先后清理高危电话卡7769万张、行业卡1931万张。人民银行深入开展“资金链”治理工作,拒绝可疑交易1.3亿笔。中央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工信部加强网络巡查监测和网络生态治理,集中整治互联网行业涉诈突出问题,通过规范行业管理,有效堵塞了一批监管方面的漏洞,挤压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空间。 五是反诈宣传氛围浓厚,全社会参与共筑防线。公安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成效,公布典型案例,揭露诈骗手法,震慑违法犯罪。国家反诈中心开通官方政务号,累计发布视频4300多条、播放30亿次。持续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466万条,向群众预警2.3亿次。会同中宣部组织开展“全民反诈宣传月”活动,积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反诈宣传体系,组织开展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活动”。中央网信办、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工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群众防骗识骗能力,努力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杜航伟表示,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持严打高压,不断巩固和深化打击治理成效,坚决打赢这场反诈人民战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推进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趋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全省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托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进出口占全省进出口总额15%以上。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取得显著成果,形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为推动辽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助力外贸创新发展(三)提升外贸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按照“一国一业一展”原则,举办“辽望全球品行天下”辽宁进出口商品线上展示交易会,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展会、线上直播、短视频和电商平台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数字化营销。推广使用外贸智慧型管理工具,提升辽宁企业外贸业务管理数字化水平。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增强市场分析研判能力,满足各类客户个性化需求。引导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广。(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完善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通关、税收、结汇政策。优化跨境电商退换货流程,建立高效、安全、便捷退换货通道。积极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积极引导辽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商户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以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建设。沈阳、大连综试区着力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吸引跨境电商龙头企业落地运营,打造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抚顺、营口、盘锦等综试区加快补齐跨境电商软硬件短板,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各类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区域自主品牌。支持省内其他城市申报国家综试区。(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外贸新业态融合,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五)培育壮大海外仓网络。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提升海外仓体系化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外交部“外事信息交流机制”渠道,将辽宁参与海外仓建设的企业纳入“一带一路安保机制”企业数据库,积极争取我驻外使领馆指导帮助辽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对标国家级优秀海外仓案例,鼓励企业面向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欧班列重要节点城市和东北亚地区建设海外仓。支持海外仓企业不断完善海外市场品牌推广、市场运营、物流配送、产品售后服务等功能,构建新型跨境物流网络。(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支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企业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对外推介,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推进辽宁出口产品展示中心建设,扩大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融合发展。持续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监测和信息共享。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鞍山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物流、外贸代理、供应链等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型,鼓励综服企业建设、完善融合基础服务和特色服务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加快培育涵盖机械、纺织服装、农产品、钢铁等具有辽宁产业特色的专业综服企业,推动建设综服企业联盟。鼓励省级综服企业进各类园区服务中小外贸企业,推动综服企业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引导、支持综服企业代办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收汇,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支持综服企业开展海外风险资讯、全球买方对接、贸易融资等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机床、盾构机、船舶、航空零部件等维修业务。发挥辽宁装备制造业优势,有序开展保税再制造业务,延伸制造产业链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探索支持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强化进境维修过程产生的无法复运出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培育和发展外贸细分服务平台。推动辽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农产品等领域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数字技术重塑上下游产业链。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与专业建站平台合作,通过自建行业性平台,培育自主品牌、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推进网络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深度融合,重点加快特色产业、品牌企业、优质产品与电商对接,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沈阳、大连建立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加快二手车转移、出口及注销登记等流转手续办理。支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备品备件库。支持丹东加快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打造落地加工产业链和产业园区。(省商务厅牵头,沈阳、大连、丹东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保障(十)优化监管服务。加强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检力度。开展虚假贸易监控,依法重点审核高风险企业统计数据。积极参与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依托辽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监管信息,持续优化监管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用好财税政策。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相关政策专项资金,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无纸化纳税申报。优化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进度监控,缩短退税周期。推进跨境电商税款电子支付工作,实现税务与海关数据对接,同步做好线路和设备运维保障,确保链路畅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强化金融支持。鼓励信保、银行、担保等机构围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特点配置新产品。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积极推广“辽贸贷—政银信担”“信保贷”等模式,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的市场主体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外汇结算。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开展离岸贸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新型外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处理中心布局。对中欧班列开行给予优先运力保障,积极扩大辽宁中欧班列开行规模。支持中欧班列同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综试区等平台有效对接。依托辽宁海陆大通道,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维护良好外贸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及联动机制,完善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聚焦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省内相关主体参与制定外贸新业态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交流合作,强化组织实施(十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推动设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全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数字经济、网络与新媒体等新兴专业和实习实训基地,推动高等院校、互联网平台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联合开发数字商贸人才培训课程,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及地方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立足辽宁在东北亚地区的区位优势,积极打造向北开放的窗口,充分发挥莫斯科别雷拉斯特物流中心境外枢纽港作用,加快东北海陆贸易新通道建设,汇聚物流、商流、资金流,深化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大力发展丝路电商,推动辽宁扩大与RCEP成员国贸易合作规模。组织辽企参加境内外展会,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发挥省“两稳”协调机制作用。依托省“稳外贸稳外资”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助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省“两稳”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