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整治“霸王条款” 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
6月1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在会上介绍,大力整治“霸王条款”,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今年还将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在7月1日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网上放心消费、明白消费、无忧消费。 彭新民介绍,围绕“放心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细化食品药品领域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餐饮外卖”“网上售药”的经营规范,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下的安全”。 围绕“明白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价格刺客”“自动续费陷阱”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上线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消费投诉信息“集中展示、统一公示”,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询特定商家的投诉情况,掌握实时投诉热点。上线八个月以来网站访问量达200多万人次,已公示109万家企业投诉信息232.9万条。 围绕“无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还建立了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经营者、消费者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解决消费纠纷,破解消费维权程序复杂、处理时限长等难题。 截至目前,各地已推动16.6万家企业入驻全国12315平台,为消费者直接解决纠纷583.5万件。
三部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11条稳就业政策举措,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通知强调,要加强就业权益维护。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通知明确,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青年的,可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间见习补贴。政策均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统筹推动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强化创业支持,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要求,大规模组织招聘对接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地市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今明两年每年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 通知提出,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强化困难毕业生结对帮扶,量身制定帮扶计划,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一件事打包办”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整治企业标准备案虚假宣传行为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加大企业标准备案虚假宣传行为整治力度,截至2024年5月,共发现并处置17起涉嫌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备案企业”等名义虚假宣传的不良行为,相关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对原有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标平台)即可完成自我声明公开,无需再“跑腿”备案。当前该制度已成为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取得显著实施成效。然而,近期个别企业编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备案企业”或相关机构“企业标准备案”等证书、牌匾用于宣传,误导其他企业及公众,涉嫌虚假宣传,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与推进。 为整治虚假宣传乱象、加强企业标准管理、维护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严肃性,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迅速打出“组合拳”:开展梳理排查,对企标平台疑似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逐项梳理、建立台账;及时发出警示,通过企标平台发布警示信息,提醒企业、公众注意防范;畅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途径方法,鼓励企业、公众积极监督举报;严肃处理整治,责令涉事企业限时整改,并在企标平台进行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提示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明确公告不开展企业资质评价工作,不颁发有关资质备案证书,若发现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名义进行“企业标准备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对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加大企标平台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处置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
国家医保局: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管 严厉打击虚假购药等犯罪行为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针对一些零售药店存在串换药品、超量开药等不规范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将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督促定点零售药店从使用统筹基金伊始就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提升专项整治效果,联合多部门,统筹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对虚假购药、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医保基金监管实践看,一些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是虚假开药。在未真实采购、销售药品的情况下,虚构、伪造药品处方或销售记录并空刷医保码(社保卡),骗取医保基金。 第二类是串换药品。包括将非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使用医保基金为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埋单”;将非医保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将低价药串换为高价药。 第三类是超量开药。通过买赠、免减等方式,向参保人推销本人不需要或明显超出本人用量需求的药品;为代配药人员(如医药公司销售人员等)超量多开贵重药品并进行医保结算,为其低价转卖、推销药品提供便利;诱导参保人年底使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进行集中购药、冲顶消费。 第四类是向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或已经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出借医保结算系统,代为进行医保结算。 第五类是管理问题。如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先售药后开处方、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匹配等。
最高检:严惩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该批典型案例均由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包括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一为环评报告造假入刑第一案,明确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载体,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人员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资质、签名等材料提供给无资质的人员,制作出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并使用,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案例二明确,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组织是环境领域承担检验检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机构具有相似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职责,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要坚持亲历性审查原则,充分运用走访咨询、实地查看等手段,开展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细节,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2年至2023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其间,最高检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指导办理了两批次共5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例,依法严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测等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接下来,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在依法办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通过行刑衔接、一体化推进等联动机制,形成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组合拳”,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存在问题的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高品质生态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严查产销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决定继续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时间为2024年5月至10月。 据介绍,此次综合整治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等突出问题,健全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全链条监管机制,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预防和查处电子计价秤作弊的技术能力和手段,探索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新模式,不断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通知强调,要加强全链条管理,严格执行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制度,强化对电子计价秤销售、维修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摊贩等的日常监管;要创新监管举措,加强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攻关,推动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升级进步;要推进协同联动,推动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持续加大对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开展计量知识科普宣传,多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识别“鬼秤”的基本方法,倡导电子计价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展诚信计量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部门:严厉整治涉青少年权益的侵权盗版乱象
为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日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严厉整治涉青少年权益的侵权盗版乱象。 近年来,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一些不法团伙诱导教唆青少年从事侵权盗版违法活动,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特别是寒暑假及开学季期间,侵权盗版易发高发,权利人和家长对此广泛关注。 据了解,上述行动重点打击盗版盗印、非法销售、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儿童绘本、动漫、考试图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授权制作传播大中小学教材电子书等违法行为,整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等违法行为,查办诱导教唆青少年从事院线电影偷拍盗录、校园侵权盗版产品分销等违法行为,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本次行动将加强寒暑假及开学季期间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及校园周边书店、报刊摊点、文具店、打字复印店等场所的清查摸排,加大对电商平台传播、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工具书、少儿图书的监测监管力度,加强春节档、国庆档、暑期档等重点时段影院青少年群体偷拍盗录院线电影的执法巡查,规范有声读物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市场版权秩序,对权利人和广大家长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办。专项行动将广泛开展版权保护进校园主题活动,强化青少年版权保护教育引导,提高青少年版权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提出40条具体措施,包括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完善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等。其中,《重点举措》提出全面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研究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重点举措》共10个部分,40条具体措施,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围绕整体优化目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落实强市场促公平、强服务增便利、强法治稳预期、强开放提质量、强改革抓创新的要求,提出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举措。 《重点举措》明确要持续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维护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强调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纠正利用信用评价等手段设置市场准入隐性门槛、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全面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研究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机结合,拓展深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 《重点举措》指出要提高智慧监管能力。坚持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对于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全面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持续完善全国12315平台功能,加快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
三部门: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对网络拍卖的规范监管和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拍卖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资质核验等主体责任。同时,还提出鼓励网络拍卖市场创新发展,推动建立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等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督促指导网络拍卖平台及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四部门: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日前对外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 《意见》提出,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份《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制定,共31条,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等内容。 《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围绕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意见提出,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特征。为揭露证实违法犯罪,意见要求注重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