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严厉打击企业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日前召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份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要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坚持诚信经营、带头保供稳价,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孟玮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紧盯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需形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督促指导各地采取加强生产、投放储备、市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紧抓蔬菜生产、加强产销衔接、畅通运输配送,保障终端市场“微循环”顺畅、市场供应充足。采取平价销售、补贴流通销售环节、减免批发市场进场费等措施,促进价格平稳运行。 二是及时投放中央猪肉储备,指导各地加大力度同步投放地方政府猪肉储备,投放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保障生猪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同时,指导各地适时投放成品粮油、蔬菜、鸡蛋等储备,增加市场供应。 三是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坚持诚信经营、带头保供稳价,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市场运行情况看,有关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近期成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蔬菜、鸡蛋价格回落,猪肉价格总体平稳运行。“后续,我们将持续跟踪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形势,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推动有关措施落地见效,保障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为广大群众欢度节日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孟玮说。
22部门: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科技部等22个部门日前对外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立规矩、订守则,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 最新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共7章53条,由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19年版《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修订而成,该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八方面: 一是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是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是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是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是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是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是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是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处理措施种类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及相关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14项。如果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这7项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强调,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部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为资本市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召开“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为资本市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5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典型案例涵盖了资本市场常见多发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反映了当前证券犯罪的特点、趋势,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主任张晓津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从严、全链条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态度。“5个典型案例中,有的既依法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的刑事责任,又对不履行‘看门人’职责、帮助造假的审计机构予以追诉;有的通过多地多部门联合办案,深挖犯罪线索,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有的行刑民全方位追责,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从不同侧面展现了对证券违法犯罪从严惩治、全链条追责的司法态度。” 据了解,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刑事制裁措施,依法加大惩防证券违法犯罪力度,携手向资本市场传递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浙江专项整治涉企违规收费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8月31日,浙江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杭州召开。根据会议部署,即日起到今年11月,浙江将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六大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 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加大政策力度,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浙江省委、省政府也在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基础上,出台了稳经济38条一揽子政策。这些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真正起到助企纾困效果,最受市场主体关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以交通物流为例,浙江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集中3个方面的“深入查纠”:公路、水路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违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收费违规行为;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收费违规行为,加强平台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增加信息服务费、会员费及不合理压价等行为。 水电气收费一直是各类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目前,浙江水电气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印发,强调要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此外,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领域也有各自明确的整治重点。
科技部:整治网络传播中以科普名义欺骗群众等行为
日前,《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9月5日,国新办举行新时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会,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在会上表示,要整治网络传播中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内容,以及以科普的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影响稳定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意见》的正式印发,标志着新时代推进科普工作的系统布局已经形成。 李萌指出,《意见》聚焦当前科普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科普发展的战略任务和使命导向,切实发挥科普在培育科学精神、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营造社会创新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以创新和科普的双重动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 李萌明确,要发挥好网络科普力量作用。网络空间已成为科普工作的重要阵地,要把网络科普队伍作为重要的新生力量来支持和培育,引导及传播正能量,增强科学性,更加便捷地服务广大群众。要整治网络传播中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内容,以及以科普的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影响稳定的行为。
银保监会:理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 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银保监会近日制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行业对标,推动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统一,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明确理财公司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加强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每只理财产品分别设置投资账户。《办法》还要求理财公司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在理财公司官方网站或者中国理财网等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托管机构信息等。同时要求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截至目前,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28家已经开业。截至2022年6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9.1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9.1万亿元。
广西将整治六大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地方财经等六大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确保打通降费减负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为市场主体纾困减负。 交通物流领域,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 水电气领域,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 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 金融领域,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 《工作方案》还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中介机构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明确,提出要重点整治及严肃查处相关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反电诈立法拟再加大违法犯罪惩戒力度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将提交本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36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记者了解到,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增加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的规定。 二是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包括: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防范。包括:增加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要求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规定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四是完善涉诈异常情形处置的申诉制度,增加规定有关方面应当将处置原因、救济渠道等告知被处置的对象,并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申诉渠道。 五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2021年10月常委会第31次会议和2022年6月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问题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 《通知》明确,加大标准宣贯力度。深入推进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的宣贯工作;督促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公开其执行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标准;对月饼生产等重点企业组织开展行政指导,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尽早贯标、用标和达标;组织召开生产食品、化妆品的直销企业吹风会,引导直销企业积极承诺、严格遵守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义务;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培训,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提升执法能力。 《通知》要求,强化专项监管执法。加强过度包装抽查检验,重点对月饼生产销售企业执行标准情况、在售月饼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畅通举报渠道,充分挖掘线上线下各类线索,特别关注高价月饼以及酒楼、饭店定制或以文创等名义开发的高端礼品,从严查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从食品安全、价格、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组织开展专项网络交易监测,实施过度包装商品网络禁限售目录,督促电商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同时,持续曝光典型案件,将过度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书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在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公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