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警惕“消费刺客”陷阱
标价不清晰、计价不透明、事先不告知……商家的这些“刺客”行为,不仅影响消费体验,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面对这些套路怎么办?江西省消保委近日专门就此发布消费提示。 仔细看清问清价格等信息。“消费刺客”最常用的招数包括:价格标识不明显,不同价位商品混放,价签与商品不对应,模糊、混淆计价单位,事前隐瞒关键信息等,这些行为的目的是混淆消费者视线,让消费者因无法准确掌握信息,而购买价格远超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实现商家利润最大化。因此,广大消费者不要单凭外包装预判商品价格,消费前一定要看清价格标签,特别要留意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遇到标价模糊、货签不对应、关键信息缺失等情况,一定要主动询问工作人员,必要时借助手机软件查询了解清楚。对于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家,要谨慎选择。 切勿盲目购买“网红”商品。当前不少所谓“网红”商品往往在宣传营销上投入高额费用,通过精美包装、概念炒作、标新立异、联名造势等手段制造消费噱头,千方百计地让消费者为高价埋单,然而其品质却与价格相去甚远。对此,广大消费者应保持理性态度,在追求个性、时尚的同时,更多关注商品和服务本身,以质量、品质和实用为先,不盲目追捧“网红”商品,不能错误地认为高价代表高端,避免落入“消费刺客”的陷阱。 敢于向不合理高价说“不”。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若消费者在付款时发现遭遇“消费刺客”,应该大胆说“不”,行使正当的法律权利,切不能为了面子而自认倒霉;在付款后,若察觉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同样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广大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明码标价、售价与标签不符,或者经营者有涉嫌价格欺诈等行为,应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当地12345等渠道依法投诉举报,或向当地消保委(消协)组织投诉,在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借助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等部门的力量,督促商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风险提示】多地银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 警惕各类金融陷阱!
近日,多地银保监局发布相关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各类金融陷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给新市民的金融锦囊 北京银保监局聚焦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和新市民金融宣教,连发两则风险提示帮助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增强权益保护意识。 在给广大新市民群体准备的“金融锦囊”中,北京银保监局提示,要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合理利用借贷产品,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切记远离“套路贷”“砍头息”等不良网络贷款,高度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诱饵,尤其要警惕一些不良机构或平台在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以“免息”“零首付”等说辞隐瞒实际息费成本的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设置过于简单的银行账号密码,签订合同、风险须知等重要文件时谨记“三不”,即不签“空白合同”、不给随意授权、不能“一勾到底”。特别是对于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绝对不可随意提供,以防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或非法使用。对陌生号码、陌生链接、陌生账号要提高警惕,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若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对于需要维权的消费者,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在购买金融机构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确有需要,还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至人民法院。切勿轻信社会上“代理退保”“代理维权”“挂账停息”“征信修复”等宣传广告,不要把个人信息轻易提供给“代理维权机构”,更不要参与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高危高发风险需多警惕 黑龙江银保监局针对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提示,当前非法集资诈骗典型手段包括投资型诈骗、网络型诈骗、新经济诈骗和涉老型诈骗,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消费者应当增强理性意识,警惕高额回报;选择合法渠道,购买正规产品;勤学金融知识,辨别诈骗套路。 贵州银保监局再次提示消费者警惕“贷款中介”诱导提前还贷、违规转贷的风险,贵州银保监局指出,提前还房贷需根据自身及家庭财务状况合理规划、综合权衡,依法合规办理贷款及还款业务,切勿通过违规“转贷”方式提前还贷,尤其要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违法违约隐患、高额收费陷阱、个人征信受损、资金链断裂、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盲目盲信,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消保办法实施,以案说险 河南银保监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介绍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去年颁布《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设定了明确禁区,包括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等。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可以向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监管机构反映,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消费者因受到损失要求补偿、赔偿的,可以投诉银行保险机构,要求其按照《办法》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处理,协商解决纠纷。消费者也可以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湖北银保监局以案说险,通过“委托‘赔偿中介’代办理赔”的具体案例,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牢记三句口诀:“个人信息勿轻泄,委托代办需谨慎,金融知识多了解”。湖北银保监局指出,消费者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号、支付密码、支付二维码、验证码等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务必妥善保管,切勿轻易提供。在必须提供身份证件的场合,可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有效期等内容,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个人信息。 上海银保监局则通过图文互动形式,结合具体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要重视风险评估,仔细研究产品说明书,选择真正匹配自己的理财产品,切忌盲目跟风。
财政部: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据了解,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湖北大冶:金牌信用“贷来”企业资金活水
“当天我在线上提交了纳税信用贷款申请,几分钟贷款就到账了,不需要任何抵押,非常方便快捷,感谢大冶市税务局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帮助。”近日,大冶市弘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尹祖春感激道。“税易贷”的200万元贷款有效弥补了公司资金缺口,为公司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据悉,大冶市弘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成立,主营机械制造,已经连续三年获得A级纳税信用。目前企业正在进行智能化改造,设备急需更新换代。“我们需要更换4台设备,每台设备差不多要60多万,一下子200多万,资金确实周转不开。”大冶市弘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尹祖春十分着急。 了解情况后,大冶市税务局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动靠前服务,向该企业详细介绍了“银税互动”等服务举措,并辅导其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银税互动”平台办理200万元的“税易贷”贷款纳税信用贷款,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下一步,大冶市税务局将以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持续完善税企银三方深度合作模式,大力推广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深化纳税信用产品应用,实现“以税促信、以信换贷”的良好循环,助力企业“诚”风破浪。
青海开展“净域”行动 严厉打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日前,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获悉,青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净域·2023”系列行动,通过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动一批行业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维护重点领域市场价格秩序。 在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方面,青海重点查处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转嫁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水价、电价、气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禁止的费用,以及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一般工商业转供主体超过10%线损率加收电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重复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青海重点查处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落实国家相关优惠、减免、退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群众教育费用负担。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分解项目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切实减轻就医负担,还重点查处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主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此外,青海开展旅游市场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吃住行游购娱等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旅游景区(点)门票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捆绑销售,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旅游文化市场价格秩序。
公安部部署严打制售假劣农资犯罪
公安部近日发布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组织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努力以高质量农资打假工作服务保障高质量农业生产建设。 公安部要求,要突出打击重点,聚焦种子、农兽药、肥料、农机具等重点农资产品,严查严打套牌生产、侵权假冒、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典型农资犯罪活动,重拳惩治侵犯种业知识产权、“忽悠团”销售劣质化肥犯罪活动,坚决查处有资质企业生产假劣农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犯罪活动。要广辟线索来源,加强研判分析,深入调查摸排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健全完善举报受理反馈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有效提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能力。要强化破案攻坚,创新打击理念,坚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坚持开展“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对跨区域的重大农资案件,要强化区域协作,加强督查督办,坚决彻底摧毁犯罪网络。要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协同开展联合整治,积极推动长效治理,切实形成农资打假治理整体合力。 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种子等农业生产急需必备的物资,强化大案攻坚,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共侦破重大农资犯罪案件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累计案值26亿元,公安部挂牌督办28起重大农资案件全部告破,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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